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轉:一線生機-林志昇

一線生機 A Line of Hope

日台互補 (Complementary Economies of Japan and Taiwan)
2011年8月 15日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參拜靖國神社的場合,就媒體記者提問參拜靖國神社理由,石原回應稱:「是為救國而來。」石原知事基於目前的日本政治結構「有 重新洗牌的必要」,而於2012年1月27日召開記者會稱:「將結合『國民新黨及奮起日本黨』等日本主流保守勢力,在三月中成立『石原新黨』,共同改變日 本的政治。」日本如因石原知事不惜辭去東京都知事,改變日本而再建,則其影響勢必及於台灣。事實上,日本和台灣之間暗藏著錯綜複雜之關係,從法理角度來 看,台灣與日本同時存在「死路」和「活路」,探索台灣的「一線生機」,結論如下:
A. 日本戰敗後,日本已經是「法理死路」
因為:1. 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之關係被「舊金山和約」割斷,其演變為:
a. 在1947年5月3日施行之日本國新憲法架構內,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主導,制定之日本國憲法第4條1規定:「日本天皇只能參與有限之政 務」:The Emperor shall perform only such acts in matters of state as ar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he shall not have powers related to government. 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無關於國政的權能。
b. 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對日舊金山和約架構內被規定: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盟軍承認日本人民對日本及其領海之完整主權。
對日和約第1條(b),是基於日本天皇在日本國憲法第4條1之拘束下,無關於國政之權能,規定盟軍承認由日本人民所組成之日本政府,對日本領土及日本領海之治理權。在日本因對日和約生效而恢復主權國家地位後,日本國會縱然修憲回覆天皇主權,將因背離對日和約第1條(b)之原則而無正當性。因此,真正凍結天皇主權的,並非國內法範疇內可被修改之日本國憲法,而是國際法範疇內不可被修改之對日和約。
2. 戰後,因為日本在1945年4月1日天皇宣佈「明治憲法」在台灣實施,自此日本政府和台灣之關係已經演變成:
1952年 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依第2條(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政府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3. 日本政府和南海諸島之關係 :
1952年 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依第2條(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B. 戰後,因為日本天皇在台實施「日本憲法」,對日和約沒有「處分台灣」,法理上留了一條活路給台灣人民。
1. 因為天皇「詔書」戰後仍然有效,所以日本天皇和台灣之關係仍然存在。台灣住民未廢除之「臺灣總督府官制」架構內,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有主張日本主權下台灣自治之條件。
a. 「臺灣政府」將會在日本政府協助下,制定「臺灣基本法(Taiwan Basic Law)」。適用於台灣人民之「台灣基本法」是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規定而修改,經日本天皇批准後施行。透過「臺灣基本法」台灣得以連結日本,互助互補以共榮。
b. 臺灣議會將會設置「參議院」及「眾議院」。
c.原來存在於「臺灣總督府官制」中,部份與日本政府無關之敕令,並無違反舊金山平條約第2條(b)之原則,只是在名稱上需做修改。例如:
臺灣總督府官制,修改為: 臺灣政府官制
第一條:在臺灣總督府設置臺灣總督,總督是管轄臺灣島及澎湖列島。
修改為:在臺灣政府設置臺灣總理,總理是管轄臺灣本島,澎湖列島及新南群島。。
第二條 :總督是天皇親自任命。
修改為: 總理是天皇親自任命。
d. 日本政府(非天皇)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喪失對台灣之主權權利。然而,需注意的是,對日和約完全無涉日本天皇,並無規定日本天皇讓出台灣或放棄台灣,意味台灣領土所有權仍歸屬日本天皇。日本政府不得治理台灣,並不自動延伸成日本天皇不得治理台灣,沒有任何法律或條約規定日本天皇不得有關於台灣政務之權能。因此,台灣人民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其實並不會因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自動享有或擁有「台灣自治」。
基本上,台灣自治並非從舊金山和約所自動衍生。在日本政府不干涉台灣政務之前提下,日本天皇是可根據台灣總督府官制第二條之原則,比照臺灣總督之任命方式,由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兼任臺灣政府總理。然而,台 灣人民「為實現台灣自治之殷望(to realize the aspirations for Taiwan Autonomy)」,是可主張臺灣總理比照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之產生方式,由臺灣議會議員之中擇一提名,經臺灣議會議決指名,依臺灣總督府官制第二條之原 則,由日本天皇親自任命,而有台灣自治之正當性。
2. 台灣和南海諸島之關係
a. 1939年3月30日日本政府將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
b. 1939年4月18日日本政府發佈「官報第3683號」,其中第720頁載明「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總稱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州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
c. 1945年4月1日日本政府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於台灣全島,將包括新南群島之台灣正式編入日本,完成內地延長。
d.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依第2條(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規定:日本政府不得管轄台灣;而第2條(f)則是規定日本政府不得管轄新南群島。然,和約並無規定日本天皇所親自任命之臺灣總督不得管轄新南群島。
臺灣總督府並非構成日本政府部門之一,故臺灣總督府絕非日本政府。臺灣總督府官制規定臺灣總督是在日本天皇所授權之日本政府部門監督下,代理日本天皇治理台灣。然而依和約第2條(b)之規定,日本政府是不得管轄台灣,臺灣總督於是得以免受日本政府之監督以治理台灣。日本天皇和台灣乃至南海諸島之「一線生機」關係是超越舊金山和平條約,及日本國憲法之限制,其不但得以活化「台灣民政府」,乃至日本天皇,從而重建台灣和日本之互補關係。
Eamonn Fingleton2012年1月6日在「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發表之意見"The Myth of Japan's Failure (日本失敗之虛構)"提及:
1. Japan’s motivation is clear: food security. With only about one-third as much arable land per capita as China, Japan has long been the world’s largest net food importer.日本政府動機是很明顯的:確保糧食。每人可耕地面積約只有中國三分之一,日本長久以來,是世界最大之淨糧食進口國。
2. Clearly the question of what has really happened to Japan is of first-order geopolitical importance. In a stunning refutation of American conventional wisdom, Japan has not missed a beat in building an ever more sophisticated industrial base.
很清楚地,日本實際上已發生的問題,在地理政治上是第一級重要。美國駁斥傳統智慧,是另人(日本)昏倒在地,日本則是不停地建構越來越複雜的工業基地。
3. Japanese manufacturers have graduated to making so-called producers’ goods. These typically consist of advanced components or materials, or precision production equipment. They may be invisible to the consumer, yet without them the modern world literally would not exist. This sort of manufacturing, which is both highly capital-intensive and highly know-how-intensive, was virtually monopol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1950s and 1960s and constituted the essence of American economic leadership.日本廠商已逐漸轉型,生產所謂製造者產品。這些典型地包括:先進之成分或原料或精密生產設備。其也許是消費者所看不到,然而如果沒 有它們,文明世界實在是無法存在。這類兼具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之產業,在1950及1960年代幾乎是被美國所壟斷,而建構美國經濟領導地位之精髓。
日本提供台灣工業技術及商業品牌,台灣則提供日本農業食材及工業產品,因此,日台共同得以互補,同登世界一等國。這完全符合杜勒斯在對日和約簽署前所規劃之日台關係,其為對本土台灣人最有利的台灣願景。對於日本政壇可能發生之變革,「台灣民政府」應順勢準備在法理基礎上和「石原新黨」精確接軌,以共同響應改造日本同時也改造台灣之行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2/07


