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新聞 [2012/4/13]:日本終於開始捍衛固有領土

新聞 2012-4-13

日本終於開始捍衛固有領土
2012年 4月11日由「竹島和北方領土返還運動」島根縣民會議和「為守護日本領土行動」議員聯盟共同舉辦,「獨島問題早期解決運動」的擴大集會活動。日本50多名 國會議員和政府人士,外加社會賢達800多人參加了日本東京憲政紀念館舉行集會主張「獨島(日本稱竹島)主權」集會,獨島問題開始呈現日本人的收回決心, 這種大規模集會尚屬首次。

日本外務省副大臣山口壯,和負責外交、安保的首相助理長島昭久也參加集會,山口壯表示:「竹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這個事實不會改變。」日本島根縣提出成立 「獨島問題專管部門」要求。當天上午,日本政府發言人、官房長官藤村修在記者會上曾經預告:「山口壯等人會參加獨島相關集會,並重申『獨島是日本領土』的 主張。」這是日本戰後首次的強硬表達領土意見。國際上媒體的評價認為,今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審定高中教科書、外交藍皮書等不斷加強獨島主權主張,此次又 允許高官參加獨島集會,這是日本開始恢復自信的表示。



照片由韓聯社提供轉載

集 會時,日本愛國人士紛紛發表談話。「眾人之黨」政策調查會副會長櫻內文城發表言論:「(韓國)用武力侵略了日本領土,這符合發動特殊自衛權的條件。」這等 於是說韓國用武力占領獨島的論述。「奮起日本黨」代表平沼赳夫表示:「要想找回竹島,必須修改憲法。」一位參與者說:「不能否認韓國是日本鄰國這個事實, 應該通過對話解決問題。」結果遭到噓聲奚落。


報導:台灣民政府新聞網

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轉發:2012/4/27向日本政府及美國政府訴願公告

公告 2012-4-12

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向日本政府及美國政府訴願公告 
Japanese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JIA), Taipei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Taipei
Public Gathering & Petitioning Notice
for April 27, 2012, Friday 
一、時間:
4月27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於台北市慶城日本交流協會前
          09:30 am:    JIA, 28 Ching Cheng Street
4月27日上午十一點於台北市信義路三段AIT前
          11:00 am:   AIT, Xin Yi Road Sec. 3

二、對日本政府訴求內容:
Our Petitioning to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向國際宣示天皇昭書,授予本土台灣人參政權與參戰權;台灣從殖民地轉變成萬國公法承認之日本台灣,台灣從此變成日本神聖不可分 割一部份。2009年4月7日美高院判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舊金山和約沒有要求「去除本土台灣人原來日本國籍」,因此,台灣民政府向日本政府要求請 示:『確認天皇昭書至今是否仍然有效?本土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是否應該恢復?』。The Imperial Rescript issued on April 1, 1945, grante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s to the native Taiwanese, and fully incorporated Taiwan as an integral part of Japan.  Under the Law of Nations, Taiwan could then not be separated from Japan.  On April 7, 2009,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confirmed a lower court decision that native Taiwanese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  In consideration th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of 1952 did not authorize the termination of the Japanese nationality of native Taiwanese persons,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formally requ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reaffirm that the Imperial Rescript of April 1, 1945, is still in force today, and the native Taiwanese persons are entitled to a full re-acquirement of their Japanese nationality.  


三、對美國政府訴求內容:
Our Petitioning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USA
2009年 4月7日美高院判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本土台灣人無國際承認政府;本土台灣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美國行政單位應該協助本土台灣人對人權的訴求;法院承 認美國至今仍然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因此,台灣民政府要求美國政府遵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和美國最高法院」的規定和判決,這是等同美國憲法的規定。同時, 應發行美軍政府旅行證件給本土台灣人。On April 7, 2009,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confirmed a lower court decision that native Taiwanese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 and found that “America and China's tumultuous relationship over the past sixty years has trapped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in political purgatory. During this time the people on Taiwan have lived without any uniformly recognized government.” In addition the Court held that “Once the Executive determines Taiwan's sovereign we can decide Appellant's resulting status and concomitant rights expeditiously.” Under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FPT) of 1952, the USA i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aiwan.  Accordingly, the US Dept. of Defense should follow all relevant precedent under the SFPT and the relevant US Supreme Court rulings, and issue “travel documents” (valid for international travel) to native Taiwanese persons at an early date.   See -- http://www.twdata.net/tcg-ref.htm

