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轉發:110802台灣民政府公告[身份証申請]

110802台灣民政府公告

2011年8月1日起,台灣民政府所屬宜花東州、台北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澎湖州,通過台灣參議院所訂定「台灣公民權利法案」規章,自即日起開始 接受本土台灣人或臺灣人申請文件,發放「台灣公民身分證或台灣居民身分證」。申請單位由各州長自訂,審核後,呈送中央覆核,再送美國制作,預計時程約四周。


台灣民政府 主 席 曾根 憲昭
台灣民政府 國務院總理 蔡 吉源
台灣民政府 參 議 院 張 文彥

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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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洲已併入高雄州,另成立原民州)

台灣民政府 宜花東洲

2011/10/20

轉發:111011台灣民政府新聞

111011台灣民政府新聞

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黨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女士,10月9日台灣高雄市勞工公園公開演講宣稱:「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現在的中 華民國不再是外來政府。」這段話,與蔡女士訪問美國時,在美國會智庫辦公室「三人會談」內容完全背道而馳,對美國政府而言,是「嚴重欺騙行為」,不可原 諒。

蔡英文女士事實上,從來沒有進入美國五角大廈協商任何事情,只是在國會智庫辦公室「三人會談」而已,對於流亡中華民國民進黨刻意散播不實言論,台灣民政府深表遺憾和憤怒。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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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forum/topics/110802

台灣民政府 宜花東州 2011/10/20

轉:台灣詭辯 -林志昇

台灣詭辯
Quibbles on Taiwan

2011年9月16日代表中華民國民進黨參選所謂「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女士,受邀於美國會智庫辦公室舉行「三人會談」,蔡女士曾當面表示「中華民國是流 亡政府」「民進黨代表台灣人的聲音」等;美國官方為此訪問作出結論:「中立、偏蔡」。蔡英文回台後,2011年10月8日晚上,在高雄市勞工公園舉辦首場 大型造勢晚會中,兩度高喊:「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並表示「現在的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外來政府,而是台灣政府。」美國有關單位取得錄影 帶後,美國官員當場面色鐵青,不斷表示:「XXX,我們被騙了。」

蔡英文女士先後拜訪美國和日本返台後,不但本身更加認同中華民國,且變本加厲,企圖引領本土台灣人認同中華民國,以連結中國(判斷中國方面已經與民進黨協 商好了),片面認定流亡中華民國已就地合法,擴大模糊台灣地位。蔡英文女士之台灣論述如果可以成立,則國際法應改寫,重訂國際社會之「遊戲規則」,然而, 企圖模糊台灣法理地位的,不只是中華民國的蔡英文女士。包括中國國民黨透過許多管道「要求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美方明確表示:「國際法和各種條約都有明文 規定,要求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是絕對不可能的。」

1.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t 30, A Seminar on Capitol Hill, April 2, 2009
Raymond F. Burghardt:
It occurred to me that not enough attention is given to the central intent of the TRA, which was to preserve the relationship to find a collaborate way to let everything go on pretty much as it had gone on, even though we were going to be changing some names.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於2009年4月2日,在美國華府國會山莊紀念台灣關係法30周年討論會中,提及:「我想,鮮少有人注意到美國在台協會之重要 意圖,是為維繫關係,以尋求一個合作方式,讓過去所進行的,得以繼續進行,即使我們需要變更一些名稱。」

美國在台協會無論就組織、功能和一般邦交國大使館,並無二致。薄瑞光理事主席告訴其屬下,不必太計較名稱,「我們無需相信我們自己編造的故事(We don't have to believe our own fictions)。並自嘲這樣說,會惹麻煩。」

薄瑞光理事主席一時大意,透露真言,可以確認:美國在台協會就是將原本設在台灣之美國大使館,換成連薄瑞光自己都不相信的名稱後,讓美國政府得以經由非正 式外交管道,延續其和國民政府自二次大戰以來之同盟關係。於是,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屬國務院系統,而前身為美國駐華大使館之美國在台協會,是與前身為中華 民國之台灣治理當局,維繫傳統友邦關係。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之基本意圖,就是在保護自1948年11月以來,流亡至日本台灣之國民政府,包括「軍、 官、民」之在台中國人。

至於本土台灣人,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則是美國敵方,並非美國在台協會所要維繫關係對象。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屬國防部系統之美國軍政府,無論是以「親自或委託」方式佔領日本台灣,都必須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依戰爭慣例,為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設立 台灣民政府,以保護本土台灣人。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美國當局為反共考量,刻意違反戰爭慣例,忽視設立台灣民政府,而將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交由佔領方中國殖民政權之在台中國人(Chinese on Taiwan)託管,而結合成台灣關係法架構內,所謂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

於是, 管轄本土台灣人之台灣治理當局所扮演的角色, 一方面是透過美國在台協會和美國國務院進行外交關係, 另一方面則是在美國國防部之委託下代理佔領日本台灣. 在戰爭法架構內, 台灣民政府基本上是和美國總統及所屬之美國國防部有關係而無涉美國國務院及所屬之美國在台協會.

2. Foreign Affairs Hearing on "Why Taiwan Matters", October 4, 2011. 2011年10月4日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召開「台灣為何重要」聽證會。

A. Assistant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ast Asian and Pacific Affairs Kurt Campbell Discusses "Why Taiwan Matters" :
會中,美國國務院負責東亞及太平洋事務之助理國務卿Dr. Campbell提及:

a. You see also a strong improvement in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 between China and Taiwan in recent years, that's very much in US' interest. 你也看到台灣海峽兩岸之「中國和台灣」間之關係,近年來是有重大改善,其對美國是大有利益。

b. Ultimately, it is in American interest to see democracy flourishes in Taiwan. One of the things that bind us most closely is the democratic experience. In January, Taiwan will be conducting a major election both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ive level. The United States supports that election. We don't play favorites. We don't choose a candidate. we will work closely with any leader or leadership that emerges there.
最後,民主在台灣蓬勃發展是美國利益。其中與我們最有關連的是民主經驗。明年一月間,「台灣將舉辦行政長官」和「立法委員」層級大選。美國支持該選舉,我們沒有偏愛。我們不選擇候選人。我們將與任何選出來之領導人密切合作。

