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 星期日

日臺共同連盟 結論 (2012/4/1)

日臺共同連盟 結論 (2012/4/1)

Approaches to be Discussed and Don't Jump over the Legality
紀念臺灣編入日本67週年 (1945年4月1日 - 2012年4月1日)

本回在「日台共同連盟」會議中,得到日方協助台灣方案:

A. 凡是能達到目標的方案,就是好的方案,日本同心將就下列方案提出協助:

1. 透過日本國會  2. 透過宮內廳  3. 重返甲子園

B. 基於台灣關係法架構內管轄範圍,僅及於福爾摩沙和澎湖之「台灣治理當局」,並不等於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宣稱領土主權及於中國之本土和金馬地區之「中華台北政權」,請日本同心務必認清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中華台北)的事實,不是台灣:


1.   無論本質為被佔領領土軍事政府之「台灣治理當局」或本質為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之「中華台北」,皆無立場代表台灣和日本建立關係。 中華台北政權所稱「台日關係」,是指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和日本之關係。

2. 本質為被佔領領土軍事政府之台灣治理當局本應無外交權能,日本政府無和台灣治理當局建立「日台關係」之正當性。日本國會所稱之「日華關係」,是指日本和流亡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之關係。

3. 本質為被佔領領土民事政府之台灣民政府,目前並無外交權能,台灣民政府無和日本政府建立關係之正當性。台灣民政府所稱「日台關係」,是指日本人民和台灣人民的關係。

台灣地位正常化必須獲得草莽日本人民協助。因此,運作「日台共同連盟」是絕對有必要,不能失敗。

會 中討論大日本帝國和大英國協之不同模式,大英協諸國是效忠女皇主權,因此,大英國協女王 至今擁有54個國家。大日本帝國是由日本北海道、日本本州、日本九州、日本四國、日本琉球和日本台灣共同組成建立一個大日本政府,天皇是被大日本人民全體 共同效忠的對象,台澎自己擁有自治政府。

本土台灣人民政權建制起來,除非流亡逃到台灣的難民遵守「台灣公民權利法」,否則不能也不會有機會得到歸化的主權對象,因此,不只本土台灣人要支持「台灣民政府」,但是,逃台難民還須要根據「台灣公民權利法」,認清法理和歷史事實後,才會有機會。

「Make no mistakes」,當年中國流亡逃台難民並非都是令人同情之無國籍人士,反而是結合中國佔領當局,和中國流亡政府之中國殖民政權轄下之佔領方中國人。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卑屈向佔領方流亡中國人,訴求支持被佔領方台灣民政府:

1. 於情   要求有反日情結之流亡中國人,以日本天皇為最終效忠是違反情理, 強人所難。

2. 於理   要求既得利益之佔領方,支持與其有利益衝突之被佔領方是違反常理,自討無趣。

3. 於法   要求法理中國籍流亡難民歸化,成法理無國籍台灣人是違反法理,違背世界人權宣言。

台灣民政府是美國軍事政府轄下,由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所組成以治理本土台灣人之民事政府,完全無涉佔領方流亡中國人,本土台灣人和流亡中國人根本沒有團不團結的問題,處理流亡中國人是美國軍事政府的責任。日方已經理解台灣民政府在戰爭法中所代表的意義。

另外,有別於澳洲(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是以「聯邦的型式」成為大英國協一員的主權國家,台灣早是已被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最大的限度是以「聯邦的型式」實現國土內的自治,而非成為主權獨立國家。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03

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轉:台日關係-林志昇

台日關係 Chinese Taipei - Japan Relations

2011年1月31日至 2012年1月31日間,擔任中國國民黨祕書長之廖了以先生,自2011年2月10日起,轉任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會長,負責維繫對日本之關係,其主要對口單位是日本的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廖了以先生之家庭背景:
母 親是日本人。父親是早稻田大學政經科畢業,曾任四屆豐原鎮長及改制後的豐原市長;祖父在日治時代是豐原街長(相當於現在的鎮長);祖母是日本人;外祖父是 日治時期台中廳長,也是台中市名勝臺中公園湖心亭的設計者。具有75%日本血統的廖了以先生,就法理而言,原本應是日本人,然而,觀其一生之政治軌跡,都 是為中國國民黨效力。因此,就事實而言,毫無疑問,他是效忠流亡中華民國的中國人。廖了以先生是代表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可惜,並不是代表本土台灣人和日 本方面建立關係。流亡中華民國馬政權,就是利用具四分之三日本血統的「事實中國人」廖了以先生,來誤導日本人士對台灣地位的認知,事實上,無助於流亡中華 民國就地合法成台灣。


