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轉:敗戰處理-林志昇

敗戰處理
        Handling the Lost War
 
國際戰爭法中沒有「贏與輸Win and Lose」的字眼,只有「征服與被征服Conqueror 字眼,「本土台灣人」如何處理這問題,應事先設想。
 
兩國交戰,佔上風之一方需及早規劃占而居下風之一方也需及早規劃投降,儘量將損害減少至最低。敗戰處理事關戰敗國命運,探討如下:
 
A. 德國方面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有「沙漠之狐」之稱的德國陸軍元帥「隆美爾(Erwin Rommel)」,善用閃電戰術以寡擊眾而致勝。但在194210231111,第二次「阿拉曼戰役(Battle of El Alamein)」失敗後,隆美爾部隊的補給狀況每況愈下,面對擁有物資增援的英美聯軍已難以對抗。
 
隆美爾因奉希特勒命令返回德國,194339將非洲集團軍指揮權移交給「阿寧姆將軍(General Hans-Jürgen von Arnim)」,離開北非。19442間,德國敗相明顯,隆美爾同意支持推翻希特勒以「拯救德國(come to the rescue of Germany)」之計劃。
 
194466即戰爭史上所稱之D-Day由美國艾森豪將軍任最高指揮官之13國盟軍登陸法國「諾曼地(Normandy)」成功,隆美爾於617向希特勒報告局勢的不樂觀,並要求其在政治上做出決定,但不被希特勒接受。在盟軍諾曼地登陸順利地進行時,隆美爾曾經對非洲軍的老戰友說:克魯格元帥與我已發給元首一份最後通牒,說明軍事上我們無法打贏這場戰爭,他必須作一個政治決定. ...... 拒絕的話我就開放西英美聯軍必須在俄國人之前抵達柏。」
 
隆美爾將軍在盟軍諾曼地登陸成功後,即已預見德軍終將敗戰,與其向施行共產之蘇聯不如向施行民主之美國或英國投降。此,如能讓英美聯軍在蘇聯紅軍俄之前抵達柏林,德國即使敗戰也能將損害減至最低,這是最符合德國利益之敗戰處理。
 
1944720日刺殺希特勒之政變行動失敗後,希特勒於19441014讓參與政變之隆美爾選擇服用氰化物自殺。隆美爾其推翻希特勒以救德國之計劃失敗,導致其開放柏林西線讓英美聯軍,得以長驅直入而無血先占柏林之計劃無法實現,以致衍生東西冷戰時期之柏林圍牆。
 
對於1945416起始之「柏林戰役(Battle of Berlin)」,盟軍方面, 邱吉爾從政治角度,認為攻佔柏林,可以提高美國和英國在二戰後的國際地位,主張盟軍進攻柏林。而,由於艾森豪認為不需要為一個戰後,會落在蘇聯手中城市而犧牲大量美軍,因此,盟軍原先計劃空投傘兵到柏林,但最後是放棄參與柏林戰役。
 
德軍柏林防衛司令魏德林(Helmuth Weidling)194552,向蘇聯紅軍指揮官朱可夫(Vasily Chuikov)降。部份防衛柏林之德軍則不願向蘇聯投降,而是向西轉進至柏林西北邊、西邊及西南邊,直至58歐戰結束,向英美聯軍投魏德林將軍在向蘇聯投降後,被押送至蘇聯,關押在戰俘營,於1955年病死於蘇聯。隆美爾所規劃之敗戰處理,原本是可讓德國敗戰損失減至最低,可惜不能如願,有道是:「但使龍城飛將在,不教胡馬渡陰山」。
 
B. 日本方面
 
日本陸軍大將東條英機19411018出任日本第40任內閣總理大臣後,不到兩個月,128下令奇襲美國夏威夷珍珠港,開啟了「美日太平洋戰爭」。日軍在戰爭初期,節節勝利而勢如破竹,而,日本海軍在1942657日間,與美國海軍發生「中途島戰役(Battle of Midway)」失利後,失去主導太平洋戰爭能力,情勢逆轉,致使日軍從攻勢轉為守勢,日本敗戰只是遲早而已。
 
東條內閣在19429月間,向昭和天皇提出「內外地行政一元化」,隨後,即於111依敕令第728號修改之「臺灣總督府官制」,實施「行政簡素化及內外地行政一元化」政策,縮小臺灣總督權限,使受內務大臣監督,逐步廢除台灣之「殖民體制」,即「去殖民地化(decolonize)」,以配合自193741推動之「皇民化政策」。其後續所衍生之運作,是昭和天皇於194541頒布詔書,賦予台灣住民參政權並實施徵兵制。法理言,日本政府是將台灣從可分割之「未編入(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轉型為不可分割之「已編入(合併)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成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
 
