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轉發公告 :日台共同連盟(草案)

公告 2012年2月29日

日台共同連盟(草案)
Japan and Taiwan Union Consensus
以下 英文、中文、日文 三個版本
Northern Taiwan Headquarters: No.100-1, Yuanlinkeng Road, Guishan Township, Taoyuan County 333, Taiwan
Southern Taiwan Headquarters:
Tokyo Headquarters:
Osaka Headquarters: 4-3-41 Uenonishi, Toyonaka City, Osaka 560-011 Japan
Preface
During the current period of Taiwan’s military occupation by the USA,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Japan multi-party alliance (hereinafter: Japan JG) and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hereinafter: Taiwan TCG), in order to build a better “Joint Japan-Taiwan Federation," establish a fair judicial system, more fully protect Japan and Taiwan’s security, strengthen and improve all joint defense and national welfare policies, and ensure that the current and future generations will enjoy lasting freedom and happiness, do hereby establish this "Japan and Taiwan Union Treaty Charter.”


Article 1 (Establishment and Goals of the Union)
Establishment of the Union: The Union hereby authorizes Japan and Taiwan to form a group, with proportionate geographic membership, to be known as the "Union Council." 
Goals of the Un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encourage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e terms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FPT), to take full control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and for the United States,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Japanese Emperor, to provide for the normalization of the political status of Taiwan.
Qualification Restrictions: Member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r other individuals who support communist ideology may not serve as members of the "Union Council."
Objectives of the Union:
 Short range objectives: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composed of "native Taiwanese people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accompaniment with the "Japanese people (the people of Japan)", should urge the Japanese lawmakers to remi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oversee and encourage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USMG) to take full charge of the military occupation of Taiwan, and initiate all necessary mechanisms to  normalize the status of Taiwan.
Long range objectiv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2(b) and other relevant Articles of the the SFPT, to us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facilitate the joint drafting of a “Taiwan Basic Law” by TCG and JG,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co-prosperity of Japan and Taiwan.


Article 2 (Positions of the Chairman and Vice Chairman)
The executive powers of the "Union" belong to the "Union Council." The Chairman and Vice Chairman shall serve for a four-year term, and may serve a maximum of two terms.  The Chairman and Vice Chairman should be elected from Japan and Taiwan, respectively, in rotation, until the completion of their terms.  The holding of elections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formal election procedures which shall be established.


Article 3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powers of the "Union" belong to the "Union Council," an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rious powers held by the JG and TCG, or on the provisions of any treaty concluded between JG and TCG, as well as othe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mmon law, case law, and the general considerations of fair dealing with respect to widely accepted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Article 4 (Legal Relationship)
In regard to the law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other regions, Japan and Taiwan should offer their full respect and trust. The Union may promulgate the usage of such regulation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as well as their evidentiary method and range of effectiveness by any type of suitabl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5 (Amendment of the Union Treaty Charter)
In the event that a signed petition of two-thirds of the members of the Union Council deems it to be necessary, a special meeting for amendment of the Union’s treaty charter may be convened, and proposed amendment clauses may be discussed and voted upon.



Article 6 (Supremacy of the Union’s Powers)
Where any resolution or regulation of the Union Council of Japan and Taiwan has provisions inconsistent with the legal rules currently in force in Japan or Taiwan, the Union Council members shall still be bound by the provisions of such resolution or regulation.


Article 7 (Approval of the terms of the Union Treaty Charter)
After the approval of the Union Council of Japan and Taiwan, the present treaty charter shall come into forc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reaty charter shall then be binding within the territorial limits of Japan and Taiwan.



Article 8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The present treaty charter shall be in the Chinese, Japa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In case of any divergence of interpretation, the English text shall prevail.
Not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fact that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TCG) has been establish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USMG), under the current stage of its development the TCG is without the ability to sign any international treaty or agreement without the specific written authorization of USMG.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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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共同連盟(草案)
Japan and Taiwan Union Consensus
台灣北區總部:桃園龜山鄉員林坑路100-1號
台灣南區總部:
日本東京總部:
日本大阪總部:日本大阪府豐中市上野西4-3-41


序文
日本超黨派 連盟(下稱:日本JG)與美國佔領轄下台灣民政府(下稱:台灣TCG),基於日台運命共同關係,規劃建立一個更完善的「日台共同聯邦」,建立公平的司法制 度,保障日本國之本土與台灣地方的治安,強化並増進雙方共同防衛及全民福祉,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子孫,永享自由與幸福,雙方達成下列「日台共同連盟共 識」: 


 第一條(連盟之建立與目標) 
「連盟之建立」:「連盟」授權日本與台灣自組相同人數比例,組織「連盟理事會」。「連盟建立之目的」:在促進美國依據舊金山和約親自佔領台灣,協商美國與日皇共同讓台灣地位正常化;共產黨員不得擔任「連盟理事成員」。
「連盟之目標」:
「近程」:由「本土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所組成之台灣民政府,配合「日本人民(the people of Japan)」,透過日本國會議員提醒日本政府,敦促美國應親自佔領台灣,啟動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
「遠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等條架構內,將來由台灣民政府和日本政府,雙方共同研擬台灣政府和日本政府「對等並立(並び立つ)」之「台灣基本法(Taiwan Basic Law)」,以達「日台共榮」目標。

第二條(如何產生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連盟」行政權屬於「連盟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任期四年,得連任乙次。「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日本與台灣分別輪流擔任。任期為四年,應依照程序選舉之。

第三條(仲裁)
「連盟仲裁權」屬於「連盟理事會」,應根據日本政府與台灣民政府各種權力所締結,或與將締結之條約而發生之通行法及平衡法案件之規定或案例,公平處理。

第四條(法律關係)
日本與台灣對於其他地區之法律、紀錄與司法程序,應有完全之尊重與信任。「連盟」得以一般條款規定該項規定,紀錄與司法程序之證明方法及其效力。

第五條(修訂連盟條款)
「連盟」遇「連盟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人數經連署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召集「修訂條款會議」,提出「連盟」條款修正案。

