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轉:建立戰爭學院構思 War College-林志昇

建立戰爭學院構思 War College

台灣民政府體制內之「福爾摩沙法理自治學院」運作台灣地位正常化,基本上,是應用戰爭法及與其相關之
自然法
萬國公法
戰爭慣例代理法
國際條約等法理
加上海牙第四公約
日內瓦公約
紅十字總會章程有關戰爭法部分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美國陸軍總署野戰手冊等
推論台灣地位論述解決台灣地位問題之
「政治工程(political engineering)」,為一種政治know-how,與學術機構單純就法理養成,或研究層次並不相同。


戰爭法所涉及之層面寬廣,沒有一定課程安排,視需要自行擬定即可。然而,必須提醒諸位的是:
「不可輕忽國際法理深度,如果沒有經過嚴格法理或邏輯訓練,很容易錯誤解讀國際法理,有可能造成國際糾紛,不可不慎。」 


於1942年6月9日,美國「海軍部副主管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Vic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下指令予美國「海軍人事部門主管(the Chief of the Bureau of Naval Personnel)」,委託位於紐約之哥倫比亞大學規劃48週有關「軍事政府管理(administration of military government)」課程,訓練海軍人員,即所謂代號為「哥倫比亞行動(Operation Columbia)」,其中,包括在佔領日本台灣後運作台灣美國海軍軍政府。自1942年8月17日起,有29名海軍軍屬以海軍軍官身份,接受10個月嚴 格之高層次國際事務訓練,而當時Pell參議員就是曾經參與該計劃成員之一。當時在美國,除了哥倫比亞大學外,普林斯頓大學亦設有「海軍軍事政府學院 (the Naval School of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可見在佔領地設立軍事政府是美國海軍任務之一。


作者: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轉-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何瑞元

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前 言:中華民國憲法雖制定於一九四六年,但其前身是完成於一九三六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亦稱「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第四條關於領土的規定就說:「中華民 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 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經1895年馬關條約已經被清國「永久割讓」給日本的台灣顯然沒列入。可見,台灣非中國 之固有領土。
接下來要探討的是,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台灣在法理上是否又重新編入中國領土?或台灣仍屬於中國「國內領土」以外之地方?這些問題之答案,是我們判斷中華民國是否流亡政府之關建。
經台灣民政府之人員徹底研究後,茲提出分析如下:


(1) 有效統治
1945年10月25日的日軍投降,在國際法理頭只能解釋為台灣地區軍事占領的開始,沒有任何同盟國的領導者認為那天由「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國。
美日於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該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條約第二條b項指定: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明確聲明「收受國」。如此台灣留在占領狀態中。
而且很重要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從1945年但到今天為止,國民大會也好,立法院也好,都沒有為台灣領土完成此手續。
總之,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所執行的是「有效統治」,而非主權。因此,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前美國務卿包爾說的對:「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2) 時效原則
美日太平洋戰後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渋及「軍事佔領」與「割讓問題」,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故,以色列佔領加薩走廊三十八年後,仍不能主張對當地有主權,所以在國際法的規定中自動撤離。
再者,至於 領土割讓問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以色列對加薩走廊不能主張「時效原則」,當然,中華民國也不能對台灣主 張「時效原則」而獲得台灣領土主權,這是國際間所認定的,因為ROC原來在台灣是軍事佔領狀態。我們必須一再強調:「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3) 領土與人民
「流亡政 府」的政體或政權是不可能就地合法,否則整個國際社會就亂套了,在現代國際社會﹝即,拿破崙時代過後,也就是大約1830年以後﹞完全沒有這樣的前例。而 且修改ROC的憲法不會使台灣變成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永遠缺少「領土所有權狀」,也就是說在國際法上沒有擁有台灣領土的任何法律依据。
而且ROC 也沒有「人民」,在1946年01月12日 ,當時台灣還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舊金山和平條約》都還沒有一個草稿,中華民國沒有給台灣人思考期,就 直接宣布強迫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所謂「中華民國國籍」,這種宣告嚴重違反國際法。美國與英國當即三度抗議並表示歉難同意,就如同1941年04月德國軍隊 在進入希臘後,符合國際法所謂「佔領」的要件,不可以擅自將當地人民集體宣告歸化為德國國籍一樣。

