殃及池魚
Taiwan being Stigmatized
中華台北(流亡台灣政權)駐美國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2011年11月10日遭美國聯邦調查局以觸犯「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 (Fraud in Foreign Labor Contracting)」,涉嫌違反美國刑法第十八章第一三五一條被逮捕,問題是,美國方面對台灣的認知顯然存在矛盾:
A. 美國媒體記者「認知」台灣是國家,因而稱劉姍姍的身分是:
1. 「台灣」之高階代表(a high ranking representative of Taiwan)。
2. 住在堪薩斯市中,任職其國家領事之「台灣」女士(a Taiwanese woman who leads a consulate for her country in midtown Kansas City)。
B. 美國聯邦檢察官Cynthia Cordes認知「台灣是不被承認為主權國家(Taiwan is not recognized as a sovereign state)」,劉姍姍無法享有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
媒體報導所稱之「台灣」,毫無疑問,是美國政府所據以模糊台灣法理地位之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包含中國成份之「政治台灣」。事實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之「法理台灣」,並不包含中國成份。
美國聯邦檢察官Cynthia Cordes所言甚是,美國政府從未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也因此不可能有「台灣政府」派駐美國之代表。1979年1月1日所發佈之美中建交公報,美國 政府應是和代表「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之」台灣民政府「建立」正式之非官方關係(formal while unofficial relations),而依1979年1月1日生效之「台灣關係法」,美國政府則是和管轄「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 」之台灣治理當局建立「非正式之官方關係(informal while official relations)」。
流亡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稱:「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與美國並無邦交。」這是全然謊話,因為,事實剛好相反。美國雖不承認流亡 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卻將其改名換姓成「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台灣治理當局,簡稱「台灣」,以「非正式之官方」方式繼續維持關係。
結合中國占領當局和中國流亡政府所衍生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扮演雙重角色:
1. 以中國占領當局立場,在美國國防部認可下,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
2. 以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立場,透過美國在台協會和美國國務院建立「非正式之官方」關係,延續美華間傳統邦交。
「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台灣治理當局,所包含之「中國占領當局」成份,只是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在日本台灣被占領領土之治理機關,無涉外交。而台灣治理 當局包含「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成份中,其外交部轄下之北美事務協調會則是曾於1980年10月和美國國務院轄下之美國在台協會簽署「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nd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依該協定第2條(b)之規定,劉姍姍是「必須被提報至美國在台協會且經批准後(must be notified to and accepted by AIT),才得以依第5條(e)享有「在其被授權職務範圍內(within the scope of their authorized functions)」之「職務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並非一般主權國家駐美領事所享有之「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亦即可享有刑事裁判豁免之「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由於中華台北無論是以台灣或中華民國名義都不被美國承認為主權國家,故其駐美人員無法享有主權國家才得以享有之外交豁免權。
美國國務院東亞局發言人派拉迪索(Darragh Paradiso)2011年11月11日表示:「根據在1980年10月所簽訂之『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之地位被視為等同『領事 (Consular officers)』,然其行為只有在被授權之職務範圍內才享有豁免權。」由此可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派駐美國之代表享有與領事官員同等的地位,是可定位 為「官方(official)」,然只能享有「職務性豁免權」,非正式之「外交豁免權」,可定位為「非正式(informal)」 ,證明美國國務院確實是和流亡中華民國維持「非正式之官方關係」,這並非美國國防部和台灣民政府間所應建立的「正式之非官方關係」。
台灣民政府要正確糾正美國媒體,劉姍姍是(Liu, Hsien-Hsien is):
1.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並非台灣政府之代表(a representative of the Government-in-exil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not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2. 女性在台中國人,非台灣女士(a female Chinese on Taiwan, not Taiwanese Woman)
台灣民政府除嚴厲譴責披著台灣人外衣的在台中國人,破壞本土台灣人的國際形象外,致使台灣被殃及池魚,也鄭重提醒美國政府:「劉姍姍是代表『占領 方』之流亡中華民國,非代表『被占領方』之台灣和美國從事邦交。」流亡中華民國為劉姍姍爭取主權國家才享有之外交豁免權,等於是混水摸魚,企圖瞞天過海, 爭取美國承認流亡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
中華台北駐美國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2011年11月10日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並收押在「堪薩斯強森郡(Johnson County, Kansas)」監獄後,堪薩斯市的美國聯邦政府法院即將於11月16日舉行「拘留庭聽證會」。同樣事涉人權,然而令人感慨的是,美國政府自1952年4 月28日起,縱容中國殖民政權將本土台灣人深鎖於政治煉獄將近60年,美國政府未曾要就本土台灣人之國際身份舉行聽證會,其公義何在?