第六條(連盟條款之最高性質)
凡「連盟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或規定,縱與日本或台灣地方規定有所牴觸,各「連盟理事會」成員,均應遵守「連盟」之決議或規定而受其約束。

第七條(連盟條款之批准)
經「連盟理事會」會議批准後,本條款應即成立。在批准本條款之各日本與台灣內亦即發生效力。

第八條 (解釋)
本連盟文件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附註」:體制上屬於美國軍政府之台灣民政府,事實上,目前階段並無簽訂「條約(treaty)或協議(agreement)」之立場,只能針對議題建立(共識consen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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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共同連盟」(草案)
Japan and Taiwan Union Consensus
序文        
大東亜戦爭で日本の敗戦以來、台灣の國際地位が延々と定まらず、
中國が虎視眈々と狙っているのは、亡命國となった中華民國が
米國代理で、未だに台灣を不法佔領しているからである。

それを、多數の伝統的國際法専門家が「台灣=中華民國」と誤認している。

事実上、國際戦爭法、萬國公法、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和平條約に基づけば,

「台灣の法的地位」は、「日屬米佔」である。 つまり、台灣は今以て、
「日本天皇の皇土であり、米國軍事政府の佔領地でもある」と言うことだ。

然し、米國の巧妙且つ曖昧な台灣政策で、米國は米國代理の亡命國となった
中華民國の不法佔領を放任し、本土台灣人を慘めな政治煉獄の中に閉じ込め、
亡命政府は台灣を対岸の中國に売り渡そうとしているが、主要佔領権國である米國は本土台灣人の民権を無視し、未だにた台灣佔領終結を宣言しない。


武力の無い 被佔領者の台灣人は、自力で外來政権を打倒することも、政治煉獄から脫卻することもできない。故に、國際戦爭法の専門家、林志昇氏率いる、法理建國會が、 國際佔領法に基づき2006年10月、米政府を告訴、米政府は遂に、台灣人の「台灣民政府」の設立に同意し、ワシントンDCに代表處を設置させたが、[台 灣の法的地位の真相]に就いては、未だに公表しない。

そこで、台灣と生命共同體である日本も自國土防衛に台灣民政府との協力が
必需となる。


日本超黨派 連盟(略稱:日本JG)と米國佔領下の台灣民政府(略稱:台灣TCG)が共同で一層完備な「台灣共同連盟」を設立する。公平なる司法制度、日本國土と台灣 地方の治安保障、雙方共同防衛及び全民福利の増進を強化し、我々子孫代々に自由と幸せを享受させる為「日本台灣共同連盟條約」を下記條項で制定し確立させ る。

第一條(連盟の設立組織と目的)
設立組織:日本(JG)と台灣(TCG)の同等人數比例で連盟理事會を
構成する。

目的:米國に対し、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和平條約に基づき、米軍事政府獨自の台灣佔領管轄を促し、日米両國の共同協議に參與、台灣地位の正常化を達成させる。(共產黨員は連盟理事に擔任できない。)

近程方針:本土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が組成した台灣民政府は日本人民    (the people of Japan)に合流し、連攜で日本國會議員を通じて
日本政府を説得、覚醒させ、米國自らの台灣佔領実施を促し台灣地位正常化への機制を起動させる。

 遠程方針: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和平條約第二條b項の枠內で、將來台灣民政府と日本政府の雙方検討協議に依って、台灣政府が日本政府と対等並列の
「台灣基本法」を制定し「日台共栄」の目標に邁進する。

第二條(理事長と副理事長の選出)
「連盟」の行政権は「連盟理事會」に屬する。「理事長」と「副理事長」の 任期は四年、一回の続任可能。「理事長」と「副理事長」は日本と台灣が、交互交替で擔任する。全て選挙秩序に応じて選出すべきとする。

第三條(仲裁)
「連盟仲裁権」は「連盟理事會」に屬する。日本政府と台灣民政府の各種権利を根拠として締結すべきであり、又は締結の條約から発生した通行法及び平衡法案の規定或いは案例は公平に處理すべきとする。

第四條(區域との関係)
日本と台灣は、他の區域の法律、記錄と司法秩序に対し、全て尊重、信任すべき。「連盟」は一般條項規定、判例記錄と司法秩序の證明に依って、其の効力とす。

 第五條(連盟條項の修正)
「連盟」が「連盟理事會」人員の三分の二に達した連署で條項修正の必要を認定した場合、「條項修正會議」を召集し、修正案を提出できる。

第六條(連盟條項の最高性質)
連盟理事會で通過した決議や規定が日本或いは台灣の規定に牴觸した場合は、連盟理事會の各人員は、連盟の決議或いは規定を遵守し其の拘束をうける。

