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轉發公告 :日台共同連盟(草案)

公告 2012年2月29日

日台共同連盟(草案)
Japan and Taiwan Union Consensus
以下 英文、中文、日文 三個版本
Northern Taiwan Headquarters: No.100-1, Yuanlinkeng Road, Guishan Township, Taoyuan County 333, Taiwan
Southern Taiwan Headquarters:
Tokyo Headquarters:
Osaka Headquarters: 4-3-41 Uenonishi, Toyonaka City, Osaka 560-011 Japan
Preface
During the current period of Taiwan’s military occupation by the USA,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Japan multi-party alliance (hereinafter: Japan JG) and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hereinafter: Taiwan TCG), in order to build a better “Joint Japan-Taiwan Federation," establish a fair judicial system, more fully protect Japan and Taiwan’s security, strengthen and improve all joint defense and national welfare policies, and ensure that the current and future generations will enjoy lasting freedom and happiness, do hereby establish this "Japan and Taiwan Union Treaty Charter.”


Article 1 (Establishment and Goals of the Union)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on: The Union hereby authorizes Japan and Taiwan to form a group, with proportionate geographic membership, to be known as the "Union Council." 
Goals of the Un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encourage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e terms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FPT), to take full control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and for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Japanese Emperor, to provide for the normalization of the political status of Taiwan.
Qualification Restrictions: Member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r other individuals who support communist ideology may not serve as members of the "Union Council."
Objectives of the Union:
 Short range objectives: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composed of "native Taiwanese people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accompaniment with the "Japanese people (the people of Japan)", should urge the Japanese lawmakers to remi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oversee and encourage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USMG) to take full charge of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and initiate all necessary mechanisms to  normalize the status of Taiwan.
Long range objectiv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2(b) and other relevant Articles of the the SFPT, to us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facilitate the joint drafting of a “Taiwan Basic Law” by TCG and JG,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co-prosperity of Japan and Taiwan.


Article 2 (Positions of the Chairman and Vice Chairman)
The executive powers of the "Union" belong to the "Union Council." The Chairman and Vice Chairman shall serve for a four-year term, and may serve a maximum of two terms.  The Chairman and Vice Chairman should be elected from Japan and Taiwan, respectively, in rotation, until the completion of their terms.  The holding of elections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formal election procedures which shall be established.


Article 3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powers of the "Union" belong to the "Union Council," an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rious powers held by the JG and TCG, or on the provisions of any treaty concluded between JG and TCG, as well as othe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mmon law, case law, and the general considerations of fair dealing with respect to widely accepted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Article 4 (Legal Relationship)
In regard to the law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other regions, Japan and Taiwan should offer their full respect and trust. The Union may promulgate the usage of such regulation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as well as their evidentiary method and range of effectiveness by any type of suitabl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5 (Amendment of the Union Treaty Charter)
In the event that a signed petition of two-thirds of the members of the Union Council deems it to be necessary, a special meeting for amendment of the Union’s treaty charter may be convened, and proposed amendment clauses may be discussed and voted upon.



Article 6 (Supremacy of the Union’s Powers)
Where any resolution or regulation of the Union Council of Japan and Taiwan has provisions inconsistent with the legal rules currently in force in Japan or Taiwan, the Union Council members shall still be bound by the provisions of such resolution or regulation.


Article 7 (Approval of the terms of the Union Treaty Charter)
After the approval of the Union Council of Japan and Taiwan, the present treaty charter shall come into forc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reaty charter shall then be binding within the territorial limits of Japan and Taiwan.



Article 8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The present treaty charter shall be in the Chinese, Japa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In case of any divergence of interpretation, the English text shall prevail.
Not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fact that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TCG) has been establish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USMG), under the current stage of its development the TCG is without the ability to sign any international treaty or agreement without the specific written authorization of USMG.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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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共同連盟(草案)
Japan and Taiwan Union Consensus
台灣北區總部:桃園龜山鄉員林坑路100-1號
台灣南區總部:
日本東京總部:
日本大阪總部:日本大阪府豐中市上野西4-3-41


序文
日本超黨派 連盟(下稱:日本JG)與美國佔領轄下台灣民政府(下稱:台灣TCG),基於日台運命共同關係,規劃建立一個更完善的「日台共同聯邦」,建立公平的司法制 度,保障日本國之本土與台灣地方的治安,強化並増進雙方共同防衛及全民福祉,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子孫,永享自由與幸福,雙方達成下列「日台共同連盟共 識」: 


