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轉:開羅真相-林志昇

開羅真相
Unveiling the Cairo Declaration

開羅公報發佈68周年回顧
(1943年12月1日 - 2011年12月1日)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流亡中華民國)對台灣宣有主權,歸根究底,唯一理由: 就是依所謂「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另一方面,台灣地位正常化的前提是:徹底釐清台灣和中國關係。因此,有必要回顧並揭發所謂「開羅宣言」真相:

有別於美英蘇三國外長在第三次「莫斯科會議(Moscow Conference)」期間,於1943年10月30日共同簽署協議,稱為「莫斯科宣言(Moscow Declaration)」;美英中三國領袖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召開「開羅會議(Cairo Conference)」,及至12月1日發佈新聞期間,會議檔案資料則是只提及「公報(Communique)」,並無「宣言 (Declaration)」字眼。因此,開羅公報應是定位為會議後所發佈之「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由於並未經該三會議參與國國會批准,正如杜勒斯1951年9月5日舊金山和平會議之演講時所稱:「其為私下協議 (private understandings)性質之『戰時聲明(wartime statements)』。以致戰後成為只是道義上「應該」而不是法理上「必須」予以執行之協議。

1943年開羅會議期間,有關「台灣歸還中華民國」議題之來龍去脈:

1. 首次是出現於11月23日晚間,羅斯福在其下榻別墅宴,請蔣介石夫婦而由王寵惠所作成會談記錄:
"On Restoration of Territories--Generalissimo Chiang and President Roosevelt agreed that the four Northeastern provinces of China, Taiwan, and the Penghu Islands (Pescadores), which Japan had taken from China by force, must be restored to China after the war,"其中提及蔣介石元帥與羅斯福總統同意,戰後中國自日本收復領土包括台灣和澎湖群島。
以上內容,節錄自中華民國所提供予美國方面英譯版晚宴會談記錄。美國方面在本次會談則無備有正式會談記錄。

2. 其次,於11月24日由王寵惠在蔣介石之指示下,經美方幕僚而轉交予羅斯福,為「非正式提案(not as formal proposal)」性質之「中國政府備忘錄(Memoranda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Japan shall also return Dairen and Port Arthur, an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lands to China."
其中,提及日本歸還中國領土包括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

3. 美國方面在經11月24日及25日修正後,提出版本為:
"The territory that Japan has so treacherously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and Formosa, will of course be return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其中,提及福爾摩沙當然要歸還中華民國。

4. 英國方面原先所提出版本為:
",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including particularly Manchuria and Formosa,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其中提及福爾摩沙將歸還中華民國。

5. 英國方面經邱吉爾修正後,提出版本為:
",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其中提及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將歸還中華民國。

6. 11月26日已定稿,至12月1日始發佈之「開羅公報」最終版本為:
",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其中提及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將歸還中華民國。

由以上開羅公報有關台灣議題定稿過程,發現法理和歷史烏龍如下:

A. 日本是「以武力(by force)」取得台灣?
B. 日本是「自中國人竊取(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台灣?
C. 台灣「當然要(will of course be)」歸還中華民國?
D. 美英兩國原本並不打算將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

就法理和歷史觀點而言,日本天皇是「光明正大」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之國際法程序取得,非依軍事征服而取得台灣領土。在日清甲午戰爭中,台灣並非戰場,故日本天皇非以「武力亦非以偷竊」方式取得台灣領土。

美國如將日本於1895年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自中國取得台灣視為「竊取」,也應比照,將美國於1898年依巴黎和約,自西班牙取得關島、菲律賓及波多黎各,同樣視為「竊取」,否則是持雙重標準,令人無所適從。

中國人從未建構「台灣完整主權(ful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號稱於1912年1月1日開國之中華民國,其憲法規定之固有領土並無包括台灣。建構台灣完整主權之日本才是「當然(of course)」無法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開羅會議期間,時任蔣介石參謀之美國Stilwell將軍,曾在11月22日標題為「Role of China in Defeat of Japan」備忘錄中提及:有關「中國戰區(China Theater)」的問題,是那些行動能自中國發起以影響「太平洋戰事(the war in the Pacific)」? 解答之一為:

"Attack Formosa if required---May 1945--November 1945."
中國在1945年5月至11月間,視需要而攻擊福爾摩沙。

另外,在11月22日由Stilwell將軍政治顧問Davies所作成,提交供羅斯福參考之備忘錄中,也提及Stilwell將軍曾提出美中聯軍 執行包括「可能攻擊福爾摩沙(a possible attack on Formosa)」作戰計劃。然而,認為中國軍隊雖是人多勢眾,卻是「比較不精良(relatively untrained)且大抵上腐敗(generally corrupt)」,必須在扎實的美國指揮下才可能有效執行。此涉及收復包括「其所宣有之福爾摩沙(Formosa which they claim)」失土之計劃,是提供予中國方面實質之誘因。

開羅會議期間,Stilwell將軍配合中國人對台灣之「宣有」,無視台灣依1895年所簽訂之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已割讓予日本之事實,將 台灣列入中國戰區,誤導台灣是日本佔領下之中國領土。再加上麥克阿瑟主張不攻打台灣,更是讓中國稱台灣屬中國戰區具正當性,,其影響日本投降後,中國對台 灣之佔領心態和方式至巨。

美國如接受中國將已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自中國割讓予日本之台灣仍視為只是被日本所持有的中國領土之思維,也應比照而將已依巴黎和約自西班牙割讓予美國之關島、菲律賓及波多黎各,仍視為只是被美國所持有的西班牙領土,否則就是持雙重標準。

1943年11月24日由中國方面所作成,經美方幕僚轉呈予羅斯福,屬「非
正式提案(not as formal proposals)」,尚待討論性質之備忘錄中,提及:

「Administration of Enemy Territory and Enemy-held Territories following Allied Occupation. 盟軍佔領後,對敵方所「擁有及所持有」領土之治理。

(A) On the occupation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enemy, the army of occupation shall exercise the powers of military and civil administration. 佔領敵方所「擁有領土」時,軍政及民政管理將由佔領軍執行。

(B) On the liberation of any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China, Great Britian, or the United States, the powers of military administration shall be exercised by the army of occupation; and the powers of civil administration, by the State which rightfully has sovereignty over the territory in question.
解放中國、英國或美國之任一部份領土時,軍政管理將由佔領軍執行,而民政管理則將由合法擁有該領土主權之國家所執行。

台灣在日本依戰後和平條約之規定而有所處分前,法理上,仍是日本合法領土而不屬中國。故中國治理台灣,只能稱是「佔領(occupation)而並 非解放(liberation)」。因此,依法理,中國所治理的台灣應是敵方日本所擁有之領土(enemy territory),依上述(A)項原則,軍政管理將由「中國佔領軍」執行,民政管理將由本土台灣人的「民政府」執行。

然而,中國是在美國附和下,將台灣視為被「解放」之中國領土,於是中國自我認定所治理的台灣,是敵方日本所持有之領土(enemy-held territory),依上述(B)項原則,解放中國之任一部份領土時,軍政管理將由「中國佔領軍」執行,民政管理則將由「中國政府」執行。

蔣介石提供該備忘錄予羅斯福,形同中國向美國報備設定佔領方式。事實証明,中華民國是將台灣當作「被解放(liberated)」之中國領土以治 理,故自1945年10月25日,中國開始執行台灣佔領至1952年4月27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這段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是奉行1943年11月24 日所提出之備忘錄(B)項原則,亦即軍政管理由「中國佔領軍」執行,民政管理則由「中國政府」執行。其為在美國之認可下,不受戰爭法規範之「解放中國台 灣」計劃,非代理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台灣確定不歸屬中國。由於和約第23條(a)規定,美國為日本之主要佔領權國,中國殖民政權因此得以在 美國之接受下,「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至今並無依戰爭法設立「台灣民政府」之概念和打算。美國當局深諳戰爭法,然而,從未對中國殖民政權企 圖永久佔領日本台灣之作為有所「糾正」。

