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轉存:20110930最終地位-林志昇

最終地位
Ultimate Status

台灣國際地位探討真是考倒一堆師傅、學者和博士與教授,其實,如果不用國際法的自然法、萬國公法、戰爭法來引經據典,根本不可能解釋台灣問題。再加上一九 八五年的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一九四五年的坡次坦宣言、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的日本天皇投降宣告、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投降 書和麥克阿瑟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台北條約、八月五 日生效,除了這些條約以外,還要加上「佔領不移轉主權、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真是令人霧裡看花,迷迷糊糊。

「台灣地位未定論」只有在探討台灣最終地位的過程中,才能明瞭其中意義,才能窺伺其真義,滿足外界的所有疑慮,首先從台灣領土所有人日本天皇說起:

1944年12月底,日本政府決定設置「朝鮮及台灣住民政治待遇調查會」,以內閣總理大臣小磯國昭為會長,小磯會長在致詞時稱:「日本統治朝鮮及台灣,和 歐美所謂殖民地統治之觀念,有所不同,日本是以內外地實質一體為目標。」於是,日本政府在1945年1月至3月進行調查,審議並賦予台灣與朝鮮參政權。

太平洋戰爭末期,日本政府在面臨戰局緊迫而戰力吃緊情勢下,日本陸軍方面認為,「戰局一天比一天緊張,早日解決本案,對於戰力是有很大的幫助。」朝鮮總督 於1945年2月8日發秘密電報予內務大臣稱:「殷切盼望調查會結束後,接下來,可決定本會議之參政問題。」台灣總督則於1945年2月19日發電報予內 務大臣稱:「現在的戰局對照台灣地位,成為收攬民心和維持治安上最大的障礙,呈上特別憂慮的請願。」

上述歷史事實可得知,無論是日本軍方、朝鮮總督或台灣總督,都期待日本政府能賦予殖民地住民參政權,以使徵兵合法,迅速提升日軍戰力。

小磯內閣在第86回帝國會議會期結束前,於1945年3月17日提出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中改正法律(法律第34號),進行審議賦予參政權,貴族院/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中改正法律案特別委員會,是於1945日3月25日採決提案,於1945年4月1日公布。

法律第三十四號:

朕樞密顧問ノ諮詢ヲ經テ帝國議會ノ協贊ヲ經タル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中改正法律ヲ裁可シ茲ニ之ヲ公布セシム 裕仁

昭和二十年四月一日

內閣總理大臣 小磯國昭

裕仁天皇經諮詢樞密顧問並經帝國議會協贊,裁可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中改正法律(法律第34號),於1945年4月1日公布。
有關審議結果是:

1. 眾議院方面
繳納直接國稅15円以上者,得享有眾議員選舉權,眾議院議員分配朝鮮23名而台灣5名。

2. 貴族院方面
貴族院議員是由總督推薦,分配朝鮮7名而台灣3名。

朝鮮及ヒ台灣住民ノ國政參與ニ關スル詔書(昭和20年4月1日)
朕惟フニ朝鮮及台灣ハ我カ統治ノ下既ニ年アリ教化日ニ洽ク習俗同化ノ實ヲ舉ケ今次征戰ノ遂行ニ寄與スル所亦尠シトセス朕深ク之ヲ欣フ
朕ハ茲ニ特ニ命シテ朝鮮及台灣住民ノ為ニ帝國議會ノ議員タルノ途ヲ拓キ廣ク眾庶ヲシテ國政ニ參與セシム爾臣民其レ克ク朕カ意ヲ體シ諧和一致全力ヲ舉ケテ皇猶ヲ翼贊スヘシ 裕仁

(天皇 御璽)
昭和二十年四月一日

內閣總理大臣 小磯國昭

1945年4月1日頒布天皇詔書(Imperial Rescript)給台灣人民

裕仁天皇感念朝鮮及台灣兩地人民為日本征戰效命,於美軍發動沖澠戰役之L-Day(登陸)當天,亦即1945年4月1日,特別頒布詔書賦予代表朝鮮及台灣 住民之議員,進入帝國議會參與國政之參政權,在大日本帝國體制下,日本天皇頒布詔書其法律效力是高於一般法令,日本政府必須遵照執行。因此,就天皇體制而 言,詔書只有「是否仍適用」?無「是否有時效」問題。天皇詔書只有天皇另立詔書,才可能廢棄。自明治開朝以來至今,日本天皇頒布詔書中,唯獨該參政權賦予 詔書尚未實現。日本國憲法(和平憲法)第98條-1之架構內,日本天皇實際上也不能頒布詔書,廢棄該詔書。

