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轉:人氣可用 -林志昇

人氣可用
Moving Along With Popularity

日本NHK電視台2011年10月29日,在日本時間19:30時至20:43時,(台灣時間16:30至19:43)播放於10月2日在台北所錄製 之"NHKのど自慢 イン台湾(NHK在台灣的唱歌)"特別節目,在日本果然造成轟動,佳評如湧。在三分之一日本人口所聚居包括東京都、茨城縣、栃木縣、群馬縣、埼玉縣、千葉 縣及神奈川縣之所謂「一都六縣」地區,當日電視節目收視率排行高居前五名內。許多日本人因而希望到台灣來旅遊,對台灣的宣傳而言確實是有「大成功」的效 果。

這是「保守親中」的NHK史上第一次。事實上,早在八年前,在台灣就有人發起連署希望NHK能來台灣舉辦「のど自慢」,然而NHK當局都予以反對。這次一 方面,是因今年3月11日日本發生東北關東大震災,來自台灣號稱兩百億日圓之義援金,另一方面,是因NHK會長有異動,於是天時及人和條件具足,讓NHK 得以基於「報恩而不反對」來台灣舉辦本次活動。

儘管NHK經由"NHKのど自慢 イン台湾"打響台灣在日本知名度,讓許多日本人感動而對台灣人有好感。但是,美中不足的是:

1. 台灣日語世代擅長日本演歌之表演者是大有人在,然而,登場表演者竟然只有一位點綴,明顯故意忽視台灣日語世代,企圖遮掩日台關係之原點。

2. 在日本歌曲性質節目選用韓國歌曲表演者,讓許多日本人不以為然,誤導日本人認知日台間並無特別關連,台灣人不只哈日也哈韓,這是節目的錯誤。

3. 指定之表演場所竟是政治意味濃厚之所謂「國父紀念館」,誤導日本人認知台灣人有自己的國父,其實是外國人,因為,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4. 對許多想進場去參與盛會的人是一票難求,不得其門而入。然而,表演會場觀眾席中前段座次之「貴賓席」竟然是空座,誤導日本人認知台灣人對日本是興趣缺缺,這是節目製作單位的嚴重失誤。

懷疑這是NHK當局和中國殖民政權間之政治協議。NHK終究還是秉持一慣之保守立場,戒慎恐懼刻意和台灣保持距離,那麼,就讓台灣民政府年底也赴日本,回敬以「報恩」和「教育」行動,為NHK壯壯膽吧。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31

轉:決勝東京 -林志昇

決勝東京
Goal in Tokyo


台灣民政府將於2011年12月,將「台灣問題」送上國際舞台公開訴求國際支持,台灣民政府就台灣和美國、日本、中華民國、乃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 所可能存在之關係,依照戰爭法法理、萬國公法、自然法等加上慣例法,歷經全方位掃瞄以探究後,定位台灣地位現狀為:法理台灣所有權歸日本天皇,而法理占領 權歸美國總統,於是簡稱「日屬美占」,這將是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之主張以及屬性之正式定位。

台灣民政府已經啟動法理戰爭,步步為營、循序漸進,雖然會經「獨派、統派」以莫須有感情式的無理取鬧,但是在「法理」面前,終將無所遁形,我等同志將萬眾一心,解開「台灣地位迷津」。

1. 前進美國華府
台灣民政府循戰爭法架構內之法理論述推進,已於2010年9月8日前進美國華府,成功開闢第一戰場。

2. 牽美國引日本
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默許下,提醒日本政府台灣已於1945年4月1日,因為「天皇昭書公佈、憲法實施全台」,被編入為萬國公法所適用之日本神聖國土一部份。

3. 前進日本東京
台灣民政府循萬國公法架構內之法理論述,在2011年12月20日前進日本東京,運作開闢第二戰場。

4. 牽日本引美國
台灣民政府在日本默認下,將會敦促美國政府親自占領台灣,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美國總統尼克森1972年2月21日在北京與毛澤東及周恩來會談中提及:「
在世界和平議題上,我認為在此刻,一個強大的中國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中國強大有助於促成這個世界樞紐地區勢力均衡,這是非常迫切需要的。」