中華民國政府所作成1943年11月23日晚宴會談記錄,提及:
"On Military Occupation of Japan-- President Roosevelt was of the opinin that China should play the leading role in the postwar military occupation of Japan. Generalissimo Chiang believed, however, that China was not equipped to shoulder this considerable responsibility, that the task should be carried ou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at China could participate in the task in a supporting capacity should it prove necessary by that time."在軍事佔領方面--羅斯福總統認為:中國應扮演戰後軍事佔領日本之主要角色。然而,蔣介石元帥認為中國並無能力承擔此重大責任,應是在美國之 領導下以執行,屆時如確定有需要,中國會參與支援。

蔣介石雖承認並無能力主導軍事佔領日本,然對日本台灣領土,卻是定位為「解放而非佔領」。故及至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中華民國是在美國本來「台灣 將歸還中國」預設立場支持下,在自日本「解放而光復」架構內以治理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台灣確定不歸屬中國。中國殖民政權之於日本台灣,則應是 回歸為受法理規範之「佔領」,不再是經政治處理之「解放」。在美國依反共考量接受下,得以轉型而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於是還原成「支援美國 執行軍事佔領日本」之原來角色。對日本台灣之佔領,無論是由台灣美國軍政府「親自(as principle)」或是由中國殖民政權「代理(as agent)」執行,依戰爭法,都必須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協助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以履行「佔領義務」。

以上分析可得知,開羅會議其間確實是由於對據以判定台灣地位之相關法理,及歷史有所曲解,孕育了「台灣問題」。其原點就是美中兩國,將在開羅會議期 間尚未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之台灣,視為日本自中國所「竊取」領土。表面上,由於定位為因「偷竊而取得」故「當然得歸還」。實際上,針對所謂「台灣歸還中 國」在羅斯福和蔣介石之間,其實是一筆為世人所忽視之「有條件」政治交易。

在"U.S. DEPARTMENT OF STATE DIPLOMACY IN ACTION"有關開羅會議之資料"The Cairo Conference, 1943", 其中提及:
"At the series of meetings in Cairo, Roosevelt outlined his vision for postwar Asia. He wanted to establis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one of his Four Policemen. ..... Roosevelt hoped to prevent the British and the Russians from using postwar instability to increase their presence in Asia, and he advocated for Indochina to be established as a trusteeship instead of returned to France after the Japanese defeat. To secure this future, he sought a commitment from Chiang Kai-Shek that China would not try to expand across the continent or control decolonizing nations, and in return, he offered a guarantee that the territories stolen from China by Japan including Manchuria,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Islands would be returned to Chinese sovereignty." 在開羅系列會議中,羅斯福為戰後之亞洲勾勒願景。他要讓中華民國成為其四大警衛之一。 ..... 羅斯福希望能阻止英俄兩國,利用戰後不穩定情勢,擴展其在亞洲勢力。他倡導在日本敗戰後託管印度支那,以取代回歸法國。為確保此未來佈局,他提供中國得以 收復其被日本所竊取,包括滿州及台灣領土之保証,換取蔣介石回報中國不擴大領土版圖,或控制去殖民地化國家之承諾。

由上述,美國國務院所披露有關開羅會議資料可知:美國和英法俄所謂「盟國」間,其實也都是各懷鬼胎,勾心鬥角。美國在國家利益考量下,運用腐敗之中國為棋子,阻擋其他盟國在亞洲利益,台灣就是在此詭譎之國際情勢下,成為二次大戰後最大之受害者。

蔣宋美齡在1943年11月26日開羅會議結束後,隨即寫信予羅斯福,提及:
"...... the Generalissimo wishes me to tell you again how much he appreciates what you have done and are doing for China. When we said goodbye to you this afternoon, he could not find words adequately expressive to convey his emotions and feelings, nor to thank you sufficiently for your friendship."
元帥希望我再次告訴您,他非常感謝您已經及正在為中國所做的。今天下午和您道別時,他對您的友誼,真可說是感激得不可名狀。

由以上蔣介石透過蔣宋美齡親筆信感謝羅斯福之惠中國良多,可知羅斯福對蔣介石確實是恩重如山,致使台北市有以羅斯福為名之路,以茲紀念。然相對地, 卻是致使本土台灣人因「福爾摩沙被出賣(Formosa betrayed)」,至今尚淪於「政治煉獄(political purgatory)」中。

美國總統秘書(Early)於1943年12月2日致電總統特別助理(Hopkins):
"Cairo communique enthusiastically received throughout country. Great praise jubilation prevails all quarters. This despite premature release by Reuters in dispatch under Lisbon dateline of virtually complete story of Cairo conference almost twenty-four hours before official communique was released thus most unfortunately discounting communique ...
由以上之電報內容可得知,儘管路透社基於里斯本換日線,較官方公報提前約24小時發佈開羅會議真正完整報導,致使公報效果不幸被打折扣,美國方面是熱烈歡迎而舉國褒揚。

因此可以說,就美國人民對中國及台灣之認知,是樂見台灣歸還中國,然其所依據的,竟只是在開羅會議後所擬而為「會議報告」性質之公報,令人啼笑皆非。

在中華民國政府所作成之1943年11月23日晚宴會談記錄提及:
"On Korea, Indo-China and Thailand-- President Roosevelt advanced the opinion that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should reach a mutual understanding on the future status of Korea, Indo-China and other colonial areas as well as Thailand. Concurring, Generalissimo Chiang stressed on the necessity of granting independence to Korea. ....." 在朝鮮、印度支那及暹邏方面。--羅斯福總統提出意見,就朝鮮、印度支那及其他如殖民地區和暹邏之未來地位,中國應和美國達成共識。蔣介石同意,強調應讓 朝鮮獨立。 .....

將以上中華民國方面所作成晚宴會談記錄,和前述美國方面所披露之開羅會議資料,對照之下,美中兩國應是透過有條件之「利益交換」,達成會談記錄中所稱之「共識(mutual understanding)」。
Telegram from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United States Mission 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FIDENTIAL WASHINGTON, December 5, 1950
"Subject is Question of Formosa in GA. When item comes up for consideration in First Committee, USDel should suggest postponement of consideration of this item until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Assembly. US Rep might refer to statement by Dulles of November 15, 1950 in First Committee and point out that situation created by increased Chinese Communist intervention in Korea which was the reason for our suggestion for putting this item to a later place on the agenda has, now assumed critical character."1950年12月5日,美國國務卿予美國赴聯合國代表團密電提及:「事關在聯合國總會之台灣問題。當該案在第一次委員會被提出討論 時,美國代表團應建議將該案之討論延至總會第六會期。美國代表團可參考杜勒斯於1950年11月15日,第一次委員會中之聲明,指出中國共產黨擴大介入韓 戰,所造成之形勢是建議將該案延後提審理由,其應為當今之危機負責。」

中國1950年11月1至4日間打敗美軍,贏了在北朝鮮之雲山戰役,加上中國之日益擴大介入韓戰,致使美國自1950年11月15日起,逐漸調整其 原先有「將依開羅協議歸還台灣予中國」政策,逆轉成「不依開羅協議歸還台灣予中國」,在1951年9月8日簽訂對日和約中,正式確認。

以上分析可得知,開羅會議所提及之「台灣歸還中國」,是局限於蔣介石之中國「承諾(commitment)」和羅斯福之美國「保證 (guarantee)」,所達成之「有條件」政治交易。由於蔣介石流亡台灣後,已喪失提供美國任何中國承諾之立場,毛澤東所領導共產中國,原本就不受蔣 介石所提供予美國「不擴大領土版圖或控制去殖民地化國家」之承諾拘束,介入韓戰。由於蔣介石流亡中國無法延續其所提供予美國之中國承諾,毛澤東之共產中 國,則是違反蔣介石對美國所提供之中國承諾,基於「對價關係」已不成立,杜魯門拒絕履行羅斯福所提供予蔣介石「台灣歸還中國」之保証,具有正當性。
英國下院(the House of Commons)議員Eric Fletcher曾就有關「福爾摩沙未來(Future of Formosa)」問題,請教英國外交部,在1950年7月26日收到回函中,代理外相kenneth Younger稱:「Formosa is still de jure Japanese territory, and there is no Government of Formosa as such.」福爾摩沙仍是法理日本領土,並無福爾摩沙政府。