日本國憲法(1947年5月3日施行)

第九十八條
1. この憲法は、國の最高法規であつて、その條規に反する法律、命令、詔勅及び國務に關するその他の行爲の全部又は一部は、その效力を有しない。
Article 98
1.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nation and no law, ordinance, imperial rescript or their act of government, or part thereof,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shall have legal force or validity.
第九十八條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裕仁天皇是感念朝鮮及台灣兩地人民為日本征戰效命,特別頒布詔書,賦予代表朝鮮及台灣住民之議員進入帝國議會,參與國政之參政權。

就朝鮮而言,原先供奉於東京靖國神社之朝鮮裔日本兵靈位,已因南北朝鮮各自獨立而全數移回。由於南北朝鮮之最終地位(ultimate status)已確定,是聯合國所承認主權獨立國家,裕仁天皇在1945年4月1日所頒布之詔書中,所提及之朝鮮住民已不再是日本國民,無參與日本國政立 場,故該詔書已不適用於朝鮮住民。

可是,就台灣而言,裕仁天皇詔書中所賦予台灣住民之參政權,至今依照日本法律應仍適用,其理由如下:

1. 台灣尚未達最終地位,國際社會並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

2. 日本政府於1979年9月29日廢除日華台北和約後,已無立場繼續視詔書中之台灣住民為中華民國國民。美國高等法院也認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

3. 台灣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應是日本「自治之國土一部份。」

4. 在「日本國土內自治」之架構內,日本政府因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放棄對台灣行使主權權利,不得治理台灣,基本上,和台灣住民參與日本國政是毫無矛盾或衝突。日本政府被同盟國剝奪台灣管轄權,並不意味日本政府就 可順勢取消台灣住民之參政權。台灣住民參政權是日本天皇所賦予,日本政府並無立場予以取消。

5. 裕仁天皇詔書直到今天應仍適用於台灣住民,這是法理上的約束,然而,台灣住民之參政權在台灣最終地位確定前,因台灣仍處於被佔領(occupied)狀態、被懸置(suspended),以致於尚待實現(to be realized)。

6. 台灣住民能依裕仁天皇詔書享有參政權,是台灣先民流血流汗,甚至犧牲生命所換來的結果。至今仍供奉於靖國神社之3萬9千100名本土台灣人,在太平洋戰爭 期間陣亡之台灣裔日本兵英靈,是為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之詔書仍適用於台灣住民背書。日本政府至今仍將台灣裔日本兵英靈供奉於靖國神社,就 必須承認該詔書至今對台灣住民仍有效力。原來台灣地位的關鍵就在靖國神社中,而台灣人英靈就是這樣默默地在保衛台灣,是以台灣民政府參拜供奉於靖國神社內 之台灣人英靈不但是正當,且必要。

1950年11月14日美國駐聯合國大會代表團第39次會議記錄中,提及杜勒斯個人心目中有幾個處理台灣的目標:

First, we should effectively neutralize the island.
第一:美國應有效地將福爾摩沙島中立化。

Second, we should consider the development of some measure of local autonomy for the people of Formosa, who had always been in a constant state of unrest and oppression, no matter who rules Formosa. 第二:無論誰來治理福爾摩沙,美國應考慮為經常處於不安及壓迫狀態下之福爾摩沙人,發展某些程度之地方自治。

In the third place, there should not be any abrupt change in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Formosa and Japan, where there were two highly complementary economies. 第三:福爾摩沙和日本是高度互補之經濟體,不應驟然改變相互之貿易關係。

Those three things, he believed, the commission would have to take into account. 就這三件事,杜勒斯相信委員會應會列入考量。

1951年4月12日杜勒斯助理John M. Allison會談備忘錄提及:

Mr. Dulles then reviewed at some length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 position with regard to Formosa and the undesirability of turning over to a Communist regime the island and people of Formosa without some attempt being made to determine the desires of the people of that island. 杜勒斯於是相當詳細地回顧美國對於福爾摩沙及不情願將該島交給一個共產政權之概括立場,還有福爾摩沙人一點都沒有要決定該島人民願景之企圖。

