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轉存:20111005日屬台灣的法理澄清

日屬台灣的法理澄清
Legal Clarifications

杜勒斯於1951年1月29日,在東京與日本首相吉田茂第一次會談中直言:「如是在三年前簽訂和平條約,對日本而言,想必會簽下遠比今日更為不利的條件。而今天,我們並不是以勝者的身份要敗者簽訂和平條約,而是以友邦的身份來思考這份合約。」

杜勒斯於1951年2月10日赴日本皇宮謁見裕仁天皇:
Ambassador Dulles said that he hoped the Emperor would lend his support, if necessary, to the proposed treaty, as, in his opinion, it is desirable that the Japanese people as a whole support the treaty which we believed to be fair and reasonable. The Emperor again expressed his concurrence and said he was fully in accord with the concepts mentioned. 杜勒斯大使說,如有必要,他希望天皇會支持這個所提議的條約,他的看法是期望全體日本人民能支持這個,我們相信將是公平且合理的條約。天皇再次表示贊同, 並稱他與這個所提及的概念是完全一致。

歷史事實可知:美國是在和日本已「化敵為友」氣氛下,主導對日和約之擬訂。所謂公平(fair),應是指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懲罰」是在所難免;所謂合 理(reasonable),應是指懲罰是「死罪可免而活罪難逃」,適度即可。推論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之所謂放棄條款(renunciatory article),只規定日本政府對所指定領土放棄領土權,並無要求日本天皇放棄任何以天皇為最終擁有者(ultimate owner)之領土主權,其中當然包括台灣。

日本天皇和舊金山和平條約事實上並無關連,儼然是局外人:
The Emperor expressed appreci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friendly manner in which the "negotiations" had been carried out between the Dulles Mission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天皇為杜勒斯使節團和日本政府在友善態度中進行「交涉」向美國致謝。

基於以上歷史架構,法理澄清台灣地位如下:

1. 法律不溯及既往,乃憲法上之基本原則。依此原則,法律僅能於制訂後向未來生效,不得溯及既往,對已完結之事實發生規範效力,原則上亦不容許國家經由立法,對於既已完結之事實,重新給予法律評價。其為包括美國及日本等法治國家所適用之原則。

因此,自大日本帝國憲法於明治23年(1890年)11月29日施行後,至日本國憲法於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施行前之期間,包括明治、大正及昭和之日本天皇,所頒布之詔書及所公布之法律,其未經廢止者,當然仍有效力。
裕仁天皇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前夕之1947年3月31日,依大日本帝國憲法程序,所頒布有關1947年4月25日之第23回眾議院議員選舉之詔書是有效力,足證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有關台灣住民參政權之詔書,當然也是有效力。

Article 98
1.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nation and no law, ordinance, imperial rescript or their act of government, or part thereof, contrary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shall have legal force or validity.

第九十八條
1.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八條-1中所指之法律、命令及詔敕,是指在1947年5月3日新憲法生效後所發布者。

日本明治天皇在君主專政之帝國體制下,為擁有實質「領土處分權」之國家元首, 除了有立場依讓與(cession)、交換(exchange)或售賣(sale),行使向外處分(outward disposition)以釋出領土(to release territories)予他國之外,相對地也有立場依讓與、交換、購買(purchase)或併吞(annexation),行使「向內處分 (inward disposition)以為日本國家」取得領土(to acquire territories)。

中國古典文獻詩經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等同施行立憲君主制之英國(United Kingdom),其土地法是基於所有土地歸君主原則(Land law is based on the principal that all land belongs to the Crown.)而為皇土(the imperial territory or the Crown land )。和英國同為施行立憲君主制之日本,當然不會是例外。

日本天皇自1895年5月8日起,因馬關條約生效(日稱下關條約)而領有(to possess)台灣,乃至自1945年4月1日起,因頒布台灣住民參政權詔書,令大日本帝國憲法完整施行於台灣全島,而擁有(to own)台灣。是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已完結之事實,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不受1947年5月3日施行之日本國憲法所規範。因此,台灣領土歸屬日本 天皇之事實是從未改變。日本國憲法保留天皇制,只限制日本天皇參與國政之範圍,然並無否定日本天皇是日本國土,包括台灣之最終擁有者(ultimate owner)。