 第一條(連盟之建立與目標) 
「連盟之建立」:「連盟」授權日本與台灣自組相同人數比例,組織「連盟理事會」。「連盟建立之目的」:在促進美國依據舊金山和約親自佔領台灣,協商美國與日皇共同讓台灣地位正常化;共產黨員不得擔任「連盟理事成員」。
「連盟之目標」:
「近程」:由「本土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所組成之台灣民政府,配合「日本人民(the people of Japan)」,透過日本國會議員提醒日本政府,敦促美國應親自佔領台灣,啟動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
「遠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等條架構內,將來由台灣民政府和日本政府,雙方共同研擬台灣政府和日本政府「對等並立(並び立つ)」之「台灣基本法(Taiwan Basic Law)」,以達「日台共榮」目標。

第二條(如何產生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連盟」行政權屬於「連盟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任期四年,得連任乙次。「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日本與台灣分別輪流擔任。任期為四年,應依照程序選舉之。

第三條(仲裁)
「連盟仲裁權」屬於「連盟理事會」,應根據日本政府與台灣民政府各種權力所締結,或與將締結之條約而發生之通行法及平衡法案件之規定或案例,公平處理。

第四條(法律關係)
日本與台灣對於其他地區之法律、紀錄與司法程序,應有完全之尊重與信任。「連盟」得以一般條款規定該項規定,紀錄與司法程序之證明方法及其效力。

第五條(修訂連盟條款)
「連盟」遇「連盟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人數經連署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召集「修訂條款會議」,提出「連盟」條款修正案。

第六條(連盟條款之最高性質)
凡「連盟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或規定,縱與日本或台灣地方規定有所牴觸,各「連盟理事會」成員,均應遵守「連盟」之決議或規定而受其約束。

第七條(連盟條款之批准)
經「連盟理事會」會議批准後,本條款應即成立。在批准本條款之各日本與台灣內亦即發生效力。

第八條 (解釋)
本連盟文件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附註」:體制上屬於美國軍政府之台灣民政府,事實上,目前階段並無簽訂「條約(treaty)或協議(agreement)」之立場,只能針對議題建立(共識consen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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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共同連盟」(草案)
Japan and Taiwan Union Consensus
序文        
大東亜戦爭で日本の敗戦以來、台灣の國際地位が延々と定まらず、
中國が虎視眈々と狙っているのは、亡命國となった中華民國が
米國代理で、未だに台灣を不法佔領しているからである。

それを、多數の伝統的國際法専門家が「台灣=中華民國」と誤認している。

事実上、國際戦爭法、萬國公法、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和平條約に基づけば,

「台灣の法的地位」は、「日屬米佔」である。 つまり、台灣は今以て、
「日本天皇の皇土であり、米國軍事政府の佔領地でもある」と言うことだ。

然し、米國の巧妙且つ曖昧な台灣政策で、米國は米國代理の亡命國となった
中華民國の不法佔領を放任し、本土台灣人を慘めな政治煉獄の中に閉じ込め、
亡命政府は台灣を対岸の中國に売り渡そうとしているが、主要佔領権國である米國は本土台灣人の民権を無視し、未だにた台灣佔領終結を宣言しない。


武力の無い 被佔領者の台灣人は、自力で外來政権を打倒することも、政治煉獄から脫卻することもできない。故に、國際戦爭法の専門家、林志昇氏率いる、法理建國會が、 國際佔領法に基づき2006年10月、米政府を告訴、米政府は遂に、台灣人の「台灣民政府」の設立に同意し、ワシントンDCに代表處を設置させたが、[台 灣の法的地位の真相]に就いては、未だに公表しない。

そこで、台灣と生命共同體である日本も自國土防衛に台灣民政府との協力が
必需となる。


日本超黨派 連盟(略稱:日本JG)と米國佔領下の台灣民政府(略稱:台灣TCG)が共同で一層完備な「台灣共同連盟」を設立する。公平なる司法制度、日本國土と台灣 地方の治安保障、雙方共同防衛及び全民福利の増進を強化し、我々子孫代々に自由と幸せを享受させる為「日本台灣共同連盟條約」を下記條項で制定し確立させ る。