由於日本政府在敗戰投降前,及時將台灣編入日本,以致日後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在萬國公法拘束下,不得將台灣主權移轉予任何方,而保有對台灣之「殘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實為高明之「敗戰處」,足以令戰後完全誤解台灣法理地位之日本政府羞愧汗顏。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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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書四月一日・朝鮮及台湾住民政治参与ニ関スル詔書》之裕仁天皇真跡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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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書
朕思以為,朝鮮及臺灣,在吾之統治之下經有多年。此其間,遂為教化廣被,已竟習俗同化之實績。且此次征戰之遂行,亦貢獻良多。 為此,朕感深心欣喜。
朕茲此特令,全面性開放拓置供朝鮮及臺灣住民成為帝國議會議員之門路,以使眾民得以廣為參與國政。 爾等臣民,務必善體朕意,和諧一致,全力輔佐朕之皇國大政。
裕仁(天皇 御璽)
昭和二十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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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9日 星期一

轉:國徽拭除-林志昇

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占領日本台灣中華民國隊,20117月起,已被下令不得在任何武器裝備標示中華民國

 
國徽拭除
Emblem Mopped up
 
流亡在台灣的【中國人】所屬【聯合晚報】記者201215,興奮地【錯誤報導】,稱:「美軍太平洋司令部亞太防衛論壇2012年年】,首度刊載了中華民國陸、海軍照片,標註為『台灣勇士們Taiwanese Soldiers』,凸顯青天白日國視我為【盟軍】意味明顯。」
 
就以上報導內容,「台灣民政府」駁斥【聯合報】歪論,如下:
 
1. 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占領日本台灣之中華民國軍隊,20117月起已被下令不得在任何武器裝備標示中華民國
 
事實上,2011414所舉行之「漢光27號演習」中,【M60A3戰車】前端,已不復見【中華民國國徽】。而在20118間,【CM-11戰車】前端之【中華民國國徽】,也已完成中華民國軍方所謂之「低視度塗裝」處理(事實上,是完全塗掉)。美軍太平洋司令部亞太防衛論壇2012年年曆,是採用【過去】之【CM-11戰車】照片,表示中華民國【曾經】是美國的盟邦之一,這正是【中國殖民政權】得以【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占領【日本台灣】之根本原因,沒有其他意義。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之【】,至今仍處於【美國】之「法理占領(de jure occupation)」,及【流亡中華民國】之「事實占領(de facto occupation)」狀態,依【占領】定義是:台灣是美國及流亡中華民國之「敵人(enemy)」,而在【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包含流亡中華民國成份之台灣,美國則是定位為「盟友(alliance)」。「法理台灣(legal Taiwan)」是美國之敵而「政治台灣(political Taiwan)」則是美國之盟,「台灣」對美國而言,是陷於既是敵人又是盟友之矛盾,處於錯亂狀態中,致使本土台灣人至今仍淪於【政治煉】。
 
基於「永久占領」是違反國際法,美國軍方有責任啟動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在適當時機,終止【中國殖民政權】代理占領【日本台灣】,解除執行【代理占領】任務之中華民國軍隊其武裝,第一步就是消除中華民國【國徽】。是,占領【日本台灣】之武裝部隊即不再是中華民國軍隊,是變成符合【美國國務院】所定義之「恐怖組織」,即「不是國家、擁有武器、到處徵。」美國基於對日本台灣之法理「占領權利」,有移除「在台恐怖組織」,保護台灣住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之「占領義務」。
 
2. 被占領方之本土台灣人,被徵召入占領方中華民國軍隊服兵役是非法。
 
Convention (IV)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Geneva, 12 August 1949. 1949812所採用日內瓦第四公約,是關於戰爭期間平民之保護。
Part III: Status and treatment of protected persons
第三部份: 受保護人民之身份及對待

Section III: Occupied territories
第三節 被占領領土
 
ARTICLE 51: 51:The Occupying Power may not compel protected persons to serve in its armed or auxiliary forces. No pressure or propaganda which aims at securing voluntary enlistment is permitted.【 占領國不得強迫受保護人民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役。促成自願入伍為目的之施壓或宣傳是被禁止。
 
由上述之「占領法則(rules of occupation)」可清楚知道,中國殖民政權在日本台灣占領地,及至目前依【徵兵制】之義務甚至未來依【募兵制】之自願皆是違反日內瓦公約51條規定。美國軍方將被徵召入占領方中華民國軍隊之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稱之為「台灣戰士(Taiwanese soldiers)」,是【縱容】中國殖民政權,違反【國際法】,對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徵兵的有力證據。
 
據該報導,【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技術組人員,熱心提醒流亡中華民國國安體系官員,該年曆裡面有好東西,建議好好欣賞。而,從相反角度來看,這也是美方明白表示:「就中華民國【國徽】而言,這將會是『往事只能回味』,其為空前也絕後,就請當做【畢業紀念冊】中之歷史照片珍藏吧!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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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破天荒! 台灣戰車國徽登上美軍年曆
 