2012年 3月29日晚上,日本跨黨派國會議員組成「日華議員懇談會」會長平沼赳夫,在東京設宴歡迎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據悉,有將近百名日本國會議員及日本方 面相關人士出席。明明是日本國會議員為延續和中華民國之「日華關係」,卻被流亡中華民國在台北之代表自動轉成「台灣和日本」之關係,即其所自認之「台日關 係」,企圖掩日本人耳目之心態,昭然若揭。


日本政府依1972年9月29日所發佈之「日中共同聲明」,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而也從未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有主權。日本國會人士把以中華台北名義在國際闖蕩的流亡中華民國視為台灣,不但違背日本政府的政策,也違反國際法,完全無正當性。日 本國會人士至今如仍認知蔣介石對日本是「以德報怨」,日華間有必要「懇談」,那麼,台灣民政府如何能賴之以替台灣地位主持公道?相對於致力維繫「日華關 係」之日本國會人士,願意為建立法理上之日本和台灣關係而來台參加「日台共同聯盟」預備會議的「日本同心」們,才是參與建構「日台關係」的夥伴。


中華台北政 權和日本方面基於「政治考量」所建立之「外交關係」,是所謂「台日關係(Taipei-Japan relations)」,台灣民政府和日本方面基於「法理根據」所建立之「同體關係」,則應稱為「日台關係(Japan-Taiwan relations)」,兩種關係截然不同。
基於「中華台北不是台灣,台灣不是中華台北」,此「台」非彼「台」。同樣是「台」,然而,所代表意義完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3/30


參考資料:
廖了以到訪 日國會議員歡迎

中央社 – 2012年3月29日 下午9:56
(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29日專電)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今晚在東京接受日本跨黨派國會議員組成的「日華議員懇談會」會長平沼赳夫設宴歡迎。平沼表示,馬英九總統挑選了優秀人才擔任會長,他由衷歡迎。

日華懇在平沼帶領下,今晚在東京一家大飯店設宴,歡迎以亞協會長身份首度訪日的廖了以。有將近百名日本國會議員及日方相關人士出席,日本前首相森喜朗、眾議院副議長衛藤征士郎等也出席道賀。

廖了以致詞表示,在涉外事務上,他可說是門外漢,希望平沼等先進不吝指教,共同為提升台日雙方關係而努力。他說,日本國會去年3月通過「海外美術品公開促進法」,讓台北故宮文物來日本展出獲得法律保障,故宮文物首次有機會在日本舉辦,是台日文化交流的一大盛事,屆時請日華懇的議員多多協助。
廖了以說,台日去 年簽署投資協議後,為強化雙方經貿合作關係,今後將就洽談租稅、服務、人員與貨物流通等進行協商,請日方支持。台灣有意義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國 際民航組織等,也請日方多支持。另外,有鑑於去年發生福島核災,凸顯台灣參與國際核能安全合作機制的重要性,他期盼日方支持台灣參與國際原子能總署 (IAEA)相關活動,這也符合去年7月發表的「台日厚重情誼倡議」的宗旨。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馮寄台致詞時說,「廖會長的母親是日本人,他的祖母是日本人,所以他擁有75%的日本人血統,只有25%是台灣人血統,這樣的『組合』,台日關係不可能會變差」。他說,廖了以對日本的卓越洞察力以及豐富的學識涵養,深受馬總統欣賞,因此被拔擢為亞東關係協會會長。相信在廖了以帶領下,台日關係一定有進展。立法委員、立法院台日交流聯誼會會長李鴻鈞致詞時表示,馬總統很重視台日關係,特別是他的左右手(廖了以、馮寄台)

今晚都坐在席上,今後台日關係也要仰仗這兩人。他說:「馮代表雖然5月要返台,但我想不可能就這樣讓他休息的,我們一定會讓他再擔大任的。」聽到廖了以的從政資歷豐富,並「擁有75%日本人血統」,森喜朗以中文對中央社記者說,「好,好好」。

