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轉發: 111101台灣民政府 聲明

111101台灣民政府 聲明

美國國防軍事專家,前美國安全合作署東亞處處長運作部首席主任艾德華羅斯(Edward Ross),曾經負責保管前總統雷根給台灣六項保證原始文件官員(現在由美國國家檔案局保管),10月19日出席國會山莊「台灣如何防衛」研討會,艾德華 羅斯(Edward Ross),發言:「依據六項保證,美國不會在對流亡政府軍售的議題上與中國咨商,但是在實際的政策操作上,美國會考量中國對軍售可能的反應。」

艾德華羅斯(Edward Ross)強調:「美中三個聯合公報和六項保證,都是美國各任政府(總統)的政策而非法律,對繼任政府(總統)並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只要有需要,這些政策可以被廢除或改變,自然也可以視需要而更改。」

所謂六項保證是雷根總統1982年與中國簽署八一七公報前,給流亡殖民政府的承諾。由當時美國在台協會李潔明處長親口唸給蔣經國聽的口述文件,並由當時流 亡政府外交部長錢復現場翻。六項保證內容:「對流亡政權軍售沒有終止期限、美國不會事前與中國協商、不會在兩岸間扮演調人、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不會改變 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不會強迫台灣與中國談判。」

台灣民政府呼籲:美國應該遵守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內容,遵守美國憲法各項規定,遵守萬國公法和戰爭法處理「台灣問題」。謹記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也不是台灣。在佔領地台灣選舉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是令人可笑跟可恨的事。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1/11/01

轉:再論南海 -林志昇

再論南海
Review on Spratly and Paracel

針對有人提問:

A. 本人2010年7月26日發表之「美國介入南海爭議有理」提到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是日本佔領地。

B. 本人2011年1月10日發表之「萬國公法架構內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之法理地位」,提到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是日本國土。

以上兩種說法是否相互矛盾?法理上究竟何者才對?

台灣民政府就法理論述並不預設立場,初期先是「大膽假設」坊間既有說法為真,進而發展論述,再依歷史和法理「小心求證」,最後才修正為正確論述,因此,台 灣民政府所發表論述應以最新的研究報告為準。A. 是2010年7月26日研究初期所發表之論述, B. 是於2011年1月10日經更深入考證,所發表之論述,是以兩者間並不存在矛盾。有關南海問題最新論述如下:

美國國務卿克林頓2011年7月23日在印尼出席東盟地區論壇時,呼籲各方按通行的國際法規定來澄清對南中國海的主權要求。她說:「依據國際法,對南中國 海領海提出主權要求的唯一依據,應該是根據地貌(land features)提出之合理要求。相對地,中國外長楊潔篪則堅持中國是以「歷史事實」為依據,對南中國海提出主權要求。此外,中方要求美方不要介入南海 地區爭端。

美國國務卿克林頓雖口口聲聲稱法理,卻是迴避「法理觀(legal aspects)」而以所持之「地理觀(geographical aspects)」回應中國外長楊潔篪所持之「歷史觀(historical aspects)」,兩造因皆偏離「法理」軌道,無從「南海論法」,以致雙方有如「雞同鴨講」,毫無交集。台灣民政府基於在南海地區所確實發生之歷史事 實,所衍生之「法理觀」如下:

1. 1938年12月23日

日本閣議決定編入新南群島(南沙諸島)領土。

南沙諸島之行政區分是依昭和13年(1938年)12月23日,外甲第116號閣議之決定,改稱新南群島而編入台灣高雄市。

2. 1938年12月27日
日本閣議決定編入平田群島(西沙諸島)領土。

3. 1938年12月28日
日本閣議認可新南群島領土及平田群島領土編入。

4. 1939年3月30日
日本政府將新南群島編入領土,歸臺灣總督府管轄。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incorporated the Sinnan Island in the territor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Government-General of Formosa as of March 30, 1939. 昭和14年3月30日付の台湾総督府令第31号により, 新南群島が大日本帝国の領土として, 台湾高雄市に編入した.