(4) 蔣介石集團來台灣當初
當時,蔣介石接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1945年09月02日發布﹞,代表美國所領導的盟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日軍於1945年10月25日投降後,盟國或其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台灣領土主權已過戶給ROC」。台灣屬於被蔣氏軍事佔領的「暫定狀態」。
對本土台灣 人來說,「台灣光復節」純粹是一場罪惡騙局。1949年10月01日 中國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未被捕殘餘高官逃難,當時處於下野的蔣介石仍軍事 佔領台灣,中華民國逃難而違法宣布中央政府遷移至台灣。如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於1949年12月離開自己領土,是變成國際法所稱的「流亡政府」與「流亡 政權」。


(5) 日本天皇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依照海牙第 四公約規定,1945年秋天日本戰敗投降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絕不是中華民國所宣佈的「台灣光復節」。那一天,日本並 沒有將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當時,台灣仍是日本政府正式統治的合法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放棄統治權為止。


(6) 美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
以美國立場 而言,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時,是完全離開了中國領土,因而必須視為流亡。當時中華民國屬於「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1971年10月底在聯合國失去代表合法中國政府以後,美國與其斷交就指日可待,1978年12月31日斷交 以後,中華民國在台灣則是美國眼中的「未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non-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再加上「中華民國在台灣」原來所有的「次要佔領權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角色,也就是兩個重疊的身分,繼續代理主要佔領權﹝美國﹞佔領台灣而已。


(7)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兩岸關係並不是「一邊一國」,而是「一個合法國家與一個流亡政府」。這才是正確的法理認定。因此,美國堅持的「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但是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互不隸屬。換言之,台灣不屬於中國。
今天世界上 有「西藏政府」也有「西藏流亡政府」,但是沒有人認為有兩個「西藏」,是不是?這個道理很簡單,也就是一個當地政府跟一個流亡政府不能相提並論,特別是這 個當地政府已受到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承認。是故,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並非中國領土,中華民國並非「中國」的一個合法政府。


(8) 民主化之影響
最近有人提 出:「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雖然失去原來領土,變成流亡政府,可是經過政黨輪替與政治民主化以後,經由全體台灣人民選出合法的政府,行使獨立的主 權,自動將流亡政府轉變成台灣政府,台灣已經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說法,經不起國際社會與國際法考驗,作為內部鼓舞士氣,麻醉自己;然而,長久下來 會把台灣人的建國思想破壞無餘,非常危險。
實際上, 「流亡政府」唯有回到原來執政的領土上,離開異域,才能名正言順,回復自己合法身分。如此,中華民國應回去南京並且要求重新執政,才能夠消除「流亡政府」 的惡名。在台灣舉辦多次所謂民主選舉,只不過是ROC治理的手段,也不能改變其本質,或像魔術一樣使其就地合法。這是個基本國際法常識。


(9) 杜魯門總統立場
美國杜魯們總統於1950年06月27日之演講題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後,直接派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杜魯們在回憶錄曾解釋過,如果美國與國際社會已經承認台灣是中國的國家領土,台灣海峽則必須視為中國境內之海域,他在法理上完全沒有立場派第七艦隊進入。
換言之,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之前提是:當時台灣尚未屬於中國。這是因為直到1950年06月底,台灣還在占領狀態,不屬於中國領土。


(10) 美國近代法律判決
 關於前述法理,可完全引據美國1959年10月06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Sheng v. Rogers訴訟案」得到明證,該案判決:【台灣尚未併入ROC領土,雖然由ROC管轄,但並非ROC領土】。
2009年04月07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Roger Lin v. USA訴訟案」判決指出:【六十四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人亦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

後記:
對於中華台 北(Chinese Taipei)這種名稱的使用,也是證明台灣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的。事實上,「中華台北」一詞只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北」Chinese government in exile in Taipei取其頭尾之縮寫!這個名稱並非中國共產黨「統戰」的用語,而是精準展現中華民國(ROC)在台灣之國際法上真實法律地位。
根據上列事實,美國國務院每年出版之有效國際條約(Treaties in Force)一書中,台灣條目下,多年來均清晰顯示「美國不承認ROC是一個國家或是一個政府」。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轉:呼籲美國回歸舊金山和約-林志昇