Eric Fletcher議員是在1950年7月27日發表於「泰晤士報(the Times)」文章中,提及:
"Pending such a settlement (the prospects of which are unhappily receding) there can be no doubt of the right of America to preserve and protect the statu quo in Formosa."
在依對日和約決定福爾摩沙未來歸屬以前(其前景是不樂觀地倒退),美國毫無疑問有權力維持及保護在福爾摩沙之現狀。

對日和約簽訂前,英國認知台灣現狀為:

1. 法理主權仍歸屬日本。即使是蔣介石所感恩之麥克阿瑟將軍,也曾在1951年5月5日國會聽證會中,稱:「法理上,福爾摩沙仍為日本帝國之一部份 (Legalistically, Formosa is still a part of the Empire of Japan)」。

2. 美國是日本征服國,依「征服權」對包括台灣之日本領土有「佔領權」。

3. 蔣介石在日本台灣所建構之中國殖民政權,是在「盟國同意及美國保護下」暫時性之治理當局(provisional administration),並非台灣政府。

1950年12月13日美國國務卿行文予國防部長(Marshall)之附件A提及:
The United States proposes a treaty with Japan which would end the state of war, restore Japanese sovereignty and bring back Japan as an equal in the society of free peoples. As regards specific matters, the treaty would reflect the principles indicated below:
3. Territory.
(a) Independence of Korea would be recognized;
(b) the Ryukyus and Bonin Islands would be returned to Japan provide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any military security agreement apply to these territories in the same manner as to Japan proper;
(c) the de facto status of Formosa would be recognized pe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such conditions of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area as make possible a de jure settlement.
美國提議和日本簽訂和約以結束戰爭狀態, 讓日本得以恢復主權及以平等地位重回自由人民之社會. 至於具體事宜,條約會考量下列原則:

3. 領土方面.

(a) 會承認朝鮮之獨立;
(b) 如果適用於日本本土之任何軍事安全協議條款也同樣適用於琉球及小笠原群島, 則該領土會歸還日本.
(c) 在該地區之和平穩定形勢有所進展以前, 會將福爾摩沙之"事實地位"
認知為"所可能之法理決定".

1951年1月12日Dulles特別助理John M. Allison會談備忘錄中提及:

.....,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treaty would follow these general lines:
1. It would formally end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which adhered to the treaty and Japan.
2. It would restore full sovereignty to Japan.
3. .......
4. As regards territory, the treaty would require Japan to renounce all interest in Kore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nd to accept a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over the Ryukyu and Bonin Islands. ......
....., 建議條約大致之方針為:

1. 其會正式結束日本和參與簽約盟國間之戰爭狀態。
2. 其會恢復日本主權。
3. .......
4. 在領土方面,條約要求日本放棄其在朝鮮和福爾摩沙之一切勢力,及接受美國治理聯合國託管下之琉球及小笠原群島。

本項條文中,要求日本放棄之「interest(單數)」其意為具不可數性質之「影響勢力(power of influence)」。

1951年11月22日美國駐法國大使Bruce從巴黎致國務卿密電提及:

「The secretary commented that we were thinking in terms of a treaty or agreement which recognized the realities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sts position. 國務卿稱我方正在研擬條約或協議,承認國民政府之實質狀態。」

1990年6月28日中國人民日報由伍修權撰寫「四十年前的聯合國之行」一文中,值得探討之重點為:

1. 美國國務院特別顧問杜勒斯以反共反華最著稱,頑固敵視中國人民之美國代表。
2. 伍修權於1950年11月28日下午,在聯合國安理會演說中,引用1943年之「開羅宣言」,1945年之「波茨坦公告」及1950年1月間杜魯門關於「台灣屬於中國」之言論,駁斥美國所散佈之「台灣地位未定論」。
3. 美國駐聯合國大使Warren Austin回應:「美國未曾侵略中國的領土」。
4. 1950年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否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之「美國侵略台灣案(Complaint of armed invasion of Taiwan (Formosa))」。
5. 1950年12月7日聯合國大會委員會表決,將中國提案予以「擱置辯論(to suspend debate)」,相對地,將美國提出之「中國侵略朝鮮案(Intervention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Korea)」,列入聯合國大會議程。

就以上歷史檔案,可以得到結論如下:

A. 杜勒斯除了堅決反共,讓台灣得以不致淪入共產中國外,也費心為台灣未來地位佈局,實在是值得本土台灣人紀念以感恩。

B. 美國在共產中國介入韓戰前,確實是擬依開羅會議協議之戰爭聲明,將台灣移轉予中國。然而,由於共產中國介入韓戰,是構成「干涉朝鮮」而被聯合國大會列入議 程討論,致使美國和代表中國之蔣介石在開羅所達成之「政治交易」破局,美國無需再受開羅協議所拘束,應是中國始料所未及。

C. 交戰國間在戰後經由和平條約之簽訂,以結束「戰爭狀態(the state of war)」。在和平條約生效後,因戰爭已正式結束,所有和戰爭過程有關之聲明、 宣言、公報、公告及投降書,其效力因歸零而成為無效。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之日華台北和約生效後,開羅公報即走入歷史。任何中國人(PRC/ROC)不得 再根據已成為歷史檔案之開羅公報,宣有台灣主權。

D. 中華人民共和國擬向聯合國所提出之「美國侵略台灣案」,因被聯合國大會「擱置辯論」,並未被列入議程。因此事實上,聯合國大會從未針對台灣歸屬問題有過辯論或表決。

E. 美國並無打算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決定台灣「法理未來地位(de jure future status)」。日本在和約生效後恢復為主權國家,一方面是依和約第2條(b)喪失對台灣之主權權利,另一方面,對台灣之主權義務,則是因台灣仍處於被 佔領狀態而被懸置,於是喪失在台灣之「影響勢力(interest)」,有如被「禁治產」,然所有權並無被移轉。因此,台灣「法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是 維持不變(remain unchanged)。舊金山和平條約已確定台灣既不歸屬共產中國,也不歸屬流亡中國。

F. 美國雖已無意將台灣「法理未來地位(de jure future status)」歸屬蔣介石中國殖民政權。然而基於「務實考量(for practical purposes)」,只得將台灣之「事實目前地位(de facto present status)」當作是「法理未來決定(de jure future settlement)」,以「巧妙模糊(masterful ambiguity)」方式處理台灣地位。

G. 日本同意美國在琉球建軍事基地之條件,交換美國將琉球歸還日本。而琉球在歸還日本後,要求美軍基地移設至縣外,是「過河拆橋」,有違約定,當然會惹惱美 國。代表中國之蔣介石承諾中國不擴大領土版圖,或控制去殖民地化國家條件,交換美國保證台灣歸還中國。共產中國因介入韓戰,干涉朝鮮,有違承諾,致使美國 決定撤銷台灣歸還中國之保證。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2/01

轉:美國海軍後記 -林志昇

美國海軍後記
United States Navy
曾 協助彭明敏教授1970年1月3日逃離台灣的美國衛理公會傳教士唐培禮(Milo Thornberry),將他在台灣救援政治犯的經歷撰寫成書,並以當年美國國務院嘲諷他的字眼「撲火飛蛾:「一個美國傳教士親歷的台灣白色恐怖」作為書 名,2011年12月10日舉辦新書發表會,書中提及:
在1971年初,由於日本台獨聯盟幹部「宗像隆幸」透過「阿部賢一」交付爆裂物原料給謝聰敏先生,以致謝聰敏和魏廷朝在1971年2月23日被捕入獄。

謝聰敏坐牢期間,想辦法把信件帶到美國海軍醫學研究所,然而,這封信遭攔截,竟被轉交給流亡在台的國民政府的參謀總長,害他遭受更加慘烈的酷刑,幾乎命喪黃泉。多年後,謝聰敏先生撰文提及:「在台灣海峽巡邏的美國海軍,目的不只是為了台灣安全,也捍衛蔣介石的戒嚴統治。」