第七條(連盟條項の批准)
連盟理事會の會議を経て批准した條項は、批准後即時成立する。條項が批准された日本と台灣內で條項は即時発効する。

第八條(解釋)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轉:台灣契機-林志昇

台灣契機 Opportunity for Taiwan

美中建交談判40週年回顧 (1972年2月至2012年2月)
美國總統歐巴馬和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2012年2月14日舉行會談後,中國新華社於2月15日報導稱:「歐巴馬向習近平重申,堅持基於美中三個聯合公報的一個中國政策,拒絕諸般台獨訴求,希望看到台海兩岸和平發展向前邁進。」
According to Xinhua news agency reports, during the Xi-Obama meeting, the US president reiterated his adherence to "one China policy" based on "three joint communiques". Obama told Xi that "the United States rejects any calls for Taiwan independence" and added that his country "wants to see the peaceful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 move forward."
針對中國新華社報導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如下:
A. 解讀「一個中國(One China)」政策
1. 美國所認知的「一個中國」政策
依1979年1月1日所發佈之「美中建交公報」第二項:「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中國政府。」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因此,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是: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中國政府。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認知的「一個中國」政策
依1979年1月1日所發佈之「美中建交公報」第七項:「美國政府得知中國的立場,中國只有一個且台灣是中國一部份。」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原則」是:「中國只有一個且台灣是中國一部份。」
中 華人民共和國是基於開羅公報中「福爾摩沙及澎湖將歸還中華民國」之戰時聲明,衍生「一個中國原則」,無視該聲明早在韓戰期間,因為侵略朝鮮(聯合國通 過),違反當初「開羅承諾」,已被美國否定,卻仍一廂情願將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之台灣視為中國一部份;美國則是基於美中三個聯合公報,衍生「一個中國政 策」,並無承認台灣為中國一部份;可說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然而, 美國既不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卻是基於「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台灣獨立,真令人匪夷所思,讓世人誤以為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為釐清「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和「不支持台灣獨立」之相關性,台灣民政府有必要深入探究,所謂和何謂「台灣獨立」的本質,請本土台灣人清楚瞭解。
B. 解讀「台灣獨立(Taiwan Independence)」
1. 法理台灣(legal Taiwan)之獨立
所謂「法理台灣」是指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移除日本勢力後,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之台灣。
基於日本政府已於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對台灣而言,日本政府雖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主權權利,然因仍保有主權義務,而有殘餘主權。本土台灣人有認知日本已放棄台灣主權者,於是訴求台灣獨立,是違反萬國公法,無正當性,法理上握有台灣佔領權的美國總統,當然有立場予以拒絕。美國拒絕台灣獨立訴求,如是針對「法理台灣」,則勢必因不得違反萬國公法原則,完全無涉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因此,就「法理台灣」之獨立而言,「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和「不支持台灣獨立」之間,並不存在相關性,足證美國方面所指稱的「台灣」,並非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本土台灣人得以實現台灣自治之「法理台灣」。
2. 政治台灣(political Taiwan)之獨立
所謂「政治台灣」,是指在台灣關係法第15之(2)節架構內,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1979年1月1日前被美國承認是中華民國為合法中國之台灣治理當局。
國際上最大的烏龍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美國,都錯將蔣介石所領導之中國殖民政權當做「台灣」,於是,美國所認知的「台灣獨立」,是指以中國法統自居的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如此勢必在國際社會產生「兩個中國(Two Chinas)」的困惑。
美國拒絕台 灣獨立訴求如是針對「政治台灣」,可說是一石兩鳥。就政治面而言, 是謹守「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以免造成「兩個中國」的問題。就法理面而言,則是謹守「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 及軍事佔領不得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因此,就「政治台灣」之獨立而言,「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和不支持台灣獨立」之間,是存在相關性,足證美國方面所指稱的「台灣」,是在台灣關係法第15之(2)節架構內,美國得以模糊台灣法理地位之「政治台灣」。
以上分析可推論:「美 國既不支持本土台灣人違反萬國公法訴求法理台灣之獨立, 也不支持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就地合法訴求政治台灣之獨立。」可見美國並非因中國對台灣之主張而「拒絕諸般台灣獨立訴求(rejects any calls for Taiwan independence)。」 
美國政府所 認知的「台灣獨立」,其實是意指「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其與直覺認知「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台灣獨立」有很大的落差,可說是「一 個台獨、各自表述」。美國政府在「一個中國政策」下,不接受兩個中國並立,於是不支持以中國法統自居之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而美其名為 「不支持台灣獨立」。


曾在 1972年2月下旬見證美中建交談判的章含之女士,在2006年中接受美國之音中文部電視專訪時提及:「實際上台灣問題只是對中國的人,只是中美關係之間 的一個問題。」言下之意是:在分別以美蘇為首之東西冷戰時空背景下,當時美中談判最關心的,其實是「蘇聯問題」而非「台灣問題」。美國總統尼克森基於「當 時一個強大的中國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的認知,於1972年2月21日,前往北京與中國領導人會談,曾試圖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承認台灣為中國 一部份,以為達成其「聯中抗蘇」目的之籌碼。


然而時過境遷,蘇聯早已於1991年12月25日解體,如今對美國不再構成威脅,反而是中國因改革開放而崛起,成為美國目前最大之潛在威脅。基於「目前一個強大的日本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當今之計,美國唯有在美日安保架構內「聯日抗中」,才可能確保美國在西太平洋之利益。台灣地位正常化之實現,不但有助於日本之強大,也有助於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穩定。
依 賴中國國共政權之和解,以維持台海和平只能視為權宜,非長久之計,長遠來看,其實並不符合美日兩國之利益。美國遲早是得面對「聯日抗中」之局勢,首先就必 須終止中國殖民政權代理美國軍事政府,直接佔領日本台灣。台灣民政府應把握契機,趁勢建議日本政府依對台灣之主權義務,訴請美國總統「恢復台灣正常地位 (restore Taiwan to its normal status)」,讓台灣民政府發行本土台灣人公民身份證,美軍事政府發行本土台灣人旅行證件(護照),其不但是美國利益,日本利益,也是台灣利益。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2/28


參考資料:        
差點出賣台灣的1972年美中會談內容
1972年美中會談,美國國務院2006年9月間解密之文件(美中會談備忘錄), 其中和台灣有關部份,整理如下:

A. 1972年2月21日,兩方會談部份(毛澤東, 周恩來v.s.尼克森, 季辛吉)

1. 毛澤東對尼克森說:「貴國前幾任總統,從杜魯門(Truman)到詹森(Johnson),我們都不太喜歡;我們不是很喜歡杜魯門與詹森。」周恩來接話說:「你們主要是討厭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的政策吧!」