【聯合晚報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2012.01.05 02:51 pm
美軍太平洋司令部亞太防衛論壇2012年年曆,首度刊載了中華民國陸、海軍照片,標註為台灣勇士們「Taiwanese Soldiers」,凸顯青天白日國徽,視我為盟軍意味明顯。
記者洪哲政/翻攝
美軍太平洋司令部亞太防衛論壇最新發行的2012年年曆,今年將中華民國陸、海軍的照片,比照日、韓、加等美軍盟邦部隊,一起放在年曆插畫照片當中,標示為台灣勇士們「Taiwanese Soldiers」,其中陸軍戰車兵迷彩臉譜與青天白日國徽相互映照,成為美軍各國盟邦部隊的焦點,讓台美緊密軍事交流合作,躍然紙上。
元旦新年伊始,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技術組拜會我國安體系,我方不少官員都收到這份年曆,我方官員不當一回事,隨手就放在桌上,美方人員熱心提醒,裡面有好東西,建議官員好好欣賞。
官員仔細翻閱才發現,這份美軍年曆刊載三張我國軍部隊的照片,包括一張陸軍士兵在新竹湖口裝甲兵基地操作CM-11戰車去年4海軍蘇澳中正基地飛彈快艇成軍典禮,與陸軍在澎湖演習伴隨M-60戰車挺進的士兵照片。
這份年曆過去除美軍畫面外,同時也採用日、韓、加拿大等盟軍的畫面,登上年曆只有盟軍部隊,從未使用過中國大陸解放軍照片。今年是比照盟邦軍隊,首度採用中華民國國軍的畫面,顯示台美關係良好,軍方交流的政治管制減緩。
年曆中最引人矚目的,是我陸軍士兵在駕駛CM-11戰車的畫面,畫面中大比例的青天白日國徽與士兵塗上迷彩的臉龐相互輝映,國家圖騰躍然紙上,成為焦點,這張Taiwanese Soldiers畫面,成為這份年曆中知名的照片,為我軍方在盟邦軍隊作了最好的宣傳。
2012/01/05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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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8日 星期日

轉發:台灣民政府法治法務部公告20120108(身分證有授印資格 審核人員名單)


法治法務部公告20120108
台灣民政府第一屆台灣公民身分證有授印資格
審核人員名單
編號    姓名    期別/州別               電話
S1001 林章燻 011/新竹 0953554113
S1002 石琇瑩 019/新竹 0953720713
S2001 余勝利 001/台中 0958056116
S2002 陳順發 001/台中 0911855393
S2003 蕭漢元 001/台中 0932586611
S2004 張勝一 001/台中 0910236859
S3001 郭素薇 003/台南 0919602107
S3002 楊富評 001/台南 0931295799
S3003 韓雅惠 004/台南 0960051317
S4001 孫瑞得 015/高雄 0931778848
S4002 王寶億 009/高雄 0975970550
S4003 黃國城 016/高雄 0955878970
S4004 許嘉旬 002/高雄 0939656283
S4005 林寬堯 002/高雄 0937323248
S5001 林耿立 007/宜花 0932075594
S5002 胡蕙真 012/宜花 0904132165
S5003 曾鉉盛 003/宜花 0919937566
S7001 林高弘 002/台北 0978052863
S7002 胡登泰 023/台北 0910380075
S7003 張富香 023/台北 0910397067
S7004 張運通 001/台北 0911132584
S7005 吳淑豪 015/台北 0928450938
S7006 蔡錫貞 010/台北 0953421395

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轉:不學無術的中國殖民政權-林志昇

不學無術的中國殖民政權

The Unlearned



2011年12月20日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政權之所謂「移民署」邀請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國泰航空和遠東航空等4家航空公司,以及航空警察局、財政 部臺北關稅局等隊伍,一起進行真偽證照辨識達人比賽,自稱包括所謂「台灣民政府護照」等千奇百怪的護照為假護照,當然統統不能用。就此活動駁斥如下:

1. 台灣民政府尚未發行所謂「台灣民政府護照」

依戰爭慣例,被占領領土住民應是持以「征服國或主要占領權國」軍政府本人名義所核發之「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無論本質是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占領日本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或是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治理民事之台灣民政府,皆無立場以代理人名義, 自行核發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本土台灣人被迫拿「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國境,是違法、是一種政治煉獄,本土台灣人至今仍然渾渾噩噩,個人為凸顯這種中國和 美國聯合「壓榨」行為,堅拒領取「流亡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護照」。

無論在法理上或實際上,並不存在「台灣民政府護照」,這是完全沒有戰爭法概念之「流亡中華民國移民署」自言自語,其實是多慮了。依代理法原則,「台 灣民政府」是無立場核發「台灣民政府護照」予本土台灣人。除非,美國軍事政府下令要求,因此,基於同樣的理由,中國殖民政權也是無立場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予 本土台灣人。就在2011年12月20日當天,150名「台灣民政府成員」絕大多數是持「中華民國護照」赴日本東京,這是無奈,也是沒有辦法;本土台灣人 在取得台灣美國軍政府所核發之旅行證件前,此乃權宜而並非合法。