依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3542號」之府令第31號,新南群島為編入台灣高雄市之大日本帝國領土。

昭和14年3月30日付の台湾総督府告示第122号により, 新南群島中に於ける主なる島嶼は北二子島, 南二子島, 西青島, 三角島, 中小島, 亀甲島, 南洋島, 長島, 北小島, 南小島, 飛鳥島, 西鳥島, 丸島である.

依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3542號」之告示第122號,在新南群島中之主要島嶼有北二子島、南二子島、西青島、三角島、中小島、亀甲島、南洋島、長島、北小島、南小島、飛鳥島、西鳥島、丸島。

5. 1939年3月31日
日本政府發表將新南群島編入領土並通告美國。

日本駐美國大使館參事須摩(Suma Yakijiro)通告美國政府、基於「新南群島(the Sinnan Islands)」過去為「無主地(no State's land)」,日本政府是遵照國際法規定,「通告佔領意圖(make known the intensions to acquire)」並「設立某些建物(set up certain establishments)」,以宣有新南群島而「編入(incorporate in)」日本領土。

6. 1939年4月17日

日本外務省公佈新南群島之狀況和位置。

7. 1939年4月18日

日本政府發佈「官報第3683號」,其中第720頁載明「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總稱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州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

8. 1939年4月25日

臺灣總督府「府報3564號」,其中第107頁之告示第154號:「在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依臺灣礦業規則第16條第1號之規定,暫不許可礦業申請。」

9. 1939年5月17日

美國國務卿Cordell Hull回應日本宣告編入新南群島:「日本政府迄今並無可正當地被認為是建立宣有主權基礎之作為(the Japanese Government has heretofore exercised no acts which may properly be regarded as establishing a basis for claim to sovereignty)。」

琉球列島是於1879年3月11日被編入鹿兒島縣,於4月4日被編為沖繩縣,包括福爾摩沙島及澎湖列島之台灣,是於1895年5月8日成為日本之未編入領 土,尖閣諸島是於1896年4月1日被編入沖繩縣八重山郡,北方四島是於1897年11月被編入北海道根室地區,竹島是於1905年2月22日被編入本州 島根縣,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是於1939年4月18日基於地緣,被就近編入臺灣總督府轄內。

從國際法觀點來看,「無主地」必須被「編入或編為」內地國土之一部份,才得以衍生宣有主權之立場。然而,在1939年5月17日之時點,台灣對日本而言是 本質為「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之外地,而新南群島為台灣之一部份,是以新南群島為日本之未編入外地。時任美國國務卿之Cordell Hull依國際法原則稱:「日本政府對新南群島迄今並無可正當地被認為是建立宣有主權基礎之作為。」言下之意是:「日本尚未將台灣編為內地國土以為新南群 島編入日本之法理基礎。」有如提醒日本政府:「如要將新南群島編入日本,就必須先將台灣編入日本,而日本政府迄今尚未有所作為。」

10. 依臺灣總督府於1944年所出版之最後一冊統計書,「臺灣總督府第四十六統計書」,在「土地」方面明確記載:

臺灣全島 = 臺灣本島 + 澎湖島 + 新南群島
臺灣全島的極南及極西都是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
綜合以上文獻記錄,足以確定,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其至1944年已確定是日本之台灣高雄州高雄市一部份。

11. 1945年4月1日

日本政府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於台灣全島,將包括新南群島之台灣正式編入日本而完成內地延長。

12. 1945年4月6日

臺灣總督府「官報第943號」,第25頁公佈1945年4月1日天皇詔書。

13. 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依Article 2(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日本政府是於1939年3月30日,將本質為南沙諸島之「新南群島」正式編入台灣,並於次日3月31日通告美國,1939年4月18日將西沙諸島併為「新 南群島」之一部份,正式編入台灣。包括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則是於1945年4月1日,隨著台灣被編入日本,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 份,為萬國公法所適用。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日本國家對新南群島有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及其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主權權利」。

依文獻之記載, 無論"新南群島"其是依何法令或在何時點被編入台灣高雄州, 地理上之南海諸島主權若確實是如滿洲之歸屬中國, 則日本對其並無處分權. 因此, 由和約Article 2(f)條文內容, 足以推論盟軍承認由"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所組成之"新南群島", 在1951年9月8日和約簽署之時點是歸屬日本.