美軍1979年大量撤離台灣前,在台北榮總醫院附近所設立「美國海軍醫院」,實際上就是美國海軍方面曾打算長期在台灣經營之證明。

美國海軍不只是在戰爭法架構內,和現今的「台灣民政府」有「法理關係」,實際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架構內,也和中國殖民政權成份中, 蔣介石元帥所領導之中國占領台灣當局有「代理關係」。而美國國務院則是和中國殖民政權成份中,蔣中正流亡總統所領導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有「政治關係」。於 是,美國海軍一方面是依占領義務保護台灣領土,另一方面則是基於美國利益考量,依美國國務院之反共政策,認可同為反共陣營之蔣介石元帥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占 領台灣領土,依軍事占領之威權治理台灣人民,形成所謂「白色恐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2/12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2011年12月9日)
白色恐怖 沉默同謀
◎ 唐培禮(Milo Thornberry)
正在台北展出的「美國人在台灣的足跡」,據報導,由美國在台協會(AIT)主辦,展示美國「在台灣經濟、教育、軍力和公共衛生發展當中的影響力。」不過,其中對於美國在白色恐怖期間的噤聲默語隻字未提,反而使得這項展覽在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展出顯得更加諷刺。
我 用「沉默的同謀」(a conspiracy of silence)形容蔣介石政權和美國政府當時的關係。美國國務院對於蔣氏政權下的專制暴行一清二楚,卻不讓美國人民了解真相。反共合理化美國在台灣白色 恐怖時期的不當作為,而台灣作為「自由中國」的迷思又合法化美國和蔣氏政權的合作。很少美國人了解在當年大部分台灣人眼中,台灣既不「自由」也非「中 國」。
白色恐怖時期非法羈押、未審先判、刑求逼供、濫殺無辜,數量之多令人心寒,至今仍令人不忍追憶。謝聰敏和魏廷朝在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被捕,距離我和前妻被捕早了一個星期。身為美國人,我們遭軟禁後驅逐出境,但是謝、魏兩人則飽受刑求,判刑多年。
坐牢期間,謝聰敏想辦法把信件帶到美國海軍醫學研究所。這封信遭攔截,竟轉交給國民政府的參謀總長,害他遭受更加慘烈的酷刑,幾乎命喪黃泉。多年後,謝聰敏撰文提及,「在台灣海峽巡邏的美國海軍,目的不只是為了台灣安全,也捍衛蔣介石的戒嚴統治。」
在歌頌美國對台灣的正面影響之際,也應該提及美國和蔣氏政權同謀的黑暗面。我認為美國政府應該這樣做,才能重新獲得台灣人民的信任。目前的這個展覽,正是揭露當年白色恐怖真相的好的開始。 (作者為傳教士)
(作者中文版回憶錄《撲火飛蛾:一個美國傳教士親歷的台灣白色恐怖》)

美國海軍
United States Navy
紀念太平洋戰爭70周年
(1941年12月8日 - 2011年12月8日)
美 國當地時間12月8日(周三)紀念日本奇襲珍珠港70周年,因為這個「羞恥日」讓美國捲入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全國各地都有紀念1941年12月7日珍珠 港奇襲的紀念活動,最大的活動是在夏威夷的奇襲所在地歐胡島。星期三早上7点55分將舉行默哀,這是日本帝海軍開始奇襲的時刻。

RE: 這個時刻,台灣民政府應邀參加「秋季定例懇親會(JANAFA)」的討論宴會,三方首先進行二小時的會商,接著舉行宴會,這充分明美國海軍和台灣民政府之關係已經進入新的階段。

1941年12月8日,日本陸軍大將東條英機就任日本首相,不到兩個月,下令奇襲美國夏威夷珍珠港,開啟了「美日太平洋戰爭」。日軍在戰爭初期,節 節勝利而勢如破竹。然而,日本海軍在1942年6月5日至7日間與美國海軍發生「中途島戰役(Battle of Midway)」,失利後,失去主導太平洋戰爭能力,情勢逆轉,使日軍從攻勢轉為守勢,美國當局意會到戰勝日本只是遲早而已。

美軍在「跳島戰術(Island hopping strategy)」架構內,時任「美國陸軍遠東區總司令(Commander in Chief of U.S. Army Forces Far East)」之陸軍上將麥克阿瑟將軍主張攻擊菲律賓,跳過台灣,攻擊琉球,再攻入日本本土,時任「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Commander in Chief of U.S. Pacific Fleet)」之海軍上將尼米茲將軍,主張跳過菲律賓,直接攻擊台灣後,跳過琉球,直搗日本本土。美國海陸兩元帥當時各持己見,無交集。美國羅斯福總統最 終是採納麥克阿瑟將軍提案,於是,台灣免受戰火洗禮,幸運逃過一劫。

美國太平洋艦隊指揮官「尼米茲上將(Fleet Admiral Chester W. Nimitz)」1945年3月26日登陸沖繩縣那霸市西方約40公里之慶良間諸島後,以美國海軍元帥Chester W. Nimitz名義,公佈「美國海軍軍政府佈告第一號」,即所謂「尼米茲佈告」。,於1945年4月1日登陸沖繩本島後以同樣名義再發佈一次,4月5日成立 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當時是由海軍上將Chester W. Nimitz任最高位之「軍政長官(Military Govenor)」,由海軍中將Richmond K. Turner任次位之「軍政府長官(Chief Military Government Officer)」,由陸軍准將Christ任「軍政府副長官(Deputy Commander, Military Government)」。

依1945年9月2日發佈盟軍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d項,琉球日軍最高指揮官是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d.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in the Japanese Mandated Islands, Ryukyus, Bonins, and other Pacific Islands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U. S. Pacific Fleet.
直至1946年7月1日後,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由海軍移轉予陸軍運作。
即使是依陸軍上將麥克阿瑟將軍提案,跳過台灣而攻擊琉球,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是由海軍上將尼米茲所設立。因此,設使羅斯福總統採用尼米茲將軍提案, 跳過菲律賓而攻擊台灣,則台灣美國軍政府及其轄下之台灣民政府,勢必也將是由海軍上將尼米茲設立。可知,台灣民政府和美國海軍方面必然是有所關連。

1979年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過程中,有關培爾參議員(Senator Claiborne Pell)之記事:
"The human rights provision was brought up while both Pell and Helms were present. Both Senators asked to be heard on this specific issue, but for quite different reasons. Pell explained to the other conferees that the reason for his insistence on this provision was 'somewhat personal'. He apologized to his Senate colleagues for having told the story many times then went on to recite his personal experience of studying Taiwan issues in a military government school at Columbia University during WWII. He concluded by stating this experience had convinced him to launch a personal crusade for the human rights of Formosans."人權條款在Pell及Helms兩者皆出席時被提出。兩位參議員要求對此特定議題發言,然是為了非常不同的理由。Pell向其他與 會議員說明,他之所以堅持這個條款,多少是有些個人因素。他因已多次說過這個故事,向其參議院同事道歉後,接著敘述他在二次大戰期間在哥倫比亞大學海軍軍 事政府學院(the Naval School of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研讀台灣問題之個人經驗。他以陳述這個,讓他自覺要為福爾摩沙人之人權,投身個人聖戰的經驗作為結論。由Pell參議員發言可得 知,美國原有在攻打並佔領福爾摩沙後,親自成立福爾摩沙美國軍政府之計劃。

1942年6月9日,美國「海軍部副主管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Vic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下指令予美國「海軍人事部門主管(the Chief of the Bureau of Naval Personnel)」:委託位於紐約之哥倫比亞大學規劃48週有關「軍事政府管理(administration of military government)」課程,以訓練海軍人員,即所謂「哥倫比亞行動(Operation Columbia)」,其中包括在占領日本台灣後運作台灣美國海軍軍政府。自1942年8月17日起,有29名海軍軍屬,以海軍軍官身分接受10個月嚴格 之高層次國際事務訓練,而Pell參議員就是曾經參與該計劃成員之一。當時在美國,除了哥倫比亞大學外,普林斯頓大學亦設有「海軍軍事政府學院(the Naval School of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可見,當時在占領地設立軍事政府是美國海軍任務之一。

