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轉:決勝東京 -林志昇

決勝東京
Goal in Tokyo


台灣民政府將於2011年12月,將「台灣問題」送上國際舞台公開訴求國際支持,台灣民政府就台灣和美國、日本、中華民國、乃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 所可能存在之關係,依照戰爭法法理、萬國公法、自然法等加上慣例法,歷經全方位掃瞄以探究後,定位台灣地位現狀為:法理台灣所有權歸日本天皇,而法理占領 權歸美國總統,於是簡稱「日屬美占」,這將是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之主張以及屬性之正式定位。

台灣民政府已經啟動法理戰爭,步步為營、循序漸進,雖然會經「獨派、統派」以莫須有感情式的無理取鬧,但是在「法理」面前,終將無所遁形,我等同志將萬眾一心,解開「台灣地位迷津」。

1. 前進美國華府
台灣民政府循戰爭法架構內之法理論述推進,已於2010年9月8日前進美國華府,成功開闢第一戰場。

2. 牽美國引日本
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默許下,提醒日本政府台灣已於1945年4月1日,因為「天皇昭書公佈、憲法實施全台」,被編入為萬國公法所適用之日本神聖國土一部份。

3. 前進日本東京
台灣民政府循萬國公法架構內之法理論述,在2011年12月20日前進日本東京,運作開闢第二戰場。

4. 牽日本引美國
台灣民政府在日本默認下,將會敦促美國政府親自占領台灣,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美國總統尼克森1972年2月21日在北京與毛澤東及周恩來會談中提及:「
在世界和平議題上,我認為在此刻,一個強大的中國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中國強大有助於促成這個世界樞紐地區勢力均衡,這是非常迫切需要的。」

時過境遷,東西「冷戰(Cold War)」,因蘇聯於1991年12月25日解體而結束,中國依鄧小平之「改革開放政策」崛起後,一個霸道而不遵循「國際慣例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之強大中國,對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主權權利之「海上領土(maritime territories)」趁虛宣示主權,影響地區勢力均衡而不利世界和平。當今之際,一個「強大的日本」才是真正對世界和平有利。而日本軍力即使世界 一,也必須是在「領土完整」之前提下,才能無後顧之憂。日本領土之能否完整,決定於是否符合美國之國家利益。

杜勒斯於1951年9月5日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之演說中稱:

The Surrender Terms have served their every legitimate purpose. Under them "the authority of the Emperor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rule the Stat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To perpetuate that subjection, which has existed for 6 years, into more years, would be to pervert the occupation into an instrument of imperialism and colonialism. The United States wants none of that, and we know that most of you want none of that.
投降條款已達到其每一項合法目的。在這些條款下,「統治國家之天皇和日本政府當局將服從盟軍最高統帥」,已經服從六年了,服從更多年以至於永久,會讓占領成為帝國主義或殖民主義之手段。美國不想那樣,我們知道你們大多數不想那樣。

1. 就琉球處分而言,杜勒斯是對了。美國確實是「不想那樣(wants none of that)」。美國託管琉球並無永久占領以殖民之意圖。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架構內,琉球是美國所託管之日本國土。美國總統尼克森以日本征服者杜魯門後繼者身份,和日本首相佐藤榮作是經由協商而於 1972年5月15日,將琉球治理權交還日本政府,使琉球成為日本主權下轄內之一般行政區,完成「琉球返還」。琉球住民於是從日本國籍被懸置狀態,恢復為 日本國籍身份。

2.  就台灣處分而言,杜勒斯是錯了。蔣介石元帥所領導之流亡中華民國就是
「想那樣(wants that)」,於是,中國流亡政權促成中國占領當局永久占領日本台灣,建立中國殖民政權。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台灣原本應是台灣住民自治之日本國土。 然而,在和約第23條(a)架構內,卻變成美國委託中國殖民政權代理占領之日本國土。在任之美國總統以日本征服者杜魯門後繼者身份,是有責任先終結中國殖 民政權之代理占領,進而宣佈解除台灣占領,將台灣治理權交還台灣政府,使台灣成為日本主權下自治之特別行政區,完成「台灣返還」。台灣住民於是得以從法理 無國籍狀態恢復為日本國籍身份。

以日治時期台北第一中學校歌中之一段歌詞為例:
我が高砂は大八洲日本の国の南の重き鎮めと立てるかな
吾等之台灣是日本國南方的重鎮啊。

台灣在為日本所領有後, 取代琉球成為日本國南方之重鎮. 由前台北一中校歌歌詞就可推知台灣對日本國防之重要性. 台灣一旦正式淪為中國領土則琉球勢必成為日中爭議. 如此則日中間將是沒完沒了, 除戰爭解決外別無他途. 因此, 台灣民政府百人法理部隊循公義大道上京提醒日本政府"承認"1945年4月1日裕仁天皇所頒布之詔書仍適用於本土台灣人, 就足以防止日本國家安全骨牌式崩盤, 不但符合日本及台灣利益也符合美國利益.

日本國內充斥著人在日本而心向朝鮮祖國之在日朝鮮人,影響日本政治,有如在台灣島內充斥著人在台灣而心向中國祖國之在台中國人,影響台灣政治。有鑑 於此,台灣民政府及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政府應嚴格把關,杜絕中國人勢力影響台灣政治,以免橫生困擾。日本政府對仍處於被占領狀態的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是不 得變更或免除,只是暫時被懸置,有待恢復。儘管如此,台灣民政府在「往返折衝」於美國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際,理所當然主張:「在日本主權下自治架構內穩固的 台灣,將是美日台三方共同之利益。」

大日本帝國憲法於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後,於1891年5月11日,發生滋賀縣大津市警備巡查津田三藏對訪問日本之俄羅斯皇太 子尼古拉刺殺未遂,也是所謂「大津事件」。當時的大審院(即最高法院)院長兒島惟謙是秉持「法治國家必須完全遵守法律,沒有例外」之原則,以「即使會亡國 也要完全遵守法律」之氣魄處理該事件。

將近90年後,日本仍號稱是法治國家,然其部份法官卻「不完全遵守法律」,不但不識昭和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之詔書在國際法上之國際意 義,也無視日本國憲法明文承認,過去是坂本龍馬所恃以對抗西方列強之萬國公法, 反而依美國在韓戰爆發後已不再承認之開羅公報,及本質是客套曖昧政治語言之日中共同聲明,公然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之規定,判定台灣人是因戰後 領土割讓,伴隨之國籍變更,喪失日本國籍,這是違反法律,實在是離譜。

令人感嘆日本法官是在1978年8月12日,日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無涉及領土移轉之日中和平友好條約架構內,預設立場,強詞奪理,以和本土 台灣人撇清關係,可見日本法官素質在戰後已經是一代不如一代。看來,台灣民政府除了參拜靖國神社外,還要呼請兒島惟謙及坂本龍馬的英靈回來,共同加持。

事實上,基於台灣目前仍在被占領狀態下,日本政府即使同意將本土台灣人恢復為日本國籍,本土台灣人其日本國民之權利及義務,也會被懸置,無實質意 義。因此,台灣民政府現階段之重點,並非在日本法院訴訟恢復日本國籍,是依法理訴請日本政府配合台灣民政府,敦促美國軍政府親自占領台灣,實現台灣地位正 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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