* 台灣是因杜魯門及杜勒斯之反共政策,才不致淪入共產中國,本土台灣人應感恩而予以紀念。

2. 日本問題方面,周恩來稱日本和蔣介石簽訂的那份所謂和平條約是不算數的,並稱就連蔣介石自己都這麼承認,因此,認為中國和日本仍處於戰爭對立時期。

* 如周恩來所言為真,則本土台灣人依據連蔣介石自己都認為不算數之日華台北和約而被視為中華民國籍,根本是烏龍一場。共產中國不承認日華台北和約,等同不承 認本土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籍,從而滅除本土台灣人被視為中國人之唯一法理依據。因此,本土台灣人歡迎確定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的說法。

周恩來對尼克森說:「蘇聯外長葛羅米柯最近訪問日本時,告訴外相福田糾夫,蘇聯可能考慮把北方四島在和約中載明歸還給日本。但是,現在還不能歸還;因為中 蘇國界談判正在進行,如果蘇聯現在歸還領土給日本,談判就對中國比較有利。」另外也提及:「蘇聯還佔著日本北方的四個島,他們可能會繼續佔領下去, 或是把它們賣給日本。」尼克森則是回應說:「就像連鎖反應。日本人永遠不會拿回四小島的。蘇聯人從來不會把任何東西還給任何人。」

* 由尼週二人之對話可推論,美蘇中三國皆承認北方四島是蘇聯佔領下之日本領土。儘管蘇聯無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不受和約所拘束,在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 Item e架構內,蘇聯軍隊是在美國認可下代理美軍佔領日本北方四島領土。因此,唯有美國出面促成日俄簽訂雙邊和約才可能解決。然而,對同樣是日本法定領土之台灣,卻不認知為流亡中國佔領下之日本領土,明顯是持雙重標準。

3. 周恩來說:「杜魯門政府原先承認對中國與台灣都沒有領土野心。」然由於懷疑蔣介石可能會藉機捲土重來。所以,還是採取行動,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周 恩來向尼克森說明中國在朝鮮戰爭時,派遣志願軍到朝鮮之原因:「那是杜魯門逼我們這樣做的。他派遣第七艦隊到台灣海峽,讓我們無法收復台灣。更過分的是: 他的軍隊長驅直入逼到鴨綠江口。我們當時已經說過,如果美國軍力直逼鴨綠江的話,儘管中國才剛剛解放,我們也不會袖手旁觀。所以,當杜魯門的軍力抵達鴨綠 江邊,我們要讓大家見識到我們是說到做到。」

*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後,杜魯門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一方面阻止蔣介石藉機「反攻大陸」,讓美中衝突擴大;另一方面,則是阻止毛澤東趁勢「解放台灣」,而確實有收「一石二鳥」之效。
 
另外,杜魯門故意挑戰共產中國所設定之紅線,以誘使其派遣中國志願軍介入韓戰後,運作聯合 國大會通過「中國侵略朝鮮」決議,以確定中國對朝鮮之「干涉(intervention)」。此有違代表中國之蔣介石對代表美國之羅斯福所作「中國不擴大 領土版圖,或控制去殖民地化國家」承諾。以致之後代表美國之杜魯門有理由取消「中國收復台灣」之保證,讓杜勒斯得以不受開羅公報「台灣要歸還中華民國」之 戰時聲明所拘束,而在對日和約中不規定日本移轉台灣主權予中國(PRCROC)。

若非韓戰爆發讓杜魯門趁勢計誘中國介入韓戰,而演變成中國之「干涉朝鮮」有違美中兩國在開羅會議期間所達成之協議,台灣早就在美國於1950年11月15 日,將台灣問題提交聯合國處理,會被依大會決議而歸屬共產中國。今日台灣地位得以遠離中國,全要歸功於共產中國人所最厭惡,然應為本土台灣人所最感恩之杜 魯門及杜勒斯,在韓戰爆發後所堅持之反共立場。

4. 周恩來說:「蔣介石到現在還相信一個中國,這是很好的,而我們也可以好好加以利用。」

* 於是,在尼週會談七天後所簽訂之上海公報中提及:「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美國「得知」在台灣海峽兩邊之所有中國人,都堅持只有一個中國,並「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

合理推論,海峽西邊之毛澤東中國共產黨政權,是「利用」其與流亡至海峽東邊之蔣介石中國國 民黨政權皆有堅持「一個中國」之共識,以提供為美國制定其「一個中國政策(One China Policy of the U.S.)」依據。然而,即使海峽兩邊之中國人皆主張「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甚至美國總統也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承認台灣是中國之一部份,其皆 無法改變台灣在法理上不歸屬中國之事實。

5. 尼克森說:「在世界和平議題上,我認為在此刻,一個強大的中國對世界和平比較有利。強大的中國有助於促成這個世界樞紐地區勢力之均衡,這是非常迫切需要的。」而尼克森的另外一個自私的理由是:中國如果能成為第二個超級強國,美國就能降低武力等級。

* 尼克森之世界和平觀,就是蘇聯解體而由中國成為國力遠低於美國之第二個超級強國,如此,美國得以穩居世界首強以操控國際情勢。尼克森原本是期待併入台灣後 之中國能成為世界次強以維持和平,然而,台灣並沒有依尼克森之規劃而併入中國。中國崛起後,造成台海兩邊軍力失衡反而是危害和平,尼克森可說是養虎貽患而 弄巧成拙。

B. 1972年2月22日,兩方會談部分(尼克森, 季辛吉v.s.周恩來)

1. 在談及台灣問題時,尼克森坦白地告訴周恩來,在美國國內無論是左派還是右派之政治勢力,包括親蘇聯左派、親印度左派、親台灣右派以及親日本派,各自基於不同理由,並不樂見美中和解,希望這次造訪失敗。

Nixon was concerned over the domestic political impact of the communique. He told Chou that "what we say here may make it impossible for me to deliver on what I can do." 尼克森擔心美國國內政治對公報之影響而告訴周恩來說:「我們在此地所說的或許不是我所能做的。」