因此,台灣民政府代表於2011年11月30日出席鞏固美日軍事同盟之日美海軍「秋季定例懇親會(JANAFA)」,具有重大意義。美國如是親自占 領台灣,成立占領當局勢必是海軍系統之軍事政府。基於台灣民政府應是「從屬於美國海軍軍政府(subordinate to U.S. Naval Military Government)」,台灣民政府有參與該會,被要求和美國海軍建立「實質往來」關係,有正當性和必要性。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2/08

參考資料

111130台灣民政府 新聞
2011年11月30日午後(晚間)6:00時至8:30,台灣民政府受邀參加「美日軍事同盟」之「日美海軍友好協會」宴會,會場設於美國海軍橫須賀基地正門前平安閣四樓;這是日本戰敗後間隔六十五年,本土台灣人首次受邀參加,台灣民政府欣然派員參加這次討論宴會。
參 加宴會包含美國太平洋第七艦隊司令斯威夫特(Scott Swift)、喬治˙華盛頓號航空母艦司令官大衛˙勞斯曼(David A. Lausman)、駐日美海軍司令官以及各級艦隊指揮官;日本海上自衛隊海上幕僚長、自衛隊司令官、橫須賀地方總監、國防部長(防衛大臣)、日本防衛關係 議員、日本政府關係官員、日本海軍幕僚長、統幕長等百餘位參加。
台灣民政府代表們與各級參加官員親切問好,並向各界表達台灣民政府主席及總理的感謝,要求日後美國、日本、台灣三方能有實質往來。宴會在互祝後,大會圓滿結束,民政府代表們預計週四返台報告成果。

台灣民政府 新聞署 發言人 鄧 芬慧
2011/12/01

轉:美國海軍-林志昇

美國海軍
United States Navy
紀念太平洋戰爭70周年
(1941年12月8日 - 2011年12月8日)
美 國當地時間12月8日(周三)紀念日本奇襲珍珠港70周年,因為這個「羞恥日」讓美國捲入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全國各地都有紀念1941年12月7日珍珠 港奇襲的紀念活動,最大的活動是在夏威夷的奇襲所在地歐胡島。星期三早上7点55分將舉行默哀,這是日本帝海軍開始奇襲的時刻。

RE: 這個時刻,台灣民政府應邀參加「秋季定例懇親會(JANAFA)」的討論宴會,三方首先進行二小時的會商,接著舉行宴會,這充分明美國海軍和台灣民政府之關係已經進入新的階段。

1941年12月8日,日本陸軍大將東條英機就任日本首相,不到兩個月,下令奇襲美國夏威夷珍珠港,開啟了「美日太平洋戰爭」。日軍在戰爭初期,節 節勝利而勢如破竹。然而,日本海軍在1942年6月5日至7日間與美國海軍發生「中途島戰役(Battle of Midway)」,失利後,失去主導太平洋戰爭能力,情勢逆轉,使日軍從攻勢轉為守勢,美國當局意會到戰勝日本只是遲早而已。

美軍在「跳島戰術(Island hopping strategy)」架構內,時任「美國陸軍遠東區總司令(Commander in Chief of U.S. Army Forces Far East)」之陸軍上將麥克阿瑟將軍主張攻擊菲律賓,跳過台灣,攻擊琉球,再攻入日本本土,時任「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Commander in Chief of U.S. Pacific Fleet)」之海軍上將尼米茲將軍,主張跳過菲律賓,直接攻擊台灣後,跳過琉球,直搗日本本土。美國海陸兩元帥當時各持己見,無交集。美國羅斯福總統最 終是採納麥克阿瑟將軍提案,於是,台灣免受戰火洗禮,幸運逃過一劫。

美國太平洋艦隊指揮官「尼米茲上將(Fleet Admiral Chester W. Nimitz)」1945年3月26日登陸沖繩縣那霸市西方約40公里之慶良間諸島後,以美國海軍元帥Chester W. Nimitz名義,公佈「美國海軍軍政府佈告第一號」,即所謂「尼米茲佈告」。,於1945年4月1日登陸沖繩本島後以同樣名義再發佈一次,4月5日成立 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當時是由海軍上將Chester W. Nimitz任最高位之「軍政長官(Military Govenor)」,由海軍中將Richmond K. Turner任次位之「軍政府長官(Chief Military Government Officer)」,由陸軍准將Christ任「軍政府副長官(Deputy Commander, Military Government)」。

依1945年9月2日發佈盟軍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d項,琉球日軍最高指揮官是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d.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in the Japanese Mandated Islands, Ryukyus, Bonins, and other Pacific Islands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U. S. Pacific Fleet.
直至1946年7月1日後,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由海軍移轉予陸軍運作。
即使是依陸軍上將麥克阿瑟將軍提案,跳過台灣而攻擊琉球,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是由海軍上將尼米茲所設立。因此,設使羅斯福總統採用尼米茲將軍提案, 跳過菲律賓而攻擊台灣,則台灣美國軍政府及其轄下之台灣民政府,勢必也將是由海軍上將尼米茲設立。可知,台灣民政府和美國海軍方面必然是有所關連。

1979年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過程中,有關培爾參議員(Senator Claiborne Pell)之記事:
"The human rights provision was brought up while both Pell and Helms were present. Both Senators asked to be heard on this specific issue, but for quite different reasons. Pell explained to the other conferees that the reason for his insistence on this provision was 'somewhat personal'. He apologized to his Senate colleagues for having told the story many times then went on to recite his personal experience of studying Taiwan issues in a military government school at Columbia University during WWII. He concluded by stating this experience had convinced him to launch a personal crusade for the human rights of Formosans."人權條款在Pell及Helms兩者皆出席時被提出。兩位參議員要求對此特定議題發言,然是為了非常不同的理由。Pell向其他與 會議員說明,他之所以堅持這個條款,多少是有些個人因素。他因已多次說過這個故事,向其參議院同事道歉後,接著敘述他在二次大戰期間在哥倫比亞大學海軍軍 事政府學校(the U.S. Naval School of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研讀台灣問題之個人經驗。他以陳述這個,讓他自覺要為福爾摩沙人之人權,投身個人聖戰的經驗作為結論。由Pell參議員發言可得 知,美國原有在攻打並佔領福爾摩沙後,親自成立福爾摩沙美國軍政府之計劃。

1942年6月9日,美國「海軍部副主管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Vic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下指令予美國「海軍人事部門主管(the Chief of the Bureau of Naval Personnel)」:委託位於紐約之哥倫比亞大學規劃48週有關「軍事政府管理(administration of military government)」課程,以訓練海軍人員,即所謂「哥倫比亞行動(Operation Columbia)」,其中包括在占領日本台灣後運作台灣美國海軍軍政府。自1942年8月17日起,有29名海軍軍屬,以海軍軍官身分接受10個月嚴格 之高層次國際事務訓練,而Pell參議員就是曾經參與該計劃成員之一。當時在美國,除了哥倫比亞大學外,普林斯頓大學亦設有「海軍軍事政府學院 (School of Naval Military Government, Princeton University)」。可見,當時在占領地設立軍事政府是美國海軍任務之一。

因此,台灣民政府代表於2011年11月30日出席鞏固美日軍事同盟之日美海軍「秋季定例懇親會(JANAFA)」,具有重大意義。美國如是親自占 領台灣,成立占領當局勢必是海軍系統之軍事政府。基於台灣民政府應是「從屬於美國海軍軍政府(subordinate to U.S. Naval Military Government)」,台灣民政府有參與該會,被要求和美國海軍建立「實質往來」關係,有正當性和必要性。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2/08

參考資料
111130台灣民政府 新聞
2011年11月30日午後(晚間)6:00時至8:30,台灣民政府受邀參加「美日軍事同盟」之「日美海軍友好協會」宴會,會場設於美國海軍橫須賀基地正門前平安閣四樓;這是日本戰敗後間隔六十五年,本土台灣人首次受邀參加,台灣民政府欣然派員參加這次討論宴會。
參 加宴會包含美國太平洋第七艦隊司令斯威夫特(Scott Swift)、喬治˙華盛頓號航空母艦司令官大衛˙勞斯曼(David A. Lausman)、駐日美海軍司令官以及各級艦隊指揮官;日本海上自衛隊海上幕僚長、自衛隊司令官、橫須賀地方總監、國防部長(防衛大臣)、日本防衛關係 議員、日本政府關係官員、日本海軍幕僚長、統幕長等百餘位參加。
台灣民政府代表們與各級參加官員親切問好,並向各界表達台灣民政府主席及總理的感謝,要求日後美國、日本、台灣三方能有實質往來。宴會在互祝後,大會圓滿結束,民政府代表們預計週四返台報告成果。

