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尖閣列島(釣魚台)歸屬-林志昇

尖閣列島(釣魚台)歸屬 

Senkaku in Fallacy

2012 年4月16日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美國華府美國傳統基金會稱:「由於尖閣諸島(釣魚台)受到日益嚴重的中國船艦威脅,東京都正在和尖閣諸島土地所有 權人,以購入方向進行交涉中。」此言一出,毫不意外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立即表示反對,各自重申「擁有釣魚台主權」。日本官房長官藤 村修則在記者會中回應表示:「對於沖繩之尖閣諸島中個人所擁有的四個島,如有必要,國家或許會考慮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藤村官房長官は記者会見で、沖 縄の尖閣諸島のうち個人が所有している4つの島について、必要があれば国が地権者から購入して所有することもありえるという考えを示しました。)"

尖閣諸島 (釣魚台)歸屬問題,與其各持己見爭論不休,不如深入探究於1895年4月17日所簽訂之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Treaty of Shimonoseki)」,其中第2條(b):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 .............  The island of Formosa, together with all islands appertaining or belonging to the said island of Formosa.

在 英文版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2條中之"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就英文結構而言,"in perpetuity”可拆開為意思是”perpetually(永久地)"及"in full sovereignty”意為”fully(完全地)", 兩者皆是修飾動詞”cede(讓與)"之副詞,為強調割讓性質是「永遠且全權」之意思表示。條文明白陳述,所割讓標的之性質是「領土 (territory)」。另外,在第2條(b)之條文中,無論是漢譯或和譯之「附屬島嶼」實為模糊之「政治語言」,依「地理語言」則可清楚地詮釋為:

中國方面之大清帝國光緒皇帝,將福爾摩沙島及所有「連接於(being connected with)或歸類為(being classified as)」該福爾摩沙島之島嶼,永遠且全權讓與日本國方面之大日本帝國明治天皇。


就地理觀點而言,釣魚台列島並不屬於由原琉球王國轄內36個島嶼所組成之「琉球列島」,而是福爾摩沙島北部大屯山所延伸,與福爾摩沙島處於同一「大陸棚(continental shelf)」上,構成「福爾摩沙列島」之一部份。其 是因符合馬關條約所規定之「為與福爾摩沙島連接(appertaining to)之附屬島嶼」,被大清帝國光緒皇帝依「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2條(b)讓與大日本帝國明治天皇。因此,尖閣諸島自1895年5月8日「馬關條 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以來,即是以福爾摩沙列島一部份之地位歸屬日本天皇,天皇交由日本政府管理,並於1945年4月1日隨福爾摩沙島被編入日本,而正 式成為日本固有國土一部份。就「主權運作(to exercise sovereignty)」而言,日本政府對「福爾摩沙(Formosa)」之主權權利是及於其轄內之尖閣諸島(釣魚台)。

因此,在 1952年4月28日對日和約生效之時點,美國依和約Article 23(a)為主要佔領權國身份,在日本依Article 2(b)放棄對「福爾摩沙(Formosa)」主權權利後,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基於「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而對福爾摩沙(Formosa)」和其轄內之尖閣諸島(釣魚台)享有「佔領權(rights of occupation)」。

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3條文提及:
".....,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 deg.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
由於尖閣諸島無論就地理或行政之劃分而言,在1951年9月8日之時點,確實並非構成琉球列島或大東諸島之一部份,以致和約Article 3所稱之「北緯29度以南包括琉球列島及大東諸島之南西諸島」,其實並不包括尖閣諸島。

然而,美國國務院方面在1970年間,針對尖閣諸島歸屬,回答記者提問時稱:
Under Article III of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the United States has administrative rights over the "Nansei Shoto." This term, as used in that treaty, refers to all islands south of 29 degrees north latitude, under Japanese administration at the end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that were not otherwise specially referred to in the treaty. The term, as used in the treaty, was 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 Under the treaty,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dministers the Senkaku Islands as a part of the Ryukyu Islands, but considers that residual sovereignty over the Ryukyus remains with Japan. As a result of an agreement reached by President Nixon and Prime Minister Sato in November 1969, it is anticipated that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 will revert to Japan in 1972.

由美國國務院之說辭可證明:

1. 和約Article 3中,針對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並無特別提示其所包括之琉球列島及大東諸島其構成島嶼之明細。
2. 尖閣諸島並不在美國委託台灣治理當局代理佔領日本台灣之授權範圍內,而是由美國親自執行佔領。美國對其所因征服而佔領之尖閣諸島有權支配並決定最終歸屬。
3. 美國以「移花接木」之方式,「刻意(intend)或設計(design)」將原本隸屬福爾摩沙之尖閣諸島(釣魚台),政策性當做「琉球列島之一部份(as a part of the Ryukyu Islands)」歸還日本後,併入沖繩縣。

就對日和約而言,無論尖閣諸島是被歸類為第2條(b)架構內之福爾摩沙之一部份,或第3條架構內之琉球列島一部份,尖閣諸島歸屬日本天皇至今未曾改變。

目前在日本 埼玉縣經營不動產事業的栗原國起先生,其對尖閣諸島中魚釣島,久場島、南小島及北小島四島,可以繼承或處分之土地權利,事實上,是其以日本國民身份從日本 政府所取得之從屬於「領土高權」之「財產物權」。當中國對尖閣諸島之威脅足以影響日本國家安全時,基於日本政府毫無疑問對尖閣諸島是握有「領土高權」,日 本政府有立場行使「領土高權」以徵收日本國民所已購買之土地,或制止外國人購買日本土地之交易。尖閣諸島中無私有產權之大正島是被定位為為日本之「國有 地」,即使尖閣諸島全數從國有地變成私有地,日本政府對尖閣諸島還是有領土高權,這一點毫無爭議。

儘管東京都就體制而言,並非尖閣諸島之上級單位,無立場徵收,但是,尖閣諸島仍有可能被編入東京都,理由如下:

1. 由東京都購入
依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38條之2,「與公有財產有關的首長之整合調整權(公有財産に関する長の総合調整権)」,就公有財產之取得或管理,地方公共團體之首長有整合以調整之權限(公有財産の取得又は管理については、地方公共団体の長が総合的に調整する権限を有する。)」。

2. 由日本政府徵收
日本政府有立場行使領土高權,徵收尖閣諸島編入東京都。  

石原知事提出「購島論」,其動機是要激勵並促使日本政府堂堂正正地捍衛尖閣諸島主權。日本輿論稱:「日本一向主張釣魚台是日本固有領土,沒聽說過有國家還要出錢去買自己的固有領土。」

尖閣諸島是歸屬日本天皇,而「日本天皇皇土是非賣品(the crown land of Japanese Emperor is not for sale)。」無 論是古賀善次於1932年向日本政府購買部份已被列為日本國有地之尖閣諸島,使成為古賀家族之私有地,或是栗原國起於1972年向古賀善次購買尖閣諸島中 之南小島和北小島,使成為栗原家族之私有地,都需依日本政府之土地稅法,每年向日本政府繳納土地稅。由此證明,東京都或日本政府目前所可「購入」之標的, 是栗原國起所取得尖閣諸島中魚釣島、久場島、南小島及北小島,受日本政府規範之「財產所有權」而非歸屬日本天皇之「領土所有權」。因此,稱購買尖閣諸島是購買日本固有領土根本是烏龍一場,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宣稱『擁有釣魚台主權』,更是令人笑掉大牙。

尖閣諸島領土問題的原點,就是錯誤在日本外務省對尖閣諸島(釣魚台)領有權之基本見解:
1. 日本政府是於1895年1月14日,依國際法「無主地先占」原則將尖閣諸島編入日本國領土。

2. 尖閣諸島是構成傳統南西諸島之一部份。大清帝國依1895年4月17日簽署之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所讓與日本之福爾摩沙及澎湖領土並不包括尖閣諸島。

3. 日本依1951年9月8日簽署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放棄之「領土」並不包括尖閣諸島。尖閣諸島之治理權是依美日於1971年6月17日簽署之「沖繩返還協定」歸還日本。