時過境遷,東西「冷戰(Cold War)」,因蘇聯於1991年12月25日解體而結束,中國依鄧小平之「改革開放政策」崛起後,一個霸道而不遵循「國際慣例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之強大中國,對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主權權利之「海上領土(maritime territories)」趁虛宣示主權,影響地區勢力均衡而不利世界和平。當今之際,一個「強大的日本」才是真正對世界和平有利。而日本軍力即使世界 一,也必須是在「領土完整」之前提下,才能無後顧之憂。日本領土之能否完整,決定於是否符合美國之國家利益。

杜勒斯於1951年9月5日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之演說中稱:

The Surrender Terms have served their every legitimate purpose. Under them "the authority of the Emperor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rule the Stat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To perpetuate that subjection, which has existed for 6 years, into more years, would be to pervert the occupation into an instrument of imperialism and colonialism. The United States wants none of that, and we know that most of you want none of that.
投降條款已達到其每一項合法目的。在這些條款下,「統治國家之天皇和日本政府當局將服從盟軍最高統帥」,已經服從六年了,服從更多年以至於永久,會讓占領成為帝國主義或殖民主義之手段。美國不想那樣,我們知道你們大多數不想那樣。

1. 就琉球處分而言,杜勒斯是對了。美國確實是「不想那樣(wants none of that)」。美國託管琉球並無永久占領以殖民之意圖。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架構內,琉球是美國所託管之日本國土。美國總統尼克森以日本征服者杜魯門後繼者身份,和日本首相佐藤榮作是經由協商而於 1972年5月15日,將琉球治理權交還日本政府,使琉球成為日本主權下轄內之一般行政區,完成「琉球返還」。琉球住民於是從日本國籍被懸置狀態,恢復為 日本國籍身份。

2.  就台灣處分而言,杜勒斯是錯了。蔣介石元帥所領導之流亡中華民國就是
「想那樣(wants that)」,於是,中國流亡政權促成中國占領當局永久占領日本台灣,建立中國殖民政權。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台灣原本應是台灣住民自治之日本國土。 然而,在和約第23條(a)架構內,卻變成美國委託中國殖民政權代理占領之日本國土。在任之美國總統以日本征服者杜魯門後繼者身份,是有責任先終結中國殖 民政權之代理占領,進而宣佈解除台灣占領,將台灣治理權交還台灣政府,使台灣成為日本主權下自治之特別行政區,完成「台灣返還」。台灣住民於是得以從法理 無國籍狀態恢復為日本國籍身份。

以日治時期台北第一中學校歌中之一段歌詞為例:
我が高砂は大八洲日本の国の南の重き鎮めと立てるかな
吾等之台灣是日本國南方的重鎮啊。

台灣在為日本所領有後, 取代琉球成為日本國南方之重鎮. 由前台北一中校歌歌詞就可推知台灣對日本國防之重要性. 台灣一旦正式淪為中國領土則琉球勢必成為日中爭議. 如此則日中間將是沒完沒了, 除戰爭解決外別無他途. 因此, 台灣民政府百人法理部隊循公義大道上京提醒日本政府"承認"1945年4月1日裕仁天皇所頒布之詔書仍適用於本土台灣人, 就足以防止日本國家安全骨牌式崩盤, 不但符合日本及台灣利益也符合美國利益.

日本國內充斥著人在日本而心向朝鮮祖國之在日朝鮮人,影響日本政治,有如在台灣島內充斥著人在台灣而心向中國祖國之在台中國人,影響台灣政治。有鑑 於此,台灣民政府及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政府應嚴格把關,杜絕中國人勢力影響台灣政治,以免橫生困擾。日本政府對仍處於被占領狀態的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是不 得變更或免除,只是暫時被懸置,有待恢復。儘管如此,台灣民政府在「往返折衝」於美國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際,理所當然主張:「在日本主權下自治架構內穩固的 台灣,將是美日台三方共同之利益。」

大日本帝國憲法於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後,於1891年5月11日,發生滋賀縣大津市警備巡查津田三藏對訪問日本之俄羅斯皇太 子尼古拉刺殺未遂,也是所謂「大津事件」。當時的大審院(即最高法院)院長兒島惟謙是秉持「法治國家必須完全遵守法律,沒有例外」之原則,以「即使會亡國 也要完全遵守法律」之氣魄處理該事件。