台灣民政府 新聞署 發言人 鄧 芬慧
2011/12/01

轉發:111130台灣民政府新聞

111130台灣民政府 新聞


2011年11月30日午後(晚間)6:00時至8:30,台灣民政府受邀參加「美日軍事同盟」之「日美海軍友好協會」宴會,會場設於美國海軍橫須賀基地正門前平安閣四樓;這是日本戰敗後間隔六十五年,本土台灣人首次受邀參加,台灣民政府欣然派員參加這次討論宴會。

參加宴會包含美國太平洋第七艦隊司令斯威夫特(Scott Swift)、喬治˙華盛頓號航空母艦司令官大衛˙勞斯曼(David A. Lausman)、駐日美海軍司令官以及各級艦隊指揮官;日本海上自衛隊海上幕僚長、自衛隊司令官、橫須賀地方總監、國防部長(防衛大臣)、日本防衛關係 議員、日本政府關係官員、日本海軍幕僚長、統幕長等百餘位參加。

台灣民政府代表們與各級參加官員親切問好,並向各界表達台灣民政府主席及總理的感謝,要求日後美國、日本、台灣三方能有實質往來。宴會在互祝後,大會圓滿結束,民政府代表們預計週四返台報告成果。

  
台灣民政府   新聞署   發言人    鄧 芬慧
2011/12/01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forum/topics/111130

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轉:建構臺灣政府 -林志昇

建構臺灣政府
Constructing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雖然是因為大清帝國大皇帝將台灣,以及台灣周邊列島和澎湖群島,永遠割讓給日本帝國大皇帝,四百年來,台灣從來沒有依照國際法建立過「國 家」,因此,日本帝國替台灣建立的臺灣總督府,是福爾摩沙島上有史以來,第一個有能力且唯一有法源,在全島施行政令之臺灣政府,實際上,有別於樺太廳官 制,所依據之敕令在戰後已經廢止,而朝鮮總督府官制,所依據之敕令雖未廢止,然因為朝鮮的獨立,也已經失效。相反的,臺灣總督府於1945年10月25日 事實停止運作,於1946年5月28日法理廢止運作後至今,臺灣總督府官制所依據之敕令,至今並未廢止,也未失效。這提供本土台灣人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 條(b)架構內,可以在美國主要占領權國依照戰爭法同意下,讓本土台灣人在日本自治之國土內,設置「臺灣政府」之法源根據,說明如下:

A. 樺太方面

1907年(明治40年)3月15日公布の、明治40年勅令第33号(樺太庁官制)に基づき、同年4月1日発足。【樺太廳官制是依1907年3月15日所公佈之「明治40年敕令第33號」,於1907年4月1日啟用。】
樺太廳官制是建構在日本依國際法無主地先占原則,對南樺太之「拓殖占領」基礎上。樺太廳是依1946年5月28日所頒布「有關外地官署所屬職員身份(外地官廳廢止)」之第287號敕令,正式廢止運作,而有關「樺太廳官制」之明治40年敕令第33號,則是已廢止。

B. 朝鮮方面

a. 韓國ノ國號改メ朝鮮ト稱スルノ件(明治43年勅令第318號)
韓國ノ國號ハ之ヲ改メ爾今朝鮮ト稱ス。【韓國之國號於今改稱朝鮮】
この勅令は、明治43年8月29日に公布され、即日施行された。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昭和27年条約第5号)により、本令は昭和27年4月28日をもって失効した。【明治43年(1910年)8月29日頒布敕令第 318號,將韓國國號改稱朝鮮,即日實施。本令於1952年4月28日依對日和約(昭和27年條約第5號)而失效。】

b. 朝鮮總督府官制(明治43年勅令第354號)
この勅令は、明治43年9月30日に公布され、同10月1日より施行された。【明治43年(1910年)9月30日頒布敕令第354號,規定朝鮮總督府官制而於同年10月1日實施。】
第一條 朝鮮總督府ニ朝鮮總督ヲ置ク 總督ハ朝鮮ヲ管轄ス。【在朝鮮總督府設置朝鮮總督, 總督管轄朝鮮。】 
第二條 總督ハ親任トス陸海軍大將ヲ以テ之ニ充ツ。【總督是天皇親自任命陸海軍大將充任。】
朝鮮總督府官制是建構在依1910年8月29日施行之日韓併合條約,而發生「日韓併合」基礎上。本令雖未廢止,然將韓國國號改稱朝鮮之明治43年敕令第318號,於1952年4月28日失效後,因朝鮮總督府官制已完全無繼續存在之正當性而失效。

C. 臺灣方面

大清帝國光緒皇帝依1895年4月17日所簽署之日清下關條約, 將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之臺灣讓與日本明治天皇後, 由日本天皇經親任式所親自任命, 宮中席次為第11位之臺灣總督, 是在日本政府之監督下統理諸般之政務. 有關臺灣總督府之運作如下:

a. 日本海軍大將樺山資紀就任第1代臺灣總督期間,明治29年(1896年)3月30日公佈而於4月1日,施行敕令第88號「台灣總督府條例」。

勅令第八十八號 (官報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總督府條例
第一條 臺灣ニ臺灣總督ヲ置キ臺灣島及澎湖列島ヲ管轄セシム。【在臺灣設置臺灣總督, 管轄臺灣島及澎湖列島。】
第二條  總督ハ親任トス陸海軍大將若クハ中將ヲ以テ之ニ充ツ。【總督是天皇親自任命陸海軍大將或中將充任。】
第三條 總督ハ委任ノ範圍內ニ於テ陸海軍ヲ統率シ拓殖務大臣ノ監督ヲ承ケ諸般ノ政務ヲ統理ス。【總督在委任之範圍內統率海陸軍受拓殖務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
「臺灣總督府條例(1896年敕令第88號)」,已於1897年11月1日因「臺灣總督府官制(1897年敕令第362號)」施行,而廢止。

b. 日本陸軍中將乃木希典就任第3代臺灣總督期間,明治30年(1897年)10月13日公佈,於11月1日施行之敕令第362號「臺灣總督府官制」。

勅令第三百六十二號 (官報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總督府官制

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ニ臺灣總督ヲ置ク總督ハ臺灣及澎湖列島ヲ管轄ス。【在臺灣總督府設置臺灣總督,總督是管轄臺灣島及澎湖列島。】

第二條 總督ハ親任トス陸海軍大將若ハ中將ヲ以テ之ニ充ツ。【總督是天皇親自任命陸海軍大將或中將充任。】

第三條 總督ハ委任ノ範圍內ニ於テ陸海軍ヲ統率シ內閣總理大臣ノ監督ヲ承ケ諸般ノ政務ヲ統理ス。【總督在委任之範圍內統率海陸軍受內閣總理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

臺灣總督府官制是建構在依1895年5月8日生效之日清下關條約,而發生之「臺灣割讓」基礎上。「臺灣總督府官制(1897年敕令第362號)」至今並未廢止,幾經修正而未完全失效,以致成為「殘餘官制」,探討法理依據如下:

1. 臺灣總督府官制中改正ノ件(大正8年8月20日勅令第393號)。【大正8年(1919年)8月20日公布敕令第393號,臺灣總督府官制修正案。】
第二條 總督ハ親任トス。【總督是天皇親自任命。】
第三條 總督ハ內閣總理大臣ノ監督ヲ承ケ諸般ノ政務ヲ統理ス。【總督受內閣總理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
第四條 總督陸軍武官ナルトキハ臺灣軍司令官ヲ兼ネシムルコトヲ得。【總督為陸軍武官時能兼任臺灣軍司令官。】

2. 昭和4年(1929年)6月8日公佈敕令第159號「臺灣總督府官制修正案」。本令是在公佈之日實施。
第三條中"內閣總理大臣"ヲ"拓務大臣"改ス: 【第三條中將「內閣總理大臣」改為「拓務大臣」】
總督ハ拓務大臣ノ監督ヲ承ケ諸般ノ政務ヲ統理ス。【總督受拓務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