平 沼說,馬總統選了很優秀的人擔任亞東關係協會會長,這對日本而言是非常好的事。日華懇的議員由衷歡迎。他還表示,台灣民眾對日本很友善,311大震災時捐 給日本巨額善款,這些對日本災後重建有很大的幫助,日本要好好感謝台灣。日本眾議院副議長衛藤征士郎在晚會結束前做總結致詞,提及日本政府主辦的311東 日本大震災滿1週年紀念儀式上,

未讓台灣的代表獻花一事。

他 說:「日本對台灣做了無禮的事,就把這當做是日本欠了一筆人情債,是很重要的一筆債,要持續引以為戒,而不是說政府發出一封道歉函就了事那樣。今後在平沼 的帶領下,會努力報答台灣的恩情。」他還表示,聽說馮代表有要職等著他,日華懇的議員們很期待,今後也請廖了以能多多指教。衛藤最後還以中文大聲講,「我 們非常感謝你們」,贏得在場人士熱烈掌聲。廖了以等人今天拜會了日本重要工商團體,在日本期間還預定與僑界領袖、駐日台灣媒體等會晤。

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轉:迂迴戰術與警覺內奸-林志昇

迂迴戰術與警覺內奸 

Detouring Tactics and Spies to be Spotted

日本「明治維新」運動,改變日本命運的維新志士,原本就是所謂「小咖」們的「藩士(下級武士)」所為,包括長州、土佐、薩摩等藩具有維新思想之藩士們,自1866年開始自決結成「軍事聯盟」,並嘗試與天皇接觸,主張「倒幕尊皇」,於1867年,新繼位的明治天皇,向「倒幕尊皇」派送去了許可倒幕的密詔。可見,有利於天皇之主張,天皇未必會排斥,因此皇室宮內廳非完全不宜接觸,明治天皇時期的「明治維新」就是在下級武士配合及支持下,日本得以維新成功。


台灣民政府 旗能被皇室宮內廳唯一獲准在2011年12月23日,天長節一般參賀場合在日本天皇眼前揮舞,事實上即已達到台灣民政府所既定階段性目標,接著下來,完全 無需勞煩天皇費心,台灣民政府將致力為「台灣國際地位」向美國佔領當局陳情與訴願,同時也能為天皇現實地位解套(國體與政體不能貫徹),台灣民政府理解保 皇派之石戶谷先生如此維護日本天皇尊嚴,台灣民政府樂意將接觸「皇室關係之國家事務的宮內廳」任務託付。


按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政府已經被迫放棄台灣管轄權(主權權利),對於日本方面的工作,先從日本國會方面切入,經由「質詢程序」提醒內閣總理大臣,再由內閣總理大臣影響其轄下之「宮內廳」,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式,整個運作過程完全無涉天皇,即使是迂迴,只要能「提醒」日本政府對台灣仍有「主權義務」,目的就算達成。來台參加日「台共同聯盟」預備會議的二十位日本同心,台灣民政府視其為「平成維新」志士,他們絕不會是「小咖」,各界不仿「拭目以待」。


當成功越來越接近時,台灣民政府必然會有內奸滲透,費心打入內部、假裝參加、竊取同志個資,蒐集整理一些一知半解之內部資訊,提供給敵人,做為打擊本土台灣人,企圖藉抹黑和醜化之手段,瓦解已經茁壯的台灣民政府,惡質到可以偽造照片,挑撥離間,散發不實謠言,故意把致力和中國劃清界線的「台灣民政府」說成是「中共同路人」,單看這點,就可知道「故事」編得實在是太離譜了、太低級了,這是中國人傳統之政治手法,一出手就被識破,其實並不高明,對付這些內奸,將來,台灣民政府執政後,誓將會揪出這些敗類,予以嚴厲制裁,決不寬貸。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2/03/29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轉:一國兩區-林志昇

一國兩區 One Country, Two Areas

2012年3月23日中華民國控制的媒體報導,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於3月22日在中國北京會見中共總書記胡錦濤,摘要如下:

1. 提出「一國兩區」,強調「兩岸同屬一中」,依雙方現行體制與法律相關規定,都堅持「一個中國」,但對一中的表述有差異,「兩岸並非國與國的關係,而是特殊關係」。


2. 指出台灣現行推動兩岸關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是以「一國兩區」概念做為法理基礎,台灣處理兩岸事務是陸委會,不是外交部,「這就足以說明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而是特殊關係」。