Mr. Dulles also referred to the possibility that it might be desirable in some manner to provide that any possible future disposition of Formosa might recognize 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autonomy and might impose certai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respecting the maintenance of neutrality by the island and the continuance of the present mutual and profitable trade relations with Japan. 杜勒斯也提及或許宜採取某種做法,以在任何可能未來之福爾摩沙處分,承認「相當程度自治」之可能性,也或許會對該島強制某些國際義務,保持中立並和日本持 續目前互利之貿易關係。

1951年9月8日簽署之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歷史事實告訴後代本土台灣人民,杜勒斯在1950年11月14日基於台灣應中立、台灣應自治及日台應互補三原則,構想理想的台灣處分,5個月後的1951 年4月12日, 杜勒斯仍然沒有改初衷,再度重申此構想,再經5個月後,1951年9月8日,原本是杜勒斯個人心目中「台灣應自治」的構想,終於成為包括日本國及同盟國 (蘇聯、印度、中國除外)之共識,明載於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

在萬國公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架構內,台灣原本地位就是日本國土內之自治區。一方面,以國土一部份成為聯邦國之成員,國際上並無先例,意味是不符合國際法,另一方面,美國政府 無需費心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可以比照琉球返還模式,安排台灣編入日本行政體系,以為最終地位。只要依戰爭法程序,終結中國殖民政權之代理佔領,進而終止 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最後由美國總統正式宣佈日本台灣佔領結束,台灣民政府是有可能轉型成對本土台灣人最有利的「日本國土內自治」之台灣政府。

因此,基於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之詔書,至今仍然適用於台灣住民,而杜勒斯於1950年11月14日所提出:「考慮為福爾摩沙人發展地方自 治(develop local autonomy),及於1951年4月12日所提出承認福爾摩沙自治(recognize Formosa autonomy)之構想。」綜合起來,可推得台灣未來地位是:「台灣之於日本是有如香港之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在「日本國土內自治」架構內,台灣依地 方自治原則,可成立自治議會,亦可選派參議員及眾議員參與日本國會,完全符合杜勒斯就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所設計之公式。

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之啟動:

1. 2008年2月2日
生活在政治煉獄中之本土台灣人,在戰爭法架構內,依萬國公法及自然法之天賦自衛權,宣佈成立台灣民政府,並向國際間一百九十四個國家佈達。

2. 2010年6月29日
在美國政府支持下,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政權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對中國國共政權而言,兩造所簽署有關經濟合作之積極性「互利協定」 已足以有效、確定,正式終止國共雙方間敵對狀態,於是國共因完成和解,內戰結束,如有另外簽署有關終止內戰之消極性「和平協定」,其實是多此一舉。中國內 戰結束後,流亡在日本台灣之中國人,隨即喪失繼續流亡之正當性。

韓戰期間所謂「台灣中立」,原意是要蔣介石元帥保持中立,以免台灣被捲入韓戰,等同制止中國國共政權藉參與韓戰,將台灣捲入國共內戰,中國國共兩黨完成和 解後,本土台灣人已不再需要被強迫捲入中國內戰。因此,國共和解結束中國內戰,符合杜勒斯心目中所構想之「台灣中立」。

3. 2010年7月4日
台灣民政府在美國協助下,在美國首府Washington D.C.使館區設立辦事處。

4. 2010年9月8日
台灣民政府在美國Washington D.C.四季飯店舉辦成立酒會時,美國國務院、國防部、中央情報局、司法部和國安局都派員參加,獲得美方正式承認。

5. 2011年6月30日
美國要求中華民國軍隊去除國徽,完成所謂之「低視度塗裝」,去除軍備上之中華民國標幟,形同已經結束且不承認中華民國之軍事佔領日本台灣,即將恢復美國軍事政府自己佔領。

6. 2011年9月22日
日本交流協會與中國殖民政權體制內之亞東關係協會簽署日台投資協定(arrangement),強化日台間之經貿關係,全名為「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協議」。

第二條

(2) 「投資人」係指下列試圖、正在進行或已於他方領域內投資之一方自
然人或事業:

(a)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方面,係指:
(i) 擁有日本國籍之自然人。

(b) 亞東關係協會方面,係指:
(i) 具臺灣公民身分之自然人。

(4) 「領域」係指:

(a)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方面,為日本;

(b) 亞東關係協會方面,為臺灣;

第三條(國民待遇條款)
1. 任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在他方領域內之相關投資活動,應受到不低於
他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在同類情況下所受到之待遇。

第四條(最惠方待遇條款)
1. 任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在他方領域內之相關投資活動,應受到不低於任何其他國家或區域之投資人及其投資在同類情況下所受到之待遇。