四、參加人員:
所有參加台 灣民政府人員,逕向各州州長登記,服裝儀容,應該依照規定,整齊清潔,嚴守紀律。 All participants desiring to participate in the April 27, 2012, Public Gathering and Petitioning event should register in advance with their State Governors.  Formal attire is recommended.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台灣民政府  主        席        曾根  憲昭
                Chairman        Sone Kensho  
台灣民政府  國   務   總   理        蔡 吉源
                Prime Minister       Chi-yuan Tsai
台灣民政府  參    議    院    議    長        張 文彥
                Speaker of the Senate       Wen-yen Chang

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美日保台-林志昇

美日保台 

Taiwan under US-Japan Protection

對台灣而言,負有法理佔領義務之美國軍政府,如以「鼓勵(明示)或縱容(默許)」負有代理佔領義務,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勾結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台灣,事實是等同意圖放棄其防衛台灣之法理佔領義務。


基 於源自「征服(conquest)」的佔領權利,所衍生的佔領義務,不能被糟蹋;美國如不能或不願善盡法理佔領義務,保護處於被佔領狀態之台灣,所對應的 是:美國放棄對台灣之法理佔領權利,而所連帶的是,中國殖民政權所享有之代理佔領權利也隨即自動消滅。如此,則日本對台灣源自「天賦(nature)」然 而目前「被懸置(suspended)」之主權義務,有自動「接替(take over)」法理佔領國之佔領義務,日本可以逕行執行台灣防衛之正當性。

日本一旦行使自衛權,則基於美日「集體自衛(collective self-defense)」之「美日安保共同防衛(common defense)」機制,亦將隨之啟動。在美日安保體系架構內,台灣如遭受外來攻擊或侵略時,日本航空或海上自衛隊是負有第一擊之使命和任務。駐守在日本之第七艦隊航空母艦戰鬥群,和美軍戰鬥轟炸機群,則是隨後為日本航空及海上自衛隊提供戰鬥和後勤支援。

對台灣而 言,無論是握有法理佔領權之美國,或因代理美國軍事政府而得以享有事實佔領權之中國殖民政權,其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可因佔領權之消滅而免除。如此,則美國 或中國殖民政權並無「非防衛台灣不可」之義務。中國殖民政權無能力或不願意防衛台灣,美國是隨時可終止其代理佔領權,以免除其代理佔領義務。然而,在美日安保架構內,美國即使放棄對台灣之法理佔領權以免除法理佔領義務,無論願意或不願意,都必須防衛台灣。

因此,能 據以防衛台灣領土之根本法源,其實是日本以主權國家之地位為履行對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而行使「天賦個別或集體自衛權利(inherent rights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追根究底,是由於日本和台灣仍存在法理關係,讓美國就是想放棄台灣也不得。實際擔負確保台灣安全的 國家,毫無疑問就是日本。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11

台灣防衛
Defense for Taiwan
RE: 紀念日本正式投降六十六周年(1945年9月2日-2011年9月2日)
事關防衛台灣之策,研究台灣地位者,應該熟讀本文,以為因應。
日本政府 2011年8月2日上午召開內閣會議,批准防衛大臣北澤俊美提出新版「日本防衛白皮書」。日本防衛省編纂2011年版「防衛白皮書」,內容除警覺「中國威 脅」外,也強調大韓民國佔領中之竹島,和俄羅斯佔領中之北方四島,都是日本之「固有領土」。此外,該白皮書新設了一個名為「南海動向」項目,以示關心南沙 諸島和西沙諸島歸屬所引發之國際糾紛。今年(2011年)日本政府首次將防衛白皮書公布在網絡上,廣為流傳,意謂堅定表達日本政府立場,另外,該白皮書比 較台海兩邊軍力時指出,中國雖有優勢軍力,然登陸台灣,進行攻擊的能力仍然有限。儘管如此,台灣對於中國飛彈威脅可說是「毫無對抗的能力」。基於台灣處境 險惡,內有全面被中國化之趨勢,而外有中國武力威脅,因此,啟動「台灣防衛(Taiwan defense)」機制是刻不容緩。台灣如是主權獨立國家,則毫無疑問是應依主權國家所享有之"天賦自衛權"以自我防衛. 然而, 實際是處於日屬美占狀態中之台灣防衛, 並非"自行負責"即可一言以蔽之有關台灣防衛之內涵,原則上可以就「台灣領土(the territory of Taiwan)和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兩個層面來探討:

A. 台灣領土之防衛 (defense for the territory of Taiwan)

首先,就法理言,有三股勢力必須防衛台灣領土:

a. 太平洋戰後的事實佔領國(de facto occupying state)

1. 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7日

中國佔領軍依同盟國協議之「分配佔領」,代表盟軍接受在台日軍投降後,至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之期間,是依「佔領權利」所衍生「佔領義務」,有責任防衛台灣。

2. 1952年4月28日至今

美國履行其 對日本台灣的「佔領義務」方式,是透過「委任代理」,賦予中國殖民政權「佔領權利」,致使中國殖民政權也有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3(a)架構內所衍生,於1979年1月1日生效之「台灣關係法」中,所定義台灣治理當局,是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行使日本台灣領土之佔領權利。因此,有 責任和義務擔負美國所委託,保衛台灣領土「國防事務」。

然而,自從 在聯合國代表中華民國席位之「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蔣介石的代表)」於1971年10月25日,被聯合國依大會2758號決議驅逐後,蔣介石元帥所領導之中國殖民政權即已喪失主權國家地 位。美國政府自1979年1月1日起,依「美國之一個中國政策(one China policy of the U.S.)」,已不再承認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為合法之中國政府。中國殖民政權確定不是「主權國家」,於是,一方面因不擁有主權權利所衍生之「宣戰權」而無保 有軍隊之正當性, 另一方面,因不享有聯合國憲章第51條架構內之「自衛權」,無建立自衛隊之正當性。 

然 而,2010年6月29日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政權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正式達成和解,意謂中國之國共內戰已經結束,台海兩岸中國人完 成統一,這些都與本土台灣人的台灣領土無關,中國殖民政權已不再需要為防衛台灣而與中國對抗。既然中國殖民政權已無立場履行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美國 有責任終止其相對之「佔領權利」,親自佔領日本台灣。

鑒於美國有 義務制止中國侵犯任何外國,包括日本台灣之福爾摩沙及澎湖,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至今中國人民解放軍未曾也無能以武力攻擊台 灣。流亡中華民國軍隊宣稱槍口對外「保衛台灣」,根本就是假,槍口對內「鞏固政權」才是真,其完全符合美國務院所公佈「恐怖組織」條件,美國有責任予以解 除武裝。 

b. 舊金山和平條約後的法理佔領國(de jure occupying state)

舊金山和平 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後,美國依Article 23(a)為包括台灣等日本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政府是在Article 23(a)架構內,和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建立佔領法的「代理關係(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使成為台灣美國軍政府之代理,而得以依Article 6在美日安保架構內,繼續佔領日本台灣以便流亡。美國因是日本台灣之「法理佔領國」,在法理上得承擔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處理方式推論如下:

1. 1952年4月28日至1954年12月1日

舊金山和平 條約生效後,至「美中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簽訂前,美國是以「默許(tacit consent)」方式「認可(ratify)」與其同盟之流亡中華民國,繼續佔領日本台灣,建立雙方間之「代理關係(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2. 1954年12月2日至1979年12月31日

1954年 12月2日簽訂,而於1979年12月31日廢止之「美中共同防禦條約」,其中Article 6: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s 2 and 5, the terms "territorial" and "territories" shall mean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nd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island territories in the West Pacific under its jurisdiction. ......  其中提及美國和中華民國所共同防禦之地區包括「台灣和澎湖」。

根據這一條規定,可以完全證明:「美國和流亡中華民國於1954年12月2日所簽訂之『美中共同防禦條約』,是美國政府依建構在同盟之『認可(ratification)』,而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流亡中華民國建立『代理關係』」,證據具體 ,無從狡賴。

3. 1979年1月1日至今

因為美國與 流亡中國政權1978年12月31日斷交,美國國會片面制定而於1979年4月10日通過,然追溯至1979年1月1日生效「台灣關係法」,也是美國政府 基於「認可(ratification)」,而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建立「代理關係」之另一個具體證據。
 然而, 美國政府依台灣關係法, 無論以"銷售(to sell)"或"捐贈(to donate)"方式"供應(make available)"武器予因不具主權國家地位而不應擁有軍隊或自衛隊之台灣治理當局, 其等同供應武器予恐怖組織明顯無正當性.


c. 主權國(sovereign state)