3. 在會後表示,「一國兩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還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謂的一國就是中華民國。


另外,針對 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在北京提出「一國兩區」說法引發關注,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於3月23日說明有關兩岸關係的定位,完整的說法是「一個中華民國,兩個 地區」;「一國」就是「中華民國」,兩個地區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的定義就是「台、澎、金、馬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大陸 地區則是「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美國方面之尼克森、季辛吉和中國方面之毛澤東、周恩來,1972年2月21日所舉行會談中,周恩來說:「蔣介石到現在還相信一個中國,這是很好的,而我們也可以好好加以利用。」於是,在1972年2月28日所發佈之上海公報中,美 國方面的立場是:「美國得知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堅持只有一個中國.............(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


中國共產黨人周恩來是在台灣海峽西岸的中國人,中國國民黨人蔣介石則是在台灣海峽東岸的中國人,於是中國共產黨人加上中國國民黨人,就成為美國政府認知中的「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
美國政府在上海公報中所持的立場,本土台灣人要清楚:「2012 年3月22日在中國北京,由代表中國國民黨之「事實中國人(de facto Chinese)吳伯雄先生」向代表中國共產黨之「法理中國人(de jure Chinese)胡錦濤先生」,所提出基於中國國共政權所共同堅持之「一個中國」原則而衍生之所謂「一國兩區」概念,只是自1949年12月10日,國民 政府流亡日本台灣以來,至今已來國共之中國人間早就公式化的政治八股,不是創新的見解。


中華人民共 和國是國際社會所承認之合法中國,中華民國則是自稱為中國。既然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堅持只有一個中國,那麼所謂的「一個中國」應是建立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就是中華民國」,而「中華民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礎上。於是,吳伯雄先生得以表演中國傳統技藝之「變臉」功夫,當面對在台灣海峽西岸的中國 人所謂「中國」,當然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當面對在台灣海峽東岸的中國人所謂「中國」,當然指的是中華民國,毫無矛盾之處。然而,世界上無論有幾個中國,在法理上和台灣是毫無關係。


美國和中華 人民共和國於1979年1月1日,所共同發佈建交公報之第2項中:「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在第7項中,美國方面的立場是:「美國政府得知中 國的立場是,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之部份(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美國政府即使基於美國國家利益,致力達成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邦交之目標,也並無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足以確定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區。就在美中建交公報發佈後,由美國國會制定而於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卡特總統簽署生效之「台灣關係法」,則是將「台灣」定義為美國在1979年1月1日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之台灣治理當局,其管轄範圍只限於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所放棄管轄權之福爾摩沙及澎湖,不包括金門及馬祖。


流亡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人對其所謂「一國兩區」之公式化見解:


1.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此種說法違反美國認知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2. 兩個地區就是「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a. 台灣地區的定義是「台、澎、金、馬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此種說法不但違反台灣關係法定義台灣只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也背離美國國務院之將金馬地區歸類為中國領土。)
b. 大陸地區的定義是「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由此可見,在台灣關係法中,管轄範圍僅及於福爾摩沙及澎湖之台灣治理當局,絕對不等於宣稱領土主權及於中國本土之流亡中華民國政府。)


台灣民政府對流亡中華民國的定位,完整的說法是「一國,兩個地區,一個佔領區」:


1. 一國就是「中華民國」。2. 兩個地區就是「中國金馬地區」及「中國本土地區」。
a. 中國金馬地區的定義是:「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b. 中國本土地區的定義是:「金馬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c. 一個佔領區就是台灣關係法定義下:台灣治理當局代理美國軍事政府管轄歸屬日本天皇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之台灣。


相對於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無法理根據,純粹是依政治運作,主張其「一國兩區」,一國就是「中華民國」,兩個地區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 台灣民政府則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完全有立場主張其「一國兩區」,一國就是「日本國」,兩區就是「日本本土地區及日本台灣地區」。


台灣民政府慎重提醒美國政府:


1. 政治層面
流亡中華民國所主張之「一國兩區」,雖終將因無法理根據而淪為政治口號;然其完全違反美國之「一個中國政策及台灣關係法」,嚴重違反美國之國家利益。


2. 法理層面
結合佔領兼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連結成,所謂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共演「變臉」,企圖將法理上歸屬日本天皇之台灣,暗渡陳倉納入中國版圖,嚴重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原則:「軍事佔領不得移轉主權」而「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3/26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2012年3月23日)