呼籲美國回歸舊金山和約 Back to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2012113日,美國防部東亞副助理部長薛邁龍(Michael Schiffer)與南亞及東南亞副助理部長謝爾(Robert Scher)在五角大廈舉行記者會,謝爾在記者會中強調,美國依「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和「南海主權歸屬未定原則」與中國尋求合作,美方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以維持航道暢通。

實際上,美國當局傳統上認知「台灣地位未定」,所可引用之唯一法理根據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政府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主權權利)。

美國國防部南亞及東南亞副助理部長謝爾(Robert Scher),若確實是如媒體所報導稱「南海主權歸屬未定」,則謝爾所可引用之唯一法理根據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 權利及主張(主權權利)。

以上報導可知:美國政府對南海主權之立場是:「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之法理基本面」,然而,無論出於刻意或無知,是忽視了一個不爭的歷史事實:

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已於1939418日被編入台灣高雄州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並於194541日隨著台灣從日本未編入之殖民地性質領土,轉型為日本已編入之國土性質領土,成為適用萬國公法之領土。

根據和約第2(b)及第2(f)之條文內容,可以得到結論: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和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之台灣,兩者之法理地位其實是相同的。此,基於台灣「目前法理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和舊金山和約架構內是「日屬美占」的事實,194592日日本正式投降前,歸臺灣總督府管轄之新南群島,目前法理地位同樣也是「日屬美占」,從來沒有變更過。台灣及新南群島在法理上既是歸日本天皇所有,問題並非歸屬未定,而是應以何種形式連結日本?來實現地位正常化。

台灣民政府基於南海諸島和日本台灣之法理關係,順勢提醒美國政府:對台灣地位之立場,也應比照對南海主權之立場,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2/01

參考資料:

美國防部-不評論台灣選舉
2012113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13日專電)美國國防部今天舉行記者會說明亞洲軍事策略,對於台灣正在舉行的總統大選,官員指出,「不評論台灣政治與民主選舉過程,期待選舉結果揭曉。」

美國國防部東亞副助理部長薛邁龍(MichaelSchiffer)與南亞及東南亞副助理部長謝爾(RobertScher)在五角大廈舉行記者會,對於記者3度詢問台灣總統大選結果可能影響兩岸關係,薛邁龍多次回應「不評論台灣政治與民主選舉過程,期待結果揭曉。」

美國國防部上週公布軍事指導原則,被問及對未來台海重要性及佈局的可能影響,薛邁龍指出,「過去多年來,台海穩定對美國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美國根據一中原則、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項聯合公報擬定台海策略。」

薛邁龍說,「美國歡迎過去幾年,台北與北京逐步進行雙邊交流,未來也樂於對兩岸穩定提供協助。」他並強調,不評論台灣民主選舉程序,國防部一如過往期待最後結果。

根據美國國防部公布的未來10年國防指導原則,美軍將國防重心移轉至西太平洋地區,加強與盟邦和夥伴國家如日本、南韓、澳洲、印度的軍事合作,並以中國大陸和伊朗為假想敵。

謝爾在記者會強調,美國依國際公約與南海主權歸屬未定的原則,與中國大陸尋求合作,美方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以維持航道暢通。

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轉:台灣自治緣由-林志昇

台灣自治緣由 Taiwan Autonomy

日 本天皇任命樺山資紀擔任台灣總督,自1895年6月17日在「台灣始政」以來,就台灣領土定位,曾任台灣第二代總督而在1905年時任第十一代首相之桂太 郎,是主張視台灣為「殖民地」。而曾任管轄台灣的中央官廳台灣事務局委員之原敬,自日本領台後,即開始主張「內地同樣」;及至1919年10月29日後, 時任日本本土第十九代首相之原敬,始得以在第八代台灣總督,也是台灣第一代文官總督田健治郎之通力配合下,改為依「內地延伸」政策以及遵守萬國公法,使台 灣成為日本國土一部份。