美國版台灣關係法,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衍生以建立台灣美國軍政府和中國殖民政權之「代理關係」。台灣美國軍政府和台灣民政府間之「從屬關係」,則是依戰爭法規定,無涉台灣關係法。 

日本政府一 方面,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間,只存在政治面之「外交關係」,並無保護台灣治理當局義務,而另一方面,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無需和台灣民政府 另建關係,而是依不可移轉之「天賦主權義務」,及因而衍生之「天賦自衛權利」為「殘存主權」,防衛台灣領土。日本國會並無為「台灣治理當局或台灣民政 府」,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之法理依據。日本對美國佔領下之琉球,並無制定「琉球關係法」,也就無需對中國殖民政權佔領中之台灣制定「日本台灣關係法」之 必要。

台灣防衛是美日安保之原點。台灣有事,即日本有事,亦即美國有事,正是美日本在安保架構內,行使集體自衛權之時點。因此,台灣防衛攸關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B. 台灣人民之防衛 (defense for the people of Taiwan)

美 國陸軍中將John R. Hodge指揮美軍,於1945年9月8日從仁川登陸佔領南朝鮮後,一方面,既不承認在被佔領領土之朝鮮人所組成之「自治委員會(self- governing committees)」,其於1945年9月6日宣告成立「朝鮮人民共和國(the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也不承認流亡在中國之朝鮮人1919年4月13日在中國上海,宣告成立之「大韓民國臨時政府(the Provis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另一方面,隨即設立「朝鮮美國陸軍軍政府(United States Army Military Government in  Korea)」,以為在南朝鮮被佔領領土上正式之治理當局。而「朝鮮美國陸軍軍政府」在1945年10月間,設立由朝鮮人組成之「朝鮮諮詢會 (Korean Advisory Council)」。


上述美軍佔 領南朝鮮實例,可得知,被佔領領土之住民自行宣告成立之「自治政府」,或許是不被在被佔領領土之軍政府承認。事實上,戰爭法架構內,征服者或佔領國負有應 「主動」為在被佔領領土敵方住民設立「民事政府(civil government)」之責任。就美國佔領地言,美國當局皆是依戰爭法在被佔領地成立軍政府後,主動為被佔領地住民設立處理「民事(civil affairs)」之「當地政府(local government)」,然,唯獨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日本台灣是例外。

美國依舊金 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為日本之主要佔領權國。然而,自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至今,美國完全迴避在日本台灣領土設立台灣民政府責任。事實上,本土台灣人自行 宣告成立台灣民政府,本本是程序顛倒,不符合「戰爭慣例」,美國將錯就錯,在美高院對「林志昇等控告美國」後,才依照實際演變,替台灣民政府設立美國辦事 處與在美舉行大的慶祝酒會。

然 而,根據美國上訴高等法院判決了解:「本土台灣人在中國殖民政權統治下,長期淪於政治煉獄(political purgatory)」。本土台灣人已經具有行使天賦自衛權(inherent rights of self-defense)訴求地位正常化之正當性。基於設立台灣民政府,是台灣領土以及本土台灣人地位正常化之「唯一合法途徑(sole legal approach)」,台灣民政府依位階高於「戰爭法(laws of war)之自然法(natural law)」行使「天賦之個別或集體自衛權(inherent rights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訴請美國當局「承認」,得以從原本「不符合戰爭法之程序慣例」,逆轉成「符合自然法之自衛原則」, 以致有正當性,這也是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在全球各地努力的成果。 

於是,台灣 民政府得以在美國國防有關單位協助下,2010年7月4日在美國Washington D.C.設立辦公室,並於2010年9月8日在位於美國 Washington D.C.之國家級「四季飯店(Four Seasons Hotel)」,舉辦慶祝酒會中,事實獲得承認。

也就是說, 基於悍衛台灣生存權是天賦,本土台灣人在萬國公法架構內,自行成立台灣民政府,主張「行使內部自決以讓台灣地位正常」,雖是逾越「戰爭法」,然而符合「自 然法」。因此「是合法(is lawful)」。然如是在萬國公法架構外,主張「行使外部自決,讓台灣主權獨立」,則因是違反「萬國公法」而非合法(is unlawful)。台灣民 政府務必確實遵循法理,才能內免中國殖民政權打壓,外獲美國及日本支持。美國是依佔領義務而日本則是依主權義務,有立場協助台灣民政府,實現台灣地位正常 化訴求。