美國國務院和所謂「台灣」方面,進行「非正式之官方」邦交的對口單位,是建構台灣治理當局成份中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外交部,法理上,並不能代表台 灣。美國政府如基於外交豁免權釋放劉姍姍,等同承認流亡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 不但違反「美國之一個中國政策」,也違反「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相對地,美國政府如拒絕基於外交豁免權釋放劉姍姍,等同不承認流亡中華民國 是主權國家。那麼,美國政府沒有立場支持台灣治理當局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內,所舉辦之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台灣民政府奉勸美國政府,再繼續模糊台灣法理地位 只會不斷製造矛盾,自找麻煩。基於美國國家利益,就這樣順勢終結流亡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吧!
作者:林 志昇(武林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1/14
參考資料
外交官在美被捕/《外交部》︰美違反豁免協定
美媒︰台灣主權不被承認
〔記者范正祥、陳慧萍/台北報導〕我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因「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並拘留,美國媒體「堪薩斯城星報」報導,劉姍姍未受相關外交規範保護,是因「台灣不被承認是一個主權國家」。
我外交部昨對此不予評論。外交部說,是否有報導所稱之事,須以美國司法單位的文件記載為據,但此非焦點,重要的是台美在一九八○年已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美方逮捕劉姍姍的行為已嚴重違反雙方的外交豁免協議。
外交部北美司長令狐榮達強調,這是雙方在一九八○年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以來,我外交官在美被不當逮捕的第一例。
外交人士指出,「外交豁免權」指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根據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公約,在有外交關係前提下,締約國外交代表享有「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的豁免權。
最早報導劉姍姍遭美國司法單位逮捕及拘留的「堪薩斯城星報」報導則指出,雖然兩國無正式外交關係,但辦事處地位等同於使館,劉姍姍原本能受到國際相 關外交規範保護,但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陳述逮捕理由時,強調「台灣不被承認是一個主權國家(but Taiwan is not recognized as a sovereign state)」,才會有這次逮捕動作。
外交部強調,簽定協議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在「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享有司法訴訟的功能性豁免。劉姍姍聘僱的菲律賓僕役為辦事處聘僱 ,從事公務業務,薪水也由公務費用支出,均符合協定規範的豁免權限。
外交人員說,外交部史上從未有外館人員遭到逮捕的案例,過去頂多是駐外人員放棄司法豁免權出庭應訊,這次劉姍姍遭FBI逮捕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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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檢:台灣非主權國 劉姍姍無豁免權
【聯合報╱編譯陳世欽/報導】 2011.11.12 03:30 am
我國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中)涉嫌虐傭,遭聯邦調查局逮捕。劉姍姍今年六月底代表我國捐贈五萬美元慰問金,給密州水災災民。
圖/駐堪薩斯台北經文處資料照片
我 駐堪薩斯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被控雇用一名菲律賓女傭,將對方實質隔離而於當地時間十日下午遭聯邦調查局幹員逮捕。檢方指出,劉姍姍據信是歷來 第一位遭到勞動契約詐欺控罪的他國駐美高級官員。負責本案的聯邦檢察官辛西亞‧柯德斯告訴NBC電視新聞,由於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因此劉姍姍無法 享有外交豁免權。當地媒體「堪薩斯星報」報導,英文名字賈桂琳的劉姍姍十日稍後首次接受訊問,法官訊後諭令將她還押,靜候十六日召開的羈押庭。法院並未列 出劉姍姍的辯護律師名單。
檢方在控狀中指出,六十四歲的劉姍姍強迫該名女傭每天長時間勞動,支付的薪資少於她在雇傭合約中承諾的金額;不但扣押女傭的簽證與護照,而且恐嚇對方如不配合要求,不惜將她遞解出境。