2.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日本政府因依和約Article 2(b)放棄對台灣行使主權權利,不得治理台灣,在「日本國土內自治」架構內,基本上和台灣住民參與日本國政是毫無矛盾或衝突。日本政府被同盟國剝奪台灣 管轄權,不意味日本政府就可順勢取消台灣住民之參政權。台灣住民參政權是日本天皇所賦予,日本政府並無立場予以取消。

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所頒布之「有關朝鮮及台灣住民國政參與詔書」,
及於同日所公布之「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中改正法律(法律第34號)」,並未廢止,至今應仍適用於台灣住民。然而,台灣住民之參政權在台灣最終地位確定前,因 台灣仍處於被佔領(occupied)狀態,被懸置(suspended),以致尚待實現(to be realized)。

依日本國憲法:

Article 7 : The Emperor, with the advice and approval of the Cabinet, shall perform the following acts in matters of state on behalf of the people: 第七條: 天皇は、內閣の助言と承認により、國民のために、左の國事に關する行爲を行ふ。

6. Attestation of general and special amnesty, commutation of punishment, reprieve, and restoration of rights. 六、 大赦、特赦、減刑、刑の執行の免除及び復權を認證すること。

第七條: 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為國民行使下列有關國事的行為:

6. 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以及恢復權利。

因此,在台灣最終地位確定後,日本天皇依日本國憲法第七條-6,根據內閣之建議與承認,有認證「台灣住民恢復參政權」之正當性。

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同盟國和代表日本國之日本政府所簽署之國際文件,而1945年4月1日之詔書,是日本天皇對朝鮮和台灣住民 所頒布之國內文件,日本政府對同盟國之承諾和日本天皇對台灣住民之許諾,是井水不犯河水,為風馬牛不相及之兩回事,無涉法律位階。

3. 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是由日本明治天皇和大清帝國光緒皇帝所主導簽訂。在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簽署之時點,台灣之於大清帝國,為萬國公法所不適用之拓殖地。

依英文版原意,中國將包括福爾摩沙島和所有「連接於(being connected with)或歸類為(being classified as)」該福爾摩沙島之島嶼,以及澎湖群島等領土「永久且全權」讓與日本國。而實際的運作是施行絕對君主制之大清帝國光緒皇帝,將其對總稱為台灣之領土, 包括「領有權及治理權之佔領權利」永久且全權讓與施行二元制立憲君主制之日本國。於是,一方面,台灣領土之領有權(possession)是歸日本天皇, 另一方面,台灣領土之治理權(administration)是由日本天皇委予日本政府。

由日本天皇於1945年4月1日發佈詔書,賦予朝鮮和台灣住民參政權之事實,足以證明當時日本天皇和朝鮮及台灣住民有關係。日本天皇是依「日韓併合條約」 取得朝鮮治理權(administration),和朝鮮住民有關係。另外, 是因台灣依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讓與日本國後,在二元制立憲君主制之政體下取得台灣領有權(possession),和台灣住民有關係。

在大清皇帝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Articles 2(b)及2(c),將台灣領土之佔領權利「永久且全權」讓與二元君主制國體下之日本國後,台灣領土之領有權是歸「日本天皇而成為皇土」,而台灣領土之治 理權則是歸「日本政府」。日本裕仁天皇於1945年4月1日下詔書,命日本政府賦予台灣住民參政權,致使台灣領土因明治憲法完全施行,被編入為受萬國公法 規範之「日本國土」一部份,為天皇所擁有(owned)。

在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之時點,台灣之於日本國,既是日本天皇從所領有(possessed)變成所擁有(owned)之皇土,同時也是 萬國公法所適用之國土一部份。因此,即使日本政府依和約Article 2(b),對台灣放棄建立在主權權利(rights of sovereignty)上包括領土權力(right to territory),領土權利(title to territory)及領土主張(claim to territory)之領土權後,對於台灣領土,一方面,日本天皇仍擁有所有權(ownership),而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萬國公法拘束下,仍有天賦 不可變更或免除之主權義務(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是以日本國家仍保有殘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