An inherent right can not even be delegated, loaned, sold, or contracted out. They can not  even be given away because they are part of our very being. 天賦權利甚至不可被代理、借貸、出售或承讓。其甚至不可被拋棄,因其正是人之一部份。

由「自然法(natural law)」所衍生之「天賦權利(inherent rights)」,非象牙塔中之理論,只是清談而已。相反地,其為「最崇高之約束力(highest sanction)」,實踐於國際社會中,看看聯合國憲章規定:

1.  UN Charter Article 51 (聯合國憲章第51條)
Nothing in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c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會員國如遭武力攻擊,目前聯合國憲章中沒有會損及其個別,或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的條款。

2.  US-Japan Mutual Defense Assistance Agreement (美日共同協防協定) Reaffirming their belief as stated in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that Japan as a sovereign nation possesses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1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美日兩國重申,日本依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所簽訂對日和約,日本為主權國家,依聯合國憲章第51條,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

前 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所長池田維,2011年8月初在東京,就前來造訪之呂秀蓮女士所重提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提出一個新概念,強調:「與其說台灣期待日本制 定台灣關係法,毋寧是日本期待台灣支持,能讓日本實現行使集體自衛權,讓日本能和美國共同行動牽制中國軍事擴張。」也就是說,台灣在安全保障上,其實不是 期待日本國會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是全面地及強力地支持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池田維前代表所言甚是,然而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攸關台灣防衛事涉台灣主權。 日本政府是無法期待:「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為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台灣治理當局之「政治台灣」,將不會支持日本實現行使集體自衛權。只有本質為台灣被佔領地民事機關,為戰爭法架構內,台灣民政府之「法理台灣」,才會支持日本,實現行使集體自衛權。基於日本利益考量,日本政府將別無選擇,只能期待台灣民政府,支持台灣地位正常化。

繼池田維2011年8月初提及:「中國若持續軍事擴張,日本不排除考慮承認集體自衛權之行使。」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枝野幸男2011年8月11日,在國會參議院答辯稱:「如果尖閣諸島受到外國侵犯,日本不惜一切犧牲也要行使自衛權。」

日本國家如有涉及戰爭,必須先檢驗有否違反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所施行之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第二章 戰爭の放棄  第二章 戰爭之放棄
第九條  第九條
1. 日本國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國際平和を誠實に希求し、國權の發動たる戰爭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國際紛爭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1. 日本國民誠心希求基於正義與秩序之國際和平,永遠放棄國家依主權權利所發動之戰爭,及以武力之恐嚇或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之手段。
2.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戰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國の交戰權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2. 為達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國家之交戰權不被承認。
CHAPTER II. RENUNCIATION OF WAR
Article 9

1.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2. 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千萬不要弄 錯,日本國家並非受制於憲法第九條,而完全沒有作戰權。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所規定的是:日本不得依「國家之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發動戰爭,然並無規定日本不得行使由「國家之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sovereign obligation of the nation)」衍生的「國家之天賦國家之自衛權利(inherent right of self-defense of the nation)」。而日本國家之「交戰權(right of belligerency)」雖不被承認,然「自衛權(right of self-defense)」是被承認,是以日本國雖不可保持「軍隊」,然是可保持「自衛隊」。


主權國家在 萬國公法架構內,為能履行「天賦主權義務」而享有之權利,是包括得以「發動戰爭(to declare war)之非天賦主權權利」,及得以「為自衛而戰爭(to wage war for self-defense)之天賦自衛權利」。日本政府依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所放棄之標的是:「日本國依主權權利所發動之戰爭,無涉日本國依自衛權利,得以 自衛之戰爭。」


因此,日本 對國土一部份之台灣及尖閣諸島遭受攻擊時,可以無視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行使自然法架構內,個別或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完全有正當性。基於自衛權是「天 賦」,事實上,無須經「人為」之支持或承認。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回復為主權國家後,因依聯合國憲章第51條,已被承認擁有「自衛權」,無需日本政府再承 認。日本政府所需要的是:代表本土台灣人之台灣民政府「支持」日本政府予以「承認」,台灣 是日本固有之國土,取得行使「個別或集體自衛權」之正當性。基於台灣並非主權國家,本身既無「宣戰權也無自衛權」,是以台灣民政府應在適當時點發表聲明, 肯定日本政府行使個別或集體自衛權,防衛台灣。