聯 調局在控狀中指出:「劉姍姍警告這名女傭,不得擅自離開她位於堪薩斯州里伍德市的住所,而且每周至少必須工作六天,且以監視攝影機監控行動。」控狀又說, 劉姍姍強迫她每天勞動十六至十八個小時,換取每個月四百至四百五十美元的微薄待遇,觸犯「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最重可被判刑五年。
該名女傭去年十一月獲得為劉姍姍幫傭的機會。雙方簽署聘雇合約,經美國駐馬尼拉大使館建檔備查,女傭取得美國簽證,並於今年三月抵達堪薩斯市。
根據雙方簽訂的兩年期合約,這名女傭每周工作四十個小時,月薪一二四○美元,超時工作必須付加班費。今年七月底,女傭在劉姍姍開車陪同下,前往某購物中心購物,巧遇另一名菲國男子。聯調局稱:「女嫞告訴他,她需要協助;她無法脫身。不但未獲得應有的薪資,而且受到虐待。」
今年八月,該男子協助女傭離開劉姍姍的住處,目前受到聯邦政府保護。檢方說,女傭脫逃後,劉姍姍試圖找出她的下落並安排將她遞解出境。證人表示,劉姍姍對這名女傭之前的女傭有過相同的對待。
檢方指出,之前雖曾有外國駐美官員被控虐傭,劉姍姍則是被控以詐欺手段雇用外勞的第一位,違反聯邦法律。檢方又說,得知聯調局可能對她進行調查後,劉姍姍「立刻」著手安排離開美國的相關事宜。檢方說:「劉姍姍的犯行包括恐嚇、詐欺與脅迫。」
媒體打電話向我駐堪薩斯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求證,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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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being Stigmatized
中華台北(流亡台灣政權)駐美國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2011年11月10日遭美國聯邦調查局以觸犯「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 (Fraud in Foreign Labor Contracting)」,涉嫌違反美國刑法第十八章第一三五一條被逮捕,問題是,美國方面對台灣的認知顯然存在矛盾:
A. 美國媒體記者「認知」台灣是國家,因而稱劉姍姍的身分是:
1. 「台灣」之高階代表(a high ranking representative of Taiwan)。
2. 住在堪薩斯市中,任職其國家領事之「台灣」女士(a Taiwanese woman who leads a consulate for her country in midtown Kansas City)。
B. 美國聯邦檢察官Cynthia Cordes認知「台灣是不被承認為主權國家(Taiwan is not recognized as a sovereign state)」,劉姍姍無法享有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
媒體報導所稱之「台灣」,毫無疑問,是美國政府所據以模糊台灣法理地位之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包含中國成份之「政治台灣」。事實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之「法理台灣」,並不包含中國成份。
美國聯邦檢察官Cynthia Cordes所言甚是,美國政府從未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也因此不可能有「台灣政府」派駐美國之代表。1979年1月1日所發佈之美中建交公報,美國 政府應是和代表「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之」台灣民政府「建立」正式之非官方關係(formal while unofficial relations),而依1979年1月1日生效之「台灣關係法」,美國政府則是和管轄「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 」之台灣治理當局建立「非正式之官方關係(informal while official relations)」。
流亡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稱:「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與美國並無邦交。」這是全然謊話,因為,事實剛好相反。美國雖不承認流亡 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卻將其改名換姓成「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台灣治理當局,簡稱「台灣」,以「非正式之官方」方式繼續維持關係。
結合中國占領當局和中國流亡政府所衍生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扮演雙重角色:
1. 以中國占領當局立場,在美國國防部認可下,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
2. 以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立場,透過美國在台協會和美國國務院建立「非正式之官方」關係,延續美華間傳統邦交。