* 美中兩國間所稱之「台灣」,指的是蔣介石政權。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是日本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在敵意尚未解除之佔領狀態下,並無親本土台灣人之立場。因此,所謂親台灣,其實是政治面之親蔣介石國民政府, 而非法理面之親日本台灣。

2. 尼克森告訴周恩來,美中關係的開展比他個人能否連任美國總統還重要。美中雙方所需要而也是正在做的是,研擬字眼以既能符合總理之要求,也能避免讓美國國內 反對美中雙方發展關係之勢力,找到「美國總統造訪北京出賣台灣」之藉口。尼克森並稱:「將儘量避免在總統競選活動開始後,非因支持台灣,而是因反對改善美 中關係之輿論,而迫使兩黨候選人向美國人民確保對台灣之關係。」

* 尼克森一方面是試圖藉由美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促成美中關係之正常化,而另一方面,則是設法避免讓美國國內輿論認為美國總統出賣台灣。美國和蔣介石政 權以及和毛澤東政權間之關係,並非建立在「非白即黑」之二分法模式。因此,美國國內輿論反對美國改善和中國共產黨政權之關係,並不單純是因為美國支持中國 國民黨政權。

3. 尼克森在和周恩來會談後結論稱:「不願回到美國時,由於在此會談中所說的話,在記者會上或被國會領袖逼迫做出基本上強烈親台灣之聲明,以致非常難以實踐和 中國改善關係之既定政策。」尼克森認為:「儘管美中雙方在台灣問題上有歧見,並不影響美中兩國之連結。」雖然短期而言,確實是很困難,長期而言,歧見並不 大。

* 將台灣置於被併入中國之軌道,改善和共產中國之關係,是尼克森政府之既定政策。而尼克森總統如果能在位得夠久,基於美中雙方對台灣最終歸屬之看法無大差 異,台灣在日本投降時點之地位,如是日本殖民地,肯定終將被美國出賣予中國。然而,尼克森確實是忽視了美國依效力等同美國憲法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美國本身是日本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之事實。美國為法治國家,不應有任何藉口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
 
由於蔣介石政權在台灣是結合佔領及流亡以遂行殖民統治,而讓共產中國誤認台灣歸屬中國。因此,終結中華台北政權之佔領及流亡,回覆至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之架構內,台灣自然確定不歸屬中國。

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轉:日台共同連盟 Japan and Taiwan Union

日台共同連盟 Japan and Taiwan Union

2012/02/24
台灣民政府 主席 曾根憲昭
副主席 潘良華
國務總理 蔡吉源
參議院議長 張文彥
國安參謀聯席會 執行 長林志昇
日本 前海軍後勤司令前空軍基地司令前陸軍戰鬥部隊基地司令官
陪同兩名日本媒體 進行為期四天的 [日台共同連盟] 預備會議

來源網址:http://usmgtcg.ning.com/page/japan-and-taiwan-union

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轉:台灣選擇-林志昇

台灣選擇 Choice for Taiwan

蔡英文女士2000年5月20日出任所謂「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後,工商時報曾於2000年8月4日報導蔡英文主委對有關台灣和中國關係看法,她說:「未來一中是唯一選擇」,這種嚴重錯誤的講法,令人遺憾,為文告訴她真實的「台灣選擇」。


1. 她說:「台灣除了少數原住民外,大部分都是從中國大陸移民而來。」

針對此觀點,事實上,正好相反。在台灣,除了少數是源於中國之華裔移住民外,大部分是源於福爾摩沙之平埔裔原住民,及高砂裔原住民。血統問題純屬生命科學範疇,無需爭辯,族譜未必可採信,檢驗DNA即可真相大白。

2.她又說:「台灣無法逃避『一個中國』問題,從文化、地理來看,『未來的一個中國』是台灣民眾唯一的選擇。」

針對此觀點,法理上並非如此。台灣無法逃避的是「地位正常化」問題,從歷史法理來看,「未來日本主權下的台灣自治」才是本土台灣人最有利的選擇。

日 本台灣可以比照「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加入國際社會之模式,在「日本台灣(Taiwan, Japan)」架構內,以「台灣(Taiwan)」名義參與奧運會,以「日本台灣分離關稅領土(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Japan)」名義參與世界貿易組織,則台灣自可有尊嚴地迎向國際海闊天空。

一方面,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規定得以修改帝國憲法之帝國議會已不復存在,故事實上帝國憲法並無法修改。另一方面,香港基本法並非修改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此,台灣基本法也並非修改自大日本帝國憲法。

根據大日本 帝國憲法第73條所修訂之「日本國憲法」建構了日本天皇無「關於國政權能」之日本國。然而,在美國方面同意下,由台灣方面和日本方面共同組成相當於「制憲 委員會」,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所制定之「台灣基本法」則得以建構成日本天皇有「關於國政權能」之日本台灣。「日台共同聯盟」應就此達成共識以為未來努 力之目標。

台 灣自1895年5月8日起,因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成為日本天皇所「領有(possess)」之皇土,自1945年4月1日起,因大日本帝 國憲法施行,成為既是日本天皇所「擁有(own)」之皇土,同時也是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日本政府依天賦主權義務,不得「改變(alter)或免除 (release)」之萬國公法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包括「割讓(cede)、交換(exchange)、或出售(sell)」等方式,將台灣移 轉予任何方。

針對美國總統歐巴馬和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2012年2月14日舉行之會談,中國新華社2月15日報導稱:「歐巴馬向習近平重申,堅持基於美中三個聯合公報的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任何『台獨』主張,希望看到台海兩岸和平發展趨勢繼續發展。」慎 重追究所謂「美國不支持台獨訴求(The United States rejects any calls for Taiwan independence)」之訊息來源,實際上是美國白宮新聞秘書處在2月14日及2月15日所發佈訊息中,原來是只見有關「人權(human rights)和西藏(Tibet)」議題,而不見有關「台灣(Taiwan)」之任何議題。