參考資料 1:
Date: 2012/1/9
Subject: Promoting Japanese Successes (宣傳日本成就)
Western conceit undermines perceptions of Japanese success
西方的自以為是不自覺地傷害對日本成就之認知
http://www.nytimes.com/2012/01/08/opinion/sunday/the-true-story-of-japans-economic-success.html?_r=1&pagewanted=2
Title: The Myth of Japan's Failure (日本失敗之虛構)
by Eamonn Fingleton published on January 6, 2012
Quote:
Part of what is going on here is Western psychology. Anyone who has followed the story long-term cannot help but notice that many Westerners actively seek to belittle Japan. Thus every policy success is automatically discounted. It is a mind-set that is much in evidence even among Tokyo-based Western diplomats and scholars.
Comments:
There is an annoying arrogance of Westerners that are perpetually condescending to Japanese successes. The Japanese economy has not imploded. The Japanese are doing quite well but Westerners are still belittling the Japanese miracles. The miracle of ignorance is perplexing. The Japanese do not excel in every category but it is bizarre how perpetual denial of acknowledging successes is engrained into the American mindset. NYC looks like an industrial leftover but Tokyo looks more contemporary and new. The Americans are not maintaining their own infrastructure and buildings. The reality of "appearances" is the Americans cannot perpetuate the myth that they are keeping up appearances. China has been tacky in its styles but Japan remains a shiny penny. Where are those American naysayers for promoting the facelift of an ugly America? The country has aged like the baby boomers, and it needs more than an economic botox. It needs an infrastructural facelift and urban architectural rebuilding.
Nothing romantic about the industrial grit of America. Guess their much hyped green revolution can't deliver.
參考資料 2:
東京都知事/石原要組黨 震撼日政壇
石原新黨 整合主流右派勢力
〔駐日特派員張茂 森/東京二十七日報導〕日本「國民新黨」黨魁龜井靜香、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奮起日本黨」黨魁平沼赳夫日前達成協議,結合日本主流保守勢力,在三月中 成立「石原新黨」,目標在八十人,將來可望與大阪市長橋下徹的「大阪維新會」合作,「共同改變日本的政治」。
石原慎太郎暗示將辭去都知事
預定三月中成立的「石原新黨」可望由石原慎太郎出任黨魁,「奮起日本黨」黨魁平沼赳夫出任黨代表代行(實際上的副黨魁),但是石原在二十七日的記者會上對出任新黨黨魁一事表示「兼任應該不大好」,暗示他可能辭去東京都知事。
「石原新黨」將以 目前「國民新黨」與「奮起日本黨」兩黨的眾參兩院十三位議員為班底,最後集結民主黨與自民黨的一部分議員,平沼赳夫在公開場合中表示,「將以八十人為目 標」,據觀測,「石原新黨」將與愛知縣知事大村秀章,以及目前在日本政界極為走紅的大阪市長橋下徹所率的「大阪維新會」合作,「一起改變日本政治」。
擬與大阪市長橋下徹結盟 對方未置可否
對於是否與「石原新黨」結合的問題,大阪市長橋下徹二十七日未置可否,只表示,「還沒有聽到進一步的消息」。
石原慎太郎二十七日在記者會中對於和龜井靜香、平沼赳夫等共組新黨的感想指出,目前的日本政治結構「有重新洗牌的必要」,他強調,「如有需要協助的地方將完全協助」,他也指出,政治家必須要提出適當的政策,將來的新黨「不是集合一些不滿份子湊湊數就算」。
由於野田首相提出消費稅增稅的問題造成朝野兩陣營對立,同時野田也一再暗示不排除解散國會的訊息,而使政界出現緊張,以關西地區為主的地方政黨「大阪維新會」目前計畫在日本全國各地大規模推舉候選人進軍中央,「石原新黨」若與「大阪維新會」合作,勢將衝擊日本中央政界。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轉:台灣自治法理-林志昇