由訊息可推論:美國國務院的立場是,基於美國利益:

a. 美國是支持在中國之中國共產黨,和在台灣之中國國民黨和解,以改善所謂中國和台灣之關係,並非支持中國併吞日本台灣。

b. 美國是支持被佔領方之法理無國籍本土台灣人,和佔領方之法理中國籍在台中國人,共同在日本台灣被佔領地選舉佔領當局行政長官,及立法委員,所謂台灣大選,並非支持在日本台灣領土上,選舉中華民國總統。

B. 美國佛羅里達州眾議員Gus M. Bilirakis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所舉辦之「台灣為何重要」聽證會上提問:「既然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其功能有如美國派駐在台北之事實大使(de facto U.S. embassador of Taipei),何不立法比照美國派駐其他國家之大使,是經由參議院認可(senate confirmation)以任命『理事主席』?」

a. Assistant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ast Asian and Pacific Affairs 美國國務院負責東亞及太平洋事務之助理國務卿Dr. Kurt Campbell答覆:

Frankly it's not for me, congressman, to comment on that. ... The issue associated with senate confirmation, is really ......., resides in some other capacity, not mine. 坦白說,議員,那不是我所能評論的。涉及參議院認可之議題,實在是,屬於其他權責,不是我的。

b. Principal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of Defense Asian and Pacific Security Affairs 美國國防部負責亞洲及太平洋安全事務之首席副助理國防部長Dr. Peter Lavoy答覆:

I am from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and I certainly defer to the State Department on that issue. (laugh) 我是來自國防部,而就該議題,我當然順從國務院。(笑聲)

台灣治理當局依「美中三公報及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中華民國事實上已經不可能被美國承認為合法中國政府,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也不可能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政 府。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如經由參議院認可(senate confirmation)任命,則是正式外交官,意味改變台灣治理當局之地位,承認流亡中華民國在日本台灣就地合法,這是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 法。不只逾越美國國務院及美國國防部官員權責,就是連美國總統也承擔不起。

台灣民政府就法論法,駁斥「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口號,如下:

1. 基於台灣自1945年4月1日後,已成為日本天皇所擁有之皇土,同時也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

2. 基於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只規定日本政府就台灣領土放棄建構於主權權利之權力、權利及主張,並無移轉予中華民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

3. 基於佔領國政府並不等同被佔領領土之治理當局,佔領國(中華民國)政府並不等同被佔領領土(日本台灣)之台灣治理當局。美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本質為 台灣中國「軍或民政府」之台灣治理當局,而於1979年1月1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後,已不再將台灣治理當局承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關 係法架構內,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

4. 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所規定之領土範圍並不包括台灣,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內,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

5. 流亡政府在所流亡國家之領土內就地合法,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是違反萬國公法,國際法上並無先例。

6. 中國流亡政府在台北(Chinese Taipei),並非國際社會所承認之「台灣政府」,不得以台灣(Taiwan)名義,加入國際組織。

美國並非無條件,是基於經濟和戰略之國家利益考量,決定是否支持其他國家或地區實現民主化。美國支持台灣民主化,是為模糊台灣法理地位,閃避戰爭法架構內 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衍生之佔領義務。只要在台灣施行民主,美國就可無需善盡佔領義務。難怪Dr. Campbell會說「民主在台灣蓬勃發展是美國利益」。然而,「民主」是涉及政治操作(political manipulation)而「義務」則是涉及法理拘束(legal binding),不可混為一談。台灣地位釐清至此,美國政府不應繼續運作所謂巧妙模糊(masterful ambiguity),將本土台灣人託管於中國殖民政權假象之民主體制內,迴避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之佔領義務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12



參考資料:



民進黨昨晚在高雄市舉辦首場大型造勢晚會,總統參選人蔡英文與副手蘇嘉全出現在勞工公園時,受到民眾熱烈歡迎。 (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侯承旭、林恕暉/高雄報導〕民進黨昨天晚上在高雄市舉辦首場大型造勢晚會,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強調,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台灣人堅持當家作主,自己作決定。

民進黨首場大型晚會猛轟馬。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指出,馬英九三年多前參選總統時提出六三三政見,還承諾若跳票要捐出一半薪水,如今不僅政見跳票,連捐出薪水的承諾也跳票,這種沒有信用的總統應該下台。

晚會一開始,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謝長廷、游錫堃先後上台,砲火全開猛轟馬政府,台下群眾也高喊馬英九下台。晚上九點,蔡英文與蘇嘉全率高雄市黨籍立委參選人進場,現場「小英當選」、「蔡總統加油」呼聲不斷。二○○九高雄世運會直排輪冠軍黃郁婷則把金牌獻給蔡英文。

蔡英文表示,長久以來,台灣人認為勤奮就能找到工作、就能賺錢養家,但這個數百年來的法則已經變了,年輕人找不到工作、社會陷入焦躁不安,因此必須改變,否則日復一日陷入惡性循環,年輕人看不到未來。

蔡英文說,二○一二年是台灣關鍵的時刻,兩千三百萬人的前途要由自己決定,「選擇自己的人、走自己的路」。

馬政府大力宣揚建國百年,蔡英文表示,台灣社會最分歧的就是國家認同,國慶即將來臨,大家應深思台灣社會認同與分裂的問題,國民黨不要利用這個議題操弄藍綠對立,不要操作族群,否則只會加深社會的對立。

蔡英文指出,台灣社會對中華民國的認同有不同意見,其來有自,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不在中華民國的版圖內,二次大戰後,來到台灣的中華民國統治者是威權統治者,歷經二二八、白色恐怖等事件,國民黨政權是讓台灣人恐懼、不安的政權。

人民認同 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蔡英文提到,過去的六十二年,中華民國失去了原有創建的國土,過去的六十二年,中華民國只存在台灣,在台灣和這塊土地與人民融合在一起,如今絕大多數的台 灣人都認同「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遺憾的是,執政者仍活在過去的中華民國歷史,漠視台灣主權的存在,尤其是中國對台灣主權的威脅,政府 不管它、不注意它,「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主張是不容被侵害的」。