由1939年5月17日美國國務卿Cordell Hull認為:日本尚未建立宣有新南群島主權基礎,逆轉成1951年9月8日盟軍承認日本對新南群島有處分權,其唯一理由是1945年4月1日台灣從日本之「未編入外地」轉型成「已編入內地」。

在1952年4月28日之時點,美國依和約Article 23(a)為主要佔領權國之身份,在日本依Article 2(f)放棄恢復對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的主權權利後,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基於「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而享有「佔領權(rights of occupation)」。

事實上,新南群島已於1945年4月1日隨台灣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並非國際法所定義之無主地。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日本國家依萬國公法對南海諸 島因尚保有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而有「殘存主權」,美國則是依戰爭法有「法理佔領權」。因此,日本才是主權國,而美國則是佔領國。在日本依和約 Article 2(f)放棄恢復對南海諸島之非天賦可移轉主權權利後,美國對於有關國家在南海諸島之佔領,除了保留「追討權(right to recover)」外,當然也有權將南海諸島比照尖閣諸島歸還予日本。

儘管南海周邊諸國互不甘示弱以宣有南海主權,基於南海諸島地位依國際法是日屬美占之事實,南海地區若不幸被美國國防部長蓋茲言中,因主權爭議而導致如中國 對越南或中國對菲律賓之戰爭,無論戰勝方或戰敗方為何?交戰國間之戰後和平條約條款中若有涉及領土割讓則是荒謬,其將突顯原來南海諸島是台灣全島之部份, 而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對南海諸島尚保有殘存主權之事實。南海問題追根究底將觸及台灣地位,南海諸島之法理主權國日本是基於「主權義務」,而法理佔領國美國則是基於「佔 領義務」不能置身事外。中國要求美國不要介入南海爭端等同要求美國不要遵循國際法理。可以理解,當美國秀才遇到中國大兵,真是有理講不清。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31



參考資料:

美國要求中國出示南中國海主權法律證據

美國國務卿克林頓說,南中國海主權爭端各方都必須遵守國際法,拿出有力的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的主權要求,而不僅僅是依據歷史先例。中方則強調,中國對南中國海提出主權要求的依據是歷史事實。
國務卿克林頓7月23號在印度尼西亞出席東盟地區論壇時,「呼籲各方按通行的國際法規定來澄清對南中國海的主權要求。」她說:「依據國際法,對南中國海領海提出主權要求的唯一依據,應該是根據地貌特徵(land features)提出的合理要求。」

路透社認為,這是對中國宣稱對南中國海的主權要求提出了挑戰,因為中國對南中國海大部分地區都宣稱擁有主權。

克林頓同時重申,美國在南中國海沒有領土要求,對當地主權爭端保持中立,但美國是個海洋國家,和平解決地區爭端符合美國的利益。她呼籲爭端各方保持克制, 避免爭端升級,「這包括避免採取行動,去佔領無人居住的島嶼、島礁、沙洲、珊瑚礁和其它地貌區域,並以建設性方式處理分歧。」

中國顯然對克林頓的說辭不滿。日本共同社援引一位日本官員的說,中國外長楊潔篪23號堅持,中國是以「歷史事實」為依據對南中國海提出主權要求的。他同時否認中國的主權要求妨礙了南中國海的自由航行權利。

*誇大領土要求*

一位美國官員對路透社說,很多國家都誇大對南中國海地區的主權要求,喜歡以歷史先例,而不是依據地貌特徵來讓自身的要求合法化。他說:「事實上,南中國海幾乎所有的領土要求都有誇大的部分」,從而導致了糾紛。他認為,各方應進一步澄清主權要求的準確性,並提供法律依據。