台灣自治法理

Legal Way to Taiwan Autonomy‏
大東亞戰爭以後,美國的政策是:「發展強大的美國軍隊當作人民的後盾。」中國的政策是:「中國崛起,當作進入國際社會的口號」,台灣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發展的政策應該是:「精研國際法作為護台的政策目標」。大 東亞戰爭末期, 1944年6月15日至7月9日,駐守在馬里亞納群島塞班島上3萬名日軍,在「塞班島戰役(the Battle of Saipan)」玉粹(全滅)後,時任日本第四十任首相陸軍大將東條英機,於1944年7月18日在日本敗局已定,和國內矛盾激化形勢下,被迫內閣總辭下 台。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於1944年5月14日,向美國國務院提出:「由美國海軍佔領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後之「民事治理(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方案。」遠東跨部門地區委員會則是在1944年6月28日,提出軍事政府運作計劃,針對福爾摩沙住民處理如下:
Memorandum Prepared by the Inter-Divisional Area Committee on the  Far East    Washington, June28, 1944
Papers Concerning Military Government in Formosa  
Treatment of the Inhabitants of Formosa and the Japanese Mandated Islands遠東跨部門地區委員會在1944年6月28日準備備忘錄中,提及有關在福爾摩沙軍事政府文件,「福爾摩沙住民及日本所託管島嶼住民之處 理」:

a. Japanese Residents (日裔居民)

The military government, in its treatment of Japanese civilians in Formosa and the Japanese Mandated Islands 軍事政府處理在福爾摩沙及日本所託管島嶼之日裔平民
(1) should be guided by international law, 應遵循國際法,
(2) should undertake no mass segregation, internment or removal not required by military necessity, and 不應從事非應軍事需要之集體隔離、拘留或移除,以及
(3) should not attempt to anticipate a decision as to the disposition of Japanese civilians after the war.不應企圖期待一個在戰後處分日裔平民的決定。

b. Non-Japanese Inhabitants of Formosa (非日裔福爾摩沙住民)

Although Chinese-Formosans and the aborigines, in a legal sense, are enemy nationals, in a political sense, the Chinese-Formosans should be treated as "liberated peoples", and the tribal aborigines as wards of the military government.
雖然在法理上,華裔福爾摩沙人(本島人)及原住民(高砂族)是敵方國民,在政治上,華裔福爾摩沙人是應被當做「被解放人民」處理,部落原住民是受軍事政府監護。

1944年6月28日時點,日本政府尚未將台灣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美國軍方認知的福爾摩沙住民是包括日本人住民,和由本島人及高砂族所組成之台灣人住民。

日 本政府1945年4月1日起,在台灣全島完整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後,日本天皇和包括「日本人民(the Japanese people)和台灣人民(the Formosan people)」之「日本臣民((Japanese subjects)」的關係是:「受大日本帝國憲法規範。」然而,日本1945年9月2日正式投降後,日台後續發展可說是分道揚鑣:

A. 日本方面
日本天皇和「日本人民(the Japanese people)或日本國民(Japanese nationals)」之關係是受自1947年5月3日起,施行之新日本國憲法及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規範。

B. 台灣方面
日 本國新憲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中所稱之「日本國民(the Japanese people或Japanese nationals)」,依美國軍方之認知,並不包括「本土台灣人民(the Formosan people)」,因此,日本天皇和台灣人民之關係並不受日本國新憲法及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規範。

大日本帝國憲法自1945年4月1日起,經由日本政府在台灣全島完整施行後,,因台灣自1945年10月25日至今是處於被佔領狀態,而被懸置,本土台灣人民對日本天皇之效忠義務,目前是因處於被佔領狀態,被懸置而非被廢除。 由於日本天皇和台灣人民之關係,並無經修憲程序以重新規範,因此,台灣在佔領解除後,終將回歸大日本帝國憲法,台灣人民因而恢復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之「日本臣民(Japanese subjects)」身份。適用於日本人民之「日本國憲法」是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規定而修改,經日本天皇批准後施行。依 此模式,則適用於台灣人民之「台灣基本法」也應是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規定而修改,經日本天皇批准後施行。相對於日本國憲法剝奪日本天皇關於日本國 政之權能,「台灣基本法」規劃日本天皇在台灣自治架構內,有關於台灣政務之權能,日本天皇從而得以「活化」以「再生」日台關係。

台灣在日治時期,臺灣總督是「代理(as agent)」日本天皇治理台灣,日本政府則是在日本天皇授權下監督臺灣總督對台灣之治理,台灣在地位正常化後,日本政府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規範下,不得干涉「台灣政府」。而「台灣政府」則可以依昭和20年之法律第34號,選派3名參議員及依昭和20年之敕令第193號選派5名眾議員,參與日本國會,一方面的意義是「代表(as representative)」台灣政府和日本政府合作,另一方面的意義,則是可能在日本天皇之授權下,反過來是由「台灣政府」監督日本政府,於是,日台間之「重新連結(reunion)」得以實現。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2/06