就日本統治台灣論述而言:

1. 「同化論」是經由「國民參政權」之賦予,而將「所領有(possessed)」之殖民地,編入為「所擁有(owned)」之國土一部份,其地位相當於萬國 公法所規定之神聖不可分割之「已編入國土一部份(incorporated territory as an integral part of a state)」。

2. 「間接統治論」而言,是賦予殖民地自治權而不編入為國土一部份,其地位相當於具自決權之「未編入有組織領土(unicorporated organized territory)」。

台 灣在日治時期,日本是依從台灣先賢「設置台灣議會」之請願,賦予台灣殖民地自治權,而依「間接統治論」行使治理權,則這個「未被編入日本」的台灣,其「法 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依聯合國判定領土歸屬之標準,應是定位為日本之「非自治領土」。依國際法理,雖是可經公投以自決獨立或被併, 而編入為治理國之領土一部份,然由於美國是日本包括台灣之征服者,其因共產中國之擴大介入韓戰,為避免台灣被聯合國大會判定歸屬共產中國,在1950年 11月15日,已打算不讓聯合國處理台灣問題,而取回台灣處分權,以等待在適當時機執行符合美國利益之台灣最終處分。 因此,台灣在日治時期若是未編入日本之「自治殖民地」,而美國如仍遵循尼克森「出賣台灣予中國以換取地區和平」之模式,台灣最可能之最終地位是高度自治之 「中國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overeignty of China)」。

然而,日本 政府並不同意讓台灣成為「自治之殖民地」,反而是於1945年4月1日,由裕仁天皇下詔書,正式賦予台灣住民參政權、與參戰權,完成國土轉變之國際法程 序,配合原敬首相以來依「同化論」以行「內地延長」之政治工程,致使台灣在萬國公法之架構內,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日本在依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b)放棄恢復行使其對台灣之主權權利後,台灣之「法理目前地位」,原本應是日本「自治之國土一部份」,相當於高度自治之「日本特別行政區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overeignty of Japan)」;然而,由於中國殖民政權之長期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模糊了台灣地位本來面目。因此,本土台灣人訴請台灣地位正常化是完全有正 當性。

由於日本不 賦予台灣「殖民地之自治」,而是在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其國土一部份,致使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之台灣,從原本是「可能」政治處理成「中國 主權下之自治區」,逆轉成是「只能"」法理處理成「日本主權下之自治區」,達成對本土台灣人最有利之「日本國土內之自治」。

台灣在日治 時期,日本政府拒絕台灣先賢訴求「殖民地自治」請願,將台灣編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然而,由於戰爭因素,在杜勒斯和吉田茂所斡旋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 本土台灣人卻因此而有主張「日本國土內自治」之正當性,真是造化作弄人。無論機關如何算盡,終究是「人算不如天算」,台灣躲過被中國赤化災難,真是天佑台 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1/31