在此之前,克林頓與楊潔篪還就南中國海問題舉行了會談。中國代表團發言人劉偉明(Liu Weiming)對媒體說,會談討論了南中國海問題,中方要求美方不要干涉地區爭端。他說:「中方提出了自己的關切。我們認為,尊重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很重要。我認為美方理解這些議題的敏感性。雙方同意就此進一步對話,增加相互瞭解。」

但美方顯然擔憂,南中國海的爭端會威脅到地區穩定。國務卿克林頓23號在講話中說,「美國擔心南中國近期的事件會威脅到和平穩定,而和平穩定是亞太地區取 得可觀進步的基礎。這些事件威脅到海洋的生命安全,加劇緊張局勢,破壞自由航行權利,並對合法的商業和經濟開發構成威脅。」

轉:人氣可用 -林志昇

人氣可用
Moving Along With Popularity

日本NHK電視台2011年10月29日,在日本時間19:30時至20:43時,(台灣時間16:30至19:43)播放於10月2日在台北所錄製 之"NHKのど自慢 イン台湾(NHK在台灣的唱歌)"特別節目,在日本果然造成轟動,佳評如湧。在三分之一日本人口所聚居包括東京都、茨城縣、栃木縣、群馬縣、埼玉縣、千葉 縣及神奈川縣之所謂「一都六縣」地區,當日電視節目收視率排行高居前五名內。許多日本人因而希望到台灣來旅遊,對台灣的宣傳而言確實是有「大成功」的效 果。

這是「保守親中」的NHK史上第一次。事實上,早在八年前,在台灣就有人發起連署希望NHK能來台灣舉辦「のど自慢」,然而NHK當局都予以反對。這次一 方面,是因今年3月11日日本發生東北關東大震災,來自台灣號稱兩百億日圓之義援金,另一方面,是因NHK會長有異動,於是天時及人和條件具足,讓NHK 得以基於「報恩而不反對」來台灣舉辦本次活動。

儘管NHK經由"NHKのど自慢 イン台湾"打響台灣在日本知名度,讓許多日本人感動而對台灣人有好感。但是,美中不足的是:

1. 台灣日語世代擅長日本演歌之表演者是大有人在,然而,登場表演者竟然只有一位點綴,明顯故意忽視台灣日語世代,企圖遮掩日台關係之原點。

2. 在日本歌曲性質節目選用韓國歌曲表演者,讓許多日本人不以為然,誤導日本人認知日台間並無特別關連,台灣人不只哈日也哈韓,這是節目的錯誤。

3. 指定之表演場所竟是政治意味濃厚之所謂「國父紀念館」,誤導日本人認知台灣人有自己的國父,其實是外國人,因為,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4. 對許多想進場去參與盛會的人是一票難求,不得其門而入。然而,表演會場觀眾席中前段座次之「貴賓席」竟然是空座,誤導日本人認知台灣人對日本是興趣缺缺,這是節目製作單位的嚴重失誤。

懷疑這是NHK當局和中國殖民政權間之政治協議。NHK終究還是秉持一慣之保守立場,戒慎恐懼刻意和台灣保持距離,那麼,就讓台灣民政府年底也赴日本,回敬以「報恩」和「教育」行動,為NHK壯壯膽吧。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31

轉:決勝東京 -林志昇

決勝東京
Goal in Tokyo


台灣民政府將於2011年12月,將「台灣問題」送上國際舞台公開訴求國際支持,台灣民政府就台灣和美國、日本、中華民國、乃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 所可能存在之關係,依照戰爭法法理、萬國公法、自然法等加上慣例法,歷經全方位掃瞄以探究後,定位台灣地位現狀為:法理台灣所有權歸日本天皇,而法理占領 權歸美國總統,於是簡稱「日屬美占」,這將是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之主張以及屬性之正式定位。