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轉:台灣の法的地位は「日屬米佔」-黃恵瑛

台灣の法的地位は「日屬米佔」
                           黃恵瑛
「台 灣獨立聯盟」と「李登輝友の會」の元老達に、ペテン師だ、詐欺師だと、中傷されてきた「國際戦爭法」の専門家、林志昇氏は、彼の「台灣法的地位」に関する 研究結果と今後の台灣の行方について、1月26日、ロスアンゼルスの「千楓TV」と「台灣海外ネット」の取材に対し、次の様に語った。  下記URLは林 志昇氏の解説(台灣語)
                                        
「台灣地位の現狀は「日屬米佔」である。その意味は「台灣は日本天皇の皇土であり、米國軍事政府の佔領下にある」ことだ。 これは萬國公法、國際戦爭法、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和平條約に基づいた100%正確な法理的事実である」と。 
林氏は、この真相を発見したのは李登輝先生の斡旋に依って研究した結果だとも語った。然し、林氏の「法理論」に李登輝氏は、応援もしなければ、関心も示さない。
「日屬米佔」の法理根拠は、1895年下関和平條約で大清帝國の皇帝が殖民地であった台灣島及び付近諸島を大日本帝國の天皇に永久割譲した。
台 灣は日本天皇の所有となり、皇土となった。 1937年、日本は台灣に皇民化制度を敷き、1945年4月1日、昭和天皇の詔書発布で台灣住民に參政権を賦 與、明治憲法を実施し、徴兵制度で台灣人は、日本國に忠誠を盡くすべき日本人となり、台灣は殖民地から、日本の「神聖不可分の國土」となったのである。
1945年8月15日、日本は大東亜戦爭で米國に敗れ無條件降伏した。
1952年4月28日発効の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和平條約第二條b項で、日本は、
台灣の全ての「主権権利」:管轄権、處分権、主張権を放棄したが、台灣の帰屬先には觸れていない。 此れは、台灣が日本の不可分の國土である故、萬國公法に依り、「領土主権」は割譲できないからである。
大東亜戦爭で日本を征服したのは米國一國だけである。
従って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で、米國は日本の主要佔領権國(principle occupying Power)となり、日本領土(台灣を含む)の暫時管轄権と處分権を有するが、米國は日本領土の台灣を中國蔣介石軍に代理佔領を委託した。
そ の後、中國國民黨は中國大陸で共產黨に敗れ、難民諸共台灣に逃亡し、そのまま台灣で不法佔領を続けてきた。 其の間、國民黨は佔領側の優位で被佔領側台灣 人の抗議活動を弾圧して恐怖心を植えつけ、更に歴史を曲解した50年の洗脳教育で、台灣人は自己のID身元の分別も判斷もできず、台灣人=中國人、台灣= 中華民國などと曖昧矛盾な國家認識を持ちながら政治煉獄の中で60餘年生活してきたのである。佔領國は佔領地の主権を獲得すべからず、が國際戦爭法の鉄則 であるとも知らず、台灣人は佔領國中華民國の亡命政権に忠誠を盡くし、自分の國家だと認識している愚かな民族である。
こ の逆境を見かねて、林志昇グループは米連邦地裁を通じて米政府を告訴し、戦後の台灣處理の誤策を追及、台灣地位の正常化を求めた。米政府は反論できず、抗 弁権を放棄、遂に米最高裁は「台灣人は無國籍であり、國際社會で承認された政府が無く、政治煉獄の中で生活している」との判決を下し、米政府に対し原告の 要求通り和平條約に従って正確に事務を行うべきと指示した。
か くして、米政府は林氏グループの「台灣民政府」設立を黙認、ワシントンDCに代表處を設置した。台灣公民権利法案も成立し、米國製の台灣公民身份證も昨年 末、発行された。 米政府は著々と和平條約に従って事務を行っている。 やがて台北近郊の內湖に建設された2萬坪敷地內の兵舎に米海兵隊が駐在する。
次 は日本政府を目覚ませることである。何時までも戦後體制から抜け出せず、自虐的に反日の中國と韓國にぺこぺこ頭を下げ、自國領土に侵入されても対抗でき ず、日本社會は彼らの悪文化で汚染される。 親日の台灣の領土問題に関しては過敏的で中國の顔色を窺い、発言する立場にないと言い逃れる。これで果たして 日本人は自國領土が守れるのか?
昨 年末、12月20日、台灣民政府官僚150名が靖國神社參拝と天皇陛下誕生日參賀に日本を訪問した。これは台灣人は日本人であり、台灣は日本の國土である ことを日本政府と日本國民に認識してもらうのが目的だった。予想通り日本のマスコミは中國を恐れ,一字も報導しなかった。
  