參考資料:
日本と台湾の合邦を前提とした「台湾州」に関する素案
竹下義朗(2003.7.13付 靖国英雄氏宛私信より)
 靖国英雄先生
 私は「日台合邦」を前提に、「台湾州」(Commonwealth of Taiwan)と書きましたが、これはあくまでも私が仮定として考えたものであり、定義も非常に曖昧なものです。
 先生より「日台合邦」論をご披露頂いた後、私なりに合邦後の台湾の地位について色々と考えてみました。その結果、現時点では斯くの如く考えております。
1. 地位
日本と台湾は、日本国と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る天皇陛下の下、その地位は平等でなければならず、決して支配者・被支配者の関係であってはならない。
2. 施政権
台湾の施政権は、最高施政権者である台湾総督(旧台湾総統)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台湾総督府(旧総統府及び行政院)が掌握・行使するものとし、総督は台湾公民の中から公選によって民主的に選出された上で、日本国総理の就任時と同様、天皇陛下の親任を以て正式に就任する。又、台湾総督の地位は、日本国総理に準ずるものとし、「国家元首」としての天皇陛下の下、日本本土(日本国総理)・台湾(台湾総督)の施政権をそれぞれ陛下より委任されていると言う形式を採る。
3. 行政区分
台湾は行政区分上、「台湾州」(Commonwealth of Taiwan)とし、日本本土の各都道府県(Prefecture)よりも上位にランクされるものとする。これは、都道府県の自治権が「三割自治」と評される程、小さい事とは異なり、台湾の内政自治権が極めて高度である事を示す。
(日本本土の都道府県についても、道州制によって統合再編する)
4. 法制
台湾の法制については、日本国憲法を最高法典(国家基本法)とした上で、総督府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州議院(現立法院)に於いて憲法を逸脱しない範囲内で州独自の法制(州令)を審議・可決し、州内に施行出来るものとする。
(州令は、都道府県あるいは政令指定都市の条例に類する)
5. 防衛
台湾国防軍は、日本国軍(自衛隊より改称)に統合の上、台湾軍に改組されるものとし、台湾軍司令官は台湾総督の兼任(現行自衛隊の最高司令官は内閣総理大臣)、実際の軍務については台湾軍司令部が管掌する。台湾軍の管轄範囲は、台湾州内に限定されるものとし、その地位は日本本土の各軍管区と対等とする。又、日本国軍が大型正規空母を建造配備する際には、台湾軍に対しても1隻乃至2隻を配備し、海防の要と為す。
6. 外交
台湾の外交主権は「日台合邦」と共に日本国政府に移管され、内政自治権のみを有すものとするが、合邦以前に台湾が各国に設置していた代表処等は、日本国大使館台湾弁事処・日本国領事館台湾弁事処に改組した上で存続させ、台湾州と各国との文化・経済交流に活用する。

2012年1月30日 星期一

轉:「過戶」手續與台灣主權-何瑞元

「過戶」手續與台灣主權

二 十多年前,我陪著一群台灣朋友去南部遊玩,行程中,我們順道前往訪問一位張先生,他開了一個小型的動物園,裡頭有很多世界各國進口的、很稀有、稀奇的動 物。而且他的園區很大,記憶中約有幾十甲地。內部設備包括公寓房子、托兒所、小型醫院、電影院、各種遊樂設施、便利商店、游泳池、旅館……什麼都有!當 時,他已經營了十多年,且有董事會來管理,也有完善的會計、保全、員工訓練……等制度。記得當我參觀整個園區後,我向張先生說了我的第一印象:「您這裡好 像一個國家一樣!」 

他點頭說,他園內確實有人口、土地、「政府」以及與其他動物園來往的能力,保全人員便是他的「軍隊」,而且公寓裡頭,管理委員會是經過選舉而產生,說真的,他園內各方面盡量強調民主制度! 

我 們大家坐在總管理處喝茶的時候,我突然想到,我到達張先生動物園門口時,是我第一次聽到這個動物園的存在!難怪園內的客人不多,可見張先生花在廣告的錢太 少了!我立刻建議他:「你要在所有的官方與私人觀光刊物上確定你這個動物園的資料都登記上去了!這是最基本的措施。若是客人不知道你的存在,他們就無法光 臨,是不是?」 

張先生同意我的建議不錯,但是他說他的動物園無法登記為一家合法的動物園!我狐疑地問為什麼?他說他也不知道,但地政事務所表示他園內的建築無法「過戶」,原因是什麼?他也無法查詢與瞭解。 

在旁有一位與我一起來的王先生,他表示,這樣的情況必須先查查這些財產產權是否「乾淨」,也就是說「有沒有抵押」。但張先生立刻指出,他的助理也查過了,這些財產產權都很清楚,沒有抵押權存在。但真奇怪,就是過戶不了,所以無法受到承認為一個合法的動物園! 

當天晚上,我們離開張先生的動物園時,我們都鼓勵他趕快解決這個法律問題,趕快成為完全合法的動物園!張先生說他會再努力! 

過了十年,有次我又經過那家動物園時,便順道進去探望張先生。他很高興看到我,但當我問到動物園的合法化問題時,他仍舊苦著臉說:「園內的建築物還是無法過戶。」 

過了幾年,我認識一位在台大就讀法律係的學生,他表示剛好在那個禮拜有位大法官將前往台灣大學演講,會後可以問問題,我想到張先生的困境,就將全部的情形描述一遍,央求他幫張先生問問,那位學生似懂非懂地說他會試試看! 