基於中華民國在目前國際社會並不被承認為主權國家,中華民國護照本身的效力都有爭議,還嘲笑其他之所謂假護照,五十步笑百步,真是令人噴飯。

2. 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移民署」是非法組織

美國「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Judge) Robert J. Tuider,就有關出生在美國,而養成在台灣之台灣裔美國公民,請求「解除涉及效忠美國之安全顧慮(security clearance)」之訴訟案,2011年1月31日判決文中,對台灣的認知提及:
In 1949, two million refugees fled from a civil war in mainland China to Taiwan. That same year, Communists in mainland China establish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or China), and Chiang Kai-shek established a separate, provisional capital for his government in Taipei, Taiwan於1949年,兩百萬難民逃避中國內戰而到台灣。就在同一年,中國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蔣介石政府在台灣台北,另行建立一個臨時首 都。
依美國法院判決,組成所謂「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中之「在台中國人(Chinese on Taiwan)」,在國際法上之定位,是為逃避中國內戰而流亡日本台灣的「難民(refugees)」,並非「移民(immigrants)」。
Convention (IV)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Geneva, 12 August 1949.
Part III: Status and treatment of protected persons
Section III: Occupied territories
於1949年8月12日所採用之日內瓦第四公約,是關於戰爭期間平民之保護。第三部份: 受保護人民之身份及對待
第三節:  被佔領領土

ARTICLE 49:
Individual or mass forcible transfers, as well as deportations of protected persons from occupied territory to the territory of the Occupying Power or to that of any other country, occupied or not, are prohibited, regardless of their motive. The Occupying Power shall not deport or transfer parts of its own civilian population into the territory it occupies.
第49條:
個人或集體強制遷移,如同將受保護人民從被佔領領土放逐至佔領國之領土,或至任何其他被佔領或非被佔領國家之領土,無論其動機為何?是被禁止的。佔領國是不得將該國之部份平民人口放逐,或遷移至其所佔領之領土

This means that settlements are prohibited. The occupying power cannot confiscate land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y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settlements for its nationals. The occupying power also ha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eserve and maintain the demographic and social configuration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y, which may entail restricting even voluntary migrations.

其意謂殖民是被禁止的。佔領國不得只是為了替其國民建立殖民,而在被佔領領土沒收土地。佔領國也有責任保存及維持被佔領地之人口及社會結構,即使是自願遷移也需要限制。

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9條規定,自1948年11月起,包括中華民國軍官民之蔣介石集團流亡,至蔣介石元帥所占領之日本台灣,是明確違反國際法。

結合「軍事佔領和政治流亡」之「中國殖民(難民)」經由中國「移入」日本台灣,改變當地原本之人口及社會結構,導致當地之「民族特性消滅(the extinguishing of the ethnic identity)」,以及包括「語言消滅(linguicide)等之文化消滅(ethnocide)」,其藉改變民族特性以「變種」之罪行,並不亞於 違反國際法之「滅種(genocide)罪行」。

台灣「目前法理地位」已很明確,是美國總統所占領之日本天皇領土。將台灣變成中華民國,是涉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日本台灣「就地合法」,而將中華民 國變成台灣,則涉及中國軍事占領當局在日本台灣「永久占領」,明顯違反國際法則。而結合占領和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成立所謂「移民署」,是企圖就地合法及永 久占領,以殖民之具體證據,嚴重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9條之規定,為非法組織。退萬步言,縱然美國國務院願意幫「蔣邦」的忙,請問美國國防部願意嗎?美 國總統願意嗎?國際社會願意嗎?更重要的是:本土台灣人誓死反對到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1/06

 
說明: Formosa Cession U.S.A. 護照並非台灣民政府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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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2011年12月20日

烏托邦也有護照?辨識達人:印度政府蓋過章


除了烏托邦護照外,還有人製作台灣共和國護照、亞特蘭提斯護照、世界公民護照、台灣民政府護照等千奇百怪的假護照,當然統統不能用。移民署今(20)日舉辦十分有趣又緊張的證照辨識達人PK賽,強化相關官員與航空公司的鑑識功力。烏托邦也有護照?辨識達人:印度政府蓋過章

擔任移民官十多年的康慶年說,他在7年前曾查獲一件奇特證照案,就是有位70幾歲的英國老人,從印度專機來台要去美國洛杉磯,但拿的卻是一本 「The Principality of New Utopia」的奇怪護照,因為世界上根本沒有「烏托邦」這個世外桃源的國家,更妙的是,這本護照還 被印度政府蓋過出入境查驗章,令人匪夷所思。

機場的移民官平時肩負把守國家大門使命,要在短短幾秒鐘,就必須檢查出民眾手上護照的真偽,以防止偷渡客蒙混闖關,而這群辨識護照高手,可說是假照集團的剋星。

這場證照辨識達人比賽,邀請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國泰航空及遠東航空等4家航空公司以及航空警察局、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等隊伍一起進行PK對戰。有的題目一下被答出,也有的歷經3、4次後,才被找出問題,現場笑聲連連。

比賽時,現場自20本各國真、偽護照或證件中,以抽籤方式發給參賽者,在5分鐘之內進行真假辨識,包括移民官、空姐、航警、海關人員,拿出自己的辨識法寶,放大鏡、量尺等工具,在手忙腳亂中,還能答出大家看不到的些微錯誤地方,令人大開眼界。

新台幣與身分證上有防偽標記,護照上當然也有。移民官指出,分辨真假的方式有十大絕招:浮水印、螢光纖維絲、隱藏字、印刷方式、變色油墨、紫外線螢光反應、安全線、安全紙張、膠膜、雷射穿孔等。

當然在辨正偽照細微處時,放大鏡也不能缺少,移民官說,這是查驗工作的「照妖鏡」!