台灣民政府訪日団

若し日本政府に反応が無ければ、近き將來、國際人権法違反で台灣人の
日本國籍を廃除した日本政府に対し、台灣人の「日本國籍返還」の訴訟を起こす準備をしている。
                                                     
これらの台灣民政府の活動を國民黨政府は完全に封鎖しているが、國民黨內政部は「台灣民政府」を合法組織を承認している。
殘念で不可解なのは、李登輝氏を初め、台獨聯盟、民進黨も何を顧慮してか、台灣民政府の活動を無視し、反論もしなければ信じようともしない。只、懸命に亡命政府佔領體制の中で政権爭奪戦に明け暮れているのは、実に情けない。
今 回の亡命政府中華民國総統選挙で投票の前夜1月13日、病身で90歳高齢の李登輝氏が寒風の中、民進黨候補者蔡英文の選挙キャンペーン集會場に現れ、蔡英 文の手を上げて支持講演を行った。 其の場面で多くの台灣民眾は感動し、涙を流した。 聴眾は盛り上がり、蔡英文の人気は上昇したが、翌日、馬英九に80 萬票の差で落選した。あれほど獨立派の元老、高齢の李登輝氏と史明氏が老骨打って支持した甲斐も無く落選したのはあまりにも痛ましい。
筆 者は其の場面を観て、2000年の同じ選挙キャンペーンで李登輝が國民黨候補馬英九の手を挙げて支持した場面を連想した。この二つの対照的な場面から、李 登輝氏が言う台灣人の悲哀を痛切に感じる。何故台灣人のリーダーとして、敵、味方の間をさ迷うて、自主権を発揮できないのか?  
そして又、何故蔡英文は落選したのか?
答えは簡単である。中國國民黨の中國人は、米國代理の台灣「佔領者」であり、中華民國民進黨の台灣人は「被佔領者」である。 獨裁主義の佔領者中國人が被佔領側の台灣人を彼らの総統に祭上げる度量は、絶対有り得ない。
台灣での亡命中華民國総統選挙は、台灣民主化の見せ掛けだけである。
國民黨は台灣人を奴隷と看做し、あらゆる手段で台灣人リーダーを叩き潰す。
陳水扁を見るが良い。八年間の亡命中華民國総統の退任直後に無実の罪で強制的に牢屋にぶち込まれて三年餘り経つが、未だに出獄の目處は立っていない。
十二年間の亡命國総統だった李登輝も然り、國民黨籍を追われ、「棄馬保台」のスローガンを叫んだ後、突然理由なしに汚職罪で起訴される。
只高齢の病身であるが故、有罪判決には至っていない。
今回落選した蔡英文は幸運児と言える、當選すれば、二の舞は免れない。
彼女は落選しても支持者から尊敬され、人気は落ちていない上、他國では例を見ない候補者の補助金として、當選、落選を問わず得票數一枚につき50元の手當て金が入るという。600萬の票數で三億元が入手できるのだ。
そして彼女は牢獄災を免れた。
以上の様に、台灣では亡命政府體制の中で、不法選挙が繰り返されているのだ。それでも、毎年懲りずに亡命政府體制內で、成果無き「台灣獨立建國」を叫んで、本土台灣人をミスリードしている台獨派こそ、偽善の詐欺師ではないか?
無國籍の本土台灣人よ、主権獨立國家の日本人よ、
しっかり目覚めて、國際戦爭法を勉強せよ! 
法理戦で以って亡命中華民國を台灣から追放し、台灣地位が正常化
すれば「日台共栄」は実現する。

台灣地位問題は日米両國が早急に解決すべき重要課題である。
つまるところ、複雑な台灣問題は日米戦爭後の產物である。中國とは全く関連しない。 日本の竹島、北方領土四島も平和的談判では永遠に
平行線で解決不可能、國際法廷で法理解決すべきである


1935年頃の台灣、日本記錄片 日本語です。クリックしてご覧下さい

台灣民政府のwebsite:  http://usmgtcg.ning.com/
黃恵瑛  2012年2月5日

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轉:建立戰爭學院構思 War College-林志昇

建立戰爭學院構思 War College

台灣民政府體制內之「福爾摩沙法理自治學院」運作台灣地位正常化,基本上,是應用戰爭法及與其相關之
自然法
萬國公法
戰爭慣例代理法
國際條約等法理
加上海牙第四公約
日內瓦公約
紅十字總會章程有關戰爭法部分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美國陸軍總署野戰手冊等
推論台灣地位論述解決台灣地位問題之
「政治工程(political engineering)」,為一種政治know-how,與學術機構單純就法理養成,或研究層次並不相同。


戰爭法所涉及之層面寬廣,沒有一定課程安排,視需要自行擬定即可。然而,必須提醒諸位的是:
「不可輕忽國際法理深度,如果沒有經過嚴格法理或邏輯訓練,很容易錯誤解讀國際法理,有可能造成國際糾紛,不可不慎。」 


於1942年6月9日,美國「海軍部副主管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Vic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下指令予美國「海軍人事部門主管(the Chief of the Bureau of Naval Personnel)」,委託位於紐約之哥倫比亞大學規劃48週有關「軍事政府管理(administration of military government)」課程,訓練海軍人員,即所謂代號為「哥倫比亞行動(Operation Columbia)」,其中,包括在佔領日本台灣後運作台灣美國海軍軍政府。自1942年8月17日起,有29名海軍軍屬以海軍軍官身份,接受10個月嚴 格之高層次國際事務訓練,而當時Pell參議員就是曾經參與該計劃成員之一。當時在美國,除了哥倫比亞大學外,普林斯頓大學亦設有「海軍軍事政府學院 (the Naval School of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可見在佔領地設立軍事政府是美國海軍任務之一。


作者: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轉-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何瑞元