第一條(連盟の設立組織と目的)
設立組織:日本(JG)と台灣(TCG)の同等人數比例で連盟理事會を
構成する。

目的:米國に対し、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和平條約に基づき、米軍事政府獨自の台灣佔領管轄を促し、日米両國の共同協議に參與、台灣地位の正常化を達成させる。(共產黨員は連盟理事に擔任できない。)

近程方針:本土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が組成した台灣民政府は日本人民    (the people of Japan)に合流し、連攜で日本國會議員を通じて
日本政府を説得、覚醒させ、米國自らの台灣佔領実施を促し台灣地位正常化への機制を起動させる。

 遠程方針: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和平條約第二條b項の枠內で、將來台灣民政府と日本政府の雙方検討協議に依って、台灣政府が日本政府と対等並列の
「台灣基本法」を制定し「日台共栄」の目標に邁進する。

第二條(理事長と副理事長の選出)
「連盟」の行政権は「連盟理事會」に屬する。「理事長」と「副理事長」の 任期は四年、一回の続任可能。「理事長」と「副理事長」は日本と台灣が、交互交替で擔任する。全て選挙秩序に応じて選出すべきとする。

第三條(仲裁)
「連盟仲裁権」は「連盟理事會」に屬する。日本政府と台灣民政府の各種権利を根拠として締結すべきであり、又は締結の條約から発生した通行法及び平衡法案の規定或いは案例は公平に處理すべきとする。

第四條(區域との関係)
日本と台灣は、他の區域の法律、記錄と司法秩序に対し、全て尊重、信任すべき。「連盟」は一般條項規定、判例記錄と司法秩序の證明に依って、其の効力とす。

 第五條(連盟條項の修正)
「連盟」が「連盟理事會」人員の三分の二に達した連署で條項修正の必要を認定した場合、「條項修正會議」を召集し、修正案を提出できる。

第六條(連盟條項の最高性質)
連盟理事會で通過した決議や規定が日本或いは台灣の規定に牴觸した場合は、連盟理事會の各人員は、連盟の決議或いは規定を遵守し其の拘束をうける。