一國兩區 總統府背書定調


〔記者王寓中、陳慧萍/台北報導〕針對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在「吳胡會」拋出的「一國兩區」說法,總統府昨晚正式回應,強調在我國憲法及法律的規定下,兩岸關係就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與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之間的關係。

府方不但為吳伯雄拋出的「一國兩區」買單,也代表連任後的馬總統,正式為兩岸「一國兩區」關係定調。

總 統府表示,對於兩岸關係的定位,馬總統一貫的立場是,海峽兩岸的雙方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在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的規範下,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大陸地區意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均屬於中華民國。

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並表示,馬總統的兩岸政策非常清楚,就是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台海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並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基礎上,推動兩岸和平發展,而一個中國指的就是中華民國。

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昨也表示,一中各表是政府長期以來提出的原則,一國兩區的「一國」當然是「中華民國」;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有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吳的說法是對兩岸現況的描述。

對於吳伯雄提出「一國兩區」,是否意謂馬英九將推動兩岸政治協議,劉德勳表示,政府對兩岸問題態度沒有改變,以先處理經濟議題為優先,目前沒有所謂要進行政治對話的問題。

轉:日本皇室宮內廳-林志昇

日本皇室宮內廳 Reaching the Imperial Household Agency

宮內庁は內閣総理大臣の管理の下にあって皇室関係の國家事務、天皇の國事行為にあたる外國の大使・公使の接受に関する事務、皇室の儀式に係る事務をつかさどり、御璽・國璽を保管する。


宮內廳受轄於內閣總理大臣,負責與皇室有關的國家事務,關於天皇接見外國使節的事務,皇室儀式的相關事務,保管御璽及國璽。


有關宮內廳之沿革如下:
1. 明治22年(1889年)2月11日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訂定了「皇室典範」,確立了皇室自律原則。明治41年(1908年)基於皇室令施行宮內省官制,以宮內大臣為輔弼天皇、處理皇室一切事務的機關。

2. 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起,隨著日本國憲法的施行,宮內省改製為宮內府,受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3. 昭和24年(1949年)6月1日施行總理府設置法,宮內府成為宮內廳, 為總理府之外局,受總理府管轄。

4. 平成13年(2001年)1月6日起,配合中央政府機構改革,施行內閣府設置法,宮內廳被編為內閣府之外局,受內閣府管轄。


日本平成時代之「宮內廳」,是日本政府中掌管天皇,皇室及皇宮事務的機構,其前身為昭和時代之「宮內府」乃至明治時代之「宮內省」。


基於台灣在法理上確實歸屬日本天皇,台灣地位問題應是屬於「皇室關係之國家事務」範圍,台灣民政府除了已設法透過日本國會議員向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反應外,別忘了宮內廳已「得知(acknowledge)」台灣民政府之主張,並在2011年12月23日的天長節一般參賀場合予以善意回應,因此可設立單位和職掌與皇室有關的國家事務而受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之宮內廳建立溝通管道,以利雙管齊下之策略促使日本政府依對台灣之主權義務,提醒美國政府應循戰爭法及戰爭慣例行使對台灣之佔領權利,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協助本土台灣人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3/26


參考資料:
日本文武天皇在大寶元年(701年)頒布大寶令官制,首次出現類似後來「宮內省」的組織。


在明治22年(1892年)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訂定了「皇室典範」,確立了皇室自律原則。明治41年(1911年)基於皇室令施行宮內省官制,以宮內大臣為輔弼天皇、處理皇室一切事務的機關。


二次大戰結 束時,宮內省底下有大臣官房、侍從職、式部職、宗秩寮、諸陵寮、圖書寮、侍醫寮、大膳寮、內藏寮、主馬寮、總務局、警衛局等單位;周邊另設有內大臣府、掌 典職、皇后宮職、東宮職、皇太后宮職、帝室會計審查局、御歌所、帝室博物館、正倉院管理署、帝室林野局、學習院・女子學習院、李王職等附屬機構,以及地方 機關的京都地方事務所。