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前 言:中華民國憲法雖制定於一九四六年,但其前身是完成於一九三六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亦稱「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第四條關於領土的規定就說:「中華民 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 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經1895年馬關條約已經被清國「永久割讓」給日本的台灣顯然沒列入。可見,台灣非中國 之固有領土。
接下來要探討的是,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台灣在法理上是否又重新編入中國領土?或台灣仍屬於中國「國內領土」以外之地方?這些問題之答案,是我們判斷中華民國是否流亡政府之關建。
經台灣民政府之人員徹底研究後,茲提出分析如下:


(1) 有效統治
1945年10月25日的日軍投降,在國際法理頭只能解釋為台灣地區軍事占領的開始,沒有任何同盟國的領導者認為那天由「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國。
美日於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該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條約第二條b項指定: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明確聲明「收受國」。如此台灣留在占領狀態中。
而且很重要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從1945年但到今天為止,國民大會也好,立法院也好,都沒有為台灣領土完成此手續。
總之,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所執行的是「有效統治」,而非主權。因此,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前美國務卿包爾說的對:「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2) 時效原則
美日太平洋戰後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渋及「軍事佔領」與「割讓問題」,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故,以色列佔領加薩走廊三十八年後,仍不能主張對當地有主權,所以在國際法的規定中自動撤離。
再者,至於 領土割讓問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以色列對加薩走廊不能主張「時效原則」,當然,中華民國也不能對台灣主 張「時效原則」而獲得台灣領土主權,這是國際間所認定的,因為ROC原來在台灣是軍事佔領狀態。我們必須一再強調:「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3) 領土與人民
「流亡政 府」的政體或政權是不可能就地合法,否則整個國際社會就亂套了,在現代國際社會﹝即,拿破崙時代過後,也就是大約1830年以後﹞完全沒有這樣的前例。而 且修改ROC的憲法不會使台灣變成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永遠缺少「領土所有權狀」,也就是說在國際法上沒有擁有台灣領土的任何法律依据。
而且ROC 也沒有「人民」,在1946年01月12日 ,當時台灣還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舊金山和平條約》都還沒有一個草稿,中華民國沒有給台灣人思考期,就 直接宣布強迫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所謂「中華民國國籍」,這種宣告嚴重違反國際法。美國與英國當即三度抗議並表示歉難同意,就如同1941年04月德國軍隊 在進入希臘後,符合國際法所謂「佔領」的要件,不可以擅自將當地人民集體宣告歸化為德國國籍一樣。

(4) 蔣介石集團來台灣當初
當時,蔣介石接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1945年09月02日發布﹞,代表美國所領導的盟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日軍於1945年10月25日投降後,盟國或其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台灣領土主權已過戶給ROC」。台灣屬於被蔣氏軍事佔領的「暫定狀態」。
對本土台灣 人來說,「台灣光復節」純粹是一場罪惡騙局。1949年10月01日 中國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未被捕殘餘高官逃難,當時處於下野的蔣介石仍軍事 佔領台灣,中華民國逃難而違法宣布中央政府遷移至台灣。如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於1949年12月離開自己領土,是變成國際法所稱的「流亡政府」與「流亡 政權」。


(5) 日本天皇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依照海牙第 四公約規定,1945年秋天日本戰敗投降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絕不是中華民國所宣佈的「台灣光復節」。那一天,日本並 沒有將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當時,台灣仍是日本政府正式統治的合法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放棄統治權為止。


(6) 美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
以美國立場 而言,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時,是完全離開了中國領土,因而必須視為流亡。當時中華民國屬於「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1971年10月底在聯合國失去代表合法中國政府以後,美國與其斷交就指日可待,1978年12月31日斷交 以後,中華民國在台灣則是美國眼中的「未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non-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再加上「中華民國在台灣」原來所有的「次要佔領權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角色,也就是兩個重疊的身分,繼續代理主要佔領權﹝美國﹞佔領台灣而已。


(7)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兩岸關係並不是「一邊一國」,而是「一個合法國家與一個流亡政府」。這才是正確的法理認定。因此,美國堅持的「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但是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互不隸屬。換言之,台灣不屬於中國。
今天世界上 有「西藏政府」也有「西藏流亡政府」,但是沒有人認為有兩個「西藏」,是不是?這個道理很簡單,也就是一個當地政府跟一個流亡政府不能相提並論,特別是這 個當地政府已受到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承認。是故,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並非中國領土,中華民國並非「中國」的一個合法政府。


(8) 民主化之影響
最近有人提 出:「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雖然失去原來領土,變成流亡政府,可是經過政黨輪替與政治民主化以後,經由全體台灣人民選出合法的政府,行使獨立的主 權,自動將流亡政府轉變成台灣政府,台灣已經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說法,經不起國際社會與國際法考驗,作為內部鼓舞士氣,麻醉自己;然而,長久下來 會把台灣人的建國思想破壞無餘,非常危險。
實際上, 「流亡政府」唯有回到原來執政的領土上,離開異域,才能名正言順,回復自己合法身分。如此,中華民國應回去南京並且要求重新執政,才能夠消除「流亡政府」 的惡名。在台灣舉辦多次所謂民主選舉,只不過是ROC治理的手段,也不能改變其本質,或像魔術一樣使其就地合法。這是個基本國際法常識。