將近90年後,日本仍號稱是法治國家,然其部份法官卻「不完全遵守法律」,不但不識昭和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之詔書在國際法上之國際意 義,也無視日本國憲法明文承認,過去是坂本龍馬所恃以對抗西方列強之萬國公法, 反而依美國在韓戰爆發後已不再承認之開羅公報,及本質是客套曖昧政治語言之日中共同聲明,公然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之規定,判定台灣人是因戰後 領土割讓,伴隨之國籍變更,喪失日本國籍,這是違反法律,實在是離譜。

令人感嘆日本法官是在1978年8月12日,日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無涉及領土移轉之日中和平友好條約架構內,預設立場,強詞奪理,以和本土 台灣人撇清關係,可見日本法官素質在戰後已經是一代不如一代。看來,台灣民政府除了參拜靖國神社外,還要呼請兒島惟謙及坂本龍馬的英靈回來,共同加持。

事實上,基於台灣目前仍在被占領狀態下,日本政府即使同意將本土台灣人恢復為日本國籍,本土台灣人其日本國民之權利及義務,也會被懸置,無實質意 義。因此,台灣民政府現階段之重點,並非在日本法院訴訟恢復日本國籍,是依法理訴請日本政府配合台灣民政府,敦促美國軍政府親自占領台灣,實現台灣地位正 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28

轉:答覆問題 -林志昇

答覆問題
Replying to Questions

Three questions:

1) On 8/15/1945, there was this 玉音放送 that the Japanese Emperor personally announced Japan's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how would this affect his Majesty's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n terms of Dulles'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even if Dulles has mistaken Taiwan as a Japanese colony?

杜勒斯於1951年1月29日在東京與日本首相吉田茂第一次會談中直言:
如果是在三年前簽訂和平條約,對日本而言,想必會簽下遠比今日更為不利的條件。而今天,我們並不是以勝者的身份要敗者簽訂和平條約,而是以友邦的身份來思考這份合約。

杜勒斯於1951年2月10日赴日本皇宮謁見裕仁天皇:
Ambassador Dulles said that he hoped the Emperor would lend his support, if necessary, to the proposed treaty, as, in his opinion, it is desirable that the Japanese people as a whole support the treaty which we believed to be fair and reasonable. The Emperor again expressed his concurrence and said he was fully in accord with the concepts mentioned.
杜勒斯大使說:如有必要,他希望天皇會支持這個所提議的條約。他的看法是期望全體日本人民能支持這個,我們相信將是公平且合理的條約。天皇再次表示贊同,並稱他與這個所提及的概念是完全一致。

由以上歷史事實可知:美國是在和日本已「化敵為友」氣氛下,主導對日和約之擬訂。所謂公平(fair),應是指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懲罰是在所難免;所謂 合理(reasonable),應是指懲罰是「死罪可免而活罪難逃」,適度即可。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之所謂放棄條款(renunciatory article
),是只規定日本政府對所指定領土放棄領土權,並無要求日本天皇放棄任何以天皇為最終擁有者(ultimate owner)之領土主權,其中當然包括台灣。

日本天皇和舊金山和平條約事實上並無關連,儼然是局外人:
The Emperor expressed appreci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friendly manner in which the "negotiations"had been carried out between the Dulles Mission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天皇為杜勒斯使節團和日本政府在友善態度中進行「交涉」向美國致謝。
Surrendering to the conqueror, usually but not necessarily, results in a territorial cession to the conqueror. Reviewing the processes during the negotiations for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Mr. Dulles never tried to remove the ownership of Taiwan from the Japanese Emperor, while just deprive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of its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向征服者投降,通常但並非必然,導致領土讓與征服者。回顧在斡旋對日和約之過程中,杜勒斯從未企圖移除日本天皇對台灣之所有權,只剝奪日本政府對台灣之主權權利。

事實上,在杜勒斯為對日和約第2條(放棄條款)及第3條(託管條款)所設計之公式(formula)架構內,凡是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固有領土,都不致被割讓出去。別忘了,無論是杜魯門總統、麥克阿瑟將軍或杜勒斯大使,對日本天皇都是非常友善的。

2) It seems to me that 東條was delegated with the Emperor's "war power", and he took the responsibility himself to spare the Emperor's in stead. This should be the case since 大政奉還after 幕府之治 and Maiji reformation, isn't it?