中國方面至今仍不承認釣魚台列島被日本政府於1895年1月14日依「無主地先占」原則併為日本之尖閣諸島。日本外務省無論是「無知」還是「明知」台灣之 法理地位,畏於中國壓力而一向和台灣撇清關係,卻仍被中國以尖閣諸島為辮子而糾纏不清。事實上,只要日本政府配合台灣民政府訴請美國政府應在美國憲法所承 認之萬國公法架構內,支持日本政府依自然法所衍生包括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和自衛權利」之「殘存主權」,「承認(recognize)台灣」是日本之固 有領土,而尖閣諸島是台灣之一部份,尖閣諸島則毫無疑問,自然是日本之固有領土。於是,包括尖閣諸島之台灣地位問題將回歸在「國際法」架構內,攤開來評理 則戰爭可免。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20
                                                                                       
參考資料 1:

釣魚島“賣主”律師接受專訪 證實確有意出售
環球網綜合4月18日出版的《環球時報》報道,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訪美期間發表演講稱,東京都政府將於今年內從私人手中收購釣魚島部分島嶼。這一表態引起軒然大波。本報記者於日前通過“賣主”律師得知,釣魚島的“擁有者”確實有意將其出售。
日本新聞網17日稱,釣魚島(日稱“尖閣諸島”)自1895年起被日本劃入沖繩縣。根據日方資料,該島的開拓者為福岡縣八女市出身的實業家古賀辰四郎,他於1895年從政府手中獲得30年租期。1932年,其子古賀善次用1.5萬日元(現約2500萬日元)從政府手中購入“除赤尾嶼(日稱‘大正島’)之外的各島嶼”。1970年後,古賀家把釣魚島所有權以4600萬日元價格轉讓給埼玉縣一位好友。
據日本媒體報道,這一家族姓栗原,在埼玉縣經營一家不動産公司。現在的土地所有者為栗原國起,他的父親已經去世,母親叫栗原和子,還有個弟弟叫栗原弘行。《環球時報》記者17日打電話到栗原國起經營的公司,接電話的人先是說栗原國起外出旅遊,聽到記者詢問釣魚島出售事宜後又表示需要找負責人回答。
這名自稱 “負責人”的人表示栗原國起“不在”,釣魚島出售問題已委託一家律師事務所。記者又致電該事務所,負責栗原家土地買賣的律師渡邊信向記者證實,他確實受栗 原國起所托與東京都政府商談出售釣魚島,並稱栗原國起已表示,只要東京都政府確定購買意向,他們會同意出售併進入具體手續。
事實上,栗 原國起近年來在日本媒體上不算太低調,他曾出現在朝日電視台有關釣魚島的節目中,堅稱會“守住祖先的土地”,並稱“釣魚島就是日本領土”。他去年還曾對外 宣稱拒絶了一筆來自外國企業價值40億日元的購買釣魚島意向(朝日電視台稱,外國企業出價為350億日元)。還有日本媒體傳言,那一次的外國求購者有中國 背景。

參考資料 2:

東京要買釣魚台 中國、台灣都反對

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4/16日在華府聲稱,由於釣魚台受到日益嚴重的中國船艦威脅,東京都政府將出資買下釣魚台,今天遭到中國大陸及台灣反對,同時,"兩國"都重申對釣魚台擁有主權,並敦促日本中央政府審慎處理此事。

石源在華盛頓發表演講時強調,東京都政府目前正積極計劃使用政府預算購買釣魚台諸島中最大的釣魚島及北小島與南小島等三個島。他還強調,東京方面正與該島的所有者進行談判,可望在今年內順利獲得釣魚台的主權問題。東京都政府今後不僅將擁有開發權,還可以派駐警察。


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4月17日在記者招待會上強調,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日方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採取任何單方面舉措,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同一時間,台灣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説,有關日本政治人物的相關言論,台灣外交部一概不予承認。台灣不希望看到東京片面地採取相關行動,損壞台灣和日本的友好關係


章計平重申了台灣的立場,強調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台灣政府會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原則,同時希望相關各方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妥慎處理這一問題。2012/04/17



參考資料 3:

(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18日專電)日本媒體報導,正在美國訪問的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今天針對東京要買釣魚台島嶼表示,中國大陸要破壞日本實質統治釣魚台的事實,有一半聽來像是「宣戰」。
「讀賣新聞」報導,美國時間17日下午(台北時間今天凌晨)石原在出訪地美國,被記者問到有關東京都政府要購買私人擁有釣魚台列嶼部分島嶼的問題。
石原舉隸屬於東京都小笠原村的沖之鳥島周邊設魚礁的例子指出,釣魚台周邊可設魚礁,開發漁業資源。
他說,如果釣魚台周邊有很多日本漁船往來的話,外國船隻就不會來了。日本的經濟活動活絡,別人就不敢來。

報導指出,石原講的是他一貫的論調,希望藉由振興漁業,牽制主張釣魚台主權的中國大陸。
針對中國大陸方面的反彈,石原表示,美國將釣魚台視為沖繩(琉球)的一部份,歸還給日本,中國大陸想破壞日本對釣魚台的實質統治,這話聽來有一半像是在宣戰一樣。
他表示,中國大陸政府會反彈,為何日本政府、日本民眾不反彈呢?他希望日本政府要「硬起來」。
被問到要收購釣魚台島嶼一事,是否會向政府報告時,石原答說,這是東京都政府已決定的事,不需問政府。
日本政府目前原則上不允許日本民眾登釣魚台,包括國會議員登島視察都不允許。石原說:「連自己的領土都不允許登上,沒聽過這麼荒唐的事。」
石原的想法是,如果釣魚台島嶼變成東京都持有,可以搭東京都的船隻登釣魚台。
「朝日新聞」報導,石原被問到昨天日本政府發言人、內閣官房長官藤村修表示,也有可能由國家(政府)收購釣魚台島嶼。
石原說,「不清楚政府何時才會下決定,但這邊(東京)的交易很快就會完成」。他還說:「政府想買的話,那就快點買啊。島嶼的持有人就是不信任政府,才會說如果石原要買的話,就賣。」
東京都要向持有釣魚台周邊的魚釣島、北小島、南小島的所有人購買這3座島嶼,目前是日本政府向這位持有人租借並加以管理
石原被記者問到購得後如何管理的問題時表示,可以集思廣益,如果需和政府商量的話就商量。被問到,如果中國大陸船艦前來釣魚台周邊將如何因應時,他答說,「那由政府因應」。
日本首相野田佳彥今天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被問到有關東京都要買釣魚台島嶼的事時表示,曾與島嶼的持有人溝通過,希望能了解這位持有人的真正想法,包括政府收購在內的各種可能性,都會考慮。
野田說,「釣魚台列嶼是日本的領土,這是明明白白的事,日本實質統治著。」對於石原說要買釣魚台島嶼,野田表示會蒐集資訊再做判斷。
日本最大在野黨自民黨的女參議員山東昭子接受日本媒體採訪時表示,釣魚台列嶼3座小島的地權持有人、69歲的男子在她居中斡旋下,去年9月以來即與石原洽談出售島嶼的事。
這名男子住在東京鄰縣的埼玉縣,1970年以來經營不動產借貸買賣、管理等的公司。
山東表示,2年前釣魚台海域發生中日撞船事件後,這名男士對於執政黨民主黨政府的應對感到不滿及不安。這次石原出訪美國之前打定主意,認為如果是石原的話,他願出售。1010418


參考資料 4:


野田佳彥搭便車:日不排除將釣魚台「國有化」
2012年4月18日
正在美國訪問的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日前拋出「東京有意購買釣魚台」的計畫,引發外交風波。日本首相「野田佳彥」在今天(星期三)的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暗示,對釣魚台的未來,日本政府將「研究各種可能,國有化也會選項之一」。
日本共同社報導說,野田佳彥這番暗示,恐怕會讓釣魚台爭議,越演越烈。
據瞭解,石原慎太郎對日本政府在釣魚台問題上曖昧不明的立場,長期以來都感到不滿。他語氣強硬地說,中國對釣魚台野心勃勃,日本政府為什麼不反抗?他還說,如果中央不做,東京可以帶頭做,因此才有了這番「東京買下釣魚台」的言論。