移民署長謝立功表示,機場的移民官執勤時,必須兼顧「國境安全」、「旅客服務」及「工作效率」等個三面向,若非親身體驗,無法了解其工作甘苦,除了辦比賽外,還定期邀請各國證照查驗專家分享專業辨識要領,希望提升查緝能力,杜絕非法偷渡。

圖說:除了這本烏托邦護照之外,還有人製作亞特蘭提斯護照、世界公民護照、台灣民政府護照等千奇百怪的假護照,當然統統不能用。(流亡中的移民署提供)

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轉:法理觐見日本天皇的意義-林志昇



法理觐見日本天皇的意義
Legal Negotiations

自1895年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簽署以後,日本天皇擁有台灣以及台灣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2011年12月23日天皇78歲誕辰日,史上頭一 次,在日本皇宮前同時出現日本旗和台灣民政府旗祝壽,日本天皇和皇族面對三十公尺不到的本土台灣人,親切的揮舞、叮嚀,這一刻,台灣人不禁雙眼淚垂珠、感 動而不能自己˙˙˙˙˙˙

「台灣民政府」為了記錄這次「上京自救」行動,創造新台灣歷史,這個關鍵時刻,有關來龍去脈有必要詳述,以為紀錄,如下:

「台灣民政府」原本規劃2011年12月24日,在位於林口之台灣體育大學綜合體育館舉辦全球代表大會,在會中祝賀明仁天皇78歲華誕。2011年8月 24日,曾有構想於2012年8月15日安排代表赴靖國神社參拜3萬9千1百柱台灣人英靈。日本外務省官員在美國有關單位提醒下,2011年9月30日來 台拜會「台灣民政府」,建議「台灣民政府」組團於2011年12月20日前往日本東京,於12月21日參拜靖國神社慰祭台灣英靈,同時可於12月23日前 往皇居參與「天長節」之一般參賀天皇誕辰活動,歷經2個多月籌備及運作後,終於如期成行,行前定位:「這是一場確認台灣地位之關鍵法理戰役」。

(一). 12月18日
「台灣民政府」對日本天皇之訴求,經由不可思議的「宿命安排」之管道,專程呈送皇宮,直達明仁天皇。

(二). 12月20日
由150名「台灣民政府」成員所組成之法理部隊,前進日本、決勝東京。抵達東京羽田機場後,一行人揮舞著「台灣民政府」名號堂堂進入日本本土,師出有名, 受到日本同胞的眾多人士們熱烈歡迎。儘管日本一些號稱「親中華民國」之組織及媒體,無視這次「台灣民政府」破冰之旅,實際上,無礙台灣地位正常化之推動。 新聞媒體或許是基於議題敏感、肅然迴避,中國也基於事涉敏感,低調處理,反而讓「台灣民政府」如入無人之境,掌握完整之「法理解釋權」,主導這場攸關台灣 地位之法理戰爭。經過「林志昇等控美案」訴訟後,證明台灣「法理目前地位(present status de jure)」為「日屬美占」之事實,台灣地位之關係人:是擁有「法理所有權」之日本天皇,及握有「法理占領權」之美國總統,根據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政府 放棄台灣管轄權,因此,日本政府其實根本無緣置喙而噤若寒蟬,這也是不得已的態度。

(三). 12月21日
150人的龐大隊伍分成五部遊覽車,在曾根憲昭主席帶領下,靖國神社慰靈祭典禮上,本土台灣人英靈受到包場禮遇,進行完整參拜儀式。神社外圍有警察封鎖道 路,不讓其他外人入場,對待這群本土台灣人為國賓,這是台灣人民的第一次。「慰靈祭」後舉行記者會,場面熱烈,直到下午四時才結束當天行程。

(四). 12月22日
參觀日本國會參議會,參觀議事廳,讓全體「台灣民政府」學員「試座」,了解日本議會如何運作?在東京都議會廳與都議員進行交流,首次建立「日本人民 (the people of Japan)」和「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間之溝通管道。交流時,台灣團員全體高唱「福爾摩沙,我的愛」歌曲,日本都議員個個感動、熱淚盈眶。