4. 中國佔領當局是在美國方面認可下,沒收日本人在台灣之公有及私有財產,而「合法化」於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4(b):

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完全不含「日本天皇」成份,因此和約條文中所稱之「Japan」指的是「日本政府」而無涉「日本天皇」。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日本政府承認在和約第二條及第三條所提及之任何地區中,被美國軍政府或依美國軍政府指令處分日本政府財產和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日本政府及日本國民財產)=Japanese private and public property(日本人之私有及公有財產)

日本政府依Article 4(b)承認有效之具體處分:

a. 美國軍政府在Article 2(a)之南朝鮮及Article 3之琉球,處分日本政府及日本國民財產。

b. 中國佔領當局依美國軍政府指令在Article 2(b)之台灣,處分日本政府及日本國民財產。

一方面,日本天皇並無授權日本政府處分天皇包括台灣之財產(property),而另一方面,基於戰爭法是從屬於萬國公法,美國軍政府只能在戰爭法架構 內,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4(b),處分日本政府公有及日本國民私有之「財產物權」,不得違反萬國公法原則處分日本國家之「領土主權」。

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為日本,包括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是以對台灣有「法理佔領權(de jure rights of occupation)」,而在代理法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架構內,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則是享有「事實佔領權(de facto rights of occupations)」。

5. 2011年9月22日,日本交流協會與中國殖民政權體制內之亞東關係協會簽署日台投資協定(arrangement),強化日台間之經貿關係,其全名為「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協議。」

第二條

(2) 「投資人」係指下列試圖、正在進行或已於他方領域內投資之一方自然人或事業:

(a)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方面,係指:
(i) 擁有日本國籍之自然人

(b) 亞東關係協會方面,係指:
(i) 具臺灣公民身分之自然人

(4) 「領域」係指:

(a)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方面,為日本;

(b) 亞東關係協會方面,為臺灣;

第三條(國民待遇條款)
1. 任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在他方領域內之相關投資活動,應受到不低於
他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在同類情況下所受到之待遇。

第四條(最惠方待遇條款)
1. 任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在他方領域內之相關投資活動,應受到不低於任何其他國家或區域之投資人及其投資在同類情況下所受到之待遇。

在此協定之架構內,未來臺灣方面之臺灣公民(中華民國體制內並無台灣公民,只有中華民國公民。)和日本方面之日本國民互在他方領域內從事投資活動,是可享有「國民待遇及最惠方待遇。」

琉球列島在美國託管期間,琉球政府和日本政府也是兩個政治實體。當時琉球住民需持「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所核發「琉球護照」進入日本內地。然此只是琉球在 美國託管期間,因日本對琉球之主權被懸置(suspended),所必須採取之權宜措施,並非否認日本對琉球之主權。台灣目前之處境正有如當時之琉球。

6. 主權國對其全部或一部適用萬國公法之被佔領領土的主權,在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之架構內,只能被征服者「懸置」而不能被「移轉」。託管是懸置主權之一種方 式,無涉及主權移轉。從屬於萬國公法之戰爭法,是不允許對適用萬國公法之被佔領領土,行使所謂「主權寄託」以變更或免除原主權國對其被佔領領土之主權義 務。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違反「國家義務不得變更或免除原則」之國際條約是非法(is unlawful),可不予承認。

然而,主權國對其不適用萬國公法之被佔領領土的佔領權,因無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可依和平條約而「讓與」或所謂「寄託」。美西巴黎和約所涉及之領土讓與皆是不適用萬國公法之殖民地,將其和在1945年4月1日後,適用萬國公法之台灣相提並論,是不當類比。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0/05

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轉:【三個公報】的正確解析-林志昇

【三個公報】的正確解析

一 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美國總統根據「總統外交權」與中國簽署【上海公報】,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中發表【中美建交公報】,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美中發 表【中美八一七公報】,從此美國以『一個中國政策』、『三個公報』 和『台灣關係法』作為解釋所有台灣與美國發生的「台灣問題」,唯一漏掉的是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三個公 報】事關台灣以及台灣人民的命運,確時有必要由英語結構和美國人立場的角度,進一步去分析和解讀【三個公報】的真正涵義,因為過去依照中國人的立場與中文 結構去解釋,肯定台灣人民容易被誤導,事實上,綜觀【三個公報】的內容,令人感嘆美國草擬聯合公報高明的地方,美國除了鞏固本身之立場與利益外,另方面也 滿足了中國人好大喜功之天性,完全掉入美國所佈下的陷阱卻還沾沾自喜的地步,結果,中美各得所需,皆大歡喜。