1868年大政奉還後,於1890年所施行之明治憲法,是當時大日本帝國之根本大法。其結合普魯士及英國模式,而為立憲君主制和絕對君主制之混合政體。理 論上,天皇是國家最高統治者,而由樞密院選出之首相所組成之內閣是其屬下;實際上,天皇是擁有領土處分權之國家元首,然首相是擁有領土治理權之政府首腦。

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3條:天皇得以宣戰、媾和及締約(The Emperor declares war, makes peace, and concludes treaties.),是以宣戰權是歸天皇。然而,東條英機在1941年10月18日以日本軍隊最高指揮官身份,出任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兼內務大臣後,開始 運作所謂「東條獨裁」,以軍事強人態勢支配整個日本,於1941年12月7日下令日本艦隊攻擊珍珠港,於是爆發太平洋戰爭。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Adviser to SCAP (Sebald) Tokyo, February 10, 1951

Subject: Audience with the Japanese Emperor(謁見日本天皇)

Pursuant to arrangements made this morning, Ambassador and Mrs. Dulles, Mrs. Sebald and I proceeded to the Imperial Palace in Tokyo for the purpose of having audience with Emperor Hirohito. ..........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之美國政治顧問席波,所擬之1951年2月10日會談備忘錄中提及:杜勒斯大使夫婦及席波夫婦一行四人,照所作安排,在早上前往位於東京之皇宮謁見裕仁天皇. ..........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conversation, the Emperor said that he was fully aware that Japanese troops had committed many misdeed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hat for this reason the peoples of Asia probably were not friendly to the Japanese. ......... He also said that he was very sorry not to have had the power to prevent Japan from making war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but that under the existing circumstances there was little that he could do.
在交談過程中,天皇說他完全知悉日本軍隊在其他國家所犯罪行,致使亞洲民族或許對日本人不友善。.......他也說,他非常抱歉沒有能力阻止日本向美國開戰, 在當時情況下,他實在是無能為力。

杜勒斯是於1951年2月21日離開日本,在將近兩個月後之4月16日,再度赴東京與日本政府進行第二次交涉。事實上,杜勒斯在兩度赴日本交涉期間,曾三度赴皇宮謁見裕仁天皇,討論美日關係之問題。

早在1945年9月25日,裕仁天皇接受「紐約時報」記者採訪時即已宣稱:是東條英機下令攻擊美國珍珠港,而非他授意。1951年2月10日,裕仁天皇親口向杜勒斯重申他對太平洋戰爭之立場。

鑒於太平洋戰爭是日本第40代首相東條英機所主導發動,裕仁天皇是處於被動角色,在日本投降後,美國當局的政策是保留天皇制。然而,中華民國、蘇聯、澳洲 和菲律賓等同盟國,以及美國國內輿論則是強烈要求懲處天皇,廢除天皇制、最後是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揮關鍵影響力,基於裕仁天皇並不需為太平洋戰 爭負主要責任,免除裕仁天皇戰爭責任,從而確保了日本之天皇制。

3) There has been a system of 君主立憲in Japan since WWII ended and a new Japan Constitution. The Emperor is respected as a symbol of National unity of Japan, yet his Majesty is not excluded from abiding to the new constitution (just like Obama would have to abide to the US Constitution). Does Roger Lin bear a different view in this regard?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於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公佈,於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而於1947年(昭和22年)5月2日廢止。 為日本基於近代「立憲君主」而制定之首部憲法。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期間之日本, 其政體形式為「二元制立憲君主制」,簡稱「二元君主制」。

日本國憲法是於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於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為日本現行憲法。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後之日本,其政體形式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

日本国憲法改正の上諭文:
朕は、日本國民の總意に基いて、新日本建設の礎が、定まるに至つたことを、深くよろこび、樞密顧問の諮詢及び帝國憲法第七十三條による帝國議會の議決を經た帝國憲法の改正を裁可し、ここにこれを公布せしめる。
御名 御璽
昭和二十一年十一月三日
内閣總理大臣兼外務大臣       吉田茂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命兩位具有律師身份之美國軍官所撰寫之日本國憲法,表面上看起來是「民定憲法」,然,實際上是裕仁天皇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 條架構內,運作而裁可之「欽定憲法」。儘管如此,在美國認同日本國會修訂現行日本國憲法前,日本天皇是不能逾越日本憲法所規定之職權。