第七條(連盟條項の批准)
連盟理事會の會議を経て批准した條項は、批准後即時成立する。條項が批准された日本と台灣內で條項は即時発効する。

第八條(解釋)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轉:台灣契機-林志昇

台灣契機 Opportunity for Taiwan

美中建交談判40週年回顧 (1972年2月至2012年2月)
美國總統歐巴馬和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2012年2月14日舉行會談後,中國新華社於2月15日報導稱:「歐巴馬向習近平重申,堅持基於美中三個聯合公報的一個中國政策,拒絕諸般台獨訴求,希望看到台海兩岸和平發展向前邁進。」
According to Xinhua news agency reports, during the Xi-Obama meeting, the US president reiterated his adherence to "one China policy" based on "three joint communiques". Obama told Xi that "the United States rejects any calls for Taiwan independence" and added that his country "wants to see the peaceful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 move forward."
針對中國新華社報導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如下:
A. 解讀「一個中國(One China)」政策
1. 美國所認知的「一個中國」政策
依1979年1月1日所發佈之「美中建交公報」第二項:「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中國政府。」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因此,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是: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中國政府。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認知的「一個中國」政策
依1979年1月1日所發佈之「美中建交公報」第七項:「美國政府得知中國的立場,中國只有一個且台灣是中國一部份。」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原則」是:「中國只有一個且台灣是中國一部份。」
中 華人民共和國是基於開羅公報中「福爾摩沙及澎湖將歸還中華民國」之戰時聲明,衍生「一個中國原則」,無視該聲明早在韓戰期間,因為侵略朝鮮(聯合國通 過),違反當初「開羅承諾」,已被美國否定,卻仍一廂情願將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之台灣視為中國一部份;美國則是基於美中三個聯合公報,衍生「一個中國政 策」,並無承認台灣為中國一部份;可說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然而, 美國既不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卻是基於「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台灣獨立,真令人匪夷所思,讓世人誤以為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為釐清「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和「不支持台灣獨立」之相關性,台灣民政府有必要深入探究,所謂和何謂「台灣獨立」的本質,請本土台灣人清楚瞭解。
B. 解讀「台灣獨立(Taiwan Independence)」
1. 法理台灣(legal Taiwan)之獨立
所謂「法理台灣」是指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移除日本勢力後,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之台灣。
基於日本政府已於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對台灣而言,日本政府雖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主權權利,然因仍保有主權義務,而有殘餘主權。本土台灣人有認知日本已放棄台灣主權者,於是訴求台灣獨立,是違反萬國公法,無正當性,法理上握有台灣佔領權的美國總統,當然有立場予以拒絕。美國拒絕台灣獨立訴求,如是針對「法理台灣」,則勢必因不得違反萬國公法原則,完全無涉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因此,就「法理台灣」之獨立而言,「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和「不支持台灣獨立」之間,並不存在相關性,足證美國方面所指稱的「台灣」,並非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本土台灣人得以實現台灣自治之「法理台灣」。
2. 政治台灣(political Taiwan)之獨立
所謂「政治台灣」,是指在台灣關係法第15之(2)節架構內,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1979年1月1日前被美國承認是中華民國為合法中國之台灣治理當局。
國際上最大的烏龍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美國,都錯將蔣介石所領導之中國殖民政權當做「台灣」,於是,美國所認知的「台灣獨立」,是指以中國法統自居的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如此勢必在國際社會產生「兩個中國(Two Chinas)」的困惑。
美國拒絕台 灣獨立訴求如是針對「政治台灣」,可說是一石兩鳥。就政治面而言, 是謹守「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以免造成「兩個中國」的問題。就法理面而言,則是謹守「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 及軍事佔領不得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因此,就「政治台灣」之獨立而言,「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和不支持台灣獨立」之間,是存在相關性,足證美國方面所指稱的「台灣」,是在台灣關係法第15之(2)節架構內,美國得以模糊台灣法理地位之「政治台灣」。
以上分析可推論:「美 國既不支持本土台灣人違反萬國公法訴求法理台灣之獨立, 也不支持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就地合法訴求政治台灣之獨立。」可見美國並非因中國對台灣之主張而「拒絕諸般台灣獨立訴求(rejects any calls for Taiwan independence)。」 
美國政府所 認知的「台灣獨立」,其實是意指「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其與直覺認知「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台灣獨立」有很大的落差,可說是「一 個台獨、各自表述」。美國政府在「一個中國政策」下,不接受兩個中國並立,於是不支持以中國法統自居之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而美其名為 「不支持台灣獨立」。


曾在 1972年2月下旬見證美中建交談判的章含之女士,在2006年中接受美國之音中文部電視專訪時提及:「實際上台灣問題只是對中國的人,只是中美關係之間 的一個問題。」言下之意是:在分別以美蘇為首之東西冷戰時空背景下,當時美中談判最關心的,其實是「蘇聯問題」而非「台灣問題」。美國總統尼克森基於「當 時一個強大的中國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的認知,於1972年2月21日,前往北京與中國領導人會談,曾試圖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承認台灣為中國 一部份,以為達成其「聯中抗蘇」目的之籌碼。


然而時過境遷,蘇聯早已於1991年12月25日解體,如今對美國不再構成威脅,反而是中國因改革開放而崛起,成為美國目前最大之潛在威脅。基於「目前一個強大的日本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當今之計,美國唯有在美日安保架構內「聯日抗中」,才可能確保美國在西太平洋之利益。台灣地位正常化之實現,不但有助於日本之強大,也有助於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穩定。
依 賴中國國共政權之和解,以維持台海和平只能視為權宜,非長久之計,長遠來看,其實並不符合美日兩國之利益。美國遲早是得面對「聯日抗中」之局勢,首先就必 須終止中國殖民政權代理美國軍事政府,直接佔領日本台灣。台灣民政府應把握契機,趁勢建議日本政府依對台灣之主權義務,訴請美國總統「恢復台灣正常地位 (restore Taiwan to its normal status)」,讓台灣民政府發行本土台灣人公民身份證,美軍事政府發行本土台灣人旅行證件(護照),其不但是美國利益,日本利益,也是台灣利益。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2/28


參考資料:        
差點出賣台灣的1972年美中會談內容
1972年美中會談,美國國務院2006年9月間解密之文件(美中會談備忘錄), 其中和台灣有關部份,整理如下:

A. 1972年2月21日,兩方會談部份(毛澤東, 周恩來v.s.尼克森, 季辛吉)

1. 毛澤東對尼克森說:「貴國前幾任總統,從杜魯門(Truman)到詹森(Johnson),我們都不太喜歡;我們不是很喜歡杜魯門與詹森。」周恩來接話說:「你們主要是討厭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的政策吧!」

* 台灣是因杜魯門及杜勒斯之反共政策,才不致淪入共產中國,本土台灣人應感恩而予以紀念。

2. 日本問題方面,周恩來稱日本和蔣介石簽訂的那份所謂和平條約是不算數的,並稱就連蔣介石自己都這麼承認,因此,認為中國和日本仍處於戰爭對立時期。

* 如周恩來所言為真,則本土台灣人依據連蔣介石自己都認為不算數之日華台北和約而被視為中華民國籍,根本是烏龍一場。共產中國不承認日華台北和約,等同不承 認本土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籍,從而滅除本土台灣人被視為中國人之唯一法理依據。因此,本土台灣人歡迎確定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的說法。

周恩來對尼克森說:「蘇聯外長葛羅米柯最近訪問日本時,告訴外相福田糾夫,蘇聯可能考慮把北方四島在和約中載明歸還給日本。但是,現在還不能歸還;因為中 蘇國界談判正在進行,如果蘇聯現在歸還領土給日本,談判就對中國比較有利。」另外也提及:「蘇聯還佔著日本北方的四個島,他們可能會繼續佔領下去, 或是把它們賣給日本。」尼克森則是回應說:「就像連鎖反應。日本人永遠不會拿回四小島的。蘇聯人從來不會把任何東西還給任何人。」

* 由尼週二人之對話可推論,美蘇中三國皆承認北方四島是蘇聯佔領下之日本領土。儘管蘇聯無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不受和約所拘束,在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 Item e架構內,蘇聯軍隊是在美國認可下代理美軍佔領日本北方四島領土。因此,唯有美國出面促成日俄簽訂雙邊和約才可能解決。然而,對同樣是日本法定領土之台灣,卻不認知為流亡中國佔領下之日本領土,明顯是持雙重標準。

3. 周恩來說:「杜魯門政府原先承認對中國與台灣都沒有領土野心。」然由於懷疑蔣介石可能會藉機捲土重來。所以,還是採取行動,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周 恩來向尼克森說明中國在朝鮮戰爭時,派遣志願軍到朝鮮之原因:「那是杜魯門逼我們這樣做的。他派遣第七艦隊到台灣海峽,讓我們無法收復台灣。更過分的是: 他的軍隊長驅直入逼到鴨綠江口。我們當時已經說過,如果美國軍力直逼鴨綠江的話,儘管中國才剛剛解放,我們也不會袖手旁觀。所以,當杜魯門的軍力抵達鴨綠 江邊,我們要讓大家見識到我們是說到做到。」

*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杜魯門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一方面阻止蔣介石藉機「反攻大陸」,讓美中衝突擴大;另一方面,則是阻止毛澤東趁勢「解放台灣」,而確實有收「一石二鳥」之效。
 
另外,杜魯門故意挑戰共產中國所設定之紅線,以誘使其派遣中國志願軍介入韓戰後,運作聯合 國大會通過「中國侵略朝鮮」決議,以確定中國對朝鮮之「干涉(intervention)」。此有違代表中國之蔣介石對代表美國之羅斯福所作「中國不擴大 領土版圖,或控制去殖民地化國家」承諾。以致之後代表美國之杜魯門有理由取消「中國收復台灣」之保證,讓杜勒斯得以不受開羅公報「台灣要歸還中華民國」之 戰時聲明所拘束,而在對日和約中不規定日本移轉台灣主權予中國(PRCROC)。

若非韓戰爆發讓杜魯門趁勢計誘中國介入韓戰,而演變成中國之「干涉朝鮮」有違美中兩國在開羅會議期間所達成之協議,台灣早就在美國於1950年11月15 日,將台灣問題提交聯合國處理,會被依大會決議而歸屬共產中國。今日台灣地位得以遠離中國,全要歸功於共產中國人所最厭惡,然應為本土台灣人所最感恩之杜 魯門及杜勒斯,在韓戰爆發後所堅持之反共立場。