在此協定架構內,未來臺灣方面之臺灣公民和日本方面之日本國民,互在他方領域內從事投資活動,可享有「國民待遇及最惠方待遇」。日本政府應是在ECFA實 施後,有意強化和台灣之經貿關係。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東北關東大地震後,日本原料商品供應鏈斷裂,令日本產業界意識到台灣應是日本「異地備援」 之最佳場所,促使日台投資協定加速簽署。因此,簽署日台投資協定是符合杜勒斯心目中所構想之「日台互補」。

本質是有關日本國民在臺灣和臺灣公民在日本,從事投資之日台投資協定,其中最大的爭議是所謂「臺灣公民」如何定義?基於中華民國不是台灣而台灣也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法令並無定義「臺灣公民」之正當性,是以中華民國體制內只有「中華民國國民」,並無所謂「臺灣公民」。

只有在台灣民政府體制內,依「台灣公民權利法案」才有定義「臺灣公民」之正當性。因此,2011年9月22日,日本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所簽署之日台投 資協定,如將日本交流協會頭銜換成日本政府,而將亞東關係協會頭銜換成台灣政府,其內容簡直可說是為台灣政府量身打造,是為日後台灣政府體制內之「臺灣公 民」所適用,日本政府讓臺灣公民在日本投資,和台灣政府讓日本國民在台灣投資,享有「國民待遇」是完全合法,有正當性。

二戰期間,任職於臺灣總督府之台灣問題專家井出季和太,於1950年所出版之著書「講和會議台灣歸趨」中,主張台灣的歸屬「以美國的軍事基地為條件」,以 聯合國的委任統治為名義,移交給日本的民政管理,是最合理的措施。此構想,類似義屬索馬利亞被宗主國義大利依1947年2月10日所簽訂之「對義和約」放 棄後,在聯合國以讓索馬利亞在10年內,達成獨立為條件之委任下,得以重回義大利治理之模式。

有關台灣地位正常化之構想:

一方面,美國可考慮以讓台灣在10年內達成「日本國土內自治」為條件,委任日本政府治理,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應依「國土內自治」之方針,盡力提供本土台灣人政治教育(political education)及政治訓練(political training
),使能實現台灣自治(self-government)。

內閣總理大臣簡稱總理大臣、總理、通稱首相,是日本內閣的最高首長,也是日本實際的政府首腦,領導各行政機關運作。產生方式為國會議員之中擇一提名,經國 會議決指名,再形式上由天皇任命。台灣特區總理大臣可比照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由台灣議會議決指名,再由日本天皇親任。基於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架構內,特區總理大臣並不受內閣總理大臣監督,地位比照內閣總理大臣。

有鑑於杜勒斯心目中三個處理台灣構想中之「台灣中立」及「日台互補」均已落實,美國下一步,必將安排實現日本國土內之「台灣自治」。問題是,本土台灣人必 須有所「主張」,不能再如杜勒斯所稱:「福爾摩沙人一點都沒有要決定該島人民願景之企圖。」務必在萬國公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提出願景,否則,反 會沉淪於更深層之政治煉獄,以致前功盡棄。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9//30


參考資料1 :


日本與美國對台灣的秘密檔案(6)

美國設計台灣最終地位「日屬美占」

一九四五年三月九日,日本東京都受到美軍不顧國際法約束,從馬里亞納空軍基地出動B-29轟炸機群,以燒夷彈全面轟炸木頭為主的日本民間木造房屋,讓東條 英機內閣受到空前壓力,隨後,於八月六日、九日在廣島和長崎投擲史上最具毀滅性原子彈兩顆,至少造成四十萬人傷亡,四月一日,亞洲史上規模最龎大的兩棲登 陸作戰,發生在台灣鄰近的琉球群島,「玉啐」的結果震撼台灣人心,台灣人開始惶惶不可終日,同日(四月一日),日本政府按照國際法宣佈將台灣人編入「內政 延伸」後之「憲法實施」,這是台灣人自一八九五年,大清割讓台灣島給日本後,經過日本政府依照國際法「建構台灣」,首先是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華盛頓裁軍 協定」,國際社會承認台灣是日本領土(協定第十九條),繼而,一九三七年日本政府同意「台灣人更改姓名」、「服兵役」、「參政」等措施,本土台灣人變成不 折不扣的與日本本土人士同等地位之日本人,自此,國際法上,台灣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一部份,台灣人自此與日本人相同命運,是命運共同體。美日太平洋戰 爭,日本物質缺乏、戰線太長、雖然將中國擊敗,仍然落入無可回天境界,終於,八月十五日,日本天皇玉音廣播:「願意遵照波次坦宣言,日本無條件投降。」結 束了從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開始的美日太平洋戰爭。