法律不溯及既往,乃憲法上之基本原則。依此原則,法律僅能於制訂後向未來生效,不得溯及既往對已完結之事實發生規範效力,原則上,亦不容許國家經由立法對於既已完結之事實,重新給予法律評價。其為包括美國及日本等法治國家所適用之原則。

因此,自大日本帝國憲法於明治23年(1890年)11月29日施行後,至日本國憲法於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施行前之期間,在立憲君主政體下包括明治、大正及昭和之日本天皇所頒布詔書及所公布之法律,其未經廢止者,當然仍有效力。

裕仁天皇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前夕之1947年3月31日,依大日本帝國憲法程序所頒布有關1947年4月25日之第23回眾議院議員選舉之詔書是有效力,足證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有關台灣住民參政權之詔書當然也是有效力。

Article 98
1.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nation and no law, ordinance, imperial rescript or their act of government, or part thereof,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shall have legal force or validity.

第九十八條
1.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八條-1中所指之法律、命令及詔敕,是指在1947年5月3日新憲法生效後所發布者。日本天皇如是切實遵守日本國憲法,就應承認日本政府已於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
美國總統如是切實遵守美國憲法,就應依從屬於萬國公法之戰爭法,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親自佔領日本台灣以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答覆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17

轉發:111029台灣民政府 公告

111029台灣民政府 公告

 

網路論壇,是台灣地位法理戰爭的第三戰場,完全無關勝負。台灣民政府藉真假虛實之網路論戰,瓦解中國殖民政權之戒心,將有助於台灣地位正常化之推進。笑罵由人但無妨,凡是真理,是對的,終將獲勝,可預見的結果是: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轉:國籍確認 -林志昇

國籍確認
Confirmation of Nationality

回覆日本國外務省2011年5月18日函
流亡前的中華民國軍事佔領當局,1945年10月25日接受美軍委託接管日本台灣後,台灣行政長官(中方民政府)陳儀,將任職行政長官公署負責接收事宜之 參事劉啟光,所提出報告稱:「必須將台灣人民視同本國人民,予以同等對待, 不應有差別待遇,以保障台灣人民權益。」偷偷改成:「請求恢復台灣人民之國籍」,向中華民國行政院請示。

中華民國行政院1946年1月12日,回應台灣行政長官陳儀請求,違反國際法恢復台灣人民中國國籍,發佈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查臺灣人民原係我國 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請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除命令外,合行另仰知照。』

依1946年1月25日中華民國大法官院解字第3078號解釋:『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 籍,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置漢奸條例之規定。』

1945年10月25日前,台灣住民之日本國籍身份,事實上並非依中華民國行政院1946年1月12日發佈之節參字第01297號訓令,而是依1952年 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被「權宜視為」中華民國籍。然日華台北和約並無涉及被占領領土異動,該國籍條款一方面違反國際法「國籍變更應基於自 願及意願」原則,另一方面,違反萬國公法「國家義務(主權義務)天賦不得變更或免除」原則,故其為非法而無效。

國家因對其被占領領土之國家義務,在被占領期間,是暫時隨主權之被懸置而被懸置,相對地,被占領領土人民對其母國之國民義務,也是暫時被懸置。於是,占領 國是依占領權利所衍生之占領義務,保護被占領領土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相對地,被占領領土人民則是應「順從」,以暫時效忠占領國。占領國將被占領領土人民 集體歸化為占領國人民,變更最終效忠是非法。因此,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2011年4月28日,請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今井正代表,向日本政府轉達本土台灣人 「恢復日本國籍」訴願是完全有正當性。

日本國外務省於2011年5月18日透過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轉達立場如下:
『日本国外務省に確認した結果を次のとおりお伝え致します。我が国は1951年の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第二条により、台湾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 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しており、台湾住民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対人主権)をも放棄したので、かつて日本国籍を有していた台湾住民は 日本国籍を喪失することとなります。台湾住民が日本国籍を喪失したことは、最高裁判決によっても確認されています。交流協会は、今後とも日本と台湾の交流 促進に邁進して参りたいと存じます。』

