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轉:再論南海 -林志昇

再論南海
Review on Spratly and Paracel

針對有人提問:

A. 本人2010年7月26日發表之「美國介入南海爭議有理」提到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是日本佔領地。

B. 本人2011年1月10日發表之「萬國公法架構內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之法理地位」,提到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是日本國土。

以上兩種說法是否相互矛盾?法理上究竟何者才對?

台灣民政府就法理論述並不預設立場,初期先是「大膽假設」坊間既有說法為真,進而發展論述,再依歷史和法理「小心求證」,最後才修正為正確論述,因此,台 灣民政府所發表論述應以最新的研究報告為準。A. 是2010年7月26日研究初期所發表之論述, B. 是於2011年1月10日經更深入考證,所發表之論述,是以兩者間並不存在矛盾。有關南海問題最新論述如下:

美國國務卿克林頓2011年7月23日在印尼出席東盟地區論壇時,呼籲各方按通行的國際法規定來澄清對南中國海的主權要求。她說:「依據國際法,對南中國 海領海提出主權要求的唯一依據,應該是根據地貌(land features)提出之合理要求。相對地,中國外長楊潔篪則堅持中國是以「歷史事實」為依據,對南中國海提出主權要求。此外,中方要求美方不要介入南海 地區爭端。

美國國務卿克林頓雖口口聲聲稱法理,卻是迴避「法理觀(legal aspects)」而以所持之「地理觀(geographical aspects)」回應中國外長楊潔篪所持之「歷史觀(historical aspects)」,兩造因皆偏離「法理」軌道,無從「南海論法」,以致雙方有如「雞同鴨講」,毫無交集。台灣民政府基於在南海地區所確實發生之歷史事 實,所衍生之「法理觀」如下:

1. 1938年12月23日

日本閣議決定編入新南群島(南沙諸島)領土。

南沙諸島之行政區分是依昭和13年(1938年)12月23日,外甲第116號閣議之決定,改稱新南群島而編入台灣高雄市。

2. 1938年12月27日
日本閣議決定編入平田群島(西沙諸島)領土。

3. 1938年12月28日
日本閣議認可新南群島領土及平田群島領土編入。

4. 1939年3月30日
日本政府將新南群島編入領土,歸臺灣總督府管轄。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incorporated the Sinnan Island in the territory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Government-General of Formosa as of March 30, 1939. 昭和14年3月30日付の台湾総督府令第31号により, 新南群島が大日本帝国の領土として, 台湾高雄市に編入した.

依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3542號」之府令第31號,新南群島為編入台灣高雄市之大日本帝國領土。

昭和14年3月30日付の台湾総督府告示第122号により, 新南群島中に於ける主なる島嶼は北二子島, 南二子島, 西青島, 三角島, 中小島, 亀甲島, 南洋島, 長島, 北小島, 南小島, 飛鳥島, 西鳥島, 丸島である.

依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3542號」之告示第122號,在新南群島中之主要島嶼有北二子島、南二子島、西青島、三角島、中小島、亀甲島、南洋島、長島、北小島、南小島、飛鳥島、西鳥島、丸島。

5. 1939年3月31日
日本政府發表將新南群島編入領土並通告美國。

日本駐美國大使館參事須摩(Suma Yakijiro)通告美國政府、基於「新南群島(the Sinnan Islands)」過去為「無主地(no State's land)」,日本政府是遵照國際法規定,「通告佔領意圖(make known the intensions to acquire)」並「設立某些建物(set up certain establishments)」,以宣有新南群島而「編入(incorporate in)」日本領土。

6. 1939年4月17日

日本外務省公佈新南群島之狀況和位置。

7. 1939年4月18日

日本政府發佈「官報第3683號」,其中第720頁載明「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總稱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州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

8. 1939年4月25日

臺灣總督府「府報3564號」,其中第107頁之告示第154號:「在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依臺灣礦業規則第16條第1號之規定,暫不許可礦業申請。」

9. 1939年5月17日

美國國務卿Cordell Hull回應日本宣告編入新南群島:「日本政府迄今並無可正當地被認為是建立宣有主權基礎之作為(the Japanese Government has heretofore exercised no acts which may properly be regarded as establishing a basis for claim to sovereignty)。」

琉球列島是於1879年3月11日被編入鹿兒島縣,於4月4日被編為沖繩縣,包括福爾摩沙島及澎湖列島之台灣,是於1895年5月8日成為日本之未編入領 土,尖閣諸島是於1896年4月1日被編入沖繩縣八重山郡,北方四島是於1897年11月被編入北海道根室地區,竹島是於1905年2月22日被編入本州 島根縣,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是於1939年4月18日基於地緣,被就近編入臺灣總督府轄內。

從國際法觀點來看,「無主地」必須被「編入或編為」內地國土之一部份,才得以衍生宣有主權之立場。然而,在1939年5月17日之時點,台灣對日本而言是 本質為「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之外地,而新南群島為台灣之一部份,是以新南群島為日本之未編入外地。時任美國國務卿之Cordell Hull依國際法原則稱:「日本政府對新南群島迄今並無可正當地被認為是建立宣有主權基礎之作為。」言下之意是:「日本尚未將台灣編為內地國土以為新南群 島編入日本之法理基礎。」有如提醒日本政府:「如要將新南群島編入日本,就必須先將台灣編入日本,而日本政府迄今尚未有所作為。」

10. 依臺灣總督府於1944年所出版之最後一冊統計書,「臺灣總督府第四十六統計書」,在「土地」方面明確記載:

臺灣全島 = 臺灣本島 + 澎湖島 + 新南群島
臺灣全島的極南及極西都是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
綜合以上文獻記錄,足以確定,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其至1944年已確定是日本之台灣高雄州高雄市一部份。

11. 1945年4月1日

日本政府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於台灣全島,將包括新南群島之台灣正式編入日本而完成內地延長。

12. 1945年4月6日

臺灣總督府「官報第943號」,第25頁公佈1945年4月1日天皇詔書。

13. 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依Article 2(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日本政府是於1939年3月30日,將本質為南沙諸島之「新南群島」正式編入台灣,並於次日3月31日通告美國,1939年4月18日將西沙諸島併為「新 南群島」之一部份,正式編入台灣。包括南沙諸島和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則是於1945年4月1日,隨著台灣被編入日本,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 份,為萬國公法所適用。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日本國家對新南群島有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及其所衍生之非天賦可移轉「主權權利」。

依文獻之記載, 無論"新南群島"其是依何法令或在何時點被編入台灣高雄州, 地理上之南海諸島主權若確實是如滿洲之歸屬中國, 則日本對其並無處分權. 因此, 由和約Article 2(f)條文內容, 足以推論盟軍承認由"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所組成之"新南群島", 在1951年9月8日和約簽署之時點是歸屬日本.

由1939年5月17日美國國務卿Cordell Hull認為:日本尚未建立宣有新南群島主權基礎,逆轉成1951年9月8日盟軍承認日本對新南群島有處分權,其唯一理由是1945年4月1日台灣從日本之「未編入外地」轉型成「已編入內地」。

在1952年4月28日之時點,美國依和約Article 23(a)為主要佔領權國之身份,在日本依Article 2(f)放棄恢復對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的主權權利後,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基於「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而享有「佔領權(rights of occupation)」。

事實上,新南群島已於1945年4月1日隨台灣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並非國際法所定義之無主地。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日本國家依萬國公法對南海諸 島因尚保有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而有「殘存主權」,美國則是依戰爭法有「法理佔領權」。因此,日本才是主權國,而美國則是佔領國。在日本依和約 Article 2(f)放棄恢復對南海諸島之非天賦可移轉主權權利後,美國對於有關國家在南海諸島之佔領,除了保留「追討權(right to recover)」外,當然也有權將南海諸島比照尖閣諸島歸還予日本。

儘管南海周邊諸國互不甘示弱以宣有南海主權,基於南海諸島地位依國際法是日屬美占之事實,南海地區若不幸被美國國防部長蓋茲言中,因主權爭議而導致如中國 對越南或中國對菲律賓之戰爭,無論戰勝方或戰敗方為何?交戰國間之戰後和平條約條款中若有涉及領土割讓則是荒謬,其將突顯原來南海諸島是台灣全島之部份, 而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f)對南海諸島尚保有殘存主權之事實。南海問題追根究底將觸及台灣地位,南海諸島之法理主權國日本是基於「主權義務」,而法理佔領國美國則是基於「佔 領義務」不能置身事外。中國要求美國不要介入南海爭端等同要求美國不要遵循國際法理。可以理解,當美國秀才遇到中國大兵,真是有理講不清。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31



參考資料:

美國要求中國出示南中國海主權法律證據

美國國務卿克林頓說,南中國海主權爭端各方都必須遵守國際法,拿出有力的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的主權要求,而不僅僅是依據歷史先例。中方則強調,中國對南中國海提出主權要求的依據是歷史事實。
國務卿克林頓7月23號在印度尼西亞出席東盟地區論壇時,「呼籲各方按通行的國際法規定來澄清對南中國海的主權要求。」她說:「依據國際法,對南中國海領海提出主權要求的唯一依據,應該是根據地貌特徵(land features)提出的合理要求。」

路透社認為,這是對中國宣稱對南中國海的主權要求提出了挑戰,因為中國對南中國海大部分地區都宣稱擁有主權。

克林頓同時重申,美國在南中國海沒有領土要求,對當地主權爭端保持中立,但美國是個海洋國家,和平解決地區爭端符合美國的利益。她呼籲爭端各方保持克制, 避免爭端升級,「這包括避免採取行動,去佔領無人居住的島嶼、島礁、沙洲、珊瑚礁和其它地貌區域,並以建設性方式處理分歧。」

中國顯然對克林頓的說辭不滿。日本共同社援引一位日本官員的說,中國外長楊潔篪23號堅持,中國是以「歷史事實」為依據對南中國海提出主權要求的。他同時否認中國的主權要求妨礙了南中國海的自由航行權利。

*誇大領土要求*

一位美國官員對路透社說,很多國家都誇大對南中國海地區的主權要求,喜歡以歷史先例,而不是依據地貌特徵來讓自身的要求合法化。他說:「事實上,南中國海幾乎所有的領土要求都有誇大的部分」,從而導致了糾紛。他認為,各方應進一步澄清主權要求的準確性,並提供法律依據。

在此之前,克林頓與楊潔篪還就南中國海問題舉行了會談。中國代表團發言人劉偉明(Liu Weiming)對媒體說,會談討論了南中國海問題,中方要求美方不要干涉地區爭端。他說:「中方提出了自己的關切。我們認為,尊重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很重要。我認為美方理解這些議題的敏感性。雙方同意就此進一步對話,增加相互瞭解。」

但美方顯然擔憂,南中國海的爭端會威脅到地區穩定。國務卿克林頓23號在講話中說,「美國擔心南中國近期的事件會威脅到和平穩定,而和平穩定是亞太地區取 得可觀進步的基礎。這些事件威脅到海洋的生命安全,加劇緊張局勢,破壞自由航行權利,並對合法的商業和經濟開發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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