(五). 12月23日
天長節一般參賀活動的本質是日本國民對日本天皇效忠表示,參與民眾只能持「日之丸」圖樣之日本國旗進場。負責會場秩序之皇宮警察,是依天皇誕生日一般參賀 要領「拒絕攜帶某些恐怕會造成迷惑之物品者入場(迷惑を及ぼすおそれのある物を携行する者は入門をお断りします)」規定,本來是要禁止「台灣民政府」旗入 場,然而,閱讀「天皇陛下聖誕祝壽團和日本靖國神社慰靈祭」手冊後,經交涉,宮內廳通知皇宮警察人員允許「台灣民政府」旗幟進入,意味明仁天皇已經得知 「台灣民政府」前來參賀,對「台灣民政府」旗並無迷惑。「台灣民政府旗」在宮內廳非比尋常之破例許可下,進行一般參賀,這是在「天長節」場合史上第一次出 現,有非日本國旗之旗幟,意味對「台灣民政府」並不見外(not foreign)。驚奇之旅,不僅是如此而已,「台灣民政府」隊伍被宮內廳特意安排至明仁天皇可以輕易看到之前排位置,明仁天皇台上揮手致意,「台灣民政 府」台下欣喜會意,其意境深遠,所謂「拈花微笑」,以心傳心之禪境或許就是如此吧。

明仁天皇對日本國旗及「台灣民政府」旗一視同仁,意味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實現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政府」和日本政府,對日本天皇而言,是有如手 心和手背一體兩面之關係。有鑑於「台灣政府」和南海諸島之法理關係,及其所可能衍生之龐大經濟利益,日本政府勢必不能忽視台灣之重要性。

「台灣民政府」目前階段只能在皇宮廣場揮旗遙祝天皇華誕。相信在台灣地位正常化後,「台灣政府」之總理、參眾兩院議長及最高法院院長,將得以「登堂入室」 與日本政府之總理、參眾兩院議長及最高法院院長,「對等並立」同為宮內之座上賓。這絕非只是「台灣夢想」,本次「上京自救」之行,正是未來「台灣圓夢」之 起點。

(六). 12月24日
全體成員平安返抵台灣。
「台灣民政府」法理部隊圓滿達成赴靖國神社,慰祭3萬9千1百柱台灣人英靈及赴皇居祝賀明仁天皇78歲華誕,將台灣地位問題訴諸日本母國「上京自救」之任 務。於是,「台灣民政府」之名稱及旗幟,繼2010年9月8日在美國華府後,在日本東京也被承認為合法,其具有重大之政治意義。
日本宮內廳自2001年1月6日起,受轄於內閣總理大臣,其職責為:
a. 處理與皇室有關之國家事務。
b. 協助天皇接見外國使節與舉行儀式相關事務。
c. 保管御璽、國璽。

就「台灣民政府上京自救」訴求後,本土台灣人深切感謝日本愛國志士及明仁天皇之善意回應。相對於「台灣民政府」在美國方面之對口單位,是美國國防部乃至美 國總統,在日本之對口單位,宮內廳是由內閣總理所管轄,應是宮內廳乃至日本總理。另外,透過日本民間輿論影響日本國會乃至日本總理。關於本次「台灣民政 府」在日之活動,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都應知情且認同,只是在現階段並無立場出面,本土台灣人應與理解跟諒解。對「台灣民政府」之訴求不予「否認 (deny)」,是形同予以「默認(acquiesce)」。

「台灣民政府」是基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日本主權下自治之台灣與日本之「運命共同體」關係而定位「日台共同」,較諸「日台共榮」有更深一 層之關係。本質為常設性組織之「日台共同連盟(Union of Japan and Taiwan)」不但適用於現階段「台灣民政府和日本人民」之關係,也適用於未來「台灣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關係。

由琉球返還過程可知,台灣地位要能正常化,必須借助日本輿論之力量,是以日本人民不能缺席。基於台灣地位正常化,不只事關台灣人民也涉及日本再建,日本人 民之參與有充分之正當性。法理崛起的「台灣民政府」和日本人民共同結成連盟,將有助於提醒日本政府應依「主權義務」,敦促美國履行占領義務,實現台灣地位 正常化。

被占領領土住民向母國,依國際法理訴求地位正常化,行自力救濟,可說是戰爭史上未曾有過之案例。但是,從「法理戰爭」之角度來看,本次「台灣民政府」前進 日本,順利進出海關之門、神社之門、國會之門及皇居之門,可說是連闖五關,全勝而歸。誠如故美國雷根總統之名言: 「凡是對的,總是終將勝利(That what is right will always eventually triumph.)。」

「台灣民政府」啟動法理戰爭,步步為營、循序漸進:

1. 前進美國華府
「台灣民政府」依循戰爭法架構內之法理論述推進,已於2010年9月8日前進美國華府,成功開闢第一戰場。

2. 牽美國引日本
「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默許下,提醒日本政府,台灣已於1945年4月1日被編入為萬國公法所適用之日本國土一部份。

3. 前進日本東京
「台灣民政府」循萬國公法架構內之法理論述推進,已於2011年12月20日前進日本東京,成功開闢第二戰場。

4. 牽日本引美國
「台灣民政府」在日本默認下,敦促美國政府應親自占領台灣,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本次「台灣民政府」之「上京自救」行動,顯示了本土台灣人應有之身份和尊嚴。本土台灣人其實並非「無家可歸」之孤兒,只是「失散多年」之棄兒。然而,將近 60年以來,未曾打算循法律途徑重返家門,以致長年在外受人鄙視,求助無門。終於等到2011年12月23日這一天,明仁天皇之揮手致意,有如無言聖諭 「朕並沒有忘記台灣」。「台灣民政府」於是「堅定確認(adamantly confirm)」台灣是美國總統占領中之日本天皇領土,接下來,就要「儘可放手一搏(just go ahead!)」,訴請美國總統應遵循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儘速實現同時也是「符合美國利益(in American interests)」之台灣地位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2/31「台灣民政府」忘年會上