『謹告知以下日本國外務省所確認之結果。由於我國是依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一切之權力、權利及主張而也放棄對台灣住民一切之權力、權 利及主張(對人主權),過去有日本國籍之台灣住民喪失日本國籍。台灣住民喪失日本國籍是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交流協會今後期待邁向促進日本與台灣之交 流。』

針對日本國外務省2011年5月18日論點,台灣民政府糾正如下:

1. 基於在台灣島內並不存在國際社會所承認之「台灣政府」,日本政府不應違反國際法,將中國殖民政權定位為台灣政府,也無立場配合美國國會所制定之台灣關係法,模糊台灣地位。

2. 本土台灣人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原本是因日本勢力移出而得以自治,然而在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卻是因中國勢力移入而被殖民。本土台灣人之法理國籍,是因中國殖民政權企圖永久占領台灣而被遮掩。

3. 在日本國外務省體制內之「交流協會」,如同美國國務院體制內之「美國在台協會」,其為與中國殖民政權進行事實「國交」之駐台使館,基本上和台灣美國軍政府監督下負責民事治理之台灣民政府並無關連。

4. 在國際法中,領土權力(right to territory)、領土權利(title to territory)及領土主張(claim to territory),總稱為”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erritory",是基於領土主權(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所衍生之領土主權權利(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日本政府是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對台灣領土之主權權利而喪失對台灣住民之治理權,亦即日本國外務省所稱之所謂「對人 主權」。事實上,國際法中並無"sovereignty over people",亦無"right to people, title to people and claim to people"之說法,因此,日本國外務省所言任何無法理根據。

國家和人民間所建立之關係,包括國家行使「主權權利」以治理人民,及善盡「主權義務」,以保護人民,人民則回報國家以效忠(owe allegiance)。國家即使放棄主權權利,尚需履行主權義務,不能放棄,故人民仍應效忠國家而保有國籍。基於日本對台灣有主權義務,台灣住民有效忠 日本之國民義務,日本即使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對台灣領土之主權權利,喪失對台灣住民之治理權(對人主權),台灣住民並不因此而喪失日本國籍。

5. 昭和27年4月19日,法務府民事局長通達民事甲第438号により、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第2条(a) (b)の解釈として、朝鮮人及び台湾人は日本国籍を失うとの解釈が示され、最高裁判所も同旨の解釈を採用した(最大判昭和36年4月5日民集15巻4号 657頁)。もっとも、台湾人の国籍喪失時期については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ではなく日華平和条約の発効時とするのが最高裁判例である(最大判昭和 37年12月5日刑集16巻12号1661頁)。

依法務府民事局長1952年4月19日,民事甲第438號公告之解釋,顯示朝鮮人及台灣人是因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a)及(b),而喪失日本國籍,最高 法院在1961年4月5日民集15卷4號657頁之判決,亦採用相同解釋。然而,在1962年12月5日最高法院判決之刑集16卷12號1661頁,有台 灣人非因舊金山和平條約,而是因日華台北和約生效致喪失日本國籍之最高法院判例。

a. 朝鮮住民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a)條規定,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獨立,南北朝鮮人因需改向獨立後之南北朝鮮效忠而分別確定為南北朝鮮國籍,於是喪失日本國籍。

b. 台灣住民

台灣住民並非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而是依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喪失日本國籍。基於台灣是 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日本政府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規定,放棄對台灣之主權權利後,法理上,台灣應即成為自治之日本國土,無涉及台灣住 民國籍之異動。因此,台灣住民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及第23條(a)架構內,依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1,每一個人有擁有一個國籍權利,在將台灣 住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日華台北和約生效前,台灣住民仍是日本國籍,然因是處於被占領狀態,其身為日本國民之權利及義務被懸置,成為「被懸置」之日本國 籍。
日本政府1979年9月29日廢除日華台北和約後,一方面,已無將本土台灣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法源,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並未恢復台灣住民之日本國籍。 於是對日本政府而言,本土台灣人成為既非日本國民,亦非中華民國國民之無國之民。本土台灣人之法理身份,事實上是回復成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 約生效至1952年8月5日台北和約生效期間,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及第23條(a)架構內,原本應為日本主權下之自治,然,卻是在美國接受下,被 中國殖民政權事實占領之「國籍懸置」狀態。