【上海公報】中英語的精湛堪稱楷模

首先先看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所公佈的【上海公報】,嚴格來說,【上海公報】不像是外交上使用的文字與詞彙,倒像是「美中建交前」的歷史過程陳述,文法與用字不夠嚴謹,其中與「台灣」有關之條文如下:
The U.S. side declared: The United States(註一) acknowledges (註二)that all Chinese(註三)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註四)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註五)does not challenge(註六)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註七)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註一):United States在上海公報中的稱呼並非美國官方的正式稱呼,美國正式的官方國名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註 二):acknowledge:【上海公報】中最為關鍵,會影響台灣與台灣人民命運的關鍵字,自從一九七二年以來一直被翻譯為『認知』,這真是天大的錯 誤,中文的辭典中並沒有『認知』一辭的用法,倒是日文辭典中有『認知』的用法,比較接近中文的『承認』,但是【上海公報】是發表給中國人看的不是日本人, 因此三十五年來造成台灣人錯誤的解讀,使得許多人誤認美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Acknowledge的意思不是依照中文或日文支辭典去解釋,必須依 照正統的英語WEBSTER’S大字典為準才是正確的解釋,事實上,當初擬稿的人採用acknowledge這個字,一定是參考WEBSTER’S字典後 才決定使用,美國國務院官員和律師以及中國官員都沒有認真去了解,現在去翻閱大字典,acknowledge答案就在裡面,字典說acknowledge 定義如下:
to show by word or act that one has knowledge of and respect for the right(權力)、claims(主張)、authority(權威),or status(地位) of
當 acknowledge後面接沒有爭議性之事實、真理或定律時,acknowledge等於recognize是承認的意思。但是當 acknowledge後面接非絕對性爭議之權力、主張、權威或地位身份時,acknowledge不等於recognize變成have the knowledge of or have the information of是『得知』,因此,對上海公報的解讀依照WEBSTER’S大字典的正確解釋為:「美國得知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我等是台灣人非中國人)均主張中國只有 一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如果當時美國方面在上海公報寫的是: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那就變成:美國承認中國只有一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只要更改幾個字,台灣立刻由天堂掉到地獄,台灣命運就會被出賣。美國的專家利用英語的 結構特色,引導中國的錯誤理解,滿足中國一向虛榮的自大,確保了美國方面的利益與權益:台灣是美國日本太平洋戰後的海外未合併領土,不容中國侵犯併吞。美 國在用字遣辭方面真是有獨到的功夫,模糊政策運用簡直出神入化,美國當然不會放棄台灣,或使台灣與中國走上合併的軌道。歷史上,任何美國總統都宣誓遵守憲 法,保障跟保護美國領土的完整,所以不敢出賣台灣給中國,違反美國利益,美國在歷史上從來沒有割讓土地給予第三國,甚至海外領土也沒有過,這種形同喪權辱 國的行為,美國國會將不會通過。

(註 三)Chinese:中國人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共產黨人與其居民,與流亡在台灣佔領區的中國國民黨人和逃難來的人民,至於原來居住在台灣澎湖的台 灣人並不包括在中國人裡面。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前出生的台灣人,法理上是為日本國籍,及其後代都是日本國籍,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後,台灣 人民處於無國籍狀態,依法目前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在台灣管轄,台灣人民應該暫時效忠美國。而在台灣的中國人效忠對象表面上則為流亡中的中華民國。

(註 四)that:上海公報中的that使用的非常詭異,後來的建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就修正過了,當初在上海公報中照理that應該連在maintain的後 面作為連接子句用,如: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所幸在另兩個公報修正成: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如果這個that是連結在acknowledge的話,台灣就慘了,如: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nd(acknowledges)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此時就可以解釋成為:美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甚至只要在and之前面加個逗號,台灣命運就完全不一樣,如:˙˙,and (acknowledge)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嚴格來說,草擬公報的美國官員的確是用字遣辭高手,以英語文法將台灣與中國完全隔離,而中國還振振有詞說美國已經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看了 本文後,你應該相信美國絕不會出賣自己的領土給中國了吧。