蔡英文指出,很多人對現在的政府很不安,怕主權受到損害,台灣人最在意的是兩千三百萬人擁有的主權,「但我們也願意包容中華民國,因為現在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她強調,民進黨不是一個意識形態的政黨,而是一個準備好的政黨,也有包容的心,包容歷史發生的一切,我們對自己有信心,唯一堅持就是兩千三百萬人的主權。

面對中國 台灣人須自己作主

蔡英文表示,現在的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外來政府,而是現在的台灣政府,國民黨雖是傾向大中國主義的政黨,但歷經台灣民主六十二年的洗禮,以及數次總統直 選,仍是台灣民主的一個競爭者與政黨,「我們可以包容國民黨,也可以包容中華民國政府,因為他們是被包容在台灣的概念中」。

蔡英文強調,台灣人可以包容,也可以原諒,但堅持當家作主、自己作決定,她提醒馬英九,民進黨對中華民國有自己的解釋,國民黨也有不同詮釋,但對台灣都有共同責任,就是社會要和諧、國家要團結,一起面對中國崛起、全球經濟挑戰。

轉:誤導台灣 -林志昇

誤導台灣
Taiwan being Misled

曾分別在美國總統福特及小布希執政時期,擔任美國國防部長的倫斯斐特(Donald H. Rumsfeld),2011年10月11日在遠景基金會所主辦之午宴演講會上,發表「太平洋二十一世紀之挑戰及前瞻」演說時,稱:

美國政府選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形式上改變與中華民國關係的同時,美國有義務和責任承認本土台灣人民的存在。台灣關係法也指明:美國有責任提供台灣軍事協助,近期美國同意對台升級F-16A/B型戰機的決定,是負責的表示。

美國政府官員無論在朝或下野,基於美國利益,都是口徑一致,避談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移出日本勢力之法理台灣,而強調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引入中國勢力之 政治台灣,竭盡所能模糊台灣法理地位。美國自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至今,透過美國駐華大使館及其後繼,改變形式然換湯不換藥之美國在台 協會,和本質為中國佔領當局兼中國流亡政府的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藕斷絲連以維持正式或非正式邦交關係。

基於國際法架構內,中國流亡政府並無管轄本土台灣人之正當性,美國當局是將中國流亡政府轄下之佔領方「在台中國人」,和中國佔領當局轄下之被佔領方「本土 台灣人」合併,視為都是「在台灣的人」,命令歸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之中國佔領當局管轄,並安排「假民主選舉」,由所謂「在台灣的人」選中國佔領當局有如 「陳儀層級」之行政長官(executive),非選中國流亡政府有如蔣介石層級之總統(president)。美國經由支持這個極其荒唐 (extremely absurd),無正當性之「所謂台灣大選」,巧妙迴避佔領義務,實屬「可惡」。

因此,法理無國籍之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其實並無立場參選佔領方中國流亡政府體制下之流亡中華民國總統。因此,本土台灣人即便主張「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 灣就是中華民國」,以便有參選流亡中華民國總統之正當性,是毫無意義可言。 基於美國政府已認定無論台灣或中華民國在目前國際社會都不是國家,兩者在國際社會中皆無一席之地。片面宣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其終 將是好比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美國政府所支持本土台灣人參選的,並非流亡中華民國總統,而是本質為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的 中國佔領當局之「行政長官」。因此,本土台灣人如是要在依中華民國憲法運作之中國佔領當局體制下,參選本質為中國佔領當局的台灣治理當局之「行政長官」, 所應承認的是:「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佔領方,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佔領地」,不是「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

所謂「中華民國」體制內之政黨,無論藍綠,並不希望台灣地位正常,而是要在目前模糊之現狀下,各自繼續謀取利益。已決定在中華民國體制內運作之中華民國民 進黨,其所主張之台灣主權獨立,是建構在美國於1979年1月1日後,已「不再承認之台灣治理當局是中華民國」,及美國所「從未承認之中華民國是台灣治理 當局」。中華民國民進黨無論主張「台灣前途應由所有在台灣的人決定」或認知「台灣前途已由所有在台灣的人決定」,都是偏離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規定,違反美國 所提供予台灣治理當局「台灣人不可公投、不可自決、不能加入聯合國」之訓令,而為其一廂情願之立場。

中華民國民進黨領導人對台灣地位,可說是不用心、不清楚,而且,更嚴重的是不反省,竟然無視和台灣地位盤根錯節之歷史和法理,違反國際法則自行宣告流亡中 華民國就地合法,以便在中華民國體制內享盡榮華富貴之正當性,非要為淪於政治煉獄之台灣找尋活路。是以民進黨即使執政,也只能在流亡中華民國之死巷內打 轉,毫無出離之緣。

在中華民國之體制內,民進黨的角色是引領本土台灣人去認同中華民國。然而,殊不知在模糊台灣地位之所謂民主制度下之「大選」,本土台灣人政黨之參與是為中 國殖民政權存在台灣的合法性背書,只容許「陪選」,不容許「當選」。萬一當選,在爾後政黨輪替之後,勢必將成為中國國民黨整肅鬥爭之對象,以洩其被「竊 國」之恨,不會有例外。天真的民進黨,竟誤以為台灣已是正常之民主國家,大選玩真的。中國殖民政權賦予本土台灣人參政權,掩飾其「雖是合法佔領然是非法殖 民」之真面目,於是誤導國際社會認知:佔領方之在台中國人和被佔領方(敵方)之本土台灣人都是「台灣人」。

對主張在中華民國體制內進行改革,攫取政治利益者,無論藍綠,台灣地位正常化將有損其既得利益。台灣目前地位事關「佔領」,故台灣地位正常化之第一步就是 佔領正常化。在軍事佔領階段中,被佔領方之「民意」,依戰爭慣例是可被佔領當局所威壓(overrule)。因此,美國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依戰爭慣例設立 台灣民政府啟動「台灣佔領正常化」,即使台灣民意反對,是完全有正當性,美國必須予以執行。必須提醒的是:台灣民意在已知的歷史中,從來不是佔領當局之核 心利益。

馬英九2011年10月11日上午接見倫斯斐特時,本質為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的行政長官之所謂「中華民國現任總統」,向美國前國防部長「敬禮」。前中華民 國海軍少尉究竟是開玩笑,還是真心向前美國海軍上校敬禮?無論如何,這個畫面映現出台灣的真實地位。立正、敬禮、長官好!這就對了。真是遲來的「敬禮」, 究竟晚發生總比不發生好(Better late than never),您說對不對?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13




參考資料 1.