又 過了兩個禮拜,我與那位台大法律係的學生吃飯,他說大法官對於這個問題,提出他的見解,這有可能是卡在民法第513條的地方,有所謂的「法定抵押權」的事 實,但是地政事務所的資料內不會顯示出來,這個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建設公司欠了營造廠「工程包工費用」。如此,這個建築物便無法過戶。而除非當事人十分瞭 解,否則往往是無法查出原因的! 

最近台灣的「主權」爭吵不休,很多學者和政府官員說:「台灣有人口、土地、政府以及與其他國家來往的能力,而且有自己的軍隊、學校、法律制度……等,也很民主化……,已經符合要成為『國家』的所有資格要件!」 

這些「資格要件」當然存在,我們無法否認,問題是目前台灣澎湖的這個財產是無法「過戶」給台灣當局! 

為什麼呢?很多人會說「台灣澎湖這個財產產權是很乾淨的!」但是這個說詞確實有待商榷! 

清 朝於1895年把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這個已經過戶完成。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所有攻擊﹝日屬﹞台灣之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有學者估計,在太平洋戰 場裡頭,美國的損失有兩百艘軍艦、一千架飛機和五萬美軍之生命。對於「解放台灣」這件事,包工的事實存在,但包工的錢,台灣當局至今沒有任何交代! 

《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第4b條也寫得很清楚:日本承認由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二及第三條文中所提任何地區內,所進行對日本財產及其國民之處分,皆具效力。 

可見美國對台灣澎湖這個財產有支配權與處分權,換言之,這些財產有法定抵押權存在。因此,在目前是無法過戶,也無法獨立。 

上述論點雖然有些刺耳,但是好聽的在後面:台灣澎湖仍然有資格享受美國「共同國防」保護傘之一份權利。台灣不必自己繼續購買武器,而所省下的錢都可以投入台澎境內之環保、教育、觀光開發等等。 

在 鮑爾國務卿2004年10月底說台灣非主權獨立的國家之時,台灣各界大為驚訝。有的台灣官員指出,國務卿因為長途飛行,再加上連續幾餐北京烤鴨和過多的乾 杯,所以「說錯了話」。實際上,美國政府一貫的態度是如此:從美日太平洋戰爭至今,台灣澎湖的主權一直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或台灣當局。 

台 灣之真正國際地位,以「戰時國際法」可以釐清為美國管轄權下的海外自治領土。在如此的了解之下,我們可以重新與美國展開各方面之談判,要求大幅簡化台灣人 民來往美國的簽證事宜、以現有會籍繼續參加世界貿易組織、以「美國副會員」之會籍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六千多億的軍購資金不用花、徵兵制度全面停止等等,而 且逼迫美國授權台灣當局制訂新憲法、旗幟、徽章、「國歌」等等,不受不合理的限制。再者,釐清與中國的關係,是否要有任何正式的「連合」動作,待五十年後 再說,亦一定保留未來「建國」﹝獨立﹞選項,本世紀的前半段即為穩當的過渡時期。

轉:美國的非法移民問題-何瑞元

美國的非法移民問題

在 2011年,我們看到美國很多州的參議會和眾議會紛紛地通過各該州的州法,以限制非法移民在他們州的居住和各種活動。這個問題在今年﹝2011年﹞顯得很 嚴重。原本有西南部的亞利桑那州﹝Arizona﹞,到了年底又有南部的阿拉巴馬州﹝Alabama﹞,陸續通過這類法案。