從艾森豪總統擔任國務卿的杜勒斯,是真正影響而且設計台灣國際地位的唯一人士,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書寫人,是台灣歷史上不可缺少的人。John Foster Dulles (February 25, 1888 – May 24, 1959) served as U.S. Secretary of State under President Dwight D. Eisenhower from 1953 to 1959.將杜勒斯國務卿對台灣未來地位之遠景談話,作重要且摘要記錄如下:
Minutes of the 39th Meet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age. SECRET NEW YORK. November 14, 1950
「Senator Lodge remarked that it was still not clear to him just exactly what we would like to have happen to Formosa. Mr. Dulles said he could provide on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but he was not sure that his answer would have the “weight of authority”. He thought there was no agreed solution at the moment which could be said to be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He personally had in mind several objectives for our action in Formosa. First, We should effectively neutralize the island; Second, We should consider the development of some measure of local automatic for the people of Formosa, who had always been in a constant states of unrest and oppression, no matter who rules Formosa. In the third place, there should not be any abrupt change in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Formosa and Japan, where there were too highly complementary economies. Those three things, he believed, the commission would have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actual framework if the final solution would, of course, depend on the evolution of condition through out Asia, What happened in China would be important. Possibly a temporary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might be the right solution for Formosa. So far as he knew, there was no firm United States policy.˙˙˙ 」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四日,美國參加聯合國大會代表團,第三十九次會議紀錄提到:「參議員Lodge發言稱:他仍然搞不清楚美國究竟會如何處理台灣問題。國 務卿Dulles稱:對此問題,會提供一個解答;然而,他(Dulles)並不確定當局(杜魯門總統)能否接受,他(Dulles)認為目前並無具有共識 之方案可以稱為是美國的政策,他個人(Dulles)在心目中有一些處理台灣之目標。第一、美國應該實際上將台灣中立化。第二、無論誰治理台灣,美國應該 考慮讓經常處於不安及壓迫狀態之台灣人,發展某些程度之地方自治。第三、日本和台灣是高度互補之經濟體,不應驟然改變相互之經貿關係。他(Dulles) 認為委員會應該會將之列入考量,而最終解決之實際架構,是會依照整個亞洲局勢而定。在中國發生之事對此問題(台灣問題)是具有重要性的,但是對台灣而言, 由聯合國暫時託管或許會是正確的解答。根據杜勒斯所知,目前美國並沒有政策˙˙˙」
「If we wrote our own resolution, Mr. Dulles would prefer to spell out more clearly the interests of the Formosa people, but we simply could not do get the British to go along. They would not cosponsor a resolution which appeared to suggest that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people of Formosa a should take priority over the Cairo Declaration.」
「如果是由我方自行書寫決議文,杜勒斯會更明白寫出本土台灣人民之利益。然而,我方就是不可能這樣做,因為,開羅宣言已經協議過,我方不可能與英國各走各的路,英國不會支持一個似乎暗示,本土台灣人走獨立比較優先的路。」
「Mr. Dulles referred parenthetically to the fact that the Italian colonies, which were a far less complicated problem, had taken a great deal more time, considering not only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ir fate was under consideration in the Council of Foreign Ministers, but also the time over two years consumed in the United States.」
「杜勒斯提了另一個事實,義大利殖民地問題遠不如台灣問題複雜,就已經需要花很多時間去考慮,除了有外交級部長會議以外,斟酌其命運期間外還得在聯合國耗兩年以上。」
這個會議紀錄告訴本土台灣人,縱然開羅宣言沒有簽字,事實上是有效的,對美英兩國是有拘束力和認知的文件,雖然每英兩國對台灣處理意見相反存在矛盾,政治上,逼迫杜勒斯要思考對台灣的處理要謹慎。