二次大戰後,宮內省的事務移交至其他政府機關管理,將機關的分離獨立性限縮。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隨著日本國憲法的施行,宮內省改製為宮內府,受轄於內閣總理大臣。伴隨改制而來的是大規模裁員;二次大戰結束當時,宮內省的職員超過6,200人;改制後的職員人數不到1,500人。宮內府中,宮內府長官之下設置宮內府次長,管轄長官官房、侍從職、皇太后宮職、東宮職、式部寮、圖書寮、內藏寮、主殿寮與京都地方事務所。


昭和24年(1949年)6月1日施行總理府設置法,宮內府成為總理府的附屬機構宮內廳,宮內廳長官之下設置宮內廳次長,管轄長官官房、侍從職、皇太后宮職、東宮職、式部職、書陵部、管理部與京都事務所。


平成13年(2001年)1月6日起,配合中央政府機構改革,施行內閣府設置法,宮內廳受內閣府管轄。

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活動:日台共同聯盟 Japan and Taiwan Union 第二次 預備會議

日台共同聯盟 Japan and Taiwan Union 

第二次 預備會議

時間: 2012 三月 30 日 至 2012 四月 2 日
地點: 桃園 TCG中央會館
路: 員林坑路100-1號
縣市: 桃園縣龜山鄉

主辦人: 台灣法理自治學院 教務長

活動簡介

參加人員:
( 日本政界來賓 )
( 台灣民政府:主席 副主席、總理
參議院 議長 副議長
司法院 、法務部、各州 州長 副州長 )
日期:2012年3月30、31,4月1、2日

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轉:再次澄清疑問-林志昇

再次澄清疑問 Clarify Once Again

針對奈津子提出的疑問,這是根據國際法的正解,請譯成日文後回應:


1つ目:
「日本國憲法は、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七十三條の 憲法改正項目に基づき、日本の眾議員貴族院で議決され、 昭和天皇の裁可後、実施された。」という部分について


奈津子の反論:
大日本帝國憲法の改正條項は、先生の挙げられた73條だけではなく、もう1つあります。75條の摂政條項です。


日本國憲法は、帝國憲法に基づいて制定されたのではなく、帝國憲法を無視して制定された帝國憲法違反の法であり、無効である。」


下記の通り回答いたします:
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5條規定,「憲法及皇室典範在攝政期間是不得變更(憲法及皇室典範ハ攝政ヲ置クノ間之ヲ變更スルコトヲ得ス)」。


所謂「攝政」對日本而言,是「取代天皇施行政務(天皇に代って政を行うこと)」。 然而,在1945年9月日2日盟軍正式佔領日本,至1946年11月3日日本國憲法公佈之這段期間,昭和天皇並非依國內法架構內之「攝政 (regency)」,沒有被任何人「取代」,而是依國際法架構內之「佔領(occupation)」,無奈而必須「服從」。盟軍最高統帥的指示(The authority of the emperor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would be subject 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


Except as restrained by the law of nations, the will of the conqueror is the law of the conquered, 依戰爭法之原則,除受制於萬國公法外,征服者之意志就是被征服者之法律(國際戦爭法の原則として、萬國公法に違反しない限り、征服者の意志が、被佔領者の 法律となる)。


昭和天皇在 盟軍「佔領」日本後,配合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45年9月6日核准而於9月22日發佈之「美國對日本初期之降後政策(The US Initial Post-Surrender Policy for Japan)」,循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所規定之憲法修改程序,制定日本國憲法,並親自裁可後施行。因此,昭和天皇並非因「盟軍最高統帥攝政」,而是因「服從盟軍最高統帥」,不得不制定天皇無國政權能之日本國憲法。


2つ目:
「この憲法改正の重點は、日本國家主権権利を行使して、日本天皇から日本人民組成の日本政府に移転させたが「日本政體」を変改したのであって「日本國體」を変改したのではない」という部分について


奈津子の反論:
日本國憲法の制定は、政體の変更ではなく、明らかに國體の変更である。


下記の通り回答いたします:


國體の本義
「大日本帝國は、萬世一系の天皇皇祖の神勅を奉じて永遠にこれを統治し給ふ。これ、我が萬古不易の國體である。」と國體を定義した。
對日本而言,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之國體和政體是一元化。「國體」,是被定義為「天皇統治的國家體制(天皇が統治する國家體制としての國體)」。