2011年10月11日

小英國家定位新解 爭取跨族群認同
記者李欣芳/特稿
蔡英文拋出「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的國家定位新解,意在爭取跨族群的認同與對話基礎,尤其是外省族群的藍營選民,在統獨分歧的台灣社會, 畢竟中華民國仍是他們認知的最大公約數,相較於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間接承認中華民國,參選中華民國總統的小英則是直接承認中華民國體制。
參與中華民國選舉的民進黨,儘管長期以來對中華民國的名稱不滿意,但當年高舉台獨建國旗幟、從街頭運動起家的民進黨,已從街頭路線全面轉化為選舉總路線,投入體制內的改革。
儘管部分獨派人士仍堅持建立台灣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體制,民進黨內也有少數意見並不認同中華民國等同台灣,但蔡英文認為,絕大多數人都能認同「台灣就 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台灣」,表明民進黨願將中華民國及國民黨,包容在台灣觀念之下,小英的說法,應符合民進黨內的主流認知,這也是對當前國號爭論較 務實的認知。
這是蔡英文繼提出「台灣共識」後,要為兩岸關係的爭論,首先在國號議題找尋跨黨派與跨族群的對話基礎,唯有跳脫國家定位與國號議題的爭論,朝野乃至不同族群、不同階層才能坐下來好好地談,研商如何面對中國的崛起以及兩岸關係的因應之道。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小英表明願將中華民國包容在台灣觀念之下,指「中華民國政府不是外來政府,是現在的台灣政府」,這與綠營慣於批判「國民黨是外來政權」的說法仍有所不同,小英的說法,也巧妙地避開國民黨還是不是外來政權的爭論。
民進黨在一九九一年的台獨黨綱中,標榜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應交全體住民公投決定,當年台獨黨綱的提出有其時代背景考量,陳水扁一九九九年獲民進 黨提名參選總統時,民進黨則以訂定台灣前途決議文間接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獨黨綱解套,避免選舉時遭對手抹黑,如今小英大方承認中華民國,能否全面爭取跨族 群與超越統獨的對話基礎,頗值進一步觀察。

參考資料 2.

把台灣推入中國內戰
◎ 沈建德
針對蔡英文所說「台灣就是中華民國」,馬英九回應,「中華民國是我們的國家,台灣是我們的家園」。而胡錦濤也說台灣「是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是中國的核 心利益,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蔡英文不承認一九一一年成立的,而承認一九四九年逃台的中華民國。但「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規定在中國 反分裂法第三條,並授權軍隊動武「解決台灣」,一九四九年逃台的中華民國不就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嗎?蔡的說法未得到國共善意,卻把台灣推入中國內戰。台灣人 必須反對,否則當選後再來改,後遺症很大;台灣不屬中華民國鐵證如山,何必用此說辭?
反過來講,台灣若是中華民國,美國就不會一面立「台灣關係法」,一面稱中華民國是「當局」而非國家;當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台灣屬中國時,美澳紐加日五國 立即反對。別人反對,台灣卻不反對,還以中華民國自居,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位被北京繼承時,葉公超、楊西崑就警告不改國號、不和中華民國切割, 會被中國併吞,蔣介石不聽,致國際同情減少,普遍稱呼「中國台灣省」。若仍不知力挽狂瀾,亂搞「台灣就是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必定要付出 代價,不管選輸或選贏。
(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http://www.taiwannation.com.tw/

參考資料 3.

2011年10月12日
當少校遇到上校… 馬向倫斯斐敬禮
國防部長高華柱昨天出席美國前國防部長倫斯斐演講會時爆料,他前天宴請倫斯斐時聊到軍階,倫斯斐說自己是海軍上校退役,高說馬英九總統也曾是海軍,但軍階只到少校;倫斯斐聽了半開玩笑說,那馬總統見到他應該要向「長官」敬禮。

沒想到高華柱轉述這件事以後,馬英九昨天上午接見倫斯斐時,就出現中華民國現任總統向美國前國防部長「敬禮」的畫面。

高華柱還說,倫斯斐發現台灣人沒有配戴袖扣的習慣,特別送給他一副美國國防部長專用袖扣;高則開玩笑說,如果倫斯斐在二○○一年和他初次見面時就送他袖扣,他可能早就接國防部長了。 (記者陳慧萍)

參考資料 4.

林國慶:馬英九海軍少尉連三跳,國軍拍馬屁
謝謝林國慶,告訴大家,馬英九軍職是跳跳跳而來(蕭忠漢攝)

(台北訊) 立委林國慶95.12.06指控,馬英九民國63年8月6日以海軍補給少尉身分退伍,自民國78年起至86年,不到八年的時間,從海軍少尉身分連三跳,變成海軍校級軍官,擺明就是國防部拍馬英九的馬屁。

林國慶質疑馬英九從來沒有參加過點教召、也從來未擔任過後備國軍幹部,亦沒有參加過後備軍人各種演習訓練,更沒有參加後備司令部各種競賽活動,何以能連升三級,作國軍弟兄的楷模表率?

林國慶痛斥馬英九現在仍是海軍少校身分,但卻主導國親兩黨,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擋國防部的軍購案至今高達67次,有失其國軍少校軍官身分,並要求國防部長部長李傑應立即拔除馬英九目前海軍少校的軍階!

林國慶說,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有關預備役軍官、士官晉任積分乃在本階各年內應各種召集及其工作績效等所累計之績分。立委 林國慶質疑馬英九63年退伍後就拿中山獎學金去美國留學,至今從來沒有參加過點教召、也從來未擔任過後備國軍幹部,亦沒有參加過後備軍人各種演習訓練,更 沒有參加後備司令部各種競賽活動,何以能連升三級,作國軍弟兄的楷模表率?