杜勒斯繼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四日提出個人心目中「發展台灣自治」構想後,再隔五個月,於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二日(對日條約簽署前五個月),又再度更進一步提 出「承認台灣自治」的構想。台灣法理上如是日本自治區,則自然履行和「中國國民黨跟共產黨保持中立」,以及和「日本持續互利貿易關係」之「國際義務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杜勒斯早在六十年前,就已經替台灣國際地位指點迷津,可惜,本土台灣人看不懂其意思。實際上,當杜勒斯費心替台灣人安排出路 時,台灣人正在台灣受蔣介石集團的白色恐怖威脅與壓迫中,毫無機會向國際社會表達任何有關本土台灣人之遠景(願景)心聲。然而時過境遷,現在本土台灣人有 向美國和日本主張「台灣自治」之正當性。
「Senator Lodge inquired whether the United Kingdom, India and Pakistan had expressed their views on Formosa, Mr. Dulles said that India believe that Formosa should be prompt, returned to the communist regime, the United Kingdom said the same thing, but he believed it had its tongue in its cheek.˙˙˙˙. He did not know Pakistan’s position. Senator Lodge observed that the India and British views ran directly counter to those of the United States.」
「參議員Lodge質問英國、印度以及巴基斯坦,是否有表達對台灣之看法。杜勒斯稱:印度認為台灣應立即歸還共產中國,英國也如是表示。然而,杜勒斯認為 這是隨意開玩笑之說法,˙˙˙˙杜勒斯並不知道巴基斯坦之立場。參議員Lodge注意到印度和英國,與美國看法幾乎是背道而馳。」
印度和中國後來在一九六三年發生邊界領土糾紛,雙方都依萬國公法行使「主權義務」,而發生戰爭,兩國都知道要履行萬國公法架構內之主權義務,卻不知道也應 該對日本台灣尊重,日本尙保有天賦不可轉移之台灣主權義務,卻要求日本需割讓台灣給中國,這是違背萬國公法原則的「非法主張」。
Minutes of the 40th Meet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age. SECRET NEW YORK. November 15, 1950
「Mr. Dulles referred the various remarks expressing concern at the reference to the Cairo Declaration in the resolution.˙˙˙. As regards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people, the present language was inserted in an effort to meet the same concern that we were not giving the problem a new deal and were not implying that an independence states of Formosa. Should be created , to be alienated permanently from China. Mr. Dulles said that if there were a choice today, he would feel an independence trustee ship for Formosa was the best solution, but at this stage we could not commit ourselves definitely to that solution. He thought that this resolution would be interpreted in some quarters as an attempt to restore Formosa to the Communist Chinese.」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美國參加聯合國大會代表團第四十次會議紀錄提到:「杜勒斯提及開羅宣言在決議文討論時的各種關心說法。˙˙˙關於台灣獨立,目前 所寫入之措詞將盡量不製造新聞問題,也不暗示應該創造一個獨立的台灣國來和中國永久分離。杜勒斯稱:今天如果有選擇,他(杜勒斯)覺得”獨立託管”對台灣 是最好的解決,然而,在這個階段,我方對此方案無法明確承諾,他(杜勒斯)認為此決議文,在某種程度會被詮釋成,企圖將台灣歸還給共產中國。」
「Mr. Ross referred to Mr. Dulles’s analogy between Formosa and the disposition of the Italian colonies. He thought there was a real difference in this case, however, since the General Assembly had a greater sense of emergency of the situation.」
「美國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副代表Mr. John Ross提及杜勒斯,將台灣處分類比義大利殖民地之處分,然而,聯合國總會對此情勢(台灣問題)有較高之危急感,Ross認為兩者在實際上有很大差異。」
儘管中國國民政府已懇求,甚至威脅的態度,要求決議文須規定台灣應依照開羅宣言歸還中華民國,然而,杜勒斯不為所動。對於流亡國民政府之利益,可以說是有 『致命性fatal』影響,而在對日本和約中,確定不依照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後,流亡於台灣的中國政權,其氣數已盡、滅亡之日將是指日可 待。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Deputy to the Consultant(Allison) SECRET, Washington, April 12, 1951
John M. Allison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二日,與杜勒斯在華盛頓會談後,備忘錄提及: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Mr. Dulles emphasized the vie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a Treaty with Japan should do nothing which would of itself and suddenly eliminate all international concern over the disposition of Formosa;˙˙˙」
「關於台灣,杜勒斯強調美國的觀點為:對日和約不應該自行驟然消除所有國際間對台灣處分之關注˙˙˙」
所謂驟然消除所有國際間對台灣處分之關注,意思就如同英國政府之觀點,邀請共產中國參予對日和約之簽署,讓台灣割讓給中國,也讓台灣處份將立即消除而不存在國際社會。但是,杜勒斯考慮的不只是國共政權利益,還有台灣人的民的權益。
「Mr. Dulles then reviewed at some length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 position with regard to Formosa and the undesirability of turning over to a Communist regime the island and people of Formosa without some attempt being made to determine the desires of the people of that island. Mr. Dulles also referred to the possibility that it might be desirable in some manner to provide that any possible future disposition of Formosa might recognize 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autonomy and might impose certai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respecting the maintenance of neutrality by the island and the continuance of the present mutual and profitable trade relations with Japan.」
「杜勒斯跟著詳細回顧美國對台灣的立場,美國不情願將台灣島交給共產黨政權,另外,就是本土台灣人都沒有表達,要如何處理台灣願景的企圖。杜勒斯也提及: 或許可採取某種做法以在未來之台灣處分時,承認台灣為相當程度自治之可能性,或者會對台灣強制某些國際義務以保持中立,並和日本持續目前互利之貿易關 係。」
美國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副代表Mr. John Ross所以會如此說,是因為事前,參議員Lodge問了杜勒斯:為何將The Question of Formosa(台灣問題)排入聯合國大會一成首位之理由。
「Mr. Dulles explained that it was because we wanted to make the matter of Formosa and its disposition a matter of United Nations treatment like the Italian colonies.」
「杜勒斯解釋稱:這是因為美國想要將台灣及其處份事宜,比照義大利殖民地由聯合國來處理。」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四日和十五日的聯合國大會會議紀錄顯示,杜勒斯確實是誤認為台灣仍然是日本殖民地做處理,而忘記日本已經依照國際法,將台灣人民於一九四五年四月一日,以「內政延伸」和「憲法實施」措施,將台灣正式編入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一部份。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02/03