參考資料 5:

買釣魚台? 日媒:沒聽說固有領土用買的

2012年4月18日
到美國訪問的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一席「買下釣魚台」的話,震驚各方。野田內閣不讓石原搶風頭,聲稱日本政府也有意以中央名義,買下釣魚台。日本輿論則指出,日本一向主張,釣魚台是日本固有領土,沒聽說過有國家還要出錢,去買自己的固有領土。(葉柏毅報導)
有日本政治 分析家認為,石原慎太郎是因為想要為他打算要組成的新政黨造勢,因此才會說出「買下釣魚台」的驚人之語。民主黨政府當然不能讓石原搶了這個鋒頭;內閣官房 長官「藤村修」立即在東京表示,其實日本中央政府也有可能出面購買,而且如果有必要,中央政府願意與東京都,在購買釣魚台一事上合作。
但也有評論認為,日本政府一向主張,釣魚台是日本的固有領土,但哪有國家會出錢買自己的領土?因此藤村修這樣的發言,恐怕只會突顯日本的官方立場自相矛盾。
而東京都政府的高層官員們,顯然也被石原給嚇到了。有人私下說,他們知道石原這次華府之行,會有驚人之語,但沒想到是想買釣魚台。
在其他地方政府的反應上,也是正反不一,一向宣稱有釣魚台管轄權的石垣市市長「中山義隆」,當然感到非常高興,但神奈川縣知事「黑岩祐治」則說,他無法理解這樣的提議。他說,他個人不明白日本要怎麼買上釣魚台,而且領土問題茲事體大,日本政府應該要審慎因應,不應該貿然行事。


參考資料 6:


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2012年4月16日在美國華府演講現場英譯
http://www.heritage.org/events/2012/04/shintaro-ishihara

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新聞 [2012/4/13]:日本終於開始捍衛固有領土

新聞 2012-4-13

日本終於開始捍衛固有領土
2012年 4月11日由「竹島和北方領土返還運動」島根縣民會議和「為守護日本領土行動」議員聯盟共同舉辦,「獨島問題早期解決運動」的擴大集會活動。日本50多名 國會議員和政府人士,外加社會賢達800多人參加了日本東京憲政紀念館舉行集會主張「獨島(日本稱竹島)主權」集會,獨島問題開始呈現日本人的收回決心, 這種大規模集會尚屬首次。

日本外務省副大臣山口壯,和負責外交、安保的首相助理長島昭久也參加集會,山口壯表示:「竹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這個事實不會改變。」日本島根縣提出成立 「獨島問題專管部門」要求。當天上午,日本政府發言人、官房長官藤村修在記者會上曾經預告:「山口壯等人會參加獨島相關集會,並重申『獨島是日本領土』的 主張。」這是日本戰後首次的強硬表達領土意見。國際上媒體的評價認為,今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審定高中教科書、外交藍皮書等不斷加強獨島主權主張,此次又 允許高官參加獨島集會,這是日本開始恢復自信的表示。



照片由韓聯社提供轉載

集 會時,日本愛國人士紛紛發表談話。「眾人之黨」政策調查會副會長櫻內文城發表言論:「(韓國)用武力侵略了日本領土,這符合發動特殊自衛權的條件。」這等 於是說韓國用武力占領獨島的論述。「奮起日本黨」代表平沼赳夫表示:「要想找回竹島,必須修改憲法。」一位參與者說:「不能否認韓國是日本鄰國這個事實, 應該通過對話解決問題。」結果遭到噓聲奚落。


報導:台灣民政府新聞網

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轉發:2012/4/27向日本政府及美國政府訴願公告

公告 2012-4-12

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向日本政府及美國政府訴願公告 
Japanese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JIA), Taipei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Taipei
Public Gathering & Petitioning Notice
for April 27, 2012, Friday 
一、時間:
4月27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於台北市慶城日本交流協會前
          09:30 am:    JIA, 28 Ching Cheng Street
4月27日上午十一點於台北市信義路三段AIT前
          11:00 am:   AIT, Xin Yi Road Sec. 3

二、對日本政府訴求內容:
Our Petitioning to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向國際宣示天皇昭書,授予本土台灣人參政權與參戰權;台灣從殖民地轉變成萬國公法承認之日本台灣,台灣從此變成日本神聖不可分 割一部份。2009年4月7日美高院判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舊金山和約沒有要求「去除本土台灣人原來日本國籍」,因此,台灣民政府向日本政府要求請 示:『確認天皇昭書至今是否仍然有效?本土台灣人的日本國籍是否應該恢復?』。The Imperial Rescript issued on April 1, 1945, grante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s to the native Taiwanese, and fully incorporated Taiwan as an integral part of Japan.  Under the Law of Nations, Taiwan could then not be separated from Japan.  On April 7, 2009,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confirmed a lower court decision that native Taiwanese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  In consideration th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of 1952 did not authorize the termination of the Japanese nationality of native Taiwanese persons,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formally requests that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reaffirm that the Imperial Rescript of April 1, 1945, is still in force today, and the native Taiwanese persons are entitled to a full re-acquirement of their Japanese nationality.  


三、對美國政府訴求內容:
Our Petitioning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USA
2009年 4月7日美高院判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本土台灣人無國際承認政府;本土台灣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美國行政單位應該協助本土台灣人對人權的訴求;法院承 認美國至今仍然是台灣主要佔領權國」。因此,台灣民政府要求美國政府遵照「舊金山和平條約和美國最高法院」的規定和判決,這是等同美國憲法的規定。同時, 應發行美軍政府旅行證件給本土台灣人。On April 7, 2009,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confirmed a lower court decision that native Taiwanese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 and found that “America and China's tumultuous relationship over the past sixty years has trapped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in political purgatory. During this time the people on Taiwan have lived without any uniformly recognized government.” In addition the Court held that “Once the Executive determines Taiwan's sovereign we can decide Appellant's resulting status and concomitant rights expeditiously.” Under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SFPT) of 1952, the USA i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of Taiwan.  Accordingly, the US Dept. of Defense should follow all relevant precedent under the SFPT and the relevant US Supreme Court rulings, and issue “travel documents” (valid for international travel) to native Taiwanese persons at an early date.   See -- http://www.twdata.net/tcg-ref.htm

四、參加人員:
所有參加台 灣民政府人員,逕向各州州長登記,服裝儀容,應該依照規定,整齊清潔,嚴守紀律。 All participants desiring to participate in the April 27, 2012, Public Gathering and Petitioning event should register in advance with their State Governors.  Formal attire is recommended.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台灣民政府  主        席        曾根  憲昭
                Chairman        Sone Kensho  
台灣民政府  國   務   總   理        蔡 吉源
                Prime Minister       Chi-yuan Tsai
台灣民政府  參    議    院    議    長        張 文彥
                Speaker of the Senate       Wen-yen Chang

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美日保台-林志昇

美日保台 

Taiwan under US-Japan Protection

對台灣而言,負有法理佔領義務之美國軍政府,如以「鼓勵(明示)或縱容(默許)」負有代理佔領義務,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勾結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台灣,事實是等同意圖放棄其防衛台灣之法理佔領義務。


基 於源自「征服(conquest)」的佔領權利,所衍生的佔領義務,不能被糟蹋;美國如不能或不願善盡法理佔領義務,保護處於被佔領狀態之台灣,所對應的 是:美國放棄對台灣之法理佔領權利,而所連帶的是,中國殖民政權所享有之代理佔領權利也隨即自動消滅。如此,則日本對台灣源自「天賦(nature)」然 而目前「被懸置(suspended)」之主權義務,有自動「接替(take over)」法理佔領國之佔領義務,日本可以逕行執行台灣防衛之正當性。