轉:答覆問題 -林志昇

答覆問題
Replying to Questions

Three questions:

1) On 8/15/1945, there was this 玉音放送 that the Japanese Emperor personally announced Japan's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how would this affect his Majesty's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n terms of Dulles'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even if Dulles has mistaken Taiwan as a Japanese colony?

杜勒斯於1951年1月29日在東京與日本首相吉田茂第一次會談中直言:
如果是在三年前簽訂和平條約,對日本而言,想必會簽下遠比今日更為不利的條件。而今天,我們並不是以勝者的身份要敗者簽訂和平條約,而是以友邦的身份來思考這份合約。

杜勒斯於1951年2月10日赴日本皇宮謁見裕仁天皇:
Ambassador Dulles said that he hoped the Emperor would lend his support, if necessary, to the proposed treaty, as, in his opinion, it is desirable that the Japanese people as a whole support the treaty which we believed to be fair and reasonable. The Emperor again expressed his concurrence and said he was fully in accord with the concepts mentioned.
杜勒斯大使說:如有必要,他希望天皇會支持這個所提議的條約。他的看法是期望全體日本人民能支持這個,我們相信將是公平且合理的條約。天皇再次表示贊同,並稱他與這個所提及的概念是完全一致。

由以上歷史事實可知:美國是在和日本已「化敵為友」氣氛下,主導對日和約之擬訂。所謂公平(fair),應是指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懲罰是在所難免;所謂 合理(reasonable),應是指懲罰是「死罪可免而活罪難逃」,適度即可。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之所謂放棄條款(renunciatory article
),是只規定日本政府對所指定領土放棄領土權,並無要求日本天皇放棄任何以天皇為最終擁有者(ultimate owner)之領土主權,其中當然包括台灣。

日本天皇和舊金山和平條約事實上並無關連,儼然是局外人:
The Emperor expressed appreci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friendly manner in which the "negotiations"had been carried out between the Dulles Mission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天皇為杜勒斯使節團和日本政府在友善態度中進行「交涉」向美國致謝。
Surrendering to the conqueror, usually but not necessarily, results in a territorial cession to the conqueror. Reviewing the processes during the negotiations for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Mr. Dulles never tried to remove the ownership of Taiwan from the Japanese Emperor, while just deprive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of its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向征服者投降,通常但並非必然,導致領土讓與征服者。回顧在斡旋對日和約之過程中,杜勒斯從未企圖移除日本天皇對台灣之所有權,只剝奪日本政府對台灣之主權權利。

事實上,在杜勒斯為對日和約第2條(放棄條款)及第3條(託管條款)所設計之公式(formula)架構內,凡是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固有領土,都不致被割讓出去。別忘了,無論是杜魯門總統、麥克阿瑟將軍或杜勒斯大使,對日本天皇都是非常友善的。

2) It seems to me that 東條was delegated with the Emperor's "war power", and he took the responsibility himself to spare the Emperor's in stead. This should be the case since 大政奉還after 幕府之治 and Maiji reformation, isn't it?

1868年大政奉還後,於1890年所施行之明治憲法,是當時大日本帝國之根本大法。其結合普魯士及英國模式,而為立憲君主制和絕對君主制之混合政體。理 論上,天皇是國家最高統治者,而由樞密院選出之首相所組成之內閣是其屬下;實際上,天皇是擁有領土處分權之國家元首,然首相是擁有領土治理權之政府首腦。

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3條:天皇得以宣戰、媾和及締約(The Emperor declares war, makes peace, and concludes treaties.),是以宣戰權是歸天皇。然而,東條英機在1941年10月18日以日本軍隊最高指揮官身份,出任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兼內務大臣後,開始 運作所謂「東條獨裁」,以軍事強人態勢支配整個日本,於1941年12月7日下令日本艦隊攻擊珍珠港,於是爆發太平洋戰爭。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Adviser to SCAP (Sebald) Tokyo, February 10, 1951

Subject: Audience with the Japanese Emperor(謁見日本天皇)

Pursuant to arrangements made this morning, Ambassador and Mrs. Dulles, Mrs. Sebald and I proceeded to the Imperial Palace in Tokyo for the purpose of having audience with Emperor Hirohito. ..........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之美國政治顧問席波,所擬之1951年2月10日會談備忘錄中提及:杜勒斯大使夫婦及席波夫婦一行四人,照所作安排,在早上前往位於東京之皇宮謁見裕仁天皇. ..........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conversation, the Emperor said that he was fully aware that Japanese troops had committed many misdeed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hat for this reason the peoples of Asia probably were not friendly to the Japanese. ......... He also said that he was very sorry not to have had the power to prevent Japan from making war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but that under the existing circumstances there was little that he could do.
在交談過程中,天皇說他完全知悉日本軍隊在其他國家所犯罪行,致使亞洲民族或許對日本人不友善。.......他也說,他非常抱歉沒有能力阻止日本向美國開戰, 在當時情況下,他實在是無能為力。

杜勒斯是於1951年2月21日離開日本,在將近兩個月後之4月16日,再度赴東京與日本政府進行第二次交涉。事實上,杜勒斯在兩度赴日本交涉期間,曾三度赴皇宮謁見裕仁天皇,討論美日關係之問題。

早在1945年9月25日,裕仁天皇接受「紐約時報」記者採訪時即已宣稱:是東條英機下令攻擊美國珍珠港,而非他授意。1951年2月10日,裕仁天皇親口向杜勒斯重申他對太平洋戰爭之立場。

鑒於太平洋戰爭是日本第40代首相東條英機所主導發動,裕仁天皇是處於被動角色,在日本投降後,美國當局的政策是保留天皇制。然而,中華民國、蘇聯、澳洲 和菲律賓等同盟國,以及美國國內輿論則是強烈要求懲處天皇,廢除天皇制、最後是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揮關鍵影響力,基於裕仁天皇並不需為太平洋戰 爭負主要責任,免除裕仁天皇戰爭責任,從而確保了日本之天皇制。