「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台灣治理當局,所包含之「中國占領當局」成份,只是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在日本台灣被占領領土之治理機關,無涉外交。而台灣治理 當局包含「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成份中,其外交部轄下之北美事務協調會則是曾於1980年10月和美國國務院轄下之美國在台協會簽署「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nd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依該協定第2條(b)之規定,劉姍姍是「必須被提報至美國在台協會且經批准後(must be notified to and accepted by AIT),才得以依第5條(e)享有「在其被授權職務範圍內(within the scope of their authorized functions)」之「職務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並非一般主權國家駐美領事所享有之「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亦即可享有刑事裁判豁免之「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由於中華台北無論是以台灣或中華民國名義都不被美國承認為主權國家,故其駐美人員無法享有主權國家才得以享有之外交豁免權。
美國國務院東亞局發言人派拉迪索(Darragh Paradiso)2011年11月11日表示:「根據在1980年10月所簽訂之『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之地位被視為等同『領事 (Consular officers)』,然其行為只有在被授權之職務範圍內才享有豁免權。」由此可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派駐美國之代表享有與領事官員同等的地位,是可定位 為「官方(official)」,然只能享有「職務性豁免權」,非正式之「外交豁免權」,可定位為「非正式(informal)」 ,證明美國國務院確實是和流亡中華民國維持「非正式之官方關係」,這並非美國國防部和台灣民政府間所應建立的「正式之非官方關係」。
台灣民政府要正確糾正美國媒體,劉姍姍是(Liu, Hsien-Hsien is):
1.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並非台灣政府之代表(a representative of the Government-in-exil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not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2. 女性在台中國人,非台灣女士(a female Chinese on Taiwan, not Taiwanese Woman)
台灣民政府除嚴厲譴責披著台灣人外衣的在台中國人,破壞本土台灣人的國際形象外,致使台灣被殃及池魚,也鄭重提醒美國政府:「劉姍姍是代表『占領 方』之流亡中華民國,非代表『被占領方』之台灣和美國從事邦交。」流亡中華民國為劉姍姍爭取主權國家才享有之外交豁免權,等於是混水摸魚,企圖瞞天過海, 爭取美國承認流亡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
中華台北駐美國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2011年11月10日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並收押在「堪薩斯強森郡(Johnson County, Kansas)」監獄後,堪薩斯市的美國聯邦政府法院即將於11月16日舉行「拘留庭聽證會」。同樣事涉人權,然而令人感慨的是,美國政府自1952年4 月28日起,縱容中國殖民政權將本土台灣人深鎖於政治煉獄將近60年,美國政府未曾要就本土台灣人之國際身份舉行聽證會,其公義何在?
美國國務院和所謂「台灣」方面,進行「非正式之官方」邦交的對口單位,是建構台灣治理當局成份中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外交部,法理上,並不能代表台 灣。美國政府如基於外交豁免權釋放劉姍姍,等同承認流亡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 不但違反「美國之一個中國政策」,也違反「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相對地,美國政府如拒絕基於外交豁免權釋放劉姍姍,等同不承認流亡中華民國 是主權國家。那麼,美國政府沒有立場支持台灣治理當局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內,所舉辦之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台灣民政府奉勸美國政府,再繼續模糊台灣法理地位 只會不斷製造矛盾,自找麻煩。基於美國國家利益,就這樣順勢終結流亡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吧!