就算中國新 華社報導確實為真,美國的立場其實是始終如一,了無新意。基於在法理上,台灣之所有權是歸日本天皇,而占領權是歸美國總統,這已經是眾所皆知的事實,美國 總統在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拘束下,本來就有立場「拒絕(reject)或反對(oppose)或不支持(not support)」台灣獨立訴求,而也無立場「接受(accept)或同意(agree)或支持(support)」中國併吞台灣。美國之「不支持台灣獨 立」訴求絕非自動等同「接受中國併吞台灣」,台灣民政府呼籲美國當局確實遵循國際法則,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真正確保台海和平。蔡英文女士所認知的「未來 的一個中國」是猶如天方夜譚,本土台灣人民不可能答應的選擇。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2/23


參考資料 1:

Taipei Times
February 17, 2012

Concerns over possible US policy changes dismissed
By Shih Hsiu-chuan  /  Staff Reporter
The government yesterday dismissed concerns over possible changes in the US’ policy on cross-strait relations after a Chinese press release said that US President Barack Obama “rejects” any call for Taiwan’s independence.
The press release, issued on Wednesday in Washington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led by Chinese Vice President Xi Jinping (習近平), China’s likely next leader, appeared to show that the US had changed its wording regarding its stance on Taiwan’s independence from “not support,” to “reject.”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was unable to verify whether Obama had changed his wording in response to calls from Xi that the US should “take concrete actions to oppose Taiwanese independence,” but it was confident that Washington had kept its policy stance consistent regarding cross-strait affairs.
Xi, held talks with Obama, US Vice President Joe Biden and US Secretary of State Hillary Rodham Clinton on Wednesday.
During the three meetings, the Taiwan issue was brought up by the Chinese side, said Bruce Ling-hu (令狐榮達), director-general of the Department of North American Affairs.
Linghu said that while Washington has not yet briefed Taipei on the content of discussions regarding the Taiwan issue, it was expected that the US had responded to China’s concer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verarching principles that apply to its cross-strait policies.
“We don’t think the US offered any responses that we did not expect,” he said, adding that Taipei received a thorough briefing from Washington prior to Xi’s visit, during which it provided reassurances that it would maintain a consistent Taiwan policy.
According to Xinhua news agency reports, during the Xi-Obama meeting, the US president reiterated his adherence to the “one China” policy based on the three joint communiques.
According to a Xinhua report on Wednesday, Obama told Xi that the US “rejects any calls for Taiwan independence” and added that his country “wants to see the peaceful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 move forward.”
Xi said the Taiwan issue concerns China’s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remains, as always, the most important and most sensitive issue in China-US relations, it reported.
The agency also quoted Xi as saying that Beijing appreciates Washington’s repeated declarations of its commitment to the “one China” policy.
However, the way top US officials responded to Xi on the Taiwan issue was not exactly the same as what was reported by Xinhua, Linghu said.
“We have checked with the US. In response to Xi during the three meetings, the US reiterated its commitments to Taiwan under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Linghu said.

參考資料 2:
The White House  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  For Immediate Release  February 14, 2012
 Press Briefing by Press Secretary Jay Carney, 2/14/12
James S. Brady Press Briefing Room

Q :  Can I clarify one thing on the visit?  I don't think we mentioned Taiwan.  Was Taiwan and --

MR. CARNEY: 
Again, I don't have a detailed readout.  I think all of the issues that are traditionally part of the discussion with China are likely to have been raised, but I don't want to --


參考資料 3:
The White House
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   For Immediate Release
February 15, 2012
Press Gaggle by Press Secretary Jay Carney en route Milwaukee, WI, 2/15/12
Aboard Air Force One    En Route   
The President raised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America’s commitment to universal values directly to Vice President Xi during their meeting yesterday in the Oval Office.  Specific human rights cases were raised in the course of the discussions at the White House, as was the situation in Tibet
參考資料 4:
蔡英文:未來一中是唯一選擇
2000年8月4日工商時報    林則宏/台北報導 

陸委會主委蔡英文表示,台灣無法逃避「一個中國」問題,從文化、地理來看,「未來的一個中國」是台灣民眾唯一的選擇
 

蔡英文表 示,「一個中國」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台灣沒有空間與可能性去逃避一個中國的問題。陳水扁所提的「九二精神」最重要的特質就是「交流對話、擱置爭議」, 若中國大陸覺得九二年所發生的事情,對雙方關係是重大而有意義的,我們願意朝這個方向來解釋或考慮。她說,「被擱置的爭議總有被解決的一天,如果交流對話 是成功的話,外在的客觀環境會改變,一個中國問題的解決就相對變得簡單。」
 

蔡英文認為,無論統一、台獨或維持現狀,台灣人民只有一個選擇,就是未來的「一個中國」。她指出,台灣除了少數原住民外,大部分都是從中國大陸移民而來,雖然台灣是一個開放性的多元文化,但中國文化仍是核心。
 

另一方面,大陸與台灣地理環境接近,雙方在經濟、社會必然會發生關連,交流是一種客觀形勢的存在,無法以人為的方式切斷。在外國人看台灣跟中國,都是中國。因此「一個中國」是我們必須面對與處理,「一個中國」可能是未來五年、十年甚至更久,兩岸共存共榮的一個體系,我們必須與中國大陸建立一個有意義的政治關係。.