(註 五):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這並非美國政府的官方正式稱呼,正式的稱呼應該叫做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上海公報制定時是尼克森總統偷偷摸摸的外交行為,連公報都馬虎完成,爾後的兩個公報都改正過來,這也算美國與中國鬧笑話的故事。


(註六)challenge:解釋過acknowledge在公報中的正確解讀是:『得知並表示尊重』,在此前提下,美國為了化解中國的敵意,不去挑戰中國的主張,但是並不是表示美國對中國的主張沒有異議,換句話說「去挑戰等於有異議」但是「不去挑戰不等於沒有意義」。


(註 七)peaceful settlement:上海公報發表當年,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還在鬥爭,雙方和平解決根本不可能,美國一再要求要和平解決,大抵分析其狀況有四種: (一)毛政權歸順蔣政權(不可能)。(二)蔣政權歸順毛政權(美國反對因此不可能)。(三)毛蔣兩政權互相承認(不可能)。(四)蔣毛政權兩者互不侵犯。 美國管制蔣政權不可反攻中國,美國以武器供應管制蔣政權,指揮蔣政權的軍隊,因此「反攻大陸」只是欺騙台灣人民的口號,中國與台灣有何關聯?另外美國知道 因為戰後,依照舊金山和約與美國憲法,目前台灣還是美國暫時的海外領土,不容被中國攻佔,因此毛政權不可能武力攻擊台灣。歸納所有情勢,可以解讀為兩岸必 須和平解決台灣問題,不允許中國使用武力。

在1972年初,上海公報尚未簽署之際,我們可以探討一下台灣之確實國際地位,以及美國和中國雙方擬出此公報之意圖。對於台灣之主權歸屬,依美國人邏輯的方式列出,共有四個可能性:
(一) 台灣是屬於中國領土,雙方應該直接說清楚
(二) 台灣是屬於中國領土,但是雙方要說服大家台灣不屬於中國領土
(三) 台灣不屬於中國領土,雙方應該直接說清楚
(四) 台灣不屬於中國領土,但是雙方要說服大家台灣是屬於中國領土
結果,上海 公報裡頭的語氣相當曖昧不清,各國政治家分析參拾多年仍然一頭霧水。因此我們可以判斷,上海公報所包含之內在邏輯並非以上所列第一或第三項。再進一步分析 上海公報裡頭的語氣,也不是要表達第二項。如此,唯一剩下來的是第四項。顯然,對於台灣主權歸屬這個問題,上海公報之內容有強烈「誤導」之嫌。

【美中建交公報】精心用字遣辭非常經典
【美中建交公報】是正式外交文件,是美中兩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公佈的,用字遣辭非常經典,是少數參與草擬者非常用心,使用英語的文法之嚴謹,完美無暇,其中和台灣有關部份的條文分析如下: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註一) recognizes(註二)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註三) Within this contex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註四) will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註五)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註六)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註七) the Chinese(註八)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註九)˙˙˙˙˙this is the English version(註十)in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akes precedence.(註十一)