事實上,本土台灣人並沒有因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而喪失日本國籍,而是因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認可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日本台灣,致使日本國籍被懸置,然終將因台灣地位正常化而得以恢復。

基於本土台灣人除已歸化為外國籍者外,絕大多數目前是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有必要再次探討本土台灣人之國籍問題。

日治時期之本土台灣人可歸類為:

1. 曾經是具皇民身份之台灣系日本國民

所謂皇民化(becoming imperial subjects)是指皇國依法令,將新領有皇土之人民歸化為效忠天皇之皇民(the imperial subjects)。

台灣人中有因臺灣總督府1940年2月11日之皇紀紀元2600年紀念日,所頒布之「臺民改日本姓名辦法」,完成皇民化者,則從此成為效忠日本天皇之皇 民。因此,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8條架構內,已依「臺民改日本姓名辦法」,基於自願及意願而成為天皇臣民之台灣人,毫無疑問是日本臣民。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皇民效忠日本天皇就是效忠皇國日本。皇民是因效忠「日本天皇」而效忠「日本政府」。因此,日本政府即使喪失其對台灣之管轄權,並 無礙及皇民對日本天皇之效忠。基於一方面,皇民並不因日本戰敗而免除其對天皇應盡之效忠義務,另一方面,日本天皇並無放棄台灣領土所有權,台裔皇民其在大 日本帝國憲法第18條架構內之日本臣民身份,應是比照其他和裔皇民,有權利在日本國憲法第10條架構內,轉型成日本國民身份,是以有「立即」恢復日本國 籍,維持對天皇效忠之正當性。

2. 曾經是不具皇民身份之台灣系日本國民

未依1940年2月11日所頒布「臺民改日本姓名辦法」完成皇民化之本土台灣人,是日本政府於1945年4月1日,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之施行而將台灣編入日本後,才得以在日清下關條約第5條之架構內,成為應效忠「日本政府」,乃至應效忠「日本天皇」之日本臣民。

基於日本政府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對台灣放棄主權權利後尚保有主權義務,法理上非皇民本土台灣人仍應效忠日本政府。然而本土台灣人依1952年 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平條約第10條,被日本政府「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本土台灣人原先應對日本政府之效忠被視為移轉(deemed as being transferred)予中華民國。於是,本土台灣人因需轉為對中華民國效忠,而被日本政府視為有中華民國國籍,相對地,本土台灣人因法理上無需效忠日 本政府, 是以無持日本國籍之正當性,喪失日本國籍。然而,一方面,日華台北和平條約之國籍條款因違反國際法則,為非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於1979年9月29日 發佈「日中共同聲明」後,已經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為合法中國,廢除日華台北和平條約,日本政府無立場將本土台灣人繼續視為(deem as)中華民國國民。

就法理觀點言,本土台灣人自1979年9月29日至今,因只是需「順從」以
「暫時效忠」,並非「最終效忠」代理美國佔領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而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論點完全有正當性。然而,法理無國籍意味法理上無所效忠,並非必 然得以恢復原先之國籍。非皇民本土台灣人在台灣領土達最終地位前,在戰爭法架構內,應是暫時效忠法理上因征服日本事實,而握有台灣佔領權之美國總統以換取 美國保護。至於其對日本之效忠義務,則是被懸置而並非被廢除。在台灣地位正常化後因「最終效忠」確定,依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1之國籍權利(right to nationality)原則,自然得以恢復日本國籍。

戰爭法中有實例如下: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British occupation of Castine, Maine,
a. the sovereign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ver the territory was suspended for the time being.
b.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eople of Castine as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were not thereby abrogated. They were suspended merely by the presence, and only during the presence, of paramount hostile forces.