對台灣而言,無 論是握有法理佔領權之美國,或享有事實佔領權之中國殖民政權,其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可因佔領權利終止而免除,是以美國或中國殖民政權,並無「非防衛台灣 不可」之義務。真正能據以防衛台灣領土之法源,其實是日本以主權國家之地位,為履行其對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行使「天賦個別或集體自衛權利(inherent rights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日本一旦行 使自衛權,則基於美日「集體自衛(collective self-defense)」之美日安保「共同防衛(common defense)」機制,將隨之啟動。在美日安保體系架構內,台灣如遭受外來攻擊或侵略時,日本的航空或海上自衛隊是負有第一擊的使命和任務,駐守在日本 的第七艦隊航空母艦戰鬥群,和美軍戰鬥轟炸機群,則是隨後為日本航空及海上自衛隊提供戰鬥和後勤支援。

在一方面, 日本政府承認與中國有領土糾葛之尖閣諸島,俄羅斯佔領中之北方四島,及大韓民國佔領中之竹島,都是日本固有領土,至今並未因此而讓與中國、俄羅斯或大韓民 國發生戰爭。而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所沒有挺身「講清楚、說明白」,承認為日本固有領土之中國殖民政權佔領中的台灣,及南海諸國佔領中包括南沙諸島和西沙諸 島的新南群島,反而是竉罩於戰爭的陰影,一觸即發。日本政府與其「只做不說」,被動地枕戈待旦以備戰,不如「只說不做」,主動地拋出議題以論戰,讓有關領 土爭議回歸國際法基本面,戰爭於是可免。

就軍力而 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遠較中華台北(中國國民黨)有優勢。然而,中國無論其軍力是否優於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和其能否武 力侵犯「台灣領土」是兩回事。中國軍隊與其說是「登陸台灣進行攻擊」能力仍然有限,不如更貼切地說:「挑戰美日安保體系」的能力仍然有限。」才是正確。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9/01  寫於日本正式簽字投降的前夜


參考資料:
1. 2011年8月8日自由時報
東京前線︰日行使集體自衛權 攸關台灣防衛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特稿
剛發表的新 版日本防衛白皮書明確指出,台、中雙方的軍事平衡「已傾向於對中國有利」,並強調台灣對於中國的飛彈威脅,「沒有任何有效的對抗手段」。七日的日本「產經 新聞」也有醒目報導指出,「美國決定不對台灣出售新型的F16C/D戰鬥機」。最近三、四年來,台灣的安全保障可說已處於破功邊緣。
前台灣副總統呂秀蓮上週訪問日本時,在東京曾與前日本駐台代表池田維會談四個小時,議題除核電、經濟外,呂秀蓮也希望日本能比照美國,由國會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以彌補台灣安全保障的空窗。呂秀蓮表示,台灣的安全就是日本的安全。
日本版台灣關係法在李登輝時代就有人提議過,到了扁時代,兩任駐日代表更加積極,但始終沒有獲得日本國會重視。池田維對呂秀蓮重提台灣關係法,曾以很多時間作出說明,並提出一個新的概念,強調台灣在安全保障上期待日本的,其實不是台灣關係法,而是全面的、強力的支持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池田維在二 ○○五年到○八年八月,共有三年八個月時間駐節台灣,了解台灣安全保障的問題。池田維認為,美國以制定台灣關係法填補台美斷交後台灣安全保障需求,該法最 重要的是,美國持續對台灣提供必要的防衛武器,並規定美國有義務防衛台灣現狀不受武力破壞。因此,萬一中國對台灣發動軍事行動,美國不會不聞不問,日本則 不可能像美國一樣對台灣提供武器,若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日本一定會槓上中國。
池田維強調,在日本交流協會和亞東關係協會的框架下,目前九成五的台日雙邊問題,大致可以解決。而中國急速擴充軍備,不但海軍艦隊積極進出太平洋,也在南海蠢蠢欲動,影響整個亞太地區的安全,日本國內支持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聲音逐漸高揚。與其說台灣期待日本制定台灣關係法,毋寧是日本期待台灣支持日本實現行使集體自衛權,讓日本能和美國共同行動,牽制中國的軍事擴張。
日行使集體自衛權 並不違憲
根據日本憲法,日本並非沒有集體自衛權,只是予以保留而已。池田維指出,中國若持續軍事擴張,「日本不排除考慮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 行使集體自衛權並非日本憲法的問題,而是政策問題,只要內閣承認即可。對台灣的安全而言,日本實現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比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更重要,對整個亞洲的安全也有貢獻。
2. 2011年8月24日BBC中文網
日本召見中國大使抗議侵犯領海
日本外務省事務次官佐佐江賢一郎周三(8月24日)在東京召見中國駐日大使程永華,強烈抗議中國兩艘漁政船當天早上侵犯日本領海。
佐佐江說:「尖閣諸島(中國叫釣魚島)無論是歷史上還是國際法上都毫無疑問是日本的領土」,要求中國防止不要再發生同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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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閣官房長官枝野幸男周三在記者會上說明日本抗議的經過時說,周三早上7點多,首相官邸為這一事件設置了情報聯絡室的同時,佐佐江向中國提出了強烈抗議。他 說:「今後希望在首相官邸為中心的緊密聯絡、合作下,繼續採取監視和警戒中國漁政船的對應措施,在中日關係的大局基礎上,要求中國採取適當的行動」。枝野 8月11日曾在國會參議院答辯中說,「如果尖閣諸島受到外國侵犯,日本不惜一切犧牲也要行使自衛權」,激起中國傳媒強烈反彈。