參考資料 2:
 
2011年9月22日自由時報:中國作梗 台日天空協議喊卡



原定今天在台北簽署的「台日投資協議」及「開放天空協議」,日方在昨天中午緊急向台灣通告「取消」簽署天空協議,兩國政府並未說明確實原因。圖為日本羽田機場內,一架全日空公司的客機正在起飛的場景。 (文:駐日特派員張茂森 圖:法新社)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記者陳慧萍/東京─台北連線報導〕台日雙方原定今天在台北同時簽署「台日投資協議」及「開放天空協議」,日方卻在昨天緊急向我方通告 「取消」簽署天空協議;通告並未說明取消理由,但據透露,「台灣方面渲染過度」引起中國不滿,因此出手干預,是臨時喊卡的主因。

傳台過度吹捧 中國不滿

外交部昨證實,洽談多年的台日投資協議,今天下午將於台北國賓飯店舉行簽署儀式,由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彭榮次與日本交流協會新任會長大橋光夫共同簽署;不過原定同時簽署的「開放天空協議」,因部份內容尚待協商,臨時喊卡。

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表示,外傳這次台日將同時簽署的「開放天空協議」,事實上還在協商階段,一切都還在「進行中」。不過,根據日本方面的消息,台灣方面過度吹捧協議內容,將之稱為「重大外交成果」,引來中國的干預和壓力,是天空協議臨時喊卡的主因。

台日投資協議 今天簽署

至於台日投資協議的內容,章計平指出,必須等雙方簽署了才會對外公布,正式名稱也還未定。
彭榮次則表示,台日投資協議對雙方都有利,雙方已談了很久,不過一切要等我方與大橋光夫會面後才能確定;整體而言,方向上「是往前走,不會後退」。

據了解,台日投資協議是我經貿史上對外洽簽的第三十個投資保障協定,未來台日人民互往兩地從事商業行為,可望相互取得「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在法 律上享有等同本地企業的權益;雙方也將訂下「糾紛處理原則」,讓企業投資更有保障。兩國企業在新設投資的過程中,尚無法取得工作簽證的外派人員,也將獲准 入境停留及就業。

台灣駐日代表處經濟組長余吉政說,協議中規定的「最惠國待遇」等,實際上都已經在做了,只是將其明文化而已,簽署之後,台日雙方的投資將獲得更周全的保護,也將更加安定。
根據日本「讀賣新聞」報導,台日投資協議有助保障企業投資,還能發揮促進投資、使投資更自由。知情官員表示,即便台日投資協議寫入國民待遇,也通常會有但書,即投資範圍限定在目前已開放項目,其餘未開放項目,則留待日後討論是否擴大。