3. 行政簡素化及內外地行政一元化ノ實施ノ為ニスル臺灣總督府官制中改正ノ件(昭和17年11月1日勅令第728號)

昭和17年11月1日勅令第728號, 第三條中"拓務大臣"ヲ"內務大臣"ニ改メ(總督ハ內務大臣ノ監督ヲ承ケ諸般ノ政務ヲ統理ス) 同條ニ左ノ一項ヲ加フ: 總督ハ別ニ定ムル所ニ依リ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ノ監督ヲ承ク。【昭和17年(1942年)11月1日敕令第728號,第三條中將「拓務大臣」改為「內務 大臣」(總督受內務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在同條增加左之一項:「總督在特定事務受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之監督。」

4. 朝鮮總督及臺灣總督ノ監督等ニ關スル件(昭和17年勅令第729號) この勅令は、昭和17年11月1日に公布され、即日施行された。【有關朝鮮總督及臺灣總督之監督等之昭和17年敕令第729號是於1942年11月1日公佈而即日實施。】

第一條2 內務大臣ハ臺灣總督ニ對シ臺灣總督府ニ關スル事務ノ統理ノ為監督上必要ナル指示ヲ為スコトヲ得。【為了有關臺灣總督府事務之統理,內務大臣對臺灣總督監督上必要時能予以指示。】

「有關朝鮮總督及臺灣總督之監督等敕令(1942年敕令第729號)」,其雖未廢止,然已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而失效。

5. 外地官署所屬職員ノ身分ニ關スル勅令(昭和21年勅令第287號)
臺灣總督府之運作是依1946年5月28日所頒布「有關外地官署所屬職員身份(外地官廳廢止)」之第287號敕令,正式廢止。【「有關外地官署所屬職員之身份敕令(1946年敕令第287號)」,在「人員歸建」作業完成後已廢止。】

6. 日本政府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對臺灣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後,喪失臺灣治理權。於是,原先依1942年11月 1日敕令第728號及第729號修正後之「臺灣總督府官制」,自第三條以降,涉及日本政府監督及指示等治理之所有條文失效。然而,「臺灣總督府官制」
中,部份與日本政府無關之敕令,無違反舊金山平條約第2條(b)日本主權下之臺灣自治原則,只是在名稱上需做修改:

第一條 在臺灣總督府設置臺灣總督,總督是管轄臺灣島及澎湖列島。
第二條 總督是天皇親自任命。

D. 在日本主權下臺灣自治之構想:

a. 臺灣政府在日本政府之咨詢下制定"臺灣基本法(Taiwan Basic Law)".
日本天皇依所制定之「臺灣基本法」,授權日本政府以顧問方式「輔助(to assist)自治」之台灣政府處理政務。透過「臺灣基本法」,日本得以連結臺灣而互助互補以共榮。
b. 臺灣議會設置「參議院及眾議院」。
c. 臺灣總督府官制
修改為:臺灣政府官制
第一條 在臺灣總督府設置臺灣總督,總督是管轄臺灣島及澎湖列島。
修改為: 臺灣政府設置臺灣總理,總理管轄臺灣本島、澎湖列島及新南群島。
第二條 總督是天皇親自任命。
修改為:總理是天皇親自任命。
d. 臺灣總理是比照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產生方式,由臺灣議會議員之中擇一提名,經臺灣議會議決指名,依臺灣總督府官制第二條之原則,由日本天皇親自任命。有鑑於「無任期制」日本內閣總理之更迭頻,造成政治動盪,台灣總理可考慮為「有任期制」。
e. 為能符合萬國公法「人民自然生活在一起」之國家形成條件,日本語將為未來臺灣政府正式之官方語言,是完全有正當性。
臺灣總督府之「殘餘官制」正是臺灣政府設置之法源根據。美國和日本之間,已從戰時之敵對演變成戰後之同盟,美國如背離舊金山和平條約原則繼續懲罰日 本則是荒謬。現實面來說,美國總統終將遵循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安排臺灣返還日本主權下自治之臺灣政府,完成台灣地位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1/1/29

參考文件:

日本と台湾の合邦を前提とした「台湾州」に関する素案
竹下義朗
(2003.7.13付 靖国英雄氏宛
靖国英雄先生
私は「日台合邦」を前提に、「台湾州」(Commonwealth of Taiwan)と書きましたが、これはあくまでも私が仮定として考えたものであり、定義も非常に曖昧なものです。
先生より「日台合邦」論をご披露頂いた後、私なりに合邦後の台湾の地位について色々と考えてみました。その結果、現時点では斯くの如く考えております。
1. 地位
日本と台湾は、日本国と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る天皇陛下の下、その地位は平等でなければならず、決して支配者・被支配者の関係であってはならない。
2. 施政権
台 湾の施政権は、最高施政権者である台湾総督(旧台湾総統)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台湾総督府(旧総統府及び行政院)が掌握・行使するものとし、総督は台湾公民の 中から公選によって民主的に選出された上で、日本国総理の就任時と同様、天皇陛下の親任を以て正式に就任する。又、台湾総督の地位は、日本国総理に準ずる ものとし、「国家元首」としての天皇陛下の下、日本本土(日本国総理)・台湾(台湾総督)の施政権をそれぞれ陛下より委任されていると言う形式を採る。
3. 行政区分
台 湾は行政区分上、「台湾州」(Commonwealth of Taiwan)とし、日本本土の各都道府県(Prefecture)よりも上位にランクされるものとする。これは、都道府県の自治権が「三割自治」と評さ れる程、小さい事とは異なり、台湾の内政自治権が極めて高度である事を示す。
(日本本土の都道府県についても、道州制によって統合再編する)
4. 法制
台湾の法制については、日本国憲法を最高法典(国家基本法)とした上で、総督府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州議院(現立法院)に於いて憲法を逸脱しない範囲内で州独自の法制(州令)を審議・可決し、州内に施行出来るものとする。
(州令は、都道府県あるいは政令指定都市の条例に類する)
5. 防衛
台 湾国防軍は、日本国軍(自衛隊より改称)に統合の上、台湾軍に改組されるものとし、台湾軍司令官は台湾総督の兼任(現行自衛隊の最高司令官は内閣総理大 臣)、実際の軍務については台湾軍司令部が管掌する。台湾軍の管轄範囲は、台湾州内に限定されるものとし、その地位は日本本土の各軍管区と対等とする。 又、日本国軍が大型正規空母を建造配備する際には、台湾軍に対しても1隻乃至2隻を配備し、海防の要と為す。
6. 外交
台湾の外交主権は「日台合邦」と共に日本国政府に移管され、内政自治権のみを有すものとするが、合邦以前に台湾が各国に設置していた代表処等は、日本国大使館台湾弁事処・日本国領事館台湾弁事処に改組した上で存続させ、台湾州と各国との文化・経済交流に活用する。