3) There has been a system of 君主立憲in Japan since WWII ended and a new Japan Constitution. The Emperor is respected as a symbol of National unity of Japan, yet his Majesty is not excluded from abiding to the new constitution (just like Obama would have to abide to the US Constitution). Does Roger Lin bear a different view in this regard?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於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公佈,於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而於1947年(昭和22年)5月2日廢止。 為日本基於近代「立憲君主」而制定之首部憲法。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期間之日本, 其政體形式為「二元制立憲君主制」,簡稱「二元君主制」。

日本國憲法是於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於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為日本現行憲法。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後之日本,其政體形式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

日本国憲法改正の上諭文:
朕は、日本國民の總意に基いて、新日本建設の礎が、定まるに至つたことを、深くよろこび、樞密顧問の諮詢及び帝國憲法第七十三條による帝國議會の議決を經た帝國憲法の改正を裁可し、ここにこれを公布せしめる。
御名 御璽
昭和二十一年十一月三日
内閣總理大臣兼外務大臣       吉田茂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命兩位具有律師身份之美國軍官所撰寫之日本國憲法,表面上看起來是「民定憲法」,然,實際上是裕仁天皇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 條架構內,運作而裁可之「欽定憲法」。儘管如此,在美國認同日本國會修訂現行日本國憲法前,日本天皇是不能逾越日本憲法所規定之職權。

法律不溯及既往,乃憲法上之基本原則。依此原則,法律僅能於制訂後向未來生效,不得溯及既往對已完結之事實發生規範效力,原則上,亦不容許國家經由立法對於既已完結之事實,重新給予法律評價。其為包括美國及日本等法治國家所適用之原則。

因此,自大日本帝國憲法於明治23年(1890年)11月29日施行後,至日本國憲法於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施行前之期間,在立憲君主政體下包括明治、大正及昭和之日本天皇所頒布詔書及所公布之法律,其未經廢止者,當然仍有效力。

裕仁天皇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前夕之1947年3月31日,依大日本帝國憲法程序所頒布有關1947年4月25日之第23回眾議院議員選舉之詔書是有效力,足證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有關台灣住民參政權之詔書當然也是有效力。

Article 98
1.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nation and no law, ordinance, imperial rescript or their act of government, or part thereof,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shall have legal force or validity.

第九十八條
1.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八條-1中所指之法律、命令及詔敕,是指在1947年5月3日新憲法生效後所發布者。日本天皇如是切實遵守日本國憲法,就應承認日本政府已於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
美國總統如是切實遵守美國憲法,就應依從屬於萬國公法之戰爭法,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親自佔領日本台灣以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答覆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17

轉:主權原論-林志昇

主權原論
Elements of Sovereignty

剖解台灣主權 Dissecting Taiwan Sovereignty
美國之國務-戰爭-海軍協調委員會(the Stat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SWNCC)1946年2月18日,回覆中國戰區美軍指揮將領之電報中提及:
"In view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and th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it would appear that Japan has lost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 the State Department considers that Formosa has been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that this transfer may eventually have to be formalized by appropriate treaty arrangements. 鑑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投降書,看來日本是已喪失福爾摩沙主權、國務院認為福爾摩沙已歸還予中華民國,然此移轉是終將需經適當之條約協定以成正式。

英文"sovereignty"之一般漢譯為「主權」。然而,"sovereignty"之詮釋,攸關台灣地位之解讀,有必要深入探討:

1. 美國和菲律賓1946年7月4日簽署「馬尼拉條約(Treaty of Manila)」,承認菲律賓獨立,同時「放棄美國對菲律賓主權(relinquish American sovereignty over the Philippine Islands)」。

2. 美國和英國1951年6月19日,所發佈有關和約草案「中國參與及福爾摩沙(CHINESE PARTICIPATION AND FORMOSA)」方面之聯合聲明中提及: 在預定之多邊條約中,「日本會放棄其對台灣主權(Japan would renounce its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和約本身不決定該島未來。

3. 條約書寫人Dulles1951年8月6日,致函威斯康辛州參議員Alexander Wiley提及:
"Formosa, a naturally rich island with good climate which had been a Japanese colony for fifty years, ........."福爾摩沙,一個氣候良好而天然豐富之島,其已成為日本殖民地五十年, ........

4. 依1951年9月8日所簽署之對日多邊條約Article 2(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基於上述歷史事實,法理推論:
A. Dulles是將台灣定位為日本之「殖民地(colony)」,以執行台灣處分。

B. 「主權(sovereignty)」是可以被「放棄」的(can be renounced or relinquished)。

C. 日本依和約Article 2(b)所放棄之「標的」: all right to Taiwan + all title to Taiwan + all claim to Taiwan =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漢字「主權」顧名思義可詮釋為「做主之能力(power to do on one's own)」。
因此,擁有領土主權意味「對領土可做主」,其實具有兩種面相:

1. 對內主權:
治理領土(right to administer territory)、佔用領土(title to territory)。
2. 對外主權:
處分領土(right to dispose of territory)、宣有領土(claim to territory)。

right to territory =right to administer territory + right to dispose of territory

國家(nation)所衍生之”sovereignty",漢譯為「主權」應屬貼切。國家對其所轄領土治理、處分、佔用及宣有,即是行使主權(to exercise sovereignty)的表彰,因此,主權如果是可以被「放棄」,意謂主權中,勢必存在「非天賦可移轉」成份。其原因以及形成是基於兩個原因:

1. Sovereignty carries with it responsibility. 主權帶有責任。
2. Nations can not change it nor release themselves from its obligations. 國家不得變更、亦不得免除其義務。

法理上,可以得到推論:

"National sovereignty carries with it natural inalienable obligations."
國家主權帶有天賦不可移轉義務。

就可適用萬國公法之已編入(合併)領土而言,「國家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中之「國家義務(obligations of nation)」,既是不可免除,國家主權中,由國家義務所衍生非天賦可移轉之「國家權利(rights of nation)」則是屬於可以被放棄之部份。而就不可適用萬國公法之未編入(合併)領土而言,國家主權中,由「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 」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佔領權利(rights of occupation)」,則是可被放棄。分別探討如下:

A. 主權所渋及之未編入(合併)領土(sovereignty over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萬國公法架構內,所定義國家是由「生來自由且自主(by nature free and independent)」、而「自然生活在一起(living together in the state of nature)」之人民所組成。殖民地人民在殖民政權武力脅迫下,是處於不自由而被奴役狀態,並不能成立「自然生活在一起」之國家形成條件。因此,萬國公 法不適用於國家對其因佔領而得以「宣有主權(claim sovereignty)」之非國土性質領土。國家對其佔領性質之殖民地等「未編入(合併)領土」,並無「國家主權」成份中之「國家義務或主權義務」,亦 無其所衍生之「國家權利或主權權利」,只有非天賦可移轉之佔領權利,以及其所「對應(correspond)」之非天賦可移轉佔領義務。因此,所謂「放棄 主權」,是指放棄位階為「領土高權」而本質為「領土統治權」之佔領權利,而且同時得以免除佔領義務。

美國依「馬尼拉條約」承認菲律賓獨立,並放棄對未編入(合併)領土菲律賓之「佔領權利」後,隨即免除對應之「佔領義務」,導致美國對菲律賓並無保有任何 「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其為菲律賓得以成為主權獨立國家之法源根據。台灣因為日本已經依照國際法宣布實施「明治憲法」,法理上與菲律賓情況不同。

B. 主權所渋及之已編入(合併)領土(sovereignty over incorporated territory)

國家對其因編入(合併)而得以「擁有主權(own sovereignty)」之國土性質領土,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有天賦不可移轉之國家義務,以及其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之國家權利。所謂國家,是擁有主權 之政治實體,基於國家衍生主權,國家義務衍生主權義務;國家權利衍生主權權利。構成國家主權之成份是包括「既不可變更亦不可免除」之主權義務,以及其所衍 生之「可變更或可免除」之主權權利。因此,所謂放棄主權,是指放棄位階為領土高權而本質為「領土統治權」之「國家權利或主權權利」,但是依然仍保有「國家 義務或主權義務」。這些理由本來就是條約書寫者Dulles,就琉球託管地位所創造之「剩餘主權」之法理根據由來,然而,這個理由原本就是適用於與琉球同 為日本所編入為國土一部份之台灣領土。

日本依和平憲法第9-2條「國家交戰權不被承認(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規定,喪失國家交戰權,是以不得「
主動履行」防衛台灣之義務。因此,建構在「聯合國憲章所確認(as affirm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之「領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原則,以及「天賦之個別或集體自衛權(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之美日安保條約,是日本在美國同意下得以「被動履行」其國防方面之主權義務,作為防衛台灣之法源依據。精確地說,「台灣防衛 (Taiwan Defense)」實為美日安保體系之「核心和原點(the core and the origin)」,於是,美日安保體系內之周邊有事即台灣有事,而台灣有事即日本有事。美日安保條約正是日本對台灣尚保有主權義務之具體證據。

日本在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放棄對已編入領土台灣之「主權權利」後,法理地位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之台灣,並不會因此而變成「無主地」,國際法「先占原則」之於日本台灣,是違 反萬國公法,故其完全不適用於後日本統治時代之台灣。無論Dulles是出於「誤會或故意」,將台灣當做「日本殖民地」處理,皆有暗中如為台灣設置逃生 門,排除因中國人利用「先占」原則,將台灣併入中國之可能。

主權義務的銓釋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
有關「主權義務」之涵意,說明如下:

1. 請參考2011年5月22日「最終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完整版。

施行立憲君主制,就如同中國古典文獻詩經所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大英國協(Commonwealth of Nations)之土地法(land law)」規定「所有土地是皇室(all land belongs to the crown)之皇土(the imperial territory or Crown land )」,因此,台灣領土之「所有權(ownership)」,自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以來,歸屬日本天皇(非日本政府)之事實,從未改變。

台灣1895年5月8日,因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成為日本天皇之皇土,而再1945年4月1日,因大日本帝國憲法完全施行,被編入為萬國公 法所適用之日本國家國土(領土),因此,日本天皇對台灣有領土所有權,日本政府對台灣只有領土治理權。領土主權是基於領土所有權而行使「領土治理權」所衍 生,所以日本國家對台灣有「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依「自然法(Law of Nature)」,國家主權建構後,自然衍生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而主權義務,則衍生得以履行義務之非天賦可移轉之主權權利。 (注:sovereignty這個字在日清簽署條約之前,雙方不懂翻譯,只使用治理權代替。)

台灣領土之治理權,是由日本的「二元君主制」國體架構內之日本天皇,委予首相所領導之日本政府。由於日本敗戰,實質握有台灣領土權之日本政府,是依舊金山 和平條約Article 2(b)之規定,放棄「主權(sovereignty)」成份中得以衍生包括「right to territory(領土治理權、領土處分權)、title to territory(領土佔用權)及claim to territory(領土宣有權)」之主權權利或「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s)後,一方面,日本國家在萬國公法拘束下,仍保有天賦不可變更或免除之主權義務,另一方面,台灣地位因日本天皇仍擁有領土所有權,而從憲法架 構內之「日本國土」,還原成憲法架構外之「天皇皇土」,是以台灣領土依法理應歸屬日本天皇,而日本國家仍保有殘存主權。

2. 請參考2011年5月26日「剖解主權(Dissecting Sovereignty)」完整版。

美國之國務-戰爭-海軍協調委員會(the Stat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 SWNCC),於1946年2月18日回覆中國戰區,美軍指揮將領之電報中提及:
"In view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and th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it would appear that Japan has lost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 the State Department considers that Formosa has been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but that this transfer may eventually have to be formalized by appropriate treaty arrangements. 鑑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投降書,看來日本是已喪失福爾摩沙主權,國務院認為福爾摩沙已歸還予中華民國,然此移轉是終將需經適當之條約協定,以成正式。