在英國人佔領緬因州之Castine期間,
a. 美國對該領土之主權是被懸置著。
b. Castine人民其美國公民義務並沒有被廢除,只因敵軍存在且只在敵軍存在期間被懸置。

依萬國公法,國家和國民間之關係(國民公法):「國家對國民負保護義務;國民對國家負效忠義務。亦即,國家提供國民保護(protection)以換取國民對國家效忠(owe allegiance)。」

Here the entire body of a nation, and each individual citizen, are bound by a double obligation, the one immediately proceeding from nature, and the other resulting from their reciprocal engagements. 一個國家整體及每一個公民得承擔雙重義務, 一個是直接源於天性之天賦「自然義務」,而另一個是因相互約束而產生之非天賦「對價義務」。

Nature lays an obligation upon each man to labour after his own perfection. He is doubtless obliged to contribute all in his power to render that society more perfect. 天性讓每一個人擔負追求自我卓越之義務。他必定要竭力貢獻所能以讓社會更完美。

由國民效忠義務內涵衍生國民對國家有應接受教育(education)、徵稅(taxation)以及徵兵(draft)之國民公法中三大天賦不可移轉 (natural inalienable)國民義務。因此,移轉國民對其國家之天賦效忠義務是非法(unlawful)。

參照上述戰爭法原則及實例,依萬國公法「天賦義務不得變更或免除」原則,日本政府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對台灣之「非天賦可移轉主權權利」 後,,一方面是對台灣尚保有「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致有殘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是因而相對剝奪本土台灣人對日本之「非天賦可移轉國民權利」。然而,本土台灣人在1945年4月1日因大日 本帝國憲法之完整施行於台灣全島,成為正式之日本國民後,對日本之「天賦不可移轉國民義務」,無論日華台北和約有無廢除,在中國殖民政權佔領期間,並不可 被廢除(abrogated)而只是被懸置(suspended)。以致如有殘餘國籍(residual nationality)。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25

轉發:111025台灣民政府聲明

111025台灣民政府聲明

繼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自稱:「台灣光復節」開始,創造假台灣歷史,以支那文化教育迷惑、洗腦台灣子民,製造世紀騙局;2011年10月 8日中華民國民進黨2011年10月8日黨魁蔡英文以台灣人自居,稱:「中華民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外來政權,中華民國是台灣政 府。」2011年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黨魁馬英九加碼宣怖:「中華民國是我們的國家,台灣是我們的家園。」

台灣民政府發現中國國民黨和中華民國民進黨已經合流在一起,出賣本土台灣人和台灣予中華人民共和國;馬英九言論將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藉國際法接收中華民國, 蔡英文言論將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藉國際法順勢接收台灣。台灣民政府提醒:「自稱本土台灣人的蔡英文不要走錯路,要走正確的路:自己提過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也獲美國官方支持,不要隨意更改,要誠實面對台灣。」馬英九本身是美國綠卡持有者,出生在中國,憑藉中國武裝流亡台灣政權霸佔日屬台灣財產,進行不公平、 假的流亡中華民國體制選舉。

台灣民政府呼籲本土台灣人:「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中國人也不是本土台灣人。本土台灣人拒絕中華民國體制的任何選舉。」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有義務將中華民國移往金門、馬祖舉辦選舉。


台灣民政府 主 席 曾根 憲昭
台灣民政府 內閣 總理 蔡 吉源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

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身份証申請事宜

法源:台灣公民權利法案(台灣國務院,台灣參議院聯合公告實施2011/03/01)
http://www.twdata.net/citizenship-ch.htm

公告:
http://tcg-ihtstate.blogspot.com/2011/10/110802.html

申請需知:
http://api.ning.com/files/9mRL5lZfmb*RDPaMRBgjyyii8CMhg9-Rp-el0IaD0q35*HaLl0ENcNBKFw63UkpKSVQ*LjRV9rhrpsYd1mhAcw__/howtoapply121.pps

申請表格:
http://api.ning.com/files/YYs5XR8vZucAsjOjBMehfCy8VUvQLgJR-x4BS*-Wsnvn7WwNi22VhjvlvVZH0fbK7gJyyClVLN7fLNRVQV8zV0OCpTolzMUW/NEWS20110701001.jpg

注意事項:
請一併寄交個人照之光碟片給承辦人或州長


聯絡方式:
請洽本州州長:林長吉先生(0939-721-187)

承辦人:曾鉉盛(0919-937-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