該報導另提及,由於兩岸現正在洽談投資保障協議,為顧及中國,台日雙方原本認為簽署台日投資協議應延後較為妥當,但因兩岸談判停滯不前,使先行簽署台日投資協議的聲浪增高。
另據日本「產經新聞」在八月的報導,日本政府相關官員指出,台日投資協議「將引起中國的反彈」,對此日方早有計算,因此「並未在事前向中國通告」。

參考資料 3 :

2011年9月23日自由時報 :台日簽投資協議 強化經貿關係

〔記者陳慧萍、林毅璋/台北報導〕強化台日兩國經貿關係的台日投資協議昨天完成簽署儀式,全名為「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 保護協議」。外交部表示,該協議是我國與重要貿易夥伴所簽署的第一個促進與保護投資之協議,具有指標性意義,可進一步強化台日經貿合作關係。

經濟部長施顏祥也說,台日投資協議可以加強雙方經貿關係,彼此在投資方面更緊密合作,讓雙邊投資人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與保護,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日本在亞洲建立備援基地都有很大的幫助。

未用協定 外交部︰協議效力一樣

外界質疑,台日投資協議使用「協議」(arrangement),而非貿易實體間常用的「協定」(agreement),台灣主權疑遭矮化。外交部發言人 章計平表示, 過去亞協與日方之間簽署的文件,中文向來使用「協議」,英文則有多種版本,這次使用(arrangement)一詞,是台日協商的共識,同樣具有國際法律 規範的效力,雙方都會遵守。

協議簽署儀式由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彭榮次與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代表出席。

台灣成日本「異地備援」基地

外交部表示,去年六月雙方已達成共識,針對投資協議展開協商;雙方均同意,締結一「高品質」之協議,有助於日後兩國針對關稅、服務及人與貨物之流通等項目 進行交涉。日本三一一地震後,日本原料商品供應鏈斷裂,令日本產業界意識台灣應是日本「異地備援」之最佳場所,也讓台日投資協議腳步加快。

彭榮次致詞時表示,日本一向為我國最大進口來源國,亦為我國外來投資件數第一位國家,台日雙邊經貿關係極為密切;本項協議簽署後,將可進一步強化台日經貿合作關係,並為兩國帶來利基,意義非常重大,協議內容將送進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夠儘速通過。

大橋光夫說,投資協議簽署不僅保障雙邊投資,也將是一個契機,讓日台關係進入一個新的時代,未來交流協會將持續與台灣合作,加強雙邊關係。
對於原訂同步簽署的「開放天空協議」突然取消,亞協秘書長黃明朗表示,「開放天空協議」還有部分細節待協調,我方已要求日方提出明確的時間表,希望可以儘快簽署;「大方向不會變」,只是時間早晚。

參考資料 4:

2011年9月24日自由時報: 日本投資台灣馬上腰斬

◎ 張維光

台日於二十二日簽署「台日投資協議」,馬總統對外說,日本願意與台灣簽訂投資協議,主要是因為兩岸簽訂ECFA後,日本覺得與我們合作有很大好處。馬總統這種講法過度往ECFA貼金,企圖混淆視聽。

其實,加強對台灣的影響力,想辦法把台灣從中國這邊拉回來,才是日方的主要動機。根據日本產經新聞在八月十三日的報導,馬政府上台之後迅速往中國傾斜的動 作引起日本政府的高度關注,早在二○○九年三月麻生擔任首相任內,就開始具體檢討台日雙邊的投資協議,特別是前原誠司擔任外相時最為積極。雖然日本外交部 門認為此舉必然會引起中國方面的反彈,但是並不考慮事前先照會中國。

再者,觀察今年日本對台灣的投資金額,並沒有因為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而有顯著的增加。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二○○○至二○○七年),日本對台投資金額 每年平均達八.二六億美元的規模,但是馬上台後,金額萎縮到每年平均只有四億美元左右,今年一到八月金額為二.九二億美元,換算成全年也才約四.三八億美 元,只有民進黨執政時期的一半。

馬總統曾說簽了ECFA之後就可以跟美、日、歐盟、東協等主要貿易國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現在台日雙方雖然簽署了投資協議,但是離FTA還有一段 相當大的距離。從「台日開放天空協議」臨時喊卡,以及中國抗議美國對台灣F-16A/B軍機升級案的情況來看,中國把台灣視為禁臠,打壓台灣的一貫立場, 絲毫沒有改變。

(作者為民進黨政策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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