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前臺灣 Taiwan in Prehistory
中國人已經在法理上輸掉台灣這塊拓殖地(馬關條約或稱下關條約),現今改打歷史理由或自古以來來做藉口,有鑑於此,(美國)台灣民政府就歷史或地理緣由來闡釋台灣的史前歷史,讓所有中國人閉上嘴巴,讓世界因此更和平。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s, by Mr. Eric Stein of the Office of United Nations Political and Security Affairs
November 16, 1950. 聯合國政治及安全事務局Eric Stein先生,在1950年11月16日會談記錄中,提及杜勒斯就台灣最終處分所提出原則,其中第2點: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relatively brief period of Japanese domination, Formosa has been part of China for centuries. The history of the island and the ethn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opulation call for ultimate restor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to China.
除了相對短暫日本統治外,幾個世紀以來,福爾摩沙一向是中國之一部份。基於該島之歷史和住民血統特質,該島主權最終應回歸中國。
由上述歷史 記錄可得知,部分美國人對台灣過去的無知,美國當局過去一方面是誤認福爾摩沙為中國固有領土,而另一方面則,是誤認本來就居住在福爾摩沙島內,包括平埔裔 及高砂裔之福爾摩沙原住民,為中國血統,於是,誤認福爾摩沙應回歸中國。有鑑於美國當局對福爾摩沙之錯誤認知,中國人加以利用,台灣民政府有必要追查福爾 摩沙之歷史軌跡。
福爾摩沙有號稱400年之信史,史前福爾摩沙之大員(今之台南市安平區),其實早就有旺盛之國際貿易。就 中國方面而言,大明帝國自洪武4年(1371年)厲行「海禁令」以來,及至天啟4年(1624年),大明帝國福建巡撫與荷蘭人談判,要求荷蘭人撤離澎湖之 時,大明朝廷仍是禁止中國人到大員貿易。當時能進出大員從事商業活動的中國人,其實是來自日本的華僑。相對於來自日本之中國商人,只是基於商業利益進出福 爾摩沙,並非真正之福爾摩沙住民,在1600年左右,即已有許多日本人定居在福爾摩沙島上之大員。
事實上,及至17世紀初,福爾摩沙島仍是由日本所主控,而依天主教耶穌會(Jesuits)當時駐馬尼拉之薩拉札主教(Bishop Charlevoix),及其他教士所留下來的資料顯示:荷蘭人是獲得日本幕府之許可,而得以自澎湖轉進至福爾摩沙之大員,設立貿易據點,並曾派人至京都向日本幕府將軍進貢。
明末清初人彭孫貽(1615年-1673年)在所著「靖海志」附錄二,提及「記荷蘭人據臺灣事」:
萬曆中(約 1600年),臺灣為日本倭所據。末年(1620年),荷蘭紅毛人自西洋來 ...... 巡撫使人善諭之,則投日本於臺灣,歲納鹿皮三萬,求臺灣互市也。適日本倭居臺灣者新奉天主教,遂許之,築赤崁城以居,今安平鎮是也。荷蘭既得其地即數數與 日本倭搆爭。倭既染其教,爭不勝,盡數東去,憤甚,盡誅其人之習天主教者,並約束琉球。而荷蘭據有臺灣,置揆一王亦不漢東。
以上是中國 人自己的歷史文獻,在1600年左右,福爾摩沙島內已有日本人聚居。荷蘭人是以每年繳納三萬張鹿皮為條件,換取日本幕府同意荷蘭人自澎湖轉進至福爾摩沙之 大員,做為荷蘭人和中國人間之貿易據點。亦即史書所稱,荷蘭人在福爾摩沙投靠日本。明末清初學者彭孫貽明確記錄福爾摩沙之大員,在荷蘭人進駐前是由日本人 所主控。
1624年 8月間,大明帝國福建巡撫南居益以重兵為恃,諭令荷蘭人撤出澎湖。雙方相持間,旅居日本長崎平戶,和日本政商建立良好關係而活躍於日本和福爾摩沙的大海商 李旦,被推薦為調解人,當時其因在福爾摩沙從事商務活動,而得以就近前往澎湖居間折衝,在鄭芝龍居中翻譯下,「調解」後,荷蘭人於是撤往已有許多日本人居 住的福爾摩沙島南部之大員。儘管如此,荷蘭人在大明朝廷之反對下,始終無法如願獲得與中國貿易之許可。
歷史說明:荷蘭人應是在旅居日本之華僑李旦調解下,承諾每年向德川幕府進貢三萬張鹿皮,而得以在1624年8月間,獲得德川幕府之許可。自澎湖轉進至福爾摩沙島之大員,直至1662年被鄭成功政權取代。福爾摩沙之「信史時代」,可說是始自荷蘭人之拓殖。
中國明朝開 朝皇帝明太祖,鑑於澎湖地區之海中島民「濱海多與寇通,難馭以法」,而於洪武二十年(1387年)對澎湖實施「墟地徙民」政策,將當時之澎湖住民全數遷往 中國內地漳州及泉州之間,並將巡檢司廢除。明太祖是為防止日本人在澎湖住民之協助,及配合下騷擾中國沿海,而對澎湖實施「墟地徙民」。正確的說法應該是: 在14世紀元末明初之時,令中國朝廷頭痛之所謂「倭寇」,應是以福爾摩沙島為基地之日本人。
英國「劍橋 大學發行部(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10年出版之「The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劍橋現代史)」,述及「日本人的台灣佔領(Japanese occupation of Formosa)」:
Under the Treaty of Shimonoseki, signed on April 17, 1895, which terminated the War, the island of Formosa, together with the outlying group of islands known as the Pescadores, were permanently ceded to Japan. Some sentiment influenced the demand for its cession, made by the victorious Japanese, as it was claimed that Formosa was occupied by their ancestors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and that geologically it formed a link in the continuous chain of islands that constitutes the empire. .................. Little had been done by the Chinese during their long occupation to develop the resources of the island.
福 爾摩沙島及澎湖群島是依於1895年4月17日所簽訂以結束日清戰爭之下關條約(馬關條約),永久讓與日本。某些感情影響該割讓之要求,勝方日本宣稱日本 先民在13世紀,即已佔領福爾摩沙島,在地理上形成連續島鏈以建構帝國。....................... 中國人在長期佔領該島期間,對島上資源之開發並無所做為。
依荷蘭人之 記錄,在荷蘭人轉進大員前,於1623年約有1,000至1,500名中國人在大員從事商業活動,而在荷蘭人於1624年9月開始進駐大員後,至1638 年12月有10,000至11,000名,而至1648年3月約有14,000名之中國人在大員,是在荷蘭人看管下,以狩鹿、種植稻米和甘蔗以及補魚等為 生。因此知道,荷蘭人是在日本幕府於1633年頒布鎖國令禁止日本人赴海外發展,而取得對福爾摩沙完整之拓殖權後,才開始引進中國勞工前往福爾摩沙進行拓殖。
對台灣歸屬 無預設立場之英國劍橋大學歷史文獻,記載日本方面之說法:稱日本人在13世紀時,已開始在福爾摩沙島活動。而清朝文獻的說法則是在1600年左右,已有許 多日本人定居大員。合理推論,日本人是比中國人早在福爾摩沙島進行拓殖,直至德川幕府於1633年頒布鎖國令,禁止日本人赴海外發展。所以正確的歷史紀錄 應該是:日本比中國至少提早三百年以上在台灣領地上活動和居住。
及 至17世紀,中國人是在荷蘭人提供武裝保護措施下,才得以脫離福爾摩沙原住民之威脅,而在福爾摩沙島進行拓殖,對世居島上佔絕大多數之平埔裔,及高砂裔原 住民而言,卻是變成是少數民族。足以證明福爾摩沙絕不是中國固有領土,同時也證明包括平埔裔及高砂裔之福爾摩沙住民,絕不是中國血統。
回 顧福爾摩沙之歷史軌跡,日本是於1633年頒布鎖國令後,停止發放前往大員之許可證,禁止日本人赴福爾摩沙,意味將台灣讓與荷蘭人;荷蘭人是於1662年 讓與鄭成功;鄭氏王朝是於1683年讓與大清帝國;大清帝國是於1895年讓與日本;日本則是於1945年4月1日將台灣正式編入為國土之一部份,然自 1945年10月25日起,因敗戰而被中國人代理美國人佔領至今。
日本是最早 經營福爾摩沙島,也是唯一對福爾摩沙島建構完整主權的國家。基於「萬國公法」完全適用於日本國土一部份之福爾摩沙島,其並非如英國「Economist雜 誌」於1949年5月21日所定位之「無主島(Ownerless Isle)」。錯誤認知台灣和日本間之法理關係,是致使台灣地位成為真實版「羅生門」之主要原因。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3/06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s, by Mr. Eric Stein of the Office of United Nations Political and Security Affairs
November 16, 1950. 聯合國政治及安全事務局Eric Stein先生,在1950年11月16日會談記錄中,提及杜勒斯就台灣最終處分所提出原則,其中第2點: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relatively brief period of Japanese domination, Formosa has been part of China for centuries. The history of the island and the ethn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opulation call for ultimate restor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to China.
