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轉:改變太平洋戰爭的人(1) -林志昇

改變太平洋戰爭的人(1)

佐藤事件
Satou Event

1945年3月16日至3月21日間(太平洋戰爭結束前不久),日本東京所發生之所謂「佐藤事件」,結局雖是殺人滅口之悲劇,然其動機卻是嚴肅到可能改變太平洋戰爭之結果乃至中華民國、日本及台灣命運,有必要將之公佈:

A. 佐藤事件之原委

1945年3月16日,時任親日之汪精衛南京政府考試院副院長繆斌,在中國國民黨軍統局局長戴笠推薦下,受重慶政府蔣介石委派,攜帶無線發報機隻身搭機前往日本東京,化名「佐藤」與日方密談日中單獨媾和事宜。

日本政府3月21日召開最高戰爭指導會議,主題是討論繆斌所帶來方案。具有外交官背景之外相重光葵,當時一心致力與蘇聯議和而持反對立場,具有陸軍大將背景之首相小磯國昭,則是贊成而向裕仁天皇上奏。然而,天皇表示反對。

由於日本政府內部對謀和問題意見並不一致,也懷疑繆斌既是南京政府官員又是重慶政府代表之角色?繆斌終究是未能達成蔣介石所託付任務。而於1945年5月25日,繆斌依重慶方面「停止和平撤兵談判」之電報,結束任務。

戰爭結束後,中國國民黨1946年2月初頒給繆斌8萬元獎金和蔣介石簽署之褒揚令,足見繆斌雖未完成媾和任務,然對國民政府即使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然而,就在不久之後,駐日美軍在戰時日本內閣檔案中,發現日本內閣討論繆斌活動檔案及「繆斌與東久邇宮和平會談記錄」,在東京審判時,日本方面提出辯護資 料「木戶日記」中,也有繆斌工作記錄,於是有關這起被稱為「佐藤事件」之文件立即引起各方面注意,致使麥克阿瑟將軍質疑蔣介石元帥曾瞞著美國,企圖與日本 單獨媾和。1942年1月1日,美英中蘇等二十六國,曾在美國華府簽署共同宣言,聲明合力對軸心國作戰,絕不單獨與敵人媾和。

1946年2月上旬,繆斌被逮捕並押至蘇州(江蘇省高等法院)。1946年3月17日,蔣介石與繆斌之間擔任媒介之戴笠,飛機失事而喪生,繆斌失去 強而有力之見證人以為保護,1946年5月21日被以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之罪名,在蘇州監獄被槍斃,是二戰後第一個被以漢奸罪名處決的中國人。

B. 佐藤事件之重點

繆斌為慎重起見,透過戴笠取得蔣介石「特派繆斌為代表同日本政府協商和談」手令。蔣介石授權繆斌提出中國與日本單獨媾和的條件是:「日本從中國全面撤軍,解散南京政府及取消滿洲國國號,中國即可與日本單獨簽署和平條約。」

繆斌所接受的內部命令是:「中日媾和交涉的最後限期是1945年3月底以前,而中日媾和基本上是要以美日構和為前提。」繆斌帶來了據稱是得到蔣介石同意的「中日全面媾和實行方案」,其核心是停戰、撤軍及取消汪精衛政權。具體內容為:

1. 滿洲問題單獨協商;
2. 日本從中國全面撤兵;
3. 取消南京政府,設置留守政府,重慶政府3個月內遷都南京;
4. 留守政府由重慶方面的重要人物組織;
5. 南京政府的要人在東京由日本政府收容;
6. 日本與美英兩國媾和。

與1943年12月1日所發佈開羅公報之內容對照下:1945年3月16日繆斌代表蔣介石所提出與日本單獨媾和之條件,是有涉及「收復滿 洲」而並無比照開羅公報提及「福爾摩沙及澎湖將歸還中華民國」,可見蔣介石根本的認知是台灣歸屬日本,中華民國其實所在意的是收復「中國滿洲」,並無打算 取得「日本台灣」,稱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之固有領土完全不是事實。

C. 左藤事件之聯想

1946年1月25日中華民國大法官院解字第3078號解釋:「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 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置漢奸條例之規定。」

本土台灣人在1945年10月25日之前,法理上確定是日本國民而非中華民國國民,故不適用中華民國之「懲治漢奸條例」。1945年10月25日之後,原為日本國民之本土台灣人,被迫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可能法源有二:

1. 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46年1月12日回應台灣行政長官陳儀請求,恢復台灣人民中國國籍所發佈之「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查臺灣人民原係我國國 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請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除命令外,合行另仰知照。」此令公佈 後,美英兩國立刻發布白皮書反對並不承認。單就此可能法源,被占領領土人民在戰爭法架構內,需順從依占領義務保護被占領領土人民其生命和財產之占領當局以 行暫時效忠,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基於占領不移轉主權,被占領領土人民並非向占領當局行最終效忠。因此,占領國將被占領領土人民集體歸化為占領國國籍以變更 最終效忠是非法。

2. 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將被視為包括(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 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1945年10月25日之前,台灣住民之日本國籍身份,事實上並非依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46年1月12日發佈之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是依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被權宜改成「視為」中華民國籍。

就此可能法源,日華台北和約並無涉及被占領領土之異動,該國籍條款一方面違反國際法「國籍變更應基於自願及意願」原則,另一方面,違反萬國公法「國家義務(主權義務)天賦不得變更或免除」原則,故其為非法而無效。