日本一旦行使自衛權,則基於美日「集體自衛(collective self-defense)」之「美日安保共同防衛(common defense)」機制,亦將隨之啟動。在美日安保體系架構內,台灣如遭受外來攻擊或侵略時,日本航空或海上自衛隊是負有第一擊之使命和任務。駐守在日本之第七艦隊航空母艦戰鬥群,和美軍戰鬥轟炸機群,則是隨後為日本航空及海上自衛隊提供戰鬥和後勤支援。

對台灣而 言,無論是握有法理佔領權之美國,或因代理美國軍事政府而得以享有事實佔領權之中國殖民政權,其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可因佔領權之消滅而免除。如此,則美國 或中國殖民政權並無「非防衛台灣不可」之義務。中國殖民政權無能力或不願意防衛台灣,美國是隨時可終止其代理佔領權,以免除其代理佔領義務。然而,在美日安保架構內,美國即使放棄對台灣之法理佔領權以免除法理佔領義務,無論願意或不願意,都必須防衛台灣。

因此,能 據以防衛台灣領土之根本法源,其實是日本以主權國家之地位為履行對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而行使「天賦個別或集體自衛權利(inherent rights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追根究底,是由於日本和台灣仍存在法理關係,讓美國就是想放棄台灣也不得。實際擔負確保台灣安全的 國家,毫無疑問就是日本。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11

台灣防衛
Defense for Taiwan
RE: 紀念日本正式投降六十六周年(1945年9月2日-2011年9月2日)
事關防衛台灣之策,研究台灣地位者,應該熟讀本文,以為因應。
日本政府 2011年8月2日上午召開內閣會議,批准防衛大臣北澤俊美提出新版「日本防衛白皮書」。日本防衛省編纂2011年版「防衛白皮書」,內容除警覺「中國威 脅」外,也強調大韓民國佔領中之竹島,和俄羅斯佔領中之北方四島,都是日本之「固有領土」。此外,該白皮書新設了一個名為「南海動向」項目,以示關心南沙 諸島和西沙諸島歸屬所引發之國際糾紛。今年(2011年)日本政府首次將防衛白皮書公布在網絡上,廣為流傳,意謂堅定表達日本政府立場,另外,該白皮書比 較台海兩邊軍力時指出,中國雖有優勢軍力,然登陸台灣,進行攻擊的能力仍然有限。儘管如此,台灣對於中國飛彈威脅可說是「毫無對抗的能力」。基於台灣處境 險惡,內有全面被中國化之趨勢,而外有中國武力威脅,因此,啟動「台灣防衛(Taiwan defense)」機制是刻不容緩。台灣如是主權獨立國家,則毫無疑問是應依主權國家所享有之"天賦自衛權"以自我防衛. 然而, 實際是處於日屬美占狀態中之台灣防衛, 並非"自行負責"即可一言以蔽之有關台灣防衛之內涵,原則上可以就「台灣領土(the territory of Taiwan)和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兩個層面來探討:

A. 台灣領土之防衛 (defense for the territory of Taiwan)

首先,就法理言,有三股勢力必須防衛台灣領土:

a. 太平洋戰後的事實佔領國(de facto occupying state)

1. 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7日

中國佔領軍依同盟國協議之「分配佔領」,代表盟軍接受在台日軍投降後,至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之期間,是依「佔領權利」所衍生「佔領義務」,有責任防衛台灣。

2. 1952年4月28日至今

美國履行其 對日本台灣的「佔領義務」方式,是透過「委任代理」,賦予中國殖民政權「佔領權利」,致使中國殖民政權也有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3(a)架構內所衍生,於1979年1月1日生效之「台灣關係法」中,所定義台灣治理當局,是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行使日本台灣領土之佔領權利。因此,有 責任和義務擔負美國所委託,保衛台灣領土「國防事務」。

然而,自從 在聯合國代表中華民國席位之「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蔣介石的代表)」於1971年10月25日,被聯合國依大會2758號決議驅逐後,蔣介石元帥所領導之中國殖民政權即已喪失主權國家地 位。美國政府自1979年1月1日起,依「美國之一個中國政策(one China policy of the U.S.)」,已不再承認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為合法之中國政府。中國殖民政權確定不是「主權國家」,於是,一方面因不擁有主權權利所衍生之「宣戰權」而無保 有軍隊之正當性, 另一方面,因不享有聯合國憲章第51條架構內之「自衛權」,無建立自衛隊之正當性。 

然 而,2010年6月29日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政權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正式達成和解,意謂中國之國共內戰已經結束,台海兩岸中國人完 成統一,這些都與本土台灣人的台灣領土無關,中國殖民政權已不再需要為防衛台灣而與中國對抗。既然中國殖民政權已無立場履行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美國 有責任終止其相對之「佔領權利」,親自佔領日本台灣。

鑒於美國有 義務制止中國侵犯任何外國,包括日本台灣之福爾摩沙及澎湖,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至今中國人民解放軍未曾也無能以武力攻擊台 灣。流亡中華民國軍隊宣稱槍口對外「保衛台灣」,根本就是假,槍口對內「鞏固政權」才是真,其完全符合美國務院所公佈「恐怖組織」條件,美國有責任予以解 除武裝。 

b. 舊金山和平條約後的法理佔領國(de jure occupying state)

舊金山和平 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後,美國依Article 23(a)為包括台灣等日本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政府是在Article 23(a)架構內,和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建立佔領法的「代理關係(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使成為台灣美國軍政府之代理,而得以依Article 6在美日安保架構內,繼續佔領日本台灣以便流亡。美國因是日本台灣之「法理佔領國」,在法理上得承擔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處理方式推論如下:

1. 1952年4月28日至1954年12月1日

舊金山和平 條約生效後,至「美中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簽訂前,美國是以「默許(tacit consent)」方式「認可(ratify)」與其同盟之流亡中華民國,繼續佔領日本台灣,建立雙方間之「代理關係(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2. 1954年12月2日至1979年12月31日

1954年 12月2日簽訂,而於1979年12月31日廢止之「美中共同防禦條約」,其中Article 6: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s 2 and 5, the terms "territorial" and "territories" shall mean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nd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island territories in the West Pacific under its jurisdiction. ......  其中提及美國和中華民國所共同防禦之地區包括「台灣和澎湖」。

根據這一條規定,可以完全證明:「美國和流亡中華民國於1954年12月2日所簽訂之『美中共同防禦條約』,是美國政府依建構在同盟之『認可(ratification)』,而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流亡中華民國建立『代理關係』」,證據具體 ,無從狡賴。

3. 1979年1月1日至今

因為美國與 流亡中國政權1978年12月31日斷交,美國國會片面制定而於1979年4月10日通過,然追溯至1979年1月1日生效「台灣關係法」,也是美國政府 基於「認可(ratification)」,而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建立「代理關係」之另一個具體證據。
 然而, 美國政府依台灣關係法, 無論以"銷售(to sell)"或"捐贈(to donate)"方式"供應(make available)"武器予因不具主權國家地位而不應擁有軍隊或自衛隊之台灣治理當局, 其等同供應武器予恐怖組織明顯無正當性.


c. 主權國(sovereign state)

美國版台灣關係法,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衍生以建立台灣美國軍政府和中國殖民政權之「代理關係」。台灣美國軍政府和台灣民政府間之「從屬關係」,則是依戰爭法規定,無涉台灣關係法。 

日本政府一 方面,和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間,只存在政治面之「外交關係」,並無保護台灣治理當局義務,而另一方面,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無需和台灣民政府 另建關係,而是依不可移轉之「天賦主權義務」,及因而衍生之「天賦自衛權利」為「殘存主權」,防衛台灣領土。日本國會並無為「台灣治理當局或台灣民政 府」,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之法理依據。日本對美國佔領下之琉球,並無制定「琉球關係法」,也就無需對中國殖民政權佔領中之台灣制定「日本台灣關係法」之 必要。

台灣防衛是美日安保之原點。台灣有事,即日本有事,亦即美國有事,正是美日本在安保架構內,行使集體自衛權之時點。因此,台灣防衛攸關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B. 台灣人民之防衛 (defense for the people of Taiwan)