台灣民政府已經啟動法理戰爭,步步為營、循序漸進,雖然會經「獨派、統派」以莫須有感情式的無理取鬧,但是在「法理」面前,終將無所遁形,我等同志將萬眾一心,解開「台灣地位迷津」。

1. 前進美國華府
台灣民政府循戰爭法架構內之法理論述推進,已於2010年9月8日前進美國華府,成功開闢第一戰場。

2. 牽美國引日本
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默許下,提醒日本政府台灣已於1945年4月1日,因為「天皇昭書公佈、憲法實施全台」,被編入為萬國公法所適用之日本神聖國土一部份。

3. 前進日本東京
台灣民政府循萬國公法架構內之法理論述,在2011年12月20日前進日本東京,運作開闢第二戰場。

4. 牽日本引美國
台灣民政府在日本默認下,將會敦促美國政府親自占領台灣,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美國總統尼克森1972年2月21日在北京與毛澤東及周恩來會談中提及:「
在世界和平議題上,我認為在此刻,一個強大的中國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中國強大有助於促成這個世界樞紐地區勢力均衡,這是非常迫切需要的。」

時過境遷,東西「冷戰(Cold War)」,因蘇聯於1991年12月25日解體而結束,中國依鄧小平之「改革開放政策」崛起後,一個霸道而不遵循「國際慣例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之強大中國,對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主權權利之「海上領土(maritime territories)」趁虛宣示主權,影響地區勢力均衡而不利世界和平。當今之際,一個「強大的日本」才是真正對世界和平有利。而日本軍力即使世界 一,也必須是在「領土完整」之前提下,才能無後顧之憂。日本領土之能否完整,決定於是否符合美國之國家利益。

杜勒斯於1951年9月5日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之演說中稱:

The Surrender Terms have served their every legitimate purpose. Under them "the authority of the Emperor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rule the Stat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To perpetuate that subjection, which has existed for 6 years, into more years, would be to pervert the occupation into an instrument of imperialism and colonialism. The United States wants none of that, and we know that most of you want none of that.
投降條款已達到其每一項合法目的。在這些條款下,「統治國家之天皇和日本政府當局將服從盟軍最高統帥」,已經服從六年了,服從更多年以至於永久,會讓占領成為帝國主義或殖民主義之手段。美國不想那樣,我們知道你們大多數不想那樣。

1. 就琉球處分而言,杜勒斯是對了。美國確實是「不想那樣(wants none of that)」。美國託管琉球並無永久占領以殖民之意圖。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架構內,琉球是美國所託管之日本國土。美國總統尼克森以日本征服者杜魯門後繼者身份,和日本首相佐藤榮作是經由協商而於 1972年5月15日,將琉球治理權交還日本政府,使琉球成為日本主權下轄內之一般行政區,完成「琉球返還」。琉球住民於是從日本國籍被懸置狀態,恢復為 日本國籍身份。

2.  就台灣處分而言,杜勒斯是錯了。蔣介石元帥所領導之流亡中華民國就是
「想那樣(wants that)」,於是,中國流亡政權促成中國占領當局永久占領日本台灣,建立中國殖民政權。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台灣原本應是台灣住民自治之日本國土。 然而,在和約第23條(a)架構內,卻變成美國委託中國殖民政權代理占領之日本國土。在任之美國總統以日本征服者杜魯門後繼者身份,是有責任先終結中國殖 民政權之代理占領,進而宣佈解除台灣占領,將台灣治理權交還台灣政府,使台灣成為日本主權下自治之特別行政區,完成「台灣返還」。台灣住民於是得以從法理 無國籍狀態恢復為日本國籍身份。

以日治時期台北第一中學校歌中之一段歌詞為例:
我が高砂は大八洲日本の国の南の重き鎮めと立てるかな
吾等之台灣是日本國南方的重鎮啊。

台灣在為日本所領有後, 取代琉球成為日本國南方之重鎮. 由前台北一中校歌歌詞就可推知台灣對日本國防之重要性. 台灣一旦正式淪為中國領土則琉球勢必成為日中爭議. 如此則日中間將是沒完沒了, 除戰爭解決外別無他途. 因此, 台灣民政府百人法理部隊循公義大道上京提醒日本政府"承認"1945年4月1日裕仁天皇所頒布之詔書仍適用於本土台灣人, 就足以防止日本國家安全骨牌式崩盤, 不但符合日本及台灣利益也符合美國利益.