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林志昇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1947 年4月22日,代替美軍事政府佔領日本台灣的中華民國行政院會議決定:「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1996年10月李登輝總統提出 「廢省論」,美國在臺協會出面阻止;導致1997年12月21日「凍省」生效,這是流亡在台的中華民國國大代表召開「國發會」,決定「修憲凍省」,保持了 台灣中國民政府(台灣省政府),避免被「廢省」而令「中華民國」就地合法。
台灣省政府的前身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本質是「中國軍事佔領台灣負責民政之機構(台灣中國民政府)」,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本質是「中國軍事佔領台灣負責軍政之機構(台灣中國軍政府)」。

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既已廢除,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政府,依戰爭法及戰爭慣例,應該,然而並沒有替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台灣省政府的存在,所意味的,並非台灣已回歸為中國之一省,正好相反,其為「中國軍事佔領台灣」的具體證據,故目前階段是不得廢除。廢除台灣省政府,即是消滅中國軍事佔領台灣的證據,而企圖藉有效佔領,移轉主權以就地合法,是違反萬國公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10


參考資料: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沿革
1945年8月29日蔣中正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
1945年9月1日國府在重慶宣佈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同時任命陳儀兼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總司令。
1945年9月20日國府補行發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1945年9月28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前進指揮所」。
1945年10月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先遣人員約80多人搭乘美國軍機抵達台灣,並將前進指揮所移至台北。
1945年10月24日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與長官公署、警備總司令部幹部搭乘軍機從上海抵達台北。
1945年 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於上午十點於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降方為大日本帝國所屬第十方面軍,而陳儀則代表盟軍太平洋戰區最高統帥受 降。同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機關處所設於原台北市役所(即現在行政院院址),取代台灣總督府成為台灣最高行政機關。
1946年2月20日行政長官公署對原台灣總督府完成台灣省軍事交接。
1947年2月28日全台發生動亂,史稱二二八事件。
1947年4月22日行政院會議決定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
1947年5月16日廢除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成立台灣省政府,首任主席為魏道明。
1997年12月21日「凍結台灣省政府」生效,中國人美其名為「精省」。

1972年 以前省主席均中國籍人士擔任,以後才由本土臺灣人士出任。1994年7月29日,「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地方自治回歸法制化,凍省前,臺 灣省政府共歷經十四任主席,分別為:魏道明、陳誠、吳國楨、俞鴻鈞、嚴家淦、周至柔、黃杰、陳大慶、謝東閔、林洋港、李登輝、邱創煥、連戰、宋楚瑜。

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公告]防範在先-台灣民政府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林志昇

防範在先 Prevention in Advance

為防範中國殖民政權在520抗爭事件中栽贓台灣民政府,找麻煩,提醒所有同心們,依戰爭法原則:「被占領方必須順從占領當局(美軍事政府),以行暫時效忠。」

台灣民政府 承認美日戰後是被占領方,遵守戰爭法原則,完全不介入中國殖民政權體制內之抗爭。事實上,無需「嗆馬」,因為嗆也沒有用,反而浪費時間和金錢,台灣民政府 是要藉「嗆美、嗆日」,四月二十七日上午赴日本交流協會和美國在台協會請願,促使美日兩國分別依「占領義務及主權義務」,出面制止中國殖民政權企圖永久占 領台灣,甚至出賣台灣,從根本解決台灣問題。任何自稱是「台灣民政府成員」參與抗爭滋事者,與台灣民政府完全無關。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2/04/09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 2012年4月6日