1945年10月25日台灣占領開始,乃至台灣地位達最終狀態前,為被占領方之本土台灣人得順從合法占領當局,然其並非本土台灣人應行最終效忠之政 府。本土台灣人自1952年8月5日至今,既喪失原有之日本國籍,也非正式之中華民國籍而無最終效忠,法理上既無國籍也就不成立所謂叛國。

淪於政治煉獄之本土台灣人,循國際法理致力恢復其原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之日本國籍,是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1及第 15條-2之規定,有正當性,完全無涉中華民國。因此,本土台灣人只是權宜被視為而非正式之中華民國國民,是以中華民國懲置漢奸條例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法 理上是處於無國籍狀態之本土台灣人。

本土台灣人1945年10月25日之後,至今在法理上並非「正式(formal)」之中華民國國民,是以無被定位為中國人所謂「漢奸」之正 當性。基於台灣民政府是戰爭法架構內,本質為被占領地民事之權宜治理機關,是由中國占領當局之「敵國人民」所組成,是以並無資格被認定為背叛中國之漢奸。

D. 佐藤事件之反思

繆斌如與日本謀和成功:

1. 則蔣介石所領導之國民政府無需流亡日本台灣,中華民國至今仍屹立於國際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不會存在。
2. 日軍退出中國戰場後,將能挾更充足之軍力,提早和盟軍簽署對日本較有利之和平條約,則日本無需遭受美國兩次原子彈攻擊。
3. 中華民國確實違反美英中蘇等二十六國1942年1月1日在美國華府所簽署,聲明合力對軸心國作戰絕不單獨與敵人媾和共同宣言,是以美英兩國無需遵循1943年12月1日發佈之開羅公報中:「台灣將歸還中華民國」之協議。
4. 台灣是由美軍親自占領。在萬國公法拘束下,應是比照琉球處分早已回歸日本主權,現今也就不存在台灣地位問題。

盟軍蔣介石元帥確實曾計劃違反同盟國間不得單獨與日本媾和之約定,基於國民政府之利益考量而「殺繆斌滅口」。事實上,繆斌完全無背叛中國, 卻被中國人稱為「漢奸」,實在是冤枉。設使繆斌能圓滿達成任務,將徹底改變中華民國、日本和台灣命運。中華民國至今仍是國際社會所承認之合法中國,而繆斌 則成為中國人之民族英雄。對繆斌而言,謀和成功成為英雄或謀和失敗淪為漢奸,是繫於裕仁天皇之一念。

繆斌在蔣介石明令褒揚後卻被以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罪名處決,足以證明蔣介石於1945月3月間,確實曾企圖違背包括美英中蘇等同盟國於 1942年1月1日,所達成絕不單獨與日本媾和之協議,基於心虛,為消滅證據而殺繆斌滅口。而如此分明是粗糙的手法,竟然能瞞過麥克阿瑟將軍而不被追究, 除了是爾虞我詐,應付國際間波譎雲詭之政治妥協外,不做他想。

所謂「佐藤事件」,其緣起是蔣介石擔心美英蘇三國出賣中國利益以對日媾和,為國民政府利益,企圖背叛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而單獨與日本媾和, 繆斌是觀望投機,背叛汪精衛南京政府而代表蔣介石重慶政府赴日本謀和,蔣介石則為消滅對國民政府不利的證據,背叛繆斌,殺其人以滅其口。縱觀整個事件經緯 不外乎「背叛(betryal)」,時任日軍參謀總長之梅津美治郎會認為「中國人講的話怎能當一回事」,不是沒有道理。追根究底,中國人是沒有信用的民族 形象,致使繆斌之媾和任務被懷疑而碰壁,以至鎩羽而歸。

E. 佐藤事件之殷鑑

對這個差點改變中華民國、日本和台灣命運的繆斌。中國方面是冠之以漢奸,台灣方面是鮮有人知,日本方面,1950年裕仁天皇之弟東久彌宮在 東京主持了繆斌的追悼會;1991年,在東京稻荷神社為繆斌立「顯彰碑」,封繆斌為「和平神」。日本人認為應該感念繆斌冒險到日本謀求和平的行動,繆斌最 終是因此而死,故立碑表示紀念,及至2010年12月間,日本方面仍在紀念這位「蔣介石之和平工作之密使」。繆斌如是日本國民早就被奉祀於靖國神社,其既 是中華民國利益考量下之犧牲者,中華民國政府道義上應將其奉祀於該國之忠烈祠才合理,至少應平反其漢奸罪名。

1945年3月16日,繆斌挾蔣介石其違背同盟國共同宣言之密令,偷偷摸摸前往東京,謀求日中兩國私下媾和並無正當性,將於2011年12 月20日,台灣民政府挾美日兩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光明正大前往東京,謀求台灣地位正常化則是完全有正當性。兩案時空背景雖不同,然巧合的是皆可能同 時影響日本和台灣。

1945年3月16日,繆斌為救中華民國,連帶或許也能救日本而前進東京,2011年8月15日,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參拜靖國神社場 合,向媒體記者稱是「為救國而來(国を救ってくれ)」,意味日本國民精神趨於軟弱有待拯救。2011年12月20日,台灣民政府為救台灣,連帶或許也能救 日本而前進東京。日本曾犯「以人廢言」之過失,真是早知如此,應該悔不當初。日本有關人士至今仍在紀念繆斌,然不應僅侷限在緬懷英烈,重要的是應記取「佐 藤事件」之教訓,前事不忘是後事之師。能影響日本和台灣命運的,到頭來還是回歸日本天皇之「一念」。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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