4. 周恩來說:「蔣介石到現在還相信一個中國,這是很好的,而我們也可以好好加以利用。」

* 於是,在尼週會談七天後所簽訂之上海公報中提及:「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美國「得知」在台灣海峽兩邊之所有中國人,都堅持只有一個中國,並「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

合理推論,海峽西邊之毛澤東中國共產黨政權,是「利用」其與流亡至海峽東邊之蔣介石中國國 民黨政權皆有堅持「一個中國」之共識,以提供為美國制定其「一個中國政策(One China Policy of the U.S.)」依據。然而,即使海峽兩邊之中國人皆主張「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甚至美國總統也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承認台灣是中國之一部份,其皆 無法改變台灣在法理上不歸屬中國之事實。

5. 尼克森說:「在世界和平議題上,我認為在此刻,一個強大的中國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強大的中國有助於促成這個世界樞紐地區勢力之均衡,這是非常迫切需要的。」而尼克森的另外一個自私的理由是:中國如果能成為第二個超級強國,美國就能降低武力等級。

* 尼克森之世界和平觀,就是蘇聯解體而由中國成為國力遠低於美國之第二個超級強國,如此,美國得以穩居世界首強以操控國際情勢。尼克森原本是期待併入台灣後 之中國能成為世界次強以維持和平,然而,台灣並沒有依尼克森之規劃而併入中國。中國崛起後,造成台海兩邊軍力失衡反而是危害和平,尼克森可說是養虎貽患而 弄巧成拙。

B. 1972年2月22日,兩方會談部分(尼克森, 季辛吉v.s.周恩來)

1. 在談及台灣問題時,尼克森坦白地告訴周恩來,在美國國內無論是左派還是右派之政治勢力,包括親蘇聯左派、親印度左派、親台灣右派以及親日本派,各自基於不同理由,並不樂見美中和解,希望這次造訪失敗。

Nixon was concerned over the domestic political impact of the communique. He told Chou that "what we say here may make it impossible for me to deliver on what I can do." 尼克森擔心美國國內政治對公報之影響而告訴周恩來說:「我們在此地所說的或許不是我所能做的。」

* 美中兩國間所稱之「台灣」,指的是蔣介石政權。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是日本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在敵意尚未解除之佔領狀態下,並無親本土台灣人之立場。因此,所謂親台灣,其實是政治面之親蔣介石國民政府, 而非法理面之親日本台灣。

2. 尼克森告訴周恩來,美中關係的開展比他個人能否連任美國總統還重要。美中雙方所需要而也是正在做的是,研擬字眼以既能符合總理之要求,也能避免讓美國國內 反對美中雙方發展關係之勢力,找到「美國總統造訪北京出賣台灣」之藉口。尼克森並稱:「將儘量避免在總統競選活動開始後,非因支持台灣,而是因反對改善美 中關係之輿論,而迫使兩黨候選人向美國人民確保對台灣之關係。」

* 尼克森一方面是試圖藉由美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促成美中關係之正常化,而另一方面,則是設法避免讓美國國內輿論認為美國總統出賣台灣。美國和蔣介石政 權以及和毛澤東政權間之關係,並非建立在「非白即黑」之二分法模式。因此,美國國內輿論反對美國改善和中國共產黨政權之關係,並不單純是因為美國支持中國 國民黨政權。

3. 尼克森在和周恩來會談後結論稱:「不願回到美國時,由於在此會談中所說的話,在記者會上或被國會領袖逼迫做出基本上強烈親台灣之聲明,以致非常難以實踐和 中國改善關係之既定政策。」尼克森認為:「儘管美中雙方在台灣問題上有歧見,並不影響美中兩國之連結。」雖然短期而言,確實是很困難,長期而言,歧見並不 大。

* 將台灣置於被併入中國之軌道,改善和共產中國之關係,是尼克森政府之既定政策。而尼克森總統如果能在位得夠久,基於美中雙方對台灣最終歸屬之看法無大差 異,台灣在日本投降時點之地位,如是日本殖民地,肯定終將被美國出賣予中國。然而,尼克森確實是忽視了美國依效力等同美國憲法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美國本身是日本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之事實。美國為法治國家,不應有任何藉口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
 
由於蔣介石政權在台灣是結合佔領及流亡以遂行殖民統治,而讓共產中國誤認台灣歸屬中國。因此,終結中華台北政權之佔領及流亡,回覆至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之架構內,台灣自然確定不歸屬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