日本國內充斥著人在日本而心向朝鮮祖國之在日朝鮮人,影響日本政治,有如在台灣島內充斥著人在台灣而心向中國祖國之在台中國人,影響台灣政治。有鑑 於此,台灣民政府及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政府應嚴格把關,杜絕中國人勢力影響台灣政治,以免橫生困擾。日本政府對仍處於被占領狀態的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是不 得變更或免除,只是暫時被懸置,有待恢復。儘管如此,台灣民政府在「往返折衝」於美國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際,理所當然主張:「在日本主權下自治架構內穩固的 台灣,將是美日台三方共同之利益。」

大日本帝國憲法於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後,於1891年5月11日,發生滋賀縣大津市警備巡查津田三藏對訪問日本之俄羅斯皇太 子尼古拉刺殺未遂,也是所謂「大津事件」。當時的大審院(即最高法院)院長兒島惟謙是秉持「法治國家必須完全遵守法律,沒有例外」之原則,以「即使會亡國 也要完全遵守法律」之氣魄處理該事件。

將近90年後,日本仍號稱是法治國家,然其部份法官卻「不完全遵守法律」,不但不識昭和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之詔書在國際法上之國際意 義,也無視日本國憲法明文承認,過去是坂本龍馬所恃以對抗西方列強之萬國公法, 反而依美國在韓戰爆發後已不再承認之開羅公報,及本質是客套曖昧政治語言之日中共同聲明,公然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之規定,判定台灣人是因戰後 領土割讓,伴隨之國籍變更,喪失日本國籍,這是違反法律,實在是離譜。

令人感嘆日本法官是在1978年8月12日,日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無涉及領土移轉之日中和平友好條約架構內,預設立場,強詞奪理,以和本土 台灣人撇清關係,可見日本法官素質在戰後已經是一代不如一代。看來,台灣民政府除了參拜靖國神社外,還要呼請兒島惟謙及坂本龍馬的英靈回來,共同加持。

事實上,基於台灣目前仍在被占領狀態下,日本政府即使同意將本土台灣人恢復為日本國籍,本土台灣人其日本國民之權利及義務,也會被懸置,無實質意 義。因此,台灣民政府現階段之重點,並非在日本法院訴訟恢復日本國籍,是依法理訴請日本政府配合台灣民政府,敦促美國軍政府親自占領台灣,實現台灣地位正 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28

轉:答覆問題 -林志昇

答覆問題
Replying to Questions

Three questions:

1) On 8/15/1945, there was this 玉音放送 that the Japanese Emperor personally announced Japan's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how would this affect his Majesty's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n terms of Dulles'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even if Dulles has mistaken Taiwan as a Japanese colony?

杜勒斯於1951年1月29日在東京與日本首相吉田茂第一次會談中直言:
如果是在三年前簽訂和平條約,對日本而言,想必會簽下遠比今日更為不利的條件。而今天,我們並不是以勝者的身份要敗者簽訂和平條約,而是以友邦的身份來思考這份合約。

杜勒斯於1951年2月10日赴日本皇宮謁見裕仁天皇:
Ambassador Dulles said that he hoped the Emperor would lend his support, if necessary, to the proposed treaty, as, in his opinion, it is desirable that the Japanese people as a whole support the treaty which we believed to be fair and reasonable. The Emperor again expressed his concurrence and said he was fully in accord with the concepts mentioned.
杜勒斯大使說:如有必要,他希望天皇會支持這個所提議的條約。他的看法是期望全體日本人民能支持這個,我們相信將是公平且合理的條約。天皇再次表示贊同,並稱他與這個所提及的概念是完全一致。