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轉:阿拉斯加 Alaska-林志昇

阿拉斯加 Alaska

第二十四屆福爾摩沙法理自治學院上課時,提到中國國家副主席近平曾造訪日本天皇,中國自恃已經改革開放成功,累積若干財富,妄想從日本天皇手中購買日本台灣,被拒後,又想積極邀請日本皇太子訪問中國,企圖不明,有人擔心中國意圖不明,特為文說明阿拉斯和日本台灣法理狀況。
俄國沙皇亞 歷山大二世,依當年俄國駐美公使Eduard de Stoeckl和美國國務卿William H. Seward斡旋後,1867年3月30日所簽訂之條約,以美金720萬元代價,將阿拉斯加賣給美國政府。在條約生效前,阿拉斯加原來是俄國拓殖未完成的 殖民地。
美國買下阿拉斯加後,直至1912年5月11日才將阿拉斯加「編入」美國。在此之前,阿拉斯加是美國殖民地性質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由美國總統指派總督治理。阿拉斯加是於1959年1月3日成為美國第49州。
台 灣如只是日本天皇所領有的「殖民地」,當然可被日本天皇讓與任何方。然而, 日本政府既已於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日本政府不得違反萬國公法移轉對台灣之主權義務。日本天皇即使遵照 1945年9月2日所簽署日本投降書,同意在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架構內,將台灣依開羅宣言歸還中國,也不會且不可能實現,遑論將台灣賣給中國。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2/22


參考資料:

1. Russian Colonization on Alaska

Some researchers believe that the first Russian settlement in Alaska was established in 17th century.
Sitka, renamed New Archangel from 1804 to 1867, on Baranof Island in the Alexander Archipelago in what is now Southeast Alaska, became the capital of Russian America and remained the capital after the colony was transferred 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Russians never fully colonized Alaska, and the colony was never very profitable.
William H. Seward, the United States Secretary of State, negotiated the Alaska Purchase (also known as Seward's Folly) with the Russians in 1867 for $7.2 million. Alaska was loosely governed by the military initially, and was administered as a district starting in 1884, with a governor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well as a district court headquartered in Sitka.
2. Alaska Purchase Treaty
The Alaska Purchase was the acquisition of the Alaska territory by the United States from Russia in the year 1867 by a treaty ratified by the Senate.
The Russians therefore started to believe that in any future conflict with Britain, their hard-to-defend region might become a prime target, and would be easily captured. Therefore the Tsar Alexander II decided to sell the territory.
Following the Union victory in the Civil War, the Tsar then instructed the Russian minister to the United States, Eduard de Stoeckl, to re-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Seward in the beginning of March 1867. The negotiations concluded after an all-night session with the signing of the treaty at 4 a.m. on March 30, 1867, with the purchase price set at $7.2 million, or about 2 cents per acre.
3. Alaska Status
Alaska was purchased from Russia on March 30, 1867, for $7.2 million ($113 million in today's dollars) at approximately two cents per acre ($4.74/km²). The land went through several administrative changes before becoming an organized (or incorporated) territory on May 11, 1912, and the 49th state of the U.S. on January 3, 1959.

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轉:法理解析戴旭君演講-林志昇

法理解析戴旭君演講

連 續三期,台灣民政府高級行政和參議研習班上課時,都以中國解放軍上校戴旭的演講當教材,讓學員對中國國情有充分了解,問題是,中國人只會談民族感情、談過 去的錯誤歷史,從來不會以世界或國際規則來談事情,當然很危險,因此,本文將糾正戴先生錯誤的觀念,讓台灣人更清楚國際上是怎麼看的。
(本文是美國有關單位提供;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上校戴旭在深圳之演講) 


1. 有關日台關係


戴旭先生演 講時說:「台灣島這個問題我們還不可以小視,只要它一天不回來,一天就是我們的麻煩。在美國和日本兩個國家的作戰計劃中都有為了台灣不惜和中國發生大規模 戰爭的準備,光是蘭德公司為了應對台灣問題,就有三套大的方案,其中一套方案就是未來台灣問題雙方發生衝突,將對中國的沿海、北京、上海進行全面的轟炸, 包括中國的東北,這還只是局部戰爭,所以我們不能小看這個問題。日本說得更明確了,日本有一個防衛次長說過,他說我們日本對大陸兩岸的關係是怎麼看的呢? 他說:大陸和台灣就是一對夫妻,夫妻之間平時吵架我們鄰居可以不管,但是當丈夫要拿刀殺老婆的時候,我們鄰居就不能不問了。講得非常明確,這實際上就說明 了日本的根本心態,就是你們平時怎麼吵架都無所謂,大陸真想要用武力把台灣拿回來的時候,那日本就不能不問了。 所以我們應該知道台灣問題目前對我們大陸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另外,兩個國家是怎麼想的。」

針對戴旭先生對日台關係的認知,幾乎是「無知」,或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參予「美日太平洋」戰爭有關,從 國際戰爭法角度來看,基於現在的日本台灣目前法理地位(present status de jure )是「日屬美佔」之事實,美國是依「佔領義務(obligations of occupation)」、日本則是依「主權義務」(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防衛台灣。因此,中國雖處心積慮想佔有台灣,但是,在美日安保體系遏阻下,終究是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夢想。

戴旭先生將 中國和台灣之關係,比喻為夫妻,而將日本和台灣之關係,喻為鄰居,並不恰當;事實上,台灣猶如是「棄兒」,美國是照顧台灣的「社工」,而日本是台灣的「不 適任父母」,戰後喪失其對台灣之『監護權』,可是卻被移交予和中國有親戚關係之「台灣治理當局(流亡中國殖民政權)」台海兩岸其實是中國國共政權之內鬥, 和日本是完全無關。然而,儀旦中國企圖從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奪取台灣,或台灣治理當局企圖將台灣入籍中國,以為中國國共和解的伴手禮,則負有「監護義務」之美國社工和「天賦義務」之日本父母,當然會出面制止。這就是為什麼在「美國和日本兩個國家的作戰計劃中,都有為了台灣不惜和中國發生大規模戰爭的準備。」希望戴旭上校要懂才好。