美 國陸軍中將John R. Hodge指揮美軍,於1945年9月8日從仁川登陸佔領南朝鮮後,一方面,既不承認在被佔領領土之朝鮮人所組成之「自治委員會(self- governing committees)」,其於1945年9月6日宣告成立「朝鮮人民共和國(the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也不承認流亡在中國之朝鮮人1919年4月13日在中國上海,宣告成立之「大韓民國臨時政府(the Provis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另一方面,隨即設立「朝鮮美國陸軍軍政府(United States Army Military Government in  Korea)」,以為在南朝鮮被佔領領土上正式之治理當局。而「朝鮮美國陸軍軍政府」在1945年10月間,設立由朝鮮人組成之「朝鮮諮詢會 (Korean Advisory Council)」。


上述美軍佔 領南朝鮮實例,可得知,被佔領領土之住民自行宣告成立之「自治政府」,或許是不被在被佔領領土之軍政府承認。事實上,戰爭法架構內,征服者或佔領國負有應 「主動」為在被佔領領土敵方住民設立「民事政府(civil government)」之責任。就美國佔領地言,美國當局皆是依戰爭法在被佔領地成立軍政府後,主動為被佔領地住民設立處理「民事(civil affairs)」之「當地政府(local government)」,然,唯獨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日本台灣是例外。

美國依舊金 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為日本之主要佔領權國。然而,自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至今,美國完全迴避在日本台灣領土設立台灣民政府責任。事實上,本土台灣人自行 宣告成立台灣民政府,本本是程序顛倒,不符合「戰爭慣例」,美國將錯就錯,在美高院對「林志昇等控告美國」後,才依照實際演變,替台灣民政府設立美國辦事 處與在美舉行大的慶祝酒會。

然 而,根據美國上訴高等法院判決了解:「本土台灣人在中國殖民政權統治下,長期淪於政治煉獄(political purgatory)」。本土台灣人已經具有行使天賦自衛權(inherent rights of self-defense)訴求地位正常化之正當性。基於設立台灣民政府,是台灣領土以及本土台灣人地位正常化之「唯一合法途徑(sole legal approach)」,台灣民政府依位階高於「戰爭法(laws of war)之自然法(natural law)」行使「天賦之個別或集體自衛權(inherent rights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訴請美國當局「承認」,得以從原本「不符合戰爭法之程序慣例」,逆轉成「符合自然法之自衛原則」, 以致有正當性,這也是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在全球各地努力的成果。 

於是,台灣 民政府得以在美國國防有關單位協助下,2010年7月4日在美國Washington D.C.設立辦公室,並於2010年9月8日在位於美國 Washington D.C.之國家級「四季飯店(Four Seasons Hotel)」,舉辦慶祝酒會中,事實獲得承認。

也就是說, 基於悍衛台灣生存權是天賦,本土台灣人在萬國公法架構內,自行成立台灣民政府,主張「行使內部自決以讓台灣地位正常」,雖是逾越「戰爭法」,然而符合「自 然法」。因此「是合法(is lawful)」。然如是在萬國公法架構外,主張「行使外部自決,讓台灣主權獨立」,則因是違反「萬國公法」而非合法(is unlawful)。台灣民 政府務必確實遵循法理,才能內免中國殖民政權打壓,外獲美國及日本支持。美國是依佔領義務而日本則是依主權義務,有立場協助台灣民政府,實現台灣地位正常 化訴求。

An inherent right can not even be delegated, loaned, sold, or contracted out. They can not  even be given away because they are part of our very being. 天賦權利甚至不可被代理、借貸、出售或承讓。其甚至不可被拋棄,因其正是人之一部份。

由「自然法(natural law)」所衍生之「天賦權利(inherent rights)」,非象牙塔中之理論,只是清談而已。相反地,其為「最崇高之約束力(highest sanction)」,實踐於國際社會中,看看聯合國憲章規定:

1.  UN Charter Article 51 (聯合國憲章第51條)
Nothing in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c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會員國如遭武力攻擊,目前聯合國憲章中沒有會損及其個別,或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的條款。

2.  US-Japan Mutual Defense Assistance Agreement (美日共同協防協定) Reaffirming their belief as stated in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that Japan as a sovereign nation possesses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1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美日兩國重申,日本依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所簽訂對日和約,日本為主權國家,依聯合國憲章第51條,擁有個別或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

前 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所長池田維,2011年8月初在東京,就前來造訪之呂秀蓮女士所重提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提出一個新概念,強調:「與其說台灣期待日本制 定台灣關係法,毋寧是日本期待台灣支持,能讓日本實現行使集體自衛權,讓日本能和美國共同行動牽制中國軍事擴張。」也就是說,台灣在安全保障上,其實不是 期待日本國會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是全面地及強力地支持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池田維前代表所言甚是,然而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攸關台灣防衛事涉台灣主權。 日本政府是無法期待:「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為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台灣治理當局之「政治台灣」,將不會支持日本實現行使集體自衛權。只有本質為台灣被佔領地民事機關,為戰爭法架構內,台灣民政府之「法理台灣」,才會支持日本,實現行使集體自衛權。基於日本利益考量,日本政府將別無選擇,只能期待台灣民政府,支持台灣地位正常化。

繼池田維2011年8月初提及:「中國若持續軍事擴張,日本不排除考慮承認集體自衛權之行使。」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枝野幸男2011年8月11日,在國會參議院答辯稱:「如果尖閣諸島受到外國侵犯,日本不惜一切犧牲也要行使自衛權。」

日本國家如有涉及戰爭,必須先檢驗有否違反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所施行之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第二章 戰爭の放棄  第二章 戰爭之放棄
第九條  第九條
1. 日本國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國際平和を誠實に希求し、國權の發動たる戰爭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國際紛爭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1. 日本國民誠心希求基於正義與秩序之國際和平,永遠放棄國家依主權權利所發動之戰爭,及以武力之恐嚇或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之手段。
2.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戰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國の交戰權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2. 為達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國家之交戰權不被承認。
CHAPTER II. RENUNCIATION OF WAR
Article 9

1.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2. 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千萬不要弄 錯,日本國家並非受制於憲法第九條,而完全沒有作戰權。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所規定的是:日本不得依「國家之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發動戰爭,然並無規定日本不得行使由「國家之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sovereign obligation of the nation)」衍生的「國家之天賦國家之自衛權利(inherent right of self-defense of the nation)」。而日本國家之「交戰權(right of belligerency)」雖不被承認,然「自衛權(right of self-defense)」是被承認,是以日本國雖不可保持「軍隊」,然是可保持「自衛隊」。


主權國家在 萬國公法架構內,為能履行「天賦主權義務」而享有之權利,是包括得以「發動戰爭(to declare war)之非天賦主權權利」,及得以「為自衛而戰爭(to wage war for self-defense)之天賦自衛權利」。日本政府依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所放棄之標的是:「日本國依主權權利所發動之戰爭,無涉日本國依自衛權利,得以 自衛之戰爭。」


因此,日本 對國土一部份之台灣及尖閣諸島遭受攻擊時,可以無視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行使自然法架構內,個別或集體自衛之天賦權利,完全有正當性。基於自衛權是「天 賦」,事實上,無須經「人為」之支持或承認。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回復為主權國家後,因依聯合國憲章第51條,已被承認擁有「自衛權」,無需日本政府再承 認。日本政府所需要的是:代表本土台灣人之台灣民政府「支持」日本政府予以「承認」,台灣 是日本固有之國土,取得行使「個別或集體自衛權」之正當性。基於台灣並非主權國家,本身既無「宣戰權也無自衛權」,是以台灣民政府應在適當時點發表聲明, 肯定日本政府行使個別或集體自衛權,防衛台灣。