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轉發:111225台灣民政府 公告

111225台灣民政府 公告
台灣民政府依據美軍事政府所轄台灣國務院、台灣國會參議院、台灣司法院公佈2011年08月01日頒布『台灣公民權利法案』規定,首批『台灣政府公民身分 證』已經由美國有關單位送交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茲訂於2011年12月31日上午十時舉行「台灣民政府2011年忘年會」時發放,申請者必須親自到場核 對身份後領取。

台灣民政府 主 席 曾根 憲昭
國務總理 蔡 吉源
參議院長 張 文彥


轉:赴美免簽的問題 -林志昇

赴美免簽的問題
the U.S. Visa Waiver Program

美國在台協會2011年12月22日發佈新聞稿「台灣被提名入美國免簽證計劃(Taiwan Nominated to the U.S. Visa Waiver Program)」,其中新聞稿提及:


1.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is very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Taiwan has been nominated for inclusion in the U.S. Visa Waiver Program. 美國在台協會很榮幸宣佈:「台灣已獲提名加入美國免簽證計劃。(不是免簽國)」
文中所稱之「台灣」,毫無疑問是美國政府依台灣關係法Sec. 15-(2)定義所認知,其為在1979年1月1日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之「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2. This is an announcement the people of Taiwan have been awaiting for a long time .......... 這是「本土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長久以來所期待的公布, ....
然而問題是,在「台灣關係法」全文中,只提及"the people on Taiwan(在台灣的人)",並無"the people of Taiwan(本土台灣人民)之說法。所謂"the people on Taiwan)"是指所有居住、生活在台灣的人,而"the people of Taiwan"則是指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所定義之「本島人及高砂族」其本人及後代子孫之本土台灣人。因此,就字意而言,「the people of Taiwan」是構成「the people on Taiwan」之一部份,並不等同。有「台灣關係法」條文措詞為依據,美國在台協會所發佈之新聞稿,應無用錯「介系詞」之理由。


基於「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印度國籍之「印度人民(the people of India)」並不包括無國籍之「流亡西藏人(Tibetans in-exile)」。同理可證,法理上是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並不包括法理上是中國籍之「流亡中國人(Chinese in-exile)」。


於1979年3月13日經美國眾議院,3月14日經美國參議院通過,而於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卡特簽署後生效之「政治的台灣(political Taiwan)」關係法,模糊「法理台灣(legal Taiwan)地位」至今32年。由當年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過程之歷史真相「TRA Legislative Fact Finding」得知,美國參眾議員標榜保護台灣人權所費心制定之台灣關係法,遮掩了本土台灣人真實法理身份,就人權而言,是幫了倒忙:

A. 會議報告(Conference Report)
The conference substitute further states that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contravene the United States interest in the human rights of Taiwan's approximately 18 million inhabitants.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Taiwan people are reaffirmed as United States objectives. [Conf. Rpt. at 13]. 會議替代修正案進一步聲明,本法案不得違背美國對台灣約1800萬住民人權之關心。保護及促進台灣人民之人權是被再肯定為美國的方針。
以上會議報告合理推論:美國當局默認流亡日本台灣之中國人為「台灣人民(the Taiwan people)」一部份,是違反「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原則。


B. 參議院報告(Senate Report)
The Committee has made that this section was not to be construed as authority for Institute officials to intervene in Taiwan's domestic affairs by favoring one or another group of people on Taiwan, nor was it to be construed as giving the Institute official status. The Committee also specified that Institute officials were not authorized to become involved in matters affecting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 [Sen. Rpt. at 26.] 委員會已作成,讓此段不得被解釋為協會官員藉支持一派,或另一派在台灣的人以介入台灣內政之根據,也不得被解釋為賦予協會官方地位。委員會也明確說明,協 會官員沒有被授權涉入影響台灣國際地位之事宜。


以上參議院報告可得知美國在台協會之性質為:

a. 不具美國官方地位.

b. 對「在台灣的人,處於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 as the occupied group of the people on Taiwan)」,和「在台灣的人,處於佔領方之在台中國人(Chinese on Taiwan as the occupying group of the people on Taiwan)」,美國必須保持中立,不偏坦任何一方。