2. 有關琉球列島歸屬

戴旭先生演 講時說:「它的第二個點就在琉球,日本列島往前面走還有一個琉球,這個點現在在我們很多中國人的意識中已經把它當成日本的領土了,但是我從學術的角度不斷 的提出,我說琉球不是日本的國土。 在今年的7月份我在《環球時報》上寫過一篇文章,當時是有一個代表團跟他們談判這個問題,我怕他們有些人腦子犯糊塗跟他談地理問題,但是現在跟他們談,我 們一直堅持一個原則,就是按照聯合國的《海洋公約》,看這個東西到底是按大陸架談,還是按海上分界線談。 我說這些原則都不對,我們國家對外領土領海的談判,我個人認為應該堅持歷史權益優先的原則。 什麼叫歷史權益優先?就是誰擁有這個地方,誰最先發現、最先使用的,那麼就是誰的,而不應該看這個地方離誰近。聯合國《海洋公約》是1982年才出台的, 我們使用這個地方有多長時間呢? 所以我就寫了一篇文章,我說中日之間沒有領海爭端,哪有領海爭端? 我說中日之間還隔了一個國家——琉球國。為什麼呢?因為琉球國如果不能算成中國的領土,它也不應該算成日本的領土,因為它原來是我們的附屬國,大家都非常 清楚,1879年被日本併為他們的領土。」

依照戴旭先 生之觀點,在1879年間,被日本併吞之琉球王國並非日本國土。然而,從國際法角度來看,琉球王國是於1879年4月4日被日本正式併吞,而編入為日本國 琉球縣。有如夏威夷國(Republic of Hawaii)是於1898年7月7日,被美國正式併吞,而編入為美國「夏威夷領土(Territory of Hawaii)」,1959年8月21日成為美國第50州之夏威夷州(State of Hawaii)。美國併吞夏威夷和日本併吞琉球,儘管在道義上確實是有爭議,國際社會承認夏威夷是美國依國際法編入之美國國土也,同時也承認琉球是日本依國際法編入之日本國土,請問戴旭先生,錯在哪裡?

3. 有關尖閣諸島(釣魚台)歸屬

戴旭先生演 講時說:「他們也覺得中國人對日本人充滿仇恨,作為佔領軍以後,一定會鎮壓日本,所以就向蔣介石提出把10萬遠征軍派到日本來,作為佔領軍,然後把琉球群 島還給他。蔣介石沒有答應,第二次又提出,說來五萬人就可以了,還是把琉球群島還給他,蔣介石還是沒有答應。這個機會就放過去了,放過去之後,今天就成為 中日之間一個大的麻煩,因為琉球群島前面還有一個釣魚島,釣魚島在琉球群島和台灣島之間,它其實是屬於台灣,但是是介於台灣與琉球之間,日本既然把琉球視 為自己的領土,他也認為釣魚島也屬於琉球群島的一部分,可是在我們的觀點中,它應該屬於台灣群島的一部分,因為它離台灣最近。雙方就圍繞這個地方又埋下了 一個火種,這是美國有意設計的。」

戴旭先生所言甚是,釣魚台列島是屬於台灣。由於其在地理上確實是與台灣相連接之島嶼,已經在1895年5月8日生效之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隨台灣「永久且全權」讓與日本天皇,而於1945年4月1日隨台灣被日本政府依國際法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

4.有關南海諸島歸屬

戴旭先生演 講時說:「我說:我們大眾一定要糾正一個觀念。 很多人到現在認為,包括周邊的國家(越南、菲律賓)也在說,他們以聯合國《海洋公約》為依據,他們說:南海這個地方離我們的大陸架很近,離我們的領土很 近,所以這個地方不是中國的。 離我們菲律賓也近,離印尼也近,離中國那麼遠,怎麼能說是中國的呢?你的大陸和那個地方的大陸架也不相連。導致我們談判的領導人非常被動。後來我在深圳衛 視22度觀察中說,我一定要把這個問題講清楚,為什麼這個地方離我們這麼遠,又不是在我們的大陸架上,它還是中國的。這個東西我們就要看歷史了,聯合國 《海洋公約》是1982年出台的,越南是1975年獨立的,那在越南獨立之前,這個地方是誰的?我們發現這個地方,是在西漢時期。 那個時候中國命名這個地方叫“千里藏沙,萬里石塘”。  那個時候越南是誰的?越南是我們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越南是我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歷史直到宋朝,到宋朝的時候變軟弱了。」

戴旭先生有 所不知,日本政府是於1939年3月30日將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另於1939年4月18日將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總稱新南群島,編 入台灣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於1945年4月1日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於台灣全島,將包括新南群島之台灣,正式編入日本而完成內地延長。越南於 1975年獨立之前,總稱新南群島之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實際上早就在1945年4月1日,隨台灣被日本政府依國際法,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中 華人民共和國非對日和約之簽約國,並無立場承認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對日和約, 第2條(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這一點,希望戴旭先生要好好研究一番再發言。

5. 有關佔領終需歸還

戴旭先生演 講時說:「我覺得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問題,講得非常通俗,它是真實的問題,我們應該明確這一點,全世界都應該明白這點,這是老子的魚塘,你們不能拿走。其 實到現在,我就覺得,我們和他們將來的談判,一定要拿這個例子和他們講,這是我們的魚塘,你是不能拿走的,固然你現在把它佔住了,那佔了是要還的。就像吳 鎮宇說的︰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你不能永遠不還,就是這個問題。」

套用戴旭先生的說詞:「固然代理美國軍事政府的中國殖民政權,現在把台灣佔住了,那佔了遲早是要還的,不能永遠不還。」中國殖民政權企圖永久佔領日本台灣,明顯是違反國際法。我說,戴先生,您是明理的人,您已經了解佔領不能移轉主權的道理,套您的話,您自己說:「這已經是日本人的魚塘,中國人是不能拿走的,固然中華民國現在把它佔住了,那佔了是要還的。」


中國人一向 是從「歷史觀點」而非從「法理觀點」來思考領土問題,這是不對的,被定位為鷹派之中國空軍上校戴旭,即使是有見地,可惜並沒有脫離意識形態之臼。戴旭先生 所發表憂國憂民之言論,可以想像,是不見容於中國當局。於2011年4月間,中國媒體報導戴旭上校據說已脫離軍職轉業,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