由以上歷史事實可知:美國是在和日本已「化敵為友」氣氛下,主導對日和約之擬訂。所謂公平(fair),應是指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懲罰是在所難免;所謂 合理(reasonable),應是指懲罰是「死罪可免而活罪難逃」,適度即可。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之所謂放棄條款(renunciatory article
),是只規定日本政府對所指定領土放棄領土權,並無要求日本天皇放棄任何以天皇為最終擁有者(ultimate owner)之領土主權,其中當然包括台灣。

日本天皇和舊金山和平條約事實上並無關連,儼然是局外人:
The Emperor expressed appreci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friendly manner in which the "negotiations"had been carried out between the Dulles Mission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天皇為杜勒斯使節團和日本政府在友善態度中進行「交涉」向美國致謝。
Surrendering to the conqueror, usually but not necessarily, results in a territorial cession to the conqueror. Reviewing the processes during the negotiations for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Mr. Dulles never tried to remove the ownership of Taiwan from the Japanese Emperor, while just deprive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of its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向征服者投降,通常但並非必然,導致領土讓與征服者。回顧在斡旋對日和約之過程中,杜勒斯從未企圖移除日本天皇對台灣之所有權,只剝奪日本政府對台灣之主權權利。

事實上,在杜勒斯為對日和約第2條(放棄條款)及第3條(託管條款)所設計之公式(formula)架構內,凡是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固有領土,都不致被割讓出去。別忘了,無論是杜魯門總統、麥克阿瑟將軍或杜勒斯大使,對日本天皇都是非常友善的。

2) It seems to me that 東條was delegated with the Emperor's "war power", and he took the responsibility himself to spare the Emperor's in stead. This should be the case since 大政奉還after 幕府之治 and Maiji reformation, isn't it?

1868年大政奉還後,於1890年所施行之明治憲法,是當時大日本帝國之根本大法。其結合普魯士及英國模式,而為立憲君主制和絕對君主制之混合政體。理 論上,天皇是國家最高統治者,而由樞密院選出之首相所組成之內閣是其屬下;實際上,天皇是擁有領土處分權之國家元首,然首相是擁有領土治理權之政府首腦。

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3條:天皇得以宣戰、媾和及締約(The Emperor declares war, makes peace, and concludes treaties.),是以宣戰權是歸天皇。然而,東條英機在1941年10月18日以日本軍隊最高指揮官身份,出任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兼內務大臣後,開始 運作所謂「東條獨裁」,以軍事強人態勢支配整個日本,於1941年12月7日下令日本艦隊攻擊珍珠港,於是爆發太平洋戰爭。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Adviser to SCAP (Sebald) Tokyo, February 10, 1951

Subject: Audience with the Japanese Emperor(謁見日本天皇)

Pursuant to arrangements made this morning, Ambassador and Mrs. Dulles, Mrs. Sebald and I proceeded to the Imperial Palace in Tokyo for the purpose of having audience with Emperor Hirohito. ..........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之美國政治顧問席波,所擬之1951年2月10日會談備忘錄中提及:杜勒斯大使夫婦及席波夫婦一行四人,照所作安排,在早上前往位於東京之皇宮謁見裕仁天皇. ..........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conversation, the Emperor said that he was fully aware that Japanese troops had committed many misdeed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hat for this reason the peoples of Asia probably were not friendly to the Japanese. ......... He also said that he was very sorry not to have had the power to prevent Japan from making war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but that under the existing circumstances there was little that he could do.
在交談過程中,天皇說他完全知悉日本軍隊在其他國家所犯罪行,致使亞洲民族或許對日本人不友善。.......他也說,他非常抱歉沒有能力阻止日本向美國開戰, 在當時情況下,他實在是無能為力。