對台灣而言,無 論是握有法理佔領權之美國,或享有事實佔領權之中國殖民政權,其防衛台灣之佔領義務,可因佔領權利終止而免除,是以美國或中國殖民政權,並無「非防衛台灣 不可」之義務。真正能據以防衛台灣領土之法源,其實是日本以主權國家之地位,為履行其對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行使「天賦個別或集體自衛權利(inherent rights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日本一旦行 使自衛權,則基於美日「集體自衛(collective self-defense)」之美日安保「共同防衛(common defense)」機制,將隨之啟動。在美日安保體系架構內,台灣如遭受外來攻擊或侵略時,日本的航空或海上自衛隊是負有第一擊的使命和任務,駐守在日本 的第七艦隊航空母艦戰鬥群,和美軍戰鬥轟炸機群,則是隨後為日本航空及海上自衛隊提供戰鬥和後勤支援。

在一方面, 日本政府承認與中國有領土糾葛之尖閣諸島,俄羅斯佔領中之北方四島,及大韓民國佔領中之竹島,都是日本固有領土,至今並未因此而讓與中國、俄羅斯或大韓民 國發生戰爭。而另一方面,日本政府所沒有挺身「講清楚、說明白」,承認為日本固有領土之中國殖民政權佔領中的台灣,及南海諸國佔領中包括南沙諸島和西沙諸 島的新南群島,反而是竉罩於戰爭的陰影,一觸即發。日本政府與其「只做不說」,被動地枕戈待旦以備戰,不如「只說不做」,主動地拋出議題以論戰,讓有關領 土爭議回歸國際法基本面,戰爭於是可免。

就軍力而 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遠較中華台北(中國國民黨)有優勢。然而,中國無論其軍力是否優於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和其能否武 力侵犯「台灣領土」是兩回事。中國軍隊與其說是「登陸台灣進行攻擊」能力仍然有限,不如更貼切地說:「挑戰美日安保體系」的能力仍然有限。」才是正確。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9/01  寫於日本正式簽字投降的前夜


參考資料:
1. 2011年8月8日自由時報
東京前線︰日行使集體自衛權 攸關台灣防衛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特稿
剛發表的新 版日本防衛白皮書明確指出,台、中雙方的軍事平衡「已傾向於對中國有利」,並強調台灣對於中國的飛彈威脅,「沒有任何有效的對抗手段」。七日的日本「產經 新聞」也有醒目報導指出,「美國決定不對台灣出售新型的F16C/D戰鬥機」。最近三、四年來,台灣的安全保障可說已處於破功邊緣。
前台灣副總統呂秀蓮上週訪問日本時,在東京曾與前日本駐台代表池田維會談四個小時,議題除核電、經濟外,呂秀蓮也希望日本能比照美國,由國會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以彌補台灣安全保障的空窗。呂秀蓮表示,台灣的安全就是日本的安全。
日本版台灣關係法在李登輝時代就有人提議過,到了扁時代,兩任駐日代表更加積極,但始終沒有獲得日本國會重視。池田維對呂秀蓮重提台灣關係法,曾以很多時間作出說明,並提出一個新的概念,強調台灣在安全保障上期待日本的,其實不是台灣關係法,而是全面的、強力的支持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池田維在二 ○○五年到○八年八月,共有三年八個月時間駐節台灣,了解台灣安全保障的問題。池田維認為,美國以制定台灣關係法填補台美斷交後台灣安全保障需求,該法最 重要的是,美國持續對台灣提供必要的防衛武器,並規定美國有義務防衛台灣現狀不受武力破壞。因此,萬一中國對台灣發動軍事行動,美國不會不聞不問,日本則 不可能像美國一樣對台灣提供武器,若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日本一定會槓上中國。
池田維強調,在日本交流協會和亞東關係協會的框架下,目前九成五的台日雙邊問題,大致可以解決。而中國急速擴充軍備,不但海軍艦隊積極進出太平洋,也在南海蠢蠢欲動,影響整個亞太地區的安全,日本國內支持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聲音逐漸高揚。與其說台灣期待日本制定台灣關係法,毋寧是日本期待台灣支持日本實現行使集體自衛權,讓日本能和美國共同行動,牽制中國的軍事擴張。
日行使集體自衛權 並不違憲
根據日本憲法,日本並非沒有集體自衛權,只是予以保留而已。池田維指出,中國若持續軍事擴張,「日本不排除考慮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 行使集體自衛權並非日本憲法的問題,而是政策問題,只要內閣承認即可。對台灣的安全而言,日本實現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比制定日本版台灣關係法更重要,對整個亞洲的安全也有貢獻。
2. 2011年8月24日BBC中文網
日本召見中國大使抗議侵犯領海
日本外務省事務次官佐佐江賢一郎周三(8月24日)在東京召見中國駐日大使程永華,強烈抗議中國兩艘漁政船當天早上侵犯日本領海。
佐佐江說:「尖閣諸島(中國叫釣魚島)無論是歷史上還是國際法上都毫無疑問是日本的領土」,要求中國防止不要再發生同樣事件。
相關内容
 
內 閣官房長官枝野幸男周三在記者會上說明日本抗議的經過時說,周三早上7點多,首相官邸為這一事件設置了情報聯絡室的同時,佐佐江向中國提出了強烈抗議。他 說:「今後希望在首相官邸為中心的緊密聯絡、合作下,繼續採取監視和警戒中國漁政船的對應措施,在中日關係的大局基礎上,要求中國採取適當的行動」。枝野 8月11日曾在國會參議院答辯中說,「如果尖閣諸島受到外國侵犯,日本不惜一切犧牲也要行使自衛權」,激起中國傳媒強烈反彈。

2012年4月10日 星期二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林志昇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1947 年4月22日,代替美軍事政府佔領日本台灣的中華民國行政院會議決定:「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1996年10月李登輝總統提出 「廢省論」,美國在臺協會出面阻止;導致1997年12月21日「凍省」生效,這是流亡在台的中華民國國大代表召開「國發會」,決定「修憲凍省」,保持了 台灣中國民政府(台灣省政府),避免被「廢省」而令「中華民國」就地合法。
台灣省政府的前身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本質是「中國軍事佔領台灣負責民政之機構(台灣中國民政府)」,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本質是「中國軍事佔領台灣負責軍政之機構(台灣中國軍政府)」。

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既已廢除,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政府,依戰爭法及戰爭慣例,應該,然而並沒有替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台灣省政府的存在,所意味的,並非台灣已回歸為中國之一省,正好相反,其為「中國軍事佔領台灣」的具體證據,故目前階段是不得廢除。廢除台灣省政府,即是消滅中國軍事佔領台灣的證據,而企圖藉有效佔領,移轉主權以就地合法,是違反萬國公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10


參考資料: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沿革
1945年8月29日蔣中正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
1945年9月1日國府在重慶宣佈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同時任命陳儀兼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總司令。
1945年9月20日國府補行發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1945年9月28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前進指揮所」。
1945年10月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先遣人員約80多人搭乘美國軍機抵達台灣,並將前進指揮所移至台北。
1945年10月24日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與長官公署、警備總司令部幹部搭乘軍機從上海抵達台北。
1945年 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於上午十點於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降方為大日本帝國所屬第十方面軍,而陳儀則代表盟軍太平洋戰區最高統帥受 降。同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機關處所設於原台北市役所(即現在行政院院址),取代台灣總督府成為台灣最高行政機關。
1946年2月20日行政長官公署對原台灣總督府完成台灣省軍事交接。
1947年2月28日全台發生動亂,史稱二二八事件。
1947年4月22日行政院會議決定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
1947年5月16日廢除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成立台灣省政府,首任主席為魏道明。
1997年12月21日「凍結台灣省政府」生效,中國人美其名為「精省」。

1972年 以前省主席均中國籍人士擔任,以後才由本土臺灣人士出任。1994年7月29日,「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地方自治回歸法制化,凍省前,臺 灣省政府共歷經十四任主席,分別為:魏道明、陳誠、吳國楨、俞鴻鈞、嚴家淦、周至柔、黃杰、陳大慶、謝東閔、林洋港、李登輝、邱創煥、連戰、宋楚瑜。