然而,對國際社會而言,國體和政體是二元化:
1. 國體是「國家之形態(form of state)」。在此定義下,對日本而言,無論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或在日本國憲法之架構內,因有君主而被歸類為「君主國」。
2. 政體是「統治的形態(form of government)」。在此定義下,對日本而言,無論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或在日本國憲法之架構內,因有立憲及君主而被歸類為「立憲君主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然依運作方式分別為:
A. 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之「二元君主制(dual monarchy)」,即日本憲法學者榎原猛所歸類之「君主主義的立憲君主制度」,而「君主主義之立憲君主制度,為國王較國會有優勢之立憲君主制度(國王と國會との相互関係のうえで、國王が優位の立憲君主制度)」。
B. 日本國憲法架構內之「議會君主制(parliamentary monarchy)」,即日本憲法學者榎原猛所歸類之「國會主義的立憲君主制度」,而「國會主義之立憲君主制度,為國會較國王有優勢之立憲君主制度(國王 と國會との相互関係のうえで、國會が優位の立憲君主制度)」。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之「上諭」文中提及:
1. 天皇治理臣民之非天賦「國家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

國家統治ノ大權ハ朕カ之ヲ祖宗ニ承ケテ之ヲ子孫ニ傳フル所ナリ朕及朕カ子孫ハ將來此ノ憲法ノ條章ニ循ヒ之ヲ行フコトヲ愆ラサルヘシ
朕從祖先所繼承及將傳與子孫之國家統治大權,將來務必遵循此憲法條文行使。

2. 天皇保護臣民之天賦「國家主權義務(obligation of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

朕ハ我カ臣民ノ權利及財產ノ安全ヲ貴重シ及之ヲ保護シ此ノ憲法及法律ノ範圍內ニ於テ其ノ享有ヲ完全ナラシムヘキコトヲ宣言ス

朕宣佈在此憲法及法律之範圍內,尊重及保護我的臣民之權利及財產安全,並應使其完全享有。

在 日本國憲法第一條中提及,「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天皇は、日本國の象徵であり)」。既然天皇代表日本國家,就有天賦國家義務和其所衍生之非天賦國家權利。 而在第四條1提及:「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天皇は、この憲法の定める國事に關する行為のみを行ひ、國政に關する 權能を有しない)」。於是天皇被剝奪其原本所可行使之非天賦國家權利後,仍保有天賦國家義務。

因 此,盟軍最高統帥所主導對日本之佔領,一方面並無違反萬國公法移轉天皇對皇土及皇民之天賦義務,仍保留以天皇為國家領袖之君主國,因國家形態不變,故稱 「國體不變」。而另一方面,則將原先天皇有國政權能之「君主主義的立憲君主制度」改成天皇無國政權能之「國會主義的立憲君主制度」,因統治形態改變,故稱 「政體改變」。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3/24


Date: Tue, 20 Mar 2012 21:15:51 +0900
From: izumidancho@yahoo.co.jp
Subject: 林志昇先生に再考をお願いします
To: rogerlin.tw@hotmail.com
CC: kimondo_f@yahoo.co.jp; keiko7314@aim.com; yoshinari-shirei@hotmail.co.jp

林志昇先生


こんばんは、奈津子です。
林志昇先生の日本國憲法についての御見解について、
以下2點、事実と違う點があるように思われるので、
再考して頂きたく、宜しくお願い申し上げます。


1つ目:「日本國憲法は、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七十三條の
憲法改正項目に基づき、日本の眾議員貴族院で議決され、
昭和天皇の裁可後、実施された。」という部分について

大日本帝國憲法の改正條項は、
先生の挙げられた73條だけではなく、もう1つあります。
75條の摂政條項です。
_________________

▼第七十三條
將來此ノ憲法ノ條項ヲ改正スルノ必要アルトキハ勅命ヲ以テ議案ヲ帝國議會ノ議ニ付スヘシ 此ノ場合ニ於テ兩議院ハ各々其ノ總員三分ノ二以上出席スルニ非サレハ議事ヲ開クコトヲ得ス出席議員三分ノ二以上ノ多數ヲ得ルニ非サレハ改正ノ議決ヲ為スコトヲ得ス