美國的法律有個特點,以醫療來說,不論病患有沒有錢、有沒有保險,院方都必須照顧他們。臺灣 不一樣,臺灣是二分法。你有參加健保,就用健保給付;沒有加入健保的人,就必須自費。但美國的醫療費用很貴,一般人無法當場自費,有的是沒有錢、有的是沒 有信用卡。為了處理非法移民的醫療﹝例如非法移民者在路上受了傷,政府還得協助處理﹞和教育﹝非法移民者的若沒錢讓小孩讀書,政府還是得讓這些孩子就學﹞ 以及福利等等問題,州政府負擔不起,積欠了很多債。於是州政府就要告聯邦政府,因這些非法移民問題本應由聯邦政府處理,但聯邦政府不處理,所以州政府不得 不處理。但聯邦政府歐巴馬回答說:「那是我們的職權。」而州長、州參議會又說:「你沒處理!你沒處理我就得處理!」鬧得很大。


基本上,美國沒有身分證。一般人都是用駕駛執照,但沒有駕照也並不是說犯法,那麼,沒有駕駛 執照的人用什麼做為身分證?當然如果你有什麼學生的卡、或是參加什麼團體的卡,那些或許也可以。但其實有的人是所謂的「非公民」,也都很容易可以申請到這 類的卡,以做為一種非駕駛執照的證件。不過也沒有強迫一定要有此類證件,很多人不去海外旅行,也就沒有護照,這些人一旦被州警察攔下來,被要求證明自己並 非一個非法移民時,就真的會有人有問題,這會造成個人的權益受損。因此將來我們台灣民政府要核發身分證,人們持有此身分證到美國各地,不管誰要查證,把這 身分證拿出來,就代表你是合法的臺灣公民。由於美國也承認此卡,所以基本上他們應該不會給你很多麻煩!我們跟在台協會談,持有這張卡的人士入境美國可能不 需要簽證。因此你若有此身分證件,嚴格來說,對你個人比較有保障。我們會繼續觀察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有關非法移民的發展,至於他們要不要學習台灣的例 子,做一些對社會比較好的管制,各方面的策略就是說,例如誰是本地人、誰非本地人?本地人有什麼樣的優惠、非本地人要自費…等等像台灣有這樣的管理,我們 且拭目以待,看看美國聯邦政府將來要不要學習台灣的前鑑。

轉:本土台灣人的旅行證件-林志昇

本土台灣人的旅行證件

Travel Documents for the People of Taiwan
大選 前,2012年1月13日,美國國防部東亞副助理部長薛邁龍(Michael Schiffer)與南亞及東南亞副助理部長謝爾(Robert Scher),兩人在五角大廈舉行記者會,會中針對記者三度詢問台灣大選結果,對兩岸關係所可能造成之影響?薛邁龍一再回應:「不評論台灣政治與民主選舉 過程,期待結果揭曉。」

大選 後,2012年1月14日,在美國當局所定位之所謂「台灣大選」結果揭曉,美國國務院方面隨即發表聲明恭喜馬總統勝選(The United States congratulates President Ma on his victory in Saturday’s elections in Taiwan)。白宮方面也是隨即發表聲明,恭喜馬英九連任(We congratulate Ma Ying-jeou on his reelection),至於在選前期待結果揭曉之美國國防部方面,未發表任何聲明。

同樣是從屬於美國總統之政府機關,美國國務院是以美國外交部門之立場,恭喜傳統友邦流亡中華民國馬總統勝選。至於美國國防部,則是聽命於兼任美軍統帥之美國總統,並無立場逕行發佈祝賀聲明,而是由白宮新聞秘書處發佈總統聲明恭喜馬英九勝選。流亡中華民國總統其實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架構內,在美國總統默認下,得以兼任台灣治理當局行政長官,以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占領日本台灣。

然而,本土台灣人從未要求美國國防部,應比照美軍在占領照琉球期間,以琉球列島「美國軍政本部或美國民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明書予琉球住民之模式,以美國軍事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明書予本土台灣人。

中國殖民政權確實是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占領日本台灣,然而,本土台灣人並無法期待由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所兼任之台灣行政長官,會依照代理法原則,以美國軍事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

實際上,依戰爭法原則:

The instituting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country by the commander of a foreign army is incidental to the state of war, and appertains to the law of nations.外國軍隊指揮官,在任何國家設立軍事政府,是隨附於戰爭狀態而從屬於萬國公法。

美國總統應心裡有數,基於「軍事占領不得違反主權」而且「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台灣,根本就是違反代理法及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