2012年4月9日 星期一

[公告]防範在先-台灣民政府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林志昇

防範在先 Prevention in Advance

為防範中國殖民政權在520抗爭事件中栽贓台灣民政府,找麻煩,提醒所有同心們,依戰爭法原則:「被占領方必須順從占領當局(美軍事政府),以行暫時效忠。」

台灣民政府 承認美日戰後是被占領方,遵守戰爭法原則,完全不介入中國殖民政權體制內之抗爭。事實上,無需「嗆馬」,因為嗆也沒有用,反而浪費時間和金錢,台灣民政府 是要藉「嗆美、嗆日」,四月二十七日上午赴日本交流協會和美國在台協會請願,促使美日兩國分別依「占領義務及主權義務」,出面制止中國殖民政權企圖永久占 領台灣,甚至出賣台灣,從根本解決台灣問題。任何自稱是「台灣民政府成員」參與抗爭滋事者,與台灣民政府完全無關。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2/04/09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 2012年4月6日


讓嗆馬無路可走? 府520大範圍管制
〔記者曾韋禎、王寓中、劉慶侯、陳恩惠、陳璟民、黃忠榮/台北報導〕為防堵民眾五二○集結嗆馬,總統府、北市府乾脆大範圍管制,讓抗爭的群眾無路可「走」,民進黨及台聯昨痛斥,國民黨馬政府害怕聽到人民的不滿聲浪,不惜限制人民的集遊權、言論自由嗎?
總統府周邊路權申請 都被駁回
馬英九總統 當選連任後,多項政策背離民意,物價暴漲、開放瘦肉精美牛、隱匿禽流感疫情、都更案王家遭強拆等事件,導致民怨沸騰,在野黨及許多社會團體串聯集結,打算 在五二○馬連任就職當天遊行嗆馬,但抗議主要標的總統府周邊路權,北市府以舉辦慶典為由「保留」,包括民進黨北市黨部及台聯提出申請,都被打回票。
立法院台聯 黨團總召許忠信昨質疑,台聯早在三月卅日向北市警局遞件申請五二○遊行,但卻以當日已規劃舉辦慶典為由駁回。他批評,公園路以西的部分由總統府自行規劃運 用,公園路以東則由北市新工處負責,這是人民可依法申請集遊的路段;難道是馬害怕聽到人民的聲音,要北市府配合,把遊行禁制區一路從公園路口推到林森南路 口?
許忠信強調,這是人民最基本的集會遊行權、言論自由權,不管屆時有無路權,台聯一定會號召民眾走上街頭,抗議馬政府。
在自由廣場舉辦活動 也被剝奪
民進黨北市 黨部主委、議員莊瑞雄昨也出示文件指出,他早在三月廿七日即已申請五月十八至廿日的自由廣場使用權,「我還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所開的收據」,但正副總統就 職籌備委員會卻於同日發函給市府,保留從五月十八日至廿二日凱達格蘭大道路權,最後中正文化中心即不准自由廣場的使用申請,「人民沒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嗎」 ﹖在自由廣場舉辦活動,如何妨害正副總統就職典禮?
莊瑞雄抨擊,現在民不聊生、民怨沸騰,馬政府連民眾上街頭表達心聲都用這種粗糙方法阻擋,但剝奪了凱道路權,就能蓋住人民不滿嗎?
府辯稱管制範圍 參考過去做法
台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昨回應,正副總統就職籌委會按程序申請路權獲准,市府不可能再同意其他團體使用,此事並無政治考量;至於自由廣場的使用申請,並非市府管轄。
總統府則表示,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就職籌備委員會是參考過去做法,向相關單位申請保留總統府周邊道路,一切依法辦理。府方經與北市府交換意見後,將保留總統府周邊道路,做為正副總統就職典禮綠交通管制及停車之用,時間是五月十九日全天到二十日中午。
北市警局指出,申請集遊須先向市府新工處申請「道路使用權」後,才可再向市警局申請集遊,正副總統就職籌委會已委請北市府針對總統府周邊相關道路使用權做規範,以利慶典活動舉辦,所以台聯根本無法取得集會遊行的路權,當然不可能獲准集會遊行。
市警局表示,規範管制的區域有兩大區塊,一是二二八公園、介壽公園,東到林森南路,西到中華路、懷寧街,南到愛國東、西路口,北到衡陽路、襄陽路與濟南路口。第二區塊是針對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周邊,東到杭州南路、西到中山南路、南到愛國東路、北到信義路。
據指出,申請遊行負責人已提出新的遊行修正路線,預備繞行其他道路,第二次申請案目前正由市警局審核中。
議員指歷任就職 僅做局部管制
台聯台北市 議員陳建銘認為,歷任總統副總統就職典禮,從來沒有這麼大範圍、多路段的申請路權,均只做局部管制,中央與市府這樣做,顯示馬英九要封殺人民言論自由、居 住正義、財產權保障等。市議會新會期下週開議,他將提案要求市府公開所有路權申請、准駁相關資料,接受各界檢驗,還給人民發聲的機會。

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

日本國恥-Paul Maas;林志昇評

日本國恥 A Shame of Japan

Paul Maas於2012年4月3日發表這篇文章,寫得真好,完全深入台灣領土地位及本土台灣人身份的根本問題,只是部份用詞、用字有些瑕疵(作者是美國人), 讀起來較吃力。但是,再三讀過後,令人毛骨悚然,作者是完全支持「日屬美佔」論述,文筆間的語氣,彷彿是在透露美國政府「應該說」然並「不方便說」的訊 息。「日台共同聯盟」預備會議甫於4月2日結束後,本文的出現或有玄機,讓眾多中國網特慌亂,建議本土台灣人進一步深度瞭解本文。

本土台灣人 確實因是「為日本代罪」而至今淪於「政治煉獄」(美國判例),有賴日本人民發揮草莽武士精神,挺身而出拔刀相助,要求日本國會提醒日本政府應設法還本土台 灣人公道。然而,本土台灣人該自我檢討的是,本土台灣人如無徹底覺悟應「效忠日本天皇」,如何期待日本天皇出手相助,脫離政治煉獄。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04
                                                                

 參考資料: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Paul maas drpaulmaas@gmail.com
日期: 2012年4月3日下午12:33
主旨: 有關長久佔領問題

日本國恥台灣島

佔領期間主 權權力由佔領者代為行使。同樣的,佔領期間主權義務由佔領者代為行使。可見日本天皇雖然持續擁有本島法理主權,法理無誤,其基於暫時軍事佔領現狀下,不得 干涉乃不得表達意見或建議。天皇有關美麗寶島本島主權義務唯有美同盟得以實施為之。可見佔領不是部份性質,而是全面性質之佔領。

美已建議乃有效說服本島國際美同盟,盟軍軍事政府華戰區日天皇本島主權所屬本島暫時軍事佔領軍事政府當局,廢除強制徵兵制度,善改為自願參與防衛本島不被中華主權吞掉。

就算之前徵兵與國際人道法有違,武裝衝突法相關救濟措施,並非會使得島民除了譴責訴求救濟之表達以外之任何有效救濟管道。

佔領期間,被佔領之日天皇陛下,不得行使其主權,無論主權權力(本委任日本政府行使後由條約時,日府已棄權其天皇代理委任治理權無誤)或主權義務(國民保護等事項),乃無權譴責美國同盟如何實施佔領。目前,日方無論天皇或其府都未訴求國際紅十字會或瑞士等國,代為擔任國際人道法所允許之有關本島同盟軍事佔領現狀中之意見表達角色者。

台灣島不屬台灣島民,乃不屬中華民國得單獨或片面而獨立管轄之。陳唐山博士以前曾陳述自由地區選民民選同盟總督,公開表達曾經遵守了美白宮訓令,足以證明,本島尚無屬中華民國領土管轄。與世界衛生大會時,美衛生部長聲稱:聯合國任何機關無權片面認定台灣最終主權歸屬問題,顯然,美有權表達,而該表達不是干涉中華內政事項。

中華民國外交部企圖申請參與聯合國依台灣名義,美等表達不妥,顯然係公開告知島民,本島不屬台灣島民擁有,中華民國對於島民及本島而言,並非自然相關獨立主權國。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就算美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規範術語定義時,適用了台灣為法律術語詞彙,得包含台灣島民,法人,台灣本島地理用語,或前被美承認為流亡中之唯一合法中國大陸地區政權所稱中華民國。台灣地位不複雜,該島屬日天皇法理主權所屬,尚未轉移,目前處於二戰戰勝者,暫時軍事政府佔領中,主要首席戰勝國得以高於而片面處份,或棄權而恢復天皇直接治理,或基於二戰間日方行為為戰時行為,予以不理會為之。大法官已認定島民屬二戰間日本國籍,但未充份解釋所謂日本國籍,為純粹被保護之國民,還是已由中華承認?