▼第七十五條
憲法及皇室典範ハ攝政ヲ置クノ間之ヲ變更スルコトヲ得ス
(第十七條 攝政ヲ置クハ皇室典範ノ定ムル所ニ依ル攝政ハ天皇ノ名ニ於テ大權ヲ行フ)

※ 憲法發佈勅語(上諭)
「將來若此ノ憲法ノ或ル條章ヲ改定スルノ必要ナル時宜ヲ見ルニ至ラハ
 朕及朕カ繼統ノ子孫ハ發議ノ權ヲ執リ之ヲ議會ニ付シ
 議會ハ此ノ憲法ニ定メタル要件ニ依リ之ヲ議決スルノ外
 朕カ子孫及臣民ハ敢テ之カ紛更ヲ試ミルコトヲ得サルヘシ」
_________________

日本國憲法は、第75條の摂政條項を無視して制定されたことは明白です。
GHQの佔領下にあった日本は、摂政を置くことも出來ない狀況にありました。
つまり大権(主権)は天皇ではなく佔領軍の掌中にあり、天皇は國事行為が出來ない狀況下にあったのです。
よって、佔領下において例え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に基づいて
日本國憲法が制定されたとしても、第75條の精神には完全に違反することになり、これは帝國憲法違反ということになると私は思います。


2つ目:「この憲法改正の重點は、日本國家主権権利を行使して、
日本天皇から日本人民組成の日本政府に移転させたが
「日本政體」を変改したのであって
「日本國體」を変改したのではない」という部分について

大日本帝國憲法の立法の精神は、
まさに「日本の國體を明らかにして條文化すること」にあったのです。
そもそも日本國は、神武肇國より(初代神武天皇が我が國を肇められてから)
二千數百年の間、法治國家ではなく、
萬世一系の天皇の統治される君主國でした。
1192年~1865年の數百年間続いた武家社會の日本にあっても、
最高権力者である武士の頭領は、
天皇が任命して始めて幕府を開くことが出來たのです。
大日本帝國憲法は、その天皇統治の日本の國體を、
以下のように明文化したものなのです。
_________________


▼告文
「世局ノ進運ニ膺リ人文ノ發達ニ隨ヒ宣ク 皇祖 皇宗ノ遺訓ヲ明徴ニシ典憲ヲ成立シ條章ヲ昭示シ內ハ以テ子孫ノ率由スル所ト為シ外ハ以テ臣民翼贊ノ道ヲ廣メ永遠ニ遵行セシメ益々國家ノ丕基ヲ鞏固ニシ八洲民生ノ慶福ヲ增進スヘシ茲ニ皇室典範及憲法ヲ制定ス」

▼憲法發佈勅語(上諭)
「大憲ヲ制定シ朕カ率由スル所ヲ示シ朕カ後嗣及臣民及臣民ノ子孫タル者ヲシテ永遠ニ循 行スル所ヲ知ラシム 國家統治ノ大權ハ朕カ之ヲ祖宗ニ承ケテ之ヲ子孫ニ傳フル所ナリ」

▼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一條 大日本帝國ハ萬世一系ノ天皇之ヲ統治ス」
「第四條 天皇ハ國ノ元首ニシテ統治權ヲ總攬シ此ノ憲法ノ條規ニ依リ之ヲ行フ」
_________________

つまり、大日本帝國憲法によって
「日本の國體は、萬世一系の天皇が統治する君主國である」と明記されたのです。
この天皇統治の君主制を、民主制の國に変えることは、
主権を天皇から國民へ移動することですよね。
つまり、臣下である國民が、
君主である天皇を管理下に置いて縛ることに他なりません。
これは日本肇國以來の大革命に他ならず、
明らかなる國體の変更そのものであります。


以上
「①日本國憲法は、帝國憲法に基づいて制定されたのではなく、
  帝國憲法を無視して制定された
  帝國憲法違反の法であり、無効である。」

更に
「②日本國憲法の制定は、政體の変更ではなく、
  明らかに國體の変更である。」
この2點について、林志昇先生に再考をお願いしたく存じます。

恐れ入りますが、この私のメールを翻訳して下さった方に、
林志昇先生のお返事も日本語に翻訳して頂ければ、
文脈の整合性など、意思の疎通が取りやすくなると思いますので、
同じ方に翻訳して頂ければ更に幸甚に存じます。
何卒、宜しくお願い申し上げます。


畠 奈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