(9) 杜魯門總統立場
美國杜魯們總統於1950年06月27日之演講題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後,直接派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杜魯們在回憶錄曾解釋過,如果美國與國際社會已經承認台灣是中國的國家領土,台灣海峽則必須視為中國境內之海域,他在法理上完全沒有立場派第七艦隊進入。
換言之,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之前提是:當時台灣尚未屬於中國。這是因為直到1950年06月底,台灣還在占領狀態,不屬於中國領土。


(10) 美國近代法律判決
 關於前述法理,可完全引據美國1959年10月06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Sheng v. Rogers訴訟案」得到明證,該案判決:【台灣尚未併入ROC領土,雖然由ROC管轄,但並非ROC領土】。
2009年04月07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Roger Lin v. USA訴訟案」判決指出:【六十四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人亦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

後記:
對於中華台 北(Chinese Taipei)這種名稱的使用,也是證明台灣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的。事實上,「中華台北」一詞只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北」Chinese government in exile in Taipei取其頭尾之縮寫!這個名稱並非中國共產黨「統戰」的用語,而是精準展現中華民國(ROC)在台灣之國際法上真實法律地位。
根據上列事實,美國國務院每年出版之有效國際條約(Treaties in Force)一書中,台灣條目下,多年來均清晰顯示「美國不承認ROC是一個國家或是一個政府」。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轉:呼籲美國回歸舊金山和約-林志昇

呼籲美國回歸舊金山和約 Back to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2012113日,美國防部東亞副助理部長薛邁龍(Michael Schiffer)與南亞及東南亞副助理部長謝爾(Robert Scher)在五角大廈舉行記者會,謝爾在記者會中強調,美國依「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和「南海主權歸屬未定原則」與中國尋求合作,美方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以維持航道暢通。

實際上,美國當局傳統上認知「台灣地位未定」,所可引用之唯一法理根據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政府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主權權利)。

美國國防部南亞及東南亞副助理部長謝爾(Robert Scher),若確實是如媒體所報導稱「南海主權歸屬未定」,則謝爾所可引用之唯一法理根據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 權利及主張(主權權利)。

以上報導可知:美國政府對南海主權之立場是:「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之法理基本面」,然而,無論出於刻意或無知,是忽視了一個不爭的歷史事實:

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已於1939418日被編入台灣高雄州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並於194541日隨著台灣從日本未編入之殖民地性質領土,轉型為日本已編入之國土性質領土,成為適用萬國公法之領土。

根據和約第2(b)及第2(f)之條文內容,可以得到結論: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和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之台灣,兩者之法理地位其實是相同的。此,基於台灣「目前法理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和舊金山和約架構內是「日屬美占」的事實,194592日日本正式投降前,歸臺灣總督府管轄之新南群島,目前法理地位同樣也是「日屬美占」,從來沒有變更過。台灣及新南群島在法理上既是歸日本天皇所有,問題並非歸屬未定,而是應以何種形式連結日本?來實現地位正常化。

台灣民政府基於南海諸島和日本台灣之法理關係,順勢提醒美國政府:對台灣地位之立場,也應比照對南海主權之立場,回歸舊金山和平條約。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2/01

參考資料:

美國防部-不評論台灣選舉
2012113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13日專電)美國國防部今天舉行記者會說明亞洲軍事策略,對於台灣正在舉行的總統大選,官員指出,「不評論台灣政治與民主選舉過程,期待選舉結果揭曉。」

美國國防部東亞副助理部長薛邁龍(MichaelSchiffer)與南亞及東南亞副助理部長謝爾(RobertScher)在五角大廈舉行記者會,對於記者3度詢問台灣總統大選結果可能影響兩岸關係,薛邁龍多次回應「不評論台灣政治與民主選舉過程,期待結果揭曉。」

美國國防部上週公布軍事指導原則,被問及對未來台海重要性及佈局的可能影響,薛邁龍指出,「過去多年來,台海穩定對美國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美國根據一中原則、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項聯合公報擬定台海策略。」

薛邁龍說,「美國歡迎過去幾年,台北與北京逐步進行雙邊交流,未來也樂於對兩岸穩定提供協助。」他並強調,不評論台灣民主選舉程序,國防部一如過往期待最後結果。

根據美國國防部公布的未來10年國防指導原則,美軍將國防重心移轉至西太平洋地區,加強與盟邦和夥伴國家如日本、南韓、澳洲、印度的軍事合作,並以中國大陸和伊朗為假想敵。

謝爾在記者會強調,美國依國際公約與南海主權歸屬未定的原則,與中國大陸尋求合作,美方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以維持航道暢通。

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轉:台灣自治緣由-林志昇

台灣自治緣由 Taiwan Autonomy

日 本天皇任命樺山資紀擔任台灣總督,自1895年6月17日在「台灣始政」以來,就台灣領土定位,曾任台灣第二代總督而在1905年時任第十一代首相之桂太 郎,是主張視台灣為「殖民地」。而曾任管轄台灣的中央官廳台灣事務局委員之原敬,自日本領台後,即開始主張「內地同樣」;及至1919年10月29日後, 時任日本本土第十九代首相之原敬,始得以在第八代台灣總督,也是台灣第一代文官總督田健治郎之通力配合下,改為依「內地延伸」政策以及遵守萬國公法,使台 灣成為日本國土一部份。

就日本統治台灣論述而言:

1. 「同化論」是經由「國民參政權」之賦予,而將「所領有(possessed)」之殖民地,編入為「所擁有(owned)」之國土一部份,其地位相當於萬國 公法所規定之神聖不可分割之「已編入國土一部份(incorporated territory as an integral part of a state)」。