(註一)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與上海公報有別,使用美國正式的國名。
(註二)recognizes:美國政府表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
(註 三)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建交公報】是美國開始承認『一個中國政策』的源頭,美國政府在【上海公報】中得知中國方面的主張以後,接受「一個中國」的看法,因此在【建 交公報】中認定「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於中國另一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方面採取分割處理方式而不與回應,反而進一步與中國達成 雙方互相尊重領土完整的協議,當時美方已經從國際法中確實了解台灣已經是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是美國憲法中的列島區土地,在美中建交以後,台灣與中國領土 正式分道揚鑣、毫無瓜葛可言。至於金門、馬祖問題還是屬於中華民國領土,未來歸屬應該由兩個中國自己和平解決,與台灣、澎湖人民毫無關係。
(註四)與(註六)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vs. the people of Taiwan:採用相對性而且對稱性用語,不使用美國之正式國名,表示雙方之曖昧關係,以及雙方從屬關係。
(註 五)unofficial:一般而言,兩國之間的人民與人民之互相往來本來就是非官方,不需要特別提出。至於本公報之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和the government of Taiwan之間往來性質,屬於官方或非官方,美國政府刻意不提及,而且將people和government分開處理,是美國高明取巧之處。
(註七)acknowledge:美國政府對中國政府的主張表示已經得知並尊重。
(註八)Chinese:在美中建交以後,chinese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其人民,而流亡後的中華民國政權,依照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也就變成people of Taiwan,不再是美國方面所認定的chinese了。
(註 九)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美國政府在此處作乾坤大移轉,將在上海公報中位於Taiwan之前的that移至there之前,如此一來,把原先可能會被解釋為『承認』的 意思明明白白變成『得知』,將誤解說的再明白不過,救了台灣一命。
( 註十)與(註十一)English version 與takes precedence:美國一方面預料中國賴皮成性,不放心其自由解釋公報內容,會自圓其說的錯誤解讀,故特別強調「美中建交公報」內容,必須以美國版的內容英語為優先。

【八一七公報】毫無瑕疵的外交辭令
一九八二年 八月十七日美中發布『八一七公報』強化雙方關係,更確定雙方互信基礎,大部分內容幾乎是參考『美中建交公報』,因此在本次公報中表現專業的水準,所使用之 英文詞句,毫無瑕疵,堪稱完美外交辭令,文法與遣辭方面非常漂亮,公報中與台灣有關之條文只有第七項,說明如下:
The develop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relations is not only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peoples but also conducive to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world. The two sides are determined,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o strengthen their ties in the economic, cultural, educational, 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and other fields and make strong, joint efforts for the continued development of rel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註一) and peoples (註二)of the United States(註三) and China.(註四)

(註一)與 (註二)governments對people:在八一七公報中提及,美國政府和中國政府往來關係,同時也提及美國人民和中國人民之間的往來關係,特別強 調雙方有official(官方)和unofficial(非官方)關係,相反的,美國與台灣之往來關係卻只提強調人民與人民之間的 unofficial(非官方)關係,也表示美國政府和台灣政府的往來無論是official或unofficial皆不在美中三個公報的規範之內,也暗 示了台灣與美國法理領土關係的奧妙。另方面,中國無法約束美國,當然也就無法約束台灣。
(註三)與(註四)The United States對China:此處使用對稱性與相對性用詞,並不是雙方的正式國家名稱。

『Respect for each other’s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constitu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guiding United States-China relations. These principles were confirmed in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of February 28、1972and reaffirmed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1979. Both sides emphatically state that these principles continue to govern all aspects of their relations.』
『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是指導中美關係的根本原則。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上海公報」確認這些原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建交公報」又重申這些原則。雙方強調聲明,這些原則仍是指導雙方關係所有方面的原則。』


這是一段來自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美國與中國的「八一七公報」,內容所隱藏的外交秘密,以及美國國務院的策略,要不是這三年來我們的努力,恐怕將會石沉大海,幕後的真相,就讓台灣人把它揭開吧!

為何美國在一九七二年中美「上海公報」與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公報」,甚至一九八二年中美「八一七公報」,都不厭其煩提出「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而中國 當局也傻傻地,而且信誓旦旦同意,而台灣當局好似氣急敗壞地說「台灣不屬於中國」;其時只要瞭解國際法,就會瞭解美國「用意」,美國當然有把握「台灣依照 戰爭法,根本是美國的海外領土,就連舊金山和平條約也寫的清清楚楚。」只要中美雙方撕破臉,美國就會把「三個公報」拿出來,說:「你中國自己一再重複保證 尊重兩國的領土完整,現在台灣是美國的海外領土。」