基 於日本台灣之領土主權並不歸屬美國,本土台灣人不是向「美國地方法院」訴請「美國國務院」核發「美國國民護照」,而應是向」美國軍事法庭」訴請「美國國防 部」,比照琉球列島以「美國軍政本部或美國民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明書予琉球住民之模式,根據「台灣民政府」所核發之「台灣政府身分證」,親自核發具有 「身分證明(Certificate of Identity)」功能之美國軍事政府旅行證明書予本土台灣人。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2011/1/30
                                                                   


參考資料1:

美國防部-不評論台灣選舉 
2012年1月13日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13日專電)美國國防部今天舉行記者會說明亞洲軍事策略,對於台灣正在舉行的總統大選,官員指出,「不評論台灣政治與民主選舉過程,期待選舉結果揭曉。」

美國國防部東亞副助理部長薛邁龍(Michael Schiffer)與南亞及東南亞副助理部長謝爾(Robert Scher)在五角大廈舉行記者會,對於記者3度詢問台灣總統大選結果可能影響兩岸關係,薛邁龍多次回應「不評論台灣政治與民主選舉過程,期待結果揭曉。」

美國國防部上週公布軍事指導原則,被問及對未來台海重要性及佈局的可能影響,薛邁龍指出,「過去多年來,台海穩定對美國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美國根據一中原則、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項聯合公報擬定台海策略。」

薛邁龍說,「美國歡迎過去幾年,台北與北京逐步進行雙邊交流,未來也樂於對兩岸穩定提供協助。」

他並強調,不評論台灣民主選舉程序,國防部一如過往期待最後結果。

根據美國國防部公布的未來10年國防指導原則,美軍將國防重心移轉至西太平洋地區,加強與盟邦和夥伴國家如日本、南韓、澳洲、印度的軍事合作,並以中國大陸和伊朗為假想敵。

謝爾在記者會強調,美國依國際公約與南海主權歸屬未定的原則,與中國大陸尋求合作,美方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以維持航道暢通。


參考資料 2: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Jeff Geer  
Date: 2012/1/26
 
Taiwan:  Democracy's Gift to China
http://news.yahoo.com/democracy-taiwans-best-gift-china-ma-083105350.html ;

Comments:

The Americans continue to indulge the fantasy that the Chinese are becoming a democracy. Discos to democracy notion permeate the politics of the Beltway and Taipei for China policy.

Taiwan democracy is their natural justification for the handover of the island to China by Ma. It is natural. It is normal. It is Machiavellian.  Ma is validating the DC grand design on China.

The WTO market reforms that just won't take root just need another stimulus package called Taiwan. Sacrificing the island on the altar of free-trade means that the Taiwan unification is looming.

Ma has a voter mandate to mend fences with Beijing.  Afterall, you are really just Chinese. Sino-centric policies will steer the Taiwan Question towards China.  

The Greens are on sinking ship.  They'll never reverse the ship of state or stall the KMT now. Unless the Tsai due diligence on defacto standards of independence are dusted off, it is over. The WTO is the master plan for market reforms of China.

WTO are your brakes on reunification. The USMG concept serves for the quasi-trusteeship of Taiwan self-governing customs territory.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Lin v United States is they did not argue for this travel document.

They wanted to play fait accompli games with the courts and the got called out on it in public.

Political purgatory is also the result of the court also ratting out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oo.   

US-issued Certificate of Identity: Taiwan Political Purgatory?
http://bonin.ti-da.net/e3290151.html

轉發:高級參議人員訓練班

高級參議人員訓練班

活動詳情


時間: 2012 二月 10在6pm到2012 二月 12在3pm
地點: 桃園 TCG中央會館
路: 員林坑路100-1號
縣市: 桃園縣龜山鄉

活動類型: 訓練班
主辦人: FORMASA建國學院教務長


活動簡介

資格限定:各州州長推薦(培訓過的學員)
日期:2012年2月24、25、26日
結業者:授予結業證書
費用:住宿(三天兩夜)、伙食(六餐)、講義 共 10,000 元

http://usmgtcg.ning.com/events/6473745:Event: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