讓嗆馬無路可走? 府520大範圍管制
〔記者曾韋禎、王寓中、劉慶侯、陳恩惠、陳璟民、黃忠榮/台北報導〕為防堵民眾五二○集結嗆馬,總統府、北市府乾脆大範圍管制,讓抗爭的群眾無路可「走」,民進黨及台聯昨痛斥,國民黨馬政府害怕聽到人民的不滿聲浪,不惜限制人民的集遊權、言論自由嗎?
總統府周邊路權申請 都被駁回
馬英九總統 當選連任後,多項政策背離民意,物價暴漲、開放瘦肉精美牛、隱匿禽流感疫情、都更案王家遭強拆等事件,導致民怨沸騰,在野黨及許多社會團體串聯集結,打算 在五二○馬連任就職當天遊行嗆馬,但抗議主要標的總統府周邊路權,北市府以舉辦慶典為由「保留」,包括民進黨北市黨部及台聯提出申請,都被打回票。
立法院台聯 黨團總召許忠信昨質疑,台聯早在三月卅日向北市警局遞件申請五二○遊行,但卻以當日已規劃舉辦慶典為由駁回。他批評,公園路以西的部分由總統府自行規劃運 用,公園路以東則由北市新工處負責,這是人民可依法申請集遊的路段;難道是馬害怕聽到人民的聲音,要北市府配合,把遊行禁制區一路從公園路口推到林森南路 口?
許忠信強調,這是人民最基本的集會遊行權、言論自由權,不管屆時有無路權,台聯一定會號召民眾走上街頭,抗議馬政府。
在自由廣場舉辦活動 也被剝奪
民進黨北市 黨部主委、議員莊瑞雄昨也出示文件指出,他早在三月廿七日即已申請五月十八至廿日的自由廣場使用權,「我還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所開的收據」,但正副總統就 職籌備委員會卻於同日發函給市府,保留從五月十八日至廿二日凱達格蘭大道路權,最後中正文化中心即不准自由廣場的使用申請,「人民沒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嗎」 ﹖在自由廣場舉辦活動,如何妨害正副總統就職典禮?
莊瑞雄抨擊,現在民不聊生、民怨沸騰,馬政府連民眾上街頭表達心聲都用這種粗糙方法阻擋,但剝奪了凱道路權,就能蓋住人民不滿嗎?
府辯稱管制範圍 參考過去做法
台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昨回應,正副總統就職籌委會按程序申請路權獲准,市府不可能再同意其他團體使用,此事並無政治考量;至於自由廣場的使用申請,並非市府管轄。
總統府則表示,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就職籌備委員會是參考過去做法,向相關單位申請保留總統府周邊道路,一切依法辦理。府方經與北市府交換意見後,將保留總統府周邊道路,做為正副總統就職典禮綠交通管制及停車之用,時間是五月十九日全天到二十日中午。
北市警局指出,申請集遊須先向市府新工處申請「道路使用權」後,才可再向市警局申請集遊,正副總統就職籌委會已委請北市府針對總統府周邊相關道路使用權做規範,以利慶典活動舉辦,所以台聯根本無法取得集會遊行的路權,當然不可能獲准集會遊行。
市警局表示,規範管制的區域有兩大區塊,一是二二八公園、介壽公園,東到林森南路,西到中華路、懷寧街,南到愛國東、西路口,北到衡陽路、襄陽路與濟南路口。第二區塊是針對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周邊,東到杭州南路、西到中山南路、南到愛國東路、北到信義路。
據指出,申請遊行負責人已提出新的遊行修正路線,預備繞行其他道路,第二次申請案目前正由市警局審核中。
議員指歷任就職 僅做局部管制
台聯台北市 議員陳建銘認為,歷任總統副總統就職典禮,從來沒有這麼大範圍、多路段的申請路權,均只做局部管制,中央與市府這樣做,顯示馬英九要封殺人民言論自由、居 住正義、財產權保障等。市議會新會期下週開議,他將提案要求市府公開所有路權申請、准駁相關資料,接受各界檢驗,還給人民發聲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