2. 「間接統治論」而言,是賦予殖民地自治權而不編入為國土一部份,其地位相當於具自決權之「未編入有組織領土(unicorporated organized territory)」。

台 灣在日治時期,日本是依從台灣先賢「設置台灣議會」之請願,賦予台灣殖民地自治權,而依「間接統治論」行使治理權,則這個「未被編入日本」的台灣,其「法 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依聯合國判定領土歸屬之標準,應是定位為日本之「非自治領土」。依國際法理,雖是可經公投以自決獨立或被併, 而編入為治理國之領土一部份,然由於美國是日本包括台灣之征服者,其因共產中國之擴大介入韓戰,為避免台灣被聯合國大會判定歸屬共產中國,在1950年 11月15日,已打算不讓聯合國處理台灣問題,而取回台灣處分權,以等待在適當時機執行符合美國利益之台灣最終處分。 因此,台灣在日治時期若是未編入日本之「自治殖民地」,而美國如仍遵循尼克森「出賣台灣予中國以換取地區和平」之模式,台灣最可能之最終地位是高度自治之 「中國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overeignty of China)」。

然而,日本 政府並不同意讓台灣成為「自治之殖民地」,反而是於1945年4月1日,由裕仁天皇下詔書,正式賦予台灣住民參政權、與參戰權,完成國土轉變之國際法程 序,配合原敬首相以來依「同化論」以行「內地延長」之政治工程,致使台灣在萬國公法之架構內,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日本在依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b)放棄恢復行使其對台灣之主權權利後,台灣之「法理目前地位」,原本應是日本「自治之國土一部份」,相當於高度自治之「日本特別行政區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overeignty of Japan)」;然而,由於中國殖民政權之長期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模糊了台灣地位本來面目。因此,本土台灣人訴請台灣地位正常化是完全有正 當性。

由於日本不 賦予台灣「殖民地之自治」,而是在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其國土一部份,致使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之台灣,從原本是「可能」政治處理成「中國 主權下之自治區」,逆轉成是「只能"」法理處理成「日本主權下之自治區」,達成對本土台灣人最有利之「日本國土內之自治」。

台灣在日治 時期,日本政府拒絕台灣先賢訴求「殖民地自治」請願,將台灣編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然而,由於戰爭因素,在杜勒斯和吉田茂所斡旋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 本土台灣人卻因此而有主張「日本國土內自治」之正當性,真是造化作弄人。無論機關如何算盡,終究是「人算不如天算」,台灣躲過被中國赤化災難,真是天佑台 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1/31

參考資料:
日本と台湾の合邦を前提とした「台湾州」に関する素案
竹下義朗(2003.7.13付 靖国英雄氏宛私信より)
 靖国英雄先生
 私は「日台合邦」を前提に、「台湾州」(Commonwealth of Taiwan)と書きましたが、これはあくまでも私が仮定として考えたものであり、定義も非常に曖昧なものです。
 先生より「日台合邦」論をご披露頂いた後、私なりに合邦後の台湾の地位について色々と考えてみました。その結果、現時点では斯くの如く考えております。
1. 地位
日本と台湾は、日本国と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る天皇陛下の下、その地位は平等でなければならず、決して支配者・被支配者の関係であってはならない。
2. 施政権
台湾の施政権は、最高施政権者である台湾総督(旧台湾総統)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台湾総督府(旧総統府及び行政院)が掌握・行使するものとし、総督は台湾公民の中から公選によって民主的に選出された上で、日本国総理の就任時と同様、天皇陛下の親任を以て正式に就任する。又、台湾総督の地位は、日本国総理に準ずるものとし、「国家元首」としての天皇陛下の下、日本本土(日本国総理)・台湾(台湾総督)の施政権をそれぞれ陛下より委任されていると言う形式を採る。
3. 行政区分
台湾は行政区分上、「台湾州」(Commonwealth of Taiwan)とし、日本本土の各都道府県(Prefecture)よりも上位にランクされるものとする。これは、都道府県の自治権が「三割自治」と評される程、小さい事とは異なり、台湾の内政自治権が極めて高度である事を示す。
(日本本土の都道府県についても、道州制によって統合再編する)
4. 法制
台湾の法制については、日本国憲法を最高法典(国家基本法)とした上で、総督府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州議院(現立法院)に於いて憲法を逸脱しない範囲内で州独自の法制(州令)を審議・可決し、州内に施行出来るものとする。
(州令は、都道府県あるいは政令指定都市の条例に類する)
5. 防衛
台湾国防軍は、日本国軍(自衛隊より改称)に統合の上、台湾軍に改組されるものとし、台湾軍司令官は台湾総督の兼任(現行自衛隊の最高司令官は内閣総理大臣)、実際の軍務については台湾軍司令部が管掌する。台湾軍の管轄範囲は、台湾州内に限定されるものとし、その地位は日本本土の各軍管区と対等とする。又、日本国軍が大型正規空母を建造配備する際には、台湾軍に対しても1隻乃至2隻を配備し、海防の要と為す。
6. 外交
台湾の外交主権は「日台合邦」と共に日本国政府に移管され、内政自治権のみを有すものとするが、合邦以前に台湾が各国に設置していた代表処等は、日本国大使館台湾弁事処・日本国領事館台湾弁事処に改組した上で存続させ、台湾州と各国との文化・経済交流に活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