問題是:美國當局在美國利益考量下,無視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和佔領方之「在台中國人(Chinese on Taiwan)」,政治立足點不平等之事實,規定美國在台協會持中立立場,等同允許因佔領而為強勢之在台中國人,壓迫因被佔領而為弱勢之本土台灣人,致使 淪於政治煉獄,實在是不符人間「公平正義」。


c. 不得涉入影響台灣國際地位事宜。

基於台灣地位正常化是涉及台灣國際地位,「台灣民政府」訴願之對口單位並非美國國務院,或「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美國在台協會,是「舊金山和平條 約」架構內之美國總統,或美國國防部。美國當局總是刻意迴避「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之「法理台灣」,強調「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政治台灣」其有違美國 憲法第六條:「所有由美國當局所簽訂之條約為國土之最高法律。」
Article 6:
All treaties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3. Taiwan's candidacy is a significant step forward toward encouraging and facilitating more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aiwan travelers, which also strongly serves U.S. interests. 台灣之候選資格,是朝向鼓勵並方便更多台灣旅客到美國旅遊跨出重要之一步, 這也極為符合美國利益。

4. The program was established to eliminate unnecessary barriers to travel, stimulate tour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permit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focus consular resources in other areas. 該計劃之成立,是為了消除不必要之旅遊障礙,以刺激美國觀光事業,使國務院能將領事資源轉移到其他領域。

以上美國在台協會所發佈新聞稿之重點可得知:美國國務院完全是基於振興美國經濟考量將台灣列入「美國免簽證計劃」。美國國務院即使決定賦予持「流亡 中華民國」護照之「在台中國人(Chinese on Taiwan)」赴美免簽證,「台灣民政府」對法理上並無關連之美國國務院,其政策並無立場評論,然是可鄭重提醒美國國務院:「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必須持「流亡中華民國」護照,完全無正當性,本土台灣人絕對反對到底。身為美軍統帥之美國總統,或美國國防部基於戰爭法之「占領義務」, 應成立「台灣美國軍政府」,親自或在「代理法」架構內委任,以「台灣美國軍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予本土台灣人,使能享赴美免簽證。美國政府當知:不只鼓勵及方便台灣人民到美國觀光旅遊是美國利益,同時,讓台灣地位正常化是更大之 美國利益。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2/26

參考資料 1:
Taiwan Relations Act
SEC. 15. DEFINITIONS.
For purposes of this Act—
(2) the term "Taiwan" includes, as the context may require,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entities and associations cre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 (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

參考資料 2:
Taiwan Nominated to the U.S. Visa Waiver Program
PR-1170E | Date: 12/22/2011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is very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Taiwan has been nominated for inclusion in the U.S. Visa Waiver Program.
This is an announcement the people of Taiwan have been awaiting for a long time and it is principally a credit to the great economic, social, and political progress they have made over the years that Taiwan has now reached this day. The visa refusal rate for Taiwan applicants has dropped to only 1.9 percent over the last twelve months.
The VWP nomination is the culmination of hard work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authorities in Taiw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last year in particular, Taiwan had adopted important measures to strengthen its security and immigration systems in accordance with U.S. statutory requirements for membership of the Visa Waiver Program.
Taiwan's candidacy is a significant step forward toward encouraging and facilitating more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aiwan travelers, which also strongly serves U.S. interests.
There is still more work to be done, however. For all VWP candidates, the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Government is required to conduct an extensive and detailed evaluation of Taiwan's homeland security and immigration systems and other programs. There is no set timeline for completion of this review. Once the review is successfully concluded, the Secretary of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notifies the U.S. Congress of the decision to admit Taiwan into the Visa Waiver Program. Until then, all Taiwan travelers to the United States will still need to obtain visas.
The U.S. Visa Waiver Program currently enables nationals of 36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to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tourism or business ("B" visa purposes only) for stays of 90 days or less without obtaining a visa. The program was established to eliminate unnecessary barriers to travel, stimulate tour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permit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o focus consular resources in other areas.

參考資料 3:

台灣獲提名為美國免簽證計劃的候選
PR-1170C | 2011年12月22日
美國在台協會很榮幸宣布,台灣已獲提名加入美國免簽證計劃 (Visa Waiver Program)。
這個消息是台灣人民長久以來引頸期盼的。台灣今天獲致的成就,大大肯定了這些年來台灣在經濟、社會、和政治各方面所取得的進步。台灣民眾申請美簽的拒簽率在過去12個月來降至僅百分之1.9。
免簽證計劃的提名,是過去幾年來美台雙方共同努力、合作的成果。尤其在過去一年中,台灣採取了重要措施來強化安全和入出境系統,以符合美國免簽證計劃的法定要求。
台灣成為免簽證計劃的候選,將進一步鼓勵並促使更多台灣旅客到美國旅遊,這也充分符合美國的利益。
然 而,眼前尚有更多工作待完成。針對所有免簽證計劃的候選,美國國土安全部都必須對其國土安全暨入出境系統和其他計劃進行廣泛而仔細的評估。何時完成評估並 沒有確切時程。一旦評估工作順利完成,國土安全部部長將通知美國國會把台灣納入免簽證計劃的決定。但在此之前,所有台灣旅客到美國仍須事先取得簽證。
美國免簽證計劃目前允許36個參與國的國民到美國旅遊或從事商務(僅限B簽證)最多90天而不須事先申請簽證。該計劃的成立是為了消除不必要的旅遊障礙,以刺激美國的觀光旅遊,並允許國務院將領事資源轉移到其他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