杜勒斯是於1951年2月21日離開日本,在將近兩個月後之4月16日,再度赴東京與日本政府進行第二次交涉。事實上,杜勒斯在兩度赴日本交涉期間,曾三度赴皇宮謁見裕仁天皇,討論美日關係之問題。

早在1945年9月25日,裕仁天皇接受「紐約時報」記者採訪時即已宣稱:是東條英機下令攻擊美國珍珠港,而非他授意。1951年2月10日,裕仁天皇親口向杜勒斯重申他對太平洋戰爭之立場。

鑒於太平洋戰爭是日本第40代首相東條英機所主導發動,裕仁天皇是處於被動角色,在日本投降後,美國當局的政策是保留天皇制。然而,中華民國、蘇聯、澳洲 和菲律賓等同盟國,以及美國國內輿論則是強烈要求懲處天皇,廢除天皇制、最後是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揮關鍵影響力,基於裕仁天皇並不需為太平洋戰 爭負主要責任,免除裕仁天皇戰爭責任,從而確保了日本之天皇制。

3) There has been a system of 君主立憲in Japan since WWII ended and a new Japan Constitution. The Emperor is respected as a symbol of National unity of Japan, yet his Majesty is not excluded from abiding to the new constitution (just like Obama would have to abide to the US Constitution). Does Roger Lin bear a different view in this regard?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於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公佈,於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而於1947年(昭和22年)5月2日廢止。 為日本基於近代「立憲君主」而制定之首部憲法。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期間之日本, 其政體形式為「二元制立憲君主制」,簡稱「二元君主制」。

日本國憲法是於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於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為日本現行憲法。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後之日本,其政體形式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

日本国憲法改正の上諭文:
朕は、日本國民の總意に基いて、新日本建設の礎が、定まるに至つたことを、深くよろこび、樞密顧問の諮詢及び帝國憲法第七十三條による帝國議會の議決を經た帝國憲法の改正を裁可し、ここにこれを公布せしめる。
御名 御璽
昭和二十一年十一月三日
内閣總理大臣兼外務大臣       吉田茂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命兩位具有律師身份之美國軍官所撰寫之日本國憲法,表面上看起來是「民定憲法」,然,實際上是裕仁天皇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 條架構內,運作而裁可之「欽定憲法」。儘管如此,在美國認同日本國會修訂現行日本國憲法前,日本天皇是不能逾越日本憲法所規定之職權。

法律不溯及既往,乃憲法上之基本原則。依此原則,法律僅能於制訂後向未來生效,不得溯及既往對已完結之事實發生規範效力,原則上,亦不容許國家經由立法對於既已完結之事實,重新給予法律評價。其為包括美國及日本等法治國家所適用之原則。

因此,自大日本帝國憲法於明治23年(1890年)11月29日施行後,至日本國憲法於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施行前之期間,在立憲君主政體下包括明治、大正及昭和之日本天皇所頒布詔書及所公布之法律,其未經廢止者,當然仍有效力。

裕仁天皇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前夕之1947年3月31日,依大日本帝國憲法程序所頒布有關1947年4月25日之第23回眾議院議員選舉之詔書是有效力,足證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有關台灣住民參政權之詔書當然也是有效力。

Article 98
1.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nation and no law, ordinance, imperial rescript or their act of government, or part thereof,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shall have legal force or validity.

第九十八條
1.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八條-1中所指之法律、命令及詔敕,是指在1947年5月3日新憲法生效後所發布者。日本天皇如是切實遵守日本國憲法,就應承認日本政府已於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
美國總統如是切實遵守美國憲法,就應依從屬於萬國公法之戰爭法,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親自佔領日本台灣以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答覆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17

轉發:111029台灣民政府 公告

111029台灣民政府 公告

 

網路論壇,是台灣地位法理戰爭的第三戰場,完全無關勝負。台灣民政府藉真假虛實之網路論戰,瓦解中國殖民政權之戒心,將有助於台灣地位正常化之推進。笑罵由人但無妨,凡是真理,是對的,終將獲勝,可預見的結果是: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