轉:國際占領法律 -林志昇

國際占領法律
Civil Law in Occupied Territory

國際法理的佔領法律不被佔領當局重視,被占領者如果不知如何利用法律反抗,那將是「人民會生不如死、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民政府將有關軍 事占領當局在被占領領土施行法律規定,提醒本土台灣人回顧被佔領區「民政當局概念(Concept of Civil Administration)」,如下:
Civil administration support is assistance to stabilize a foreign government. There are three mission activities that support civil administration: civil assistance, civil administration in friendly territory, and civil administration in occupied territory. It fulfills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agreements, or international law.民政當局支援是幫助穩定外國政府。支援民政當局任務活動有三種:民事援助、在善意領土之民政當局、及在被佔領領土之民政當局。其履行由條約、協議 或國際法所發生之義務。
美軍在其佔領地所成立之「軍事政府亦即軍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
其「民政當局(civil administration)」必須物色適當之被佔領方人士,依戰爭法設立「民事政府亦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以遂行治理權之移轉,並在萬國公法規範內施行治理。有關被佔領地民政當局之概念如下:
Concept of Civil Administration in Occupied Territory:
1. Situations occur when military necessity or legitimate directives require the Army to establish a temporary government in an occupied territory.當軍事需要或合法指令要求軍隊在被佔領領土設立一個暫時性政府之情況發生時。
2. The civil administration in occupied territory is imposed force. The administered territory is under effective U.S. military control.在被佔領領土之民政當局是強制勢力。被治理領土是在美軍有效控制下。
3. The U.S. military goal is to establish a government that supports U.S. objectives and to transfer control to a duly organized government as quickly as possible.美國軍方的目標是設立一個支援美國方針的政府,及儘快移轉予一個適當有組織的政府。
4. The U.S. military will identify, screen, and train reliable civilians to ease this transfer.美國軍方會檢定、篩選及訓練可靠之民間人士,以順利移轉。
5. Even with the use of local civilians, the occupying forces still retain the power to exercise supreme authority.即使採用當地民間人士,佔領軍仍保有行使高權之權力。
6. Granting authority to civilian government officials does not of itself terminate the Army's responsibility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y.賦予平民政府官員權力,並不自行終止軍隊在被佔領領土之責任。
7. The goal of U.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an occupied territory is to create an effective civil government. This government should not pose a threat to future peace and stability. Support to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an occupied territory should emphasize that an orderly and efficient transition occurs from civil administration to civil government and the oblig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reaties are met.美國在被佔領領土之民政當局其目標是設立一個有效力之民事政府。此政府不應對未來之和平及穩定有威脅。 對被佔領領土民政當局之支援,應著重在從民政當局至民事政府是有秩序,和有效率之過渡,以及國際法和條約義務之履行。
8. Occupied hostile territory is an area the United States has taken possession of (through force of arms) with the intent to keep it from enemy control.被佔領之敵方領土是美國為排除敵方控制, 經由武力而佔有之地區。
9. Possession does not require the presence of troops in all areas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y. The occupying force must, however, be able to quickly deploy to any area within the territory to enforce its authority.軍隊並無需在所有被佔領地區存在以示占有。然而,佔領軍必須有能力在領土內之任何地區迅速佈署以強施權力。
以上敘述可以理解,美軍完全有能力在台灣島內之任何地區迅速佈署,台灣即使無美軍駐在,也是美國之法理佔領地。
10. The head of an established civil administration system is the civil administrator, often called the military governor. The administrator is a military commander or other designated person who exercises authority over the occupied territory.
所設立民政當局體制之領導人是民政長官,通常稱為軍事總督。行政官是軍隊指揮官或其他被任命在被佔領地行使權力者。
11. The occupying power may allow the existing government structure to continue under its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It represents the easiest basis for developing a functioning government on short notice, since it is already in place.
佔領國可允許既有政府組織在其控制及監督下繼續運作。所意味的是其為倉促發展一個機能政府最容易之基礎,因其已到位。
12. The occupying power may elect to retain all public officials or, for political or security reasons, may replace all or selected personnel with other qualified people. Programs directed toward effecting political reform, strengthening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institutions, and developing self-government are carried out as necessary.佔領國可決定保留所有公務人員,或基於政治或安全理由,可將全部或所挑出之人員由其他有資格人士取代。必要時實行導向影響政治改革, 強化政府機關和機構,以及發展自治之計劃。
13. In some cases, the occupying power may find it necessary to reorganize, replace, or abolish selected agencies or institutions of the existing government.在某些情況下佔領國可能會認為有必要重組、更換或撤廢,選既有政府之機關或機構。
14. Replacing the existing government and building a new structure is the most drastic "change of administration, COA". The occupying power should adopt this COA only if the old regime has completely collapsed or is so hostile or poses such a threat to peace and stability that its continued existence cannot be tolerated.撤換既有政府而建構新組織是最激烈之政權改變。佔領國應只有在如舊政權已徹底瓦解,或有敵意或對安全及穩定有威脅,以致不得容忍其繼 續存在時,才採取這種政權改變。

日本政府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後,就體制而言, 臺灣總督府即改由適當之地方制度,取代而不復有繼續存在之正當性。儘管如此,基於太平洋戰敗,原本在台灣領土上為既有政府之臺灣總督府於1945年10月 25日是已徹底瓦解,美國當局理應督促中國佔領軍依戰爭法,遵循「最激烈之政權改變」模式,在台灣佔領地「為本土台灣人新設立一個民事政府(to newly set up a civil government for the people of Taiwan)」,然而,不幸的是:美國當局縱容本質為中國軍事政府之台灣治理當局,將佔領日本台灣」誤導成「解放中國台灣」,技術性迴避設立台灣民政 府,模糊台灣地位。

15. The occupying power must obey the existing laws, but in many cases, it may have to change the existing laws. International law is quite specific about requirements. It must meet these requirements when changing civil law in an occupied territory.佔領國必須遵循現行法律,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可能需要改變現行法律。國際法對其條件是很明確,在被佔領領土改變民法時必須符合這些條 件。

明確地說,依戰爭法所執行之軍事佔領,是不得違反「萬國公法」原則。佔領當局必須遵循原本在被佔領領土所施行法律。而其認為如有改變必要,必須符合國際法所規範之條件。

美西巴黎和約1898年12月10日簽訂後,美國陸軍少將 John R. Brooke於1898年12月28日,在維持現行西班牙政府司法體制下,設立「古巴美國軍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Cuba)」。

Cuba's judicial powers and courts remained legally based on the codes of the Spanish government.
相對於美國在佔領古巴期間,是採現行西班牙法律,以治理古巴佔領地,中華民國在佔領台灣期間,並非採現行日本法律,而是採中華民國法律,治理台灣佔領地,其明顯逾越佔領國軍政府之權限。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1/28

轉:過度解讀-林志昇[劉姍姍事件]

過度解讀
as an Over-reading
 
有關"treaty"之涵意如下:
1. A treaty is an express agreemen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entered into by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law, namely sovereig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2. A treaty may also be known a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protocol, covenant, convention or exchange of letters, among other terms.
3. Regardless of terminology, all of these forms of agreements ar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equally considered treaties and the rules are the same.
綜合以上敘述,可知:「無論是『條約(treaty)或是協定(agreement)』,就名稱而言,是視場合而有所不同;然就功能而言,並無不同,皆是在國際社會中,國家或組織之間相互約束之法律文件。
負責偵辦「流亡中國人劉姍姍案」的「外籍勞工契約詐欺案」之美國法官Robert E. Larsen,於2011年11月16日所簽發之「拘留命令(Detention Order)」中,提及:「The Government stated that Defendant was not an E-1 diplomat, but had an E-1 visa pursuant to a treaty.」
美國政府稱:被告並非E-1外交官,而是依照一個條約,有E-1簽證。

針對上句中所提及之「條約(treaty)」,依照原意,追究如下:

1. 美國國防部是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和台灣治理當局成份中之「中國軍事占領當局」成立代理關係。
依代理法原則,中國軍事占領當局應是以「美國軍事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予被占領方之本土台灣人。因此,在該架構內,一方面,有美國國防部系統之台灣美國軍政府,並無美國國務院系統之美國在台協會;另一方 面,是有中國軍事占領當局,無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因此,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駐美外交官,不可能依舊金山和平條約取得美國在台協會所核發之E-1簽證。

2. 美國國務院是依台灣關係法,和台灣治理當局成份中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外交部」建立外交關係。

1980年10月2日,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外交部轄下之北美事務協調會,和美國國務院轄下之美國在台協會,簽署「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nd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足以證明:「包括劉姍姍之任何『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外交部』轄下北美事務協調會之駐美代表,皆是依該「協定(agreement)」取 得美國在台協會所核發之E-1簽證。」

美國法官只是將本案有關「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agreement)」口誤為「條約(treaty)」,將其聯想為舊金山和平條約是過度解讀,無 必要。依本土台灣人過去控訴美國政府所得到之經驗可知,在美國政府總是以「政治信條(political doctrine)」迴避訴訟形勢下,美國法官並無詮釋舊金山和平條約之空間。因此,美國法官應不致於主動提起舊金山和平條約。本土台灣人對美國法官並無 需有特別期待,台灣的命運不能完全仰賴美國法官。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