除了相對短暫日本統治外,幾個世紀以來,福爾摩沙一向是中國之一部份。基於該島之歷史和住民血統特質,該島主權最終應回歸中國。
由上述歷史 記錄可得知,部分美國人對台灣過去的無知,美國當局過去一方面是誤認福爾摩沙為中國固有領土,而另一方面則,是誤認本來就居住在福爾摩沙島內,包括平埔裔 及高砂裔之福爾摩沙原住民,為中國血統,於是,誤認福爾摩沙應回歸中國。有鑑於美國當局對福爾摩沙之錯誤認知,中國人加以利用,台灣民政府有必要追查福爾 摩沙之歷史軌跡。
福爾摩沙有號稱400年之信史,史前福爾摩沙之大員(今之台南市安平區),其實早就有旺盛之國際貿易。就 中國方面而言,大明帝國自洪武4年(1371年)厲行「海禁令」以來,及至天啟4年(1624年),大明帝國福建巡撫與荷蘭人談判,要求荷蘭人撤離澎湖之 時,大明朝廷仍是禁止中國人到大員貿易。當時能進出大員從事商業活動的中國人,其實是來自日本的華僑。相對於來自日本之中國商人,只是基於商業利益進出福 爾摩沙,並非真正之福爾摩沙住民,在1600年左右,即已有許多日本人定居在福爾摩沙島上之大員。
事實上,及至17世紀初,福爾摩沙島仍是由日本所主控,而依天主教耶穌會(Jesuits)當時駐馬尼拉之薩拉札主教(Bishop Charlevoix),及其他教士所留下來的資料顯示:荷蘭人是獲得日本幕府之許可,而得以自澎湖轉進至福爾摩沙之大員,設立貿易據點,並曾派人至京都向日本幕府將軍進貢。
明末清初人彭孫貽(1615年-1673年)在所著「靖海志」附錄二,提及「記荷蘭人據臺灣事」:
萬曆中(約 1600年),臺灣為日本倭所據。末年(1620年),荷蘭紅毛人自西洋來 ...... 巡撫使人善諭之,則投日本於臺灣,歲納鹿皮三萬,求臺灣互市也。適日本倭居臺灣者新奉天主教,遂許之,築赤崁城以居,今安平鎮是也。荷蘭既得其地即數數與 日本倭搆爭。倭既染其教,爭不勝,盡數東去,憤甚,盡誅其人之習天主教者,並約束琉球。而荷蘭據有臺灣,置揆一王亦不漢東。
以上是中國 人自己的歷史文獻,在1600年左右,福爾摩沙島內已有日本人聚居。荷蘭人是以每年繳納三萬張鹿皮為條件,換取日本幕府同意荷蘭人自澎湖轉進至福爾摩沙之 大員,做為荷蘭人和中國人間之貿易據點。亦即史書所稱,荷蘭人在福爾摩沙投靠日本。明末清初學者彭孫貽明確記錄福爾摩沙之大員,在荷蘭人進駐前是由日本人 所主控。
1624年 8月間,大明帝國福建巡撫南居益以重兵為恃,諭令荷蘭人撤出澎湖。雙方相持間,旅居日本長崎平戶,和日本政商建立良好關係而活躍於日本和福爾摩沙的大海商 李旦,被推薦為調解人,當時其因在福爾摩沙從事商務活動,而得以就近前往澎湖居間折衝,在鄭芝龍居中翻譯下,「調解」後,荷蘭人於是撤往已有許多日本人居 住的福爾摩沙島南部之大員。儘管如此,荷蘭人在大明朝廷之反對下,始終無法如願獲得與中國貿易之許可。
歷史說明:荷蘭人應是在旅居日本之華僑李旦調解下,承諾每年向德川幕府進貢三萬張鹿皮,而得以在1624年8月間,獲得德川幕府之許可。自澎湖轉進至福爾摩沙島之大員,直至1662年被鄭成功政權取代。福爾摩沙之「信史時代」,可說是始自荷蘭人之拓殖。
中國明朝開 朝皇帝明太祖,鑑於澎湖地區之海中島民「濱海多與寇通,難馭以法」,而於洪武二十年(1387年)對澎湖實施「墟地徙民」政策,將當時之澎湖住民全數遷往 中國內地漳州及泉州之間,並將巡檢司廢除。明太祖是為防止日本人在澎湖住民之協助,及配合下騷擾中國沿海,而對澎湖實施「墟地徙民」。正確的說法應該是: 在14世紀元末明初之時,令中國朝廷頭痛之所謂「倭寇」,應是以福爾摩沙島為基地之日本人。
英國「劍橋 大學發行部(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10年出版之「The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劍橋現代史)」,述及「日本人的台灣佔領(Japanese occupation of Formosa)」:
Under the Treaty of Shimonoseki, signed on April 17, 1895, which terminated the War, the island of Formosa, together with the outlying group of islands known as the Pescadores, were permanently ceded to Japan. Some sentiment influenced the demand for its cession, made by the victorious Japanese, as it was claimed that Formosa was occupied by their ancestors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and that geologically it formed a link in the continuous chain of islands that constitutes the empire. .................. Little had been done by the Chinese during their long occupation to develop the resources of the island.
福 爾摩沙島及澎湖群島是依於1895年4月17日所簽訂以結束日清戰爭之下關條約(馬關條約),永久讓與日本。某些感情影響該割讓之要求,勝方日本宣稱日本 先民在13世紀,即已佔領福爾摩沙島,在地理上形成連續島鏈以建構帝國。....................... 中國人在長期佔領該島期間,對島上資源之開發並無所做為。
依荷蘭人之 記錄,在荷蘭人轉進大員前,於1623年約有1,000至1,500名中國人在大員從事商業活動,而在荷蘭人於1624年9月開始進駐大員後,至1638 年12月有10,000至11,000名,而至1648年3月約有14,000名之中國人在大員,是在荷蘭人看管下,以狩鹿、種植稻米和甘蔗以及補魚等為 生。因此知道,荷蘭人是在日本幕府於1633年頒布鎖國令禁止日本人赴海外發展,而取得對福爾摩沙完整之拓殖權後,才開始引進中國勞工前往福爾摩沙進行拓殖。
對台灣歸屬 無預設立場之英國劍橋大學歷史文獻,記載日本方面之說法:稱日本人在13世紀時,已開始在福爾摩沙島活動。而清朝文獻的說法則是在1600年左右,已有許 多日本人定居大員。合理推論,日本人是比中國人早在福爾摩沙島進行拓殖,直至德川幕府於1633年頒布鎖國令,禁止日本人赴海外發展。所以正確的歷史紀錄 應該是:日本比中國至少提早三百年以上在台灣領地上活動和居住。
及 至17世紀,中國人是在荷蘭人提供武裝保護措施下,才得以脫離福爾摩沙原住民之威脅,而在福爾摩沙島進行拓殖,對世居島上佔絕大多數之平埔裔,及高砂裔原 住民而言,卻是變成是少數民族。足以證明福爾摩沙絕不是中國固有領土,同時也證明包括平埔裔及高砂裔之福爾摩沙住民,絕不是中國血統。
回 顧福爾摩沙之歷史軌跡,日本是於1633年頒布鎖國令後,停止發放前往大員之許可證,禁止日本人赴福爾摩沙,意味將台灣讓與荷蘭人;荷蘭人是於1662年 讓與鄭成功;鄭氏王朝是於1683年讓與大清帝國;大清帝國是於1895年讓與日本;日本則是於1945年4月1日將台灣正式編入為國土之一部份,然自 1945年10月25日起,因敗戰而被中國人代理美國人佔領至今。
日本是最早 經營福爾摩沙島,也是唯一對福爾摩沙島建構完整主權的國家。基於「萬國公法」完全適用於日本國土一部份之福爾摩沙島,其並非如英國「Economist雜 誌」於1949年5月21日所定位之「無主島(Ownerless Isle)」。錯誤認知台灣和日本間之法理關係,是致使台灣地位成為真實版「羅生門」之主要原因。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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