作者:林 志昇(武林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1/14
參考資料
外交官在美被捕/《外交部》︰美違反豁免協定
美媒︰台灣主權不被承認
〔記者范正祥、陳慧萍/台北報導〕我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因「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並拘留,美國媒體「堪薩斯城星報」報導,劉姍姍未受相關外交規範保護,是因「台灣不被承認是一個主權國家」。
我外交部昨對此不予評論。外交部說,是否有報導所稱之事,須以美國司法單位的文件記載為據,但此非焦點,重要的是台美在一九八○年已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美方逮捕劉姍姍的行為已嚴重違反雙方的外交豁免協議。
外交部北美司長令狐榮達強調,這是雙方在一九八○年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以來,我外交官在美被不當逮捕的第一例。
外交人士指出,「外交豁免權」指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根據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公約,在有外交關係前提下,締約國外交代表享有「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的豁免權。
最早報導劉姍姍遭美國司法單位逮捕及拘留的「堪薩斯城星報」報導則指出,雖然兩國無正式外交關係,但辦事處地位等同於使館,劉姍姍原本能受到國際相 關外交規範保護,但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陳述逮捕理由時,強調「台灣不被承認是一個主權國家(but Taiwan is not recognized as a sovereign state)」,才會有這次逮捕動作。
外交部強調,簽定協議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在「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享有司法訴訟的功能性豁免。劉姍姍聘僱的菲律賓僕役為辦事處聘僱 ,從事公務業務,薪水也由公務費用支出,均符合協定規範的豁免權限。
外交人員說,外交部史上從未有外館人員遭到逮捕的案例,過去頂多是駐外人員放棄司法豁免權出庭應訊,這次劉姍姍遭FBI逮捕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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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檢:台灣非主權國 劉姍姍無豁免權
【聯合報╱編譯陳世欽/報導】 2011.11.12 03:30 am
我國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中)涉嫌虐傭,遭聯邦調查局逮捕。劉姍姍今年六月底代表我國捐贈五萬美元慰問金,給密州水災災民。
圖/駐堪薩斯台北經文處資料照片
我 駐堪薩斯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被控雇用一名菲律賓女傭,將對方實質隔離而於當地時間十日下午遭聯邦調查局幹員逮捕。檢方指出,劉姍姍據信是歷來 第一位遭到勞動契約詐欺控罪的他國駐美高級官員。負責本案的聯邦檢察官辛西亞‧柯德斯告訴NBC電視新聞,由於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因此劉姍姍無法 享有外交豁免權。當地媒體「堪薩斯星報」報導,英文名字賈桂琳的劉姍姍十日稍後首次接受訊問,法官訊後諭令將她還押,靜候十六日召開的羈押庭。法院並未列 出劉姍姍的辯護律師名單。
檢方在控狀中指出,六十四歲的劉姍姍強迫該名女傭每天長時間勞動,支付的薪資少於她在雇傭合約中承諾的金額;不但扣押女傭的簽證與護照,而且恐嚇對方如不配合要求,不惜將她遞解出境。
聯 調局在控狀中指出:「劉姍姍警告這名女傭,不得擅自離開她位於堪薩斯州里伍德市的住所,而且每周至少必須工作六天,且以監視攝影機監控行動。」控狀又說, 劉姍姍強迫她每天勞動十六至十八個小時,換取每個月四百至四百五十美元的微薄待遇,觸犯「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最重可被判刑五年。
該名女傭去年十一月獲得為劉姍姍幫傭的機會。雙方簽署聘雇合約,經美國駐馬尼拉大使館建檔備查,女傭取得美國簽證,並於今年三月抵達堪薩斯市。
根據雙方簽訂的兩年期合約,這名女傭每周工作四十個小時,月薪一二四○美元,超時工作必須付加班費。今年七月底,女傭在劉姍姍開車陪同下,前往某購物中心購物,巧遇另一名菲國男子。聯調局稱:「女嫞告訴他,她需要協助;她無法脫身。不但未獲得應有的薪資,而且受到虐待。」
今年八月,該男子協助女傭離開劉姍姍的住處,目前受到聯邦政府保護。檢方說,女傭脫逃後,劉姍姍試圖找出她的下落並安排將她遞解出境。證人表示,劉姍姍對這名女傭之前的女傭有過相同的對待。
檢方指出,之前雖曾有外國駐美官員被控虐傭,劉姍姍則是被控以詐欺手段雇用外勞的第一位,違反聯邦法律。檢方又說,得知聯調局可能對她進行調查後,劉姍姍「立刻」著手安排離開美國的相關事宜。檢方說:「劉姍姍的犯行包括恐嚇、詐欺與脅迫。」
媒體打電話向我駐堪薩斯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求證,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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