英文"sovereignty"之一般漢譯為「主權」,然而,由於"sovereignty"之詮釋, 攸關台灣地位之解讀,有必要進一步解釋:

1. 美國和菲律賓於1946年7月4日,簽署「馬尼拉條約(Treaty of Manila)」,承認菲律賓獨立,並「放棄其對菲律賓主權(relinquish American sovereignty over the Philippine Islands)」。

2. 美國和英國於1951年6月19日,在所發佈有關和約草案「中國參與及福爾摩沙(CHINESE PARTICIPATION AND FORMOSA)」方面之聯合聲明中提及:在預定之多邊條約中,日本會放棄其對台灣主權(Japan would renounce its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和約本身不決定該島未來。

3. Dulles於1951年8月6日,致函威斯康辛州參議員Alexander Wiley提及:"Formosa, a naturally rich island with good climate which had been a Japanese colony for fifty years, ........." 福爾摩沙島是氣候良好,而天然豐富之島,已成為日本殖民地五十年。 .....

4. 依1951年9月8日所簽署之對日多邊條約Article 2(b),日本放棄對台灣一切之權力、權利及主張。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基於上述歷史事實,得到以下結論:

A. Dulles是將台灣「錯誤定位(沒有注意1945、4、1日本天皇昭書公佈)」為日本之「殖民地(colony)」,執行台灣處分。

B. 「主權(sovereignty)」是可以「被放棄的(can be renounced or relinquished)」。

C. 日本依和約Article 2(b)所放棄之標的:
all right to Taiwan + all title to Taiwan + all claim to Taiwan
=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漢字「主權」顧名思義,可詮釋為「做主能力(power to do on one's own)」。 因此,擁有領土主權,意味「對領土可做主」,具有兩種面相:

1. 對內主權:
治理領土(right to administer territory)、佔用領土(title to territory)
2. 對外主權:
處分領土(right to dispose of territory)、宣有領土(claim to territory)

right to territory
=right to administer territory + right to dispose of territory

「國家(nation)」所衍生之sovereignty,漢譯為「主權」應屬貼切。國家對其所轄領土治理、處分、佔用及宣有,即是行使主權(to exercise sovereignty)
。主權如是可被放棄,意謂主權中勢必存在本質為「非天賦可移轉」而可被放棄之成份。基於:

1. Sovereignty carries with it responsibility. 主權帶有責任。
2. Nations can not change it nor release themselves from its obligations. 國家不得變更亦不得免除其義務。

由此可以結論:
"National sovereignty carries with it natural inalienable obligations."
國家主權帶有天賦不可移轉義務。

就可適用萬國公法之已編入領土而言:「國家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
中之「國家義務(obligations of nation)」是不可免除。而國家主權中,由國家義務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國家權利(rights of nation)」,則是屬於可被放棄之部份。而就不適用萬國公法之未編入領土而言,國家主權中,由「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佔領權利(rights of occupation)」,則是可被放棄。分別探討如下:

A. 主權所及之未編入領土 (sovereignty over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萬國公法架構內,所定義之國家,是由「生來自由且自主(by nature free and independent)」而自然生活在一起(living together in the state of nature
)之人民所組成。殖民地人民,在殖民政權之武力脅迫下,是處於不自由而被奴役狀態,並不成立「自然生活在一起」之國家形成條件。因此,萬國公法不適用於國 家對其因佔領而得以「宣有主權(claim sovereignty)」之非國土性質領土。 國家對其佔領性質之殖民地等「未編入領土」,並無「國家主權」成份中之「國家義務或主權義務」,亦無其所衍生之「國家權利或主權權利」,只有非天賦可移轉 之佔領權利及其所「對應(correspond)」之非天賦可移轉佔領義務。因此,所謂放棄主權,是指放棄位階為領土高權,本質為「領土統治權」之佔領權 利,而同時得以免除佔領義務。

美國依馬尼拉條約承認菲律賓獨立,並放棄對未編入領土菲律賓之「佔領權利」後,隨即免除其所對應之「佔領義務」,致美國對菲律賓並無保有任何「殘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為菲律賓得以成為主權獨立國家之法源根據。

B. 主權所及之已編入領土 (sovereignty over incorporated territory)

所謂「國家」,是擁有主權之政治實體,依建構在「自然法(Law of Nature)」
上之萬國公法,有「國家義務」亦即「主權義務」和其所衍生之「國家權利」,亦即「主權權利」。國家對其因編入而得以「擁有主權(own sovereignty)」之國土性質領土,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有天賦不可移轉之國家義務,及其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之國家權利。構成國家主權之成份,是 包括「既不可變更亦不可免除」之國家義務,及其所衍生之「可變更或可免除」之國家權利。因此,所謂放棄「主權」,是指放棄位階為「領土高權」,本質為「領 土統治權」之「國家權利或主權權利」,然而,仍保有「國家義務或主權義務」。原為Dulles就琉球託管地位所創造「殘存主權」之法理依據,當然亦適用於 與琉球同為日本所編入為國土一部份之台灣。

日本依和平憲法第9-2條「國家交戰權不被承認(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規定,喪失國家交戰權,是以不得「主動履行」防衛台灣之義務。因此,建構在「聯合國憲章所確認(as affirm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之「領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原則,以及「天賦之個別或集體自衛權(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之美日安保條約,是日本在美國同意下,得以「被動履行」其國防方面之主權義務,作為防衛台灣之法源依據。精確地說,「台灣防 衛(Taiwan Defense)」實為美日安保體系之「核心和原點(the core and the origin)」。於是,美日安保體系內之周邊有事即台灣有事,而台灣有事即日本有事。美日安保條約正是日本對台灣尚保有主權義務之具體證據。

日本在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放棄對已編入領土台灣之「主權權利」後,法理地位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之台灣,不因此而變成「無主地」。國際法「先占原則」之於日本台灣,是違反萬 國公法,故完全不適用於後日本統治時代之台灣。無論Dulles是出於「誤會或故意」,將台灣當做「日本殖民地」處理,皆有如為台灣暗設逃生門,排除中國 人欲想「先占」,被併入中國之可能。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5/26初稿 2011/10/17再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