1945年4月1日,天皇已完全接納而歸化了島民,為全面日本人、完整日本公民國籍者。舊金山和約術語適用國民非公民國籍者術語,因此此問題尚未得到妥善處理或認定。國民與公民之不同國籍權力,享有於不同國內法制度有著不同處理,解釋,內涵等。民眾越來越參與主權行使,享有公民身份非純粹王子(或佔領者)保護之國民而已。

日本目前尚有持續因二戰被佔領之國籍者,這些本島島民是否為日本公民還是純粹國民,不是日本天皇可以表達立場於本島上得有效之自然結果。 但在盟軍所規範之日本上,天皇確實得以遵守同盟已告知中華民國外交部之外交備忘錄所稱本島島民是日本國籍者,當時同盟之法理敵人,目前持續被佔領中,會到日本已解放佔領之自由地區時,得以恢復本島為日本公民國籍者之全權無誤。日 本國會不能管理本島,因同盟持續管轄,但不代表日本國會不能恢復,在日本大陸地區之本島島民參與國會之公民權國籍特權與豁免權。天皇及日府無法在台灣干涉 同盟佔領行為,但在日本天皇乃日府完全有義務,使得本島島民在該日時得以自然恢復其本擁有之日本公民國籍全權之行使。台灣島民是日本人。顯然兩岸對於中華血緣得持有日本國籍需要多瞭解,及台灣島民血緣大多與中華民族無任何歷史文化通婚血緣基因關係之事實。

日本基於膽小,基於二戰重大罪名之承認,無願意協助日天皇代罪羔羊群日台島民,可憐的本島島民為日天皇罪名不得不持續贖罪。是種犧牲,是身為日本人之台灣島民應珍惜之機會。同盟沒有要求日本賠償被逼迫賣淫者,奴隸,童工,等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武裝衝突法之日本二戰行為事項,同盟唯一懲罰天皇之持續性質方式係同盟繼續暫時軍事佔領日天皇本島,使得在台灣之島民不得被享有日本人之身份民權等,而基於該國恥持續中,天皇乃日國會無願意還原真相,無願意協助同屬一國之兩區區民取的日本可以輕易恢復之在日平等公民權。

島民該譴責的是忽略自己國民在同盟持續暫時軍事佔領中,所為日本全體被犧牲日本人榮耀,自律,之代罪羔羊群本土台灣島民。但 既然本土島民確實已是日本國籍者,同盟當然得以佔領,得以代為懲罰全日,而島民乃天皇及日本不得不謙虛承擔。作戰是有輸贏,美同盟戰勝了日本及日台灣,顯 然得以長久長久的佔領。佔領期間在佔領區域被佔領者不得被視為國際人道法所稱被保護(術語所稱國民)者以外之日本公民權者國籍,但完全可以在日本享有該權 無誤。

無能,無膽量的,是日本國會,日本天皇,日本國。忘記了,背叛了,犧牲了自己的島民係日作為,日府於米日通商條約明文同意舊金山和約棄權治理本島者排斥自通商條約平等對待全體日本人以外之特例,倒楣島民,是日本人,是日本公民國籍者,但不得行使該國籍與該公民權於自己所屬本島上,因日無條件投降乃恢復行使獨立主權國主權後日持續於條約同意排斥本島島民為日本二等國民之代罪羔羊群體。

台灣各別政黨急的去抱中國大腿,正是我們同盟應樂意看到之情形,係教訓原來很有自律之日本人們,作戰會有代價,佔領之國恥不會輕易停止或終止。佔領了美託付管理區域菲律賓,關島,阿拉斯加領土,係日本及台灣之作為,別以為美同盟欠債日本人台灣島民。228您們受難者家屬已接收補償,中國民進黨已依法把補償改為賠償,有效銷毀了整個228之集體請求權,或本可以主張之任何剩餘救濟權,228已不得再消費,而受難者從未要求美國防,或司法單位追究任何元兇責任者。日本也未邁向得以適用之國際人道法,所允許於暫時軍事佔領中之救濟意思表達措施採用。台灣是被背叛的,被其法理主權持續所在者所背叛的,被日本天皇背叛,而犧牲者之代罪羔羊群體。

戰爭暴力坎坷,有者原本日本人願意假裝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同盟戰勝國民以便多一包米而已,日本公民權,日本國籍,日本人之尊嚴就這樣輕易被台灣人踐踏出賣。。。被背叛的不只是台灣島民,島民也背叛了應在暫時軍事佔領中持續效忠之天皇,是完全披露了作戰暴力之國恥。。。

中國共產黨面對該國恥時,應記住,美同盟不會允許中共亂來。。。受到美同盟所持續保護之日本人,台灣島民也許得有一天在其所屬島嶼上,再度享有日本人自律尊嚴公民權行使之恢復,為家訓野蠻無自律之中華民族,挑釁主動作戰係國恥。。。維持現狀才是高明,恢復原狀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六十年的日本國恥,或許美同盟指揮權得以終止,或許代罪羔羊群體已記取教訓了,或許台灣島民得以再度享有作為日本人之尊嚴,實施自律之民情,改善本島亂象來源,自各個家庭開始,遵守自律,遵守他人,遵守公共領域。。。台灣島民要終止同盟軍事佔領,應虛心檢討自己輕易出賣日本,為一包米之歷史事實,虛心檢討,為何本島家家戶戶無須遵守土地歸屬,禮貌讓人,路邊行路權等基本文明社會基礎。。。

台灣島民目前不配作為日本人,因完全看不出島民任何自律在。。。毫無疑問,此狀態係被洗腦成功所導致,佔領間佔領者本有義務告知,被佔領者其持續效忠所需之對象,及其所謂為國民之語意係被佔領,而必要保護之自然人而已。。。中華民國(台灣)國民係不得不被同盟保護之日本人,或日本所屬島嶼所在地上之自然人居民而已。。。

本土台灣人顯然不是台灣人,更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是日本人,是同盟持續佔領中之代罪羔羊群體。。。身為日本人島民應謙虛,虛心檢討,認罪,認輸。。。開始自律。。。做個像樣的日本人。。。日本人不只是民權公民權,也是行為自律表達文化成熟表達效忠於心之行為。。。本 土台灣人要恢復作為日本人,需要配得上才對。。。並且需要不配作中華民族一份。。。建議自自律開始做起來。。。讓日本、中國、中華的人看到本土台灣人可以 自律,可以學到戰爭失敗佔領結果教訓。。。而不是看到本土台灣人樂意出賣自己的天皇,出賣自己國家,出賣自己姓氏,出賣自己民族歸屬,出賣自己島嶼,出賣 自己語言,出賣自己自律道德信仰,出賣自己環境,出賣自己良知,盜版、盜版再盜版,而是可以有自律,有尊嚴,可以作驕傲自滿的台灣島民日本人。。。

這樣,中國人、中華人都一定會氣死的,沒錯,但二戰畢竟不是中共戰勝了日本,是美國忽略所謂戰爭法,而大膽大型消滅日本人,導致日天皇不得不無條件投降,不得不忍受島民持續被當作代罪羔羊群體。。。當然美國人需要顧及亞洲人愛面子的事實,所以以上言論,美國不便提出。。。此言論為「不夠外交」。。。
子女無須戴安全帽的島民,不要高喊冤枉,自己不珍惜環境,生命,等很明顯。。。
要記住:「被戰敗不是國恥,不知道被戰敗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