『美國政府 非常重視與中國的關係,並重申,美國無意侵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的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政策。美國政府理解並欣 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國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和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國提出,九點方針中所表明的中國爭取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政策。台灣問題出現的新 形勢,也為解決中美兩國,對於美國售台武器問題上的分歧,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我們注意到,中美「三個公報」所談的儘是中國的「主張」與中國的「看法」,那美國的「主張與看法」到哪裡去了?台灣人的看法也不見了?令人玩味。中美兩國 的外交人員與政策擬定人對形勢判斷簡直有天壤之別,雙方對國際法的純熟令人感嘆;現在研究這些「公報」,更加加深我們控告美國忽略台灣人的基本人權的控訴 有理,相信不久的將來,台灣是美國暫時海外領土「佳音」將會傳來,而美國也能振振有詞告訴中國,聯邦法院已經判決,中國依照「三個公報」要尊重「美國領土 的完整。」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平民民主黨」政治研究組
2007/05/08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8/24

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轉:尖閣島(釣魚臺)真相-林志昇

尖閣島(釣魚臺)真相

Senkaku Islands in Truth

Hearings on the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 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92nd Congress, 1st Session (1971),   P.11
1971年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在召開第92屆國會第1會期前所舉行有關沖繩返還之公聽會, 報告第11頁提及: 
During Senate ratification of the Reversion Agreement, the United States specified that the agreement did not affect the determin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disputed islands.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continues to take no position on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enkaku/Daioyu Islands.
在參議院審核琉球返還協議期間,美國詳細記載稱,該協議並不影響爭議島嶼主權之決定。美國國務院對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主權仍是不持立場( take no position)。

美國國務院負責東亞及太平洋事務之副助理國務卿大衛席爾(David B.
Shear,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ast Asian and Pacific Affairs)於2010年10月20日接受民視專訪時稱:
Well we recognize that those islands are under Japanese administration. But with regard to the actual territorial claims, we take no position. We hope that all parties involved can resolve this issue peacefully.
美方承認那些島嶼是由日本治理。然而關於實際領土主張,美方不持立場(take no position)。美方希望所有涉及之各方能和平解決這個問題。

請注意:美國務院從一九七一年至二零一零年都堅持(不持立場 take no position。)

民視記者提問:
Whether the U.S. handed over the sovereignty of Daioyutai to Japan?
美國是否把釣魚台主權移交予日本?

席爾副助理國務卿回答稱:
The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 allows the reversion of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ver the islands to Japan.
美日「沖繩返還條約」,允許這些島之治理權歸還予日本。

以上敘述可 知,美國政府自1971年以來,對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主權爭議「不持立場(take no position)」,政策是始終如一而未曾改變。由於尖閣諸島主權確定不歸屬美國,事實上,美國無立場認定尖閣諸島主權之歸屬在萬國公法「主權義務不得 移轉原則」拘束下,軍事佔領不得移轉主權。美國雖因征服日本而得以佔領日本,然,不能「決定」將任何日本國土一部份之主權移出,轉予任何第三國或美國自 己。

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向盟軍投降之時點,尖閣諸島是日本之國土一部份, 美國在終止行使其對尖閣諸島之佔領權後,在萬國公法拘束下,尖閣諸島主權仍歸日本,將治理權交還予日本,完全有正當性。

國際法理言,尖閣諸島主權歸屬日本原本不應有所謂「爭議」,所以會有爭議,歸根究底是源於:

1. 日本不願意承認下關條約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臺灣島附屬島嶼是包括地理上與福爾摩沙島相連接之釣魚台列島。

2. 日本未公開承認,已經於1945年4月1日依裕仁天皇賦予台灣人參政權之詔書,完成憲法施行於全台灣,將包括尖閣諸島之台灣編入日本。

致使中國方面(PRC/ROC),得以無視萬國公法,一方面不承認尖閣諸島之隨沖繩於1919年被編入日本,另一方面則是乘虛對台灣宣示主權。就歷史以及法理而言,尖閣諸島是歸屬台灣,而台灣是歸屬日本,也因此尖閣諸島是歸屬日本。

根本解決尖 閣諸島/釣魚台列島主權爭議之道無他,日本政府必須誠實承認日本已將台灣編入為國土一部份事實,由於尖閣諸島行政上原本是歸屬台灣,自然也就歸屬日本,是 無庸爭議,無論美國或中國都必須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對包括尖閣諸島之台灣重新定位,美國才無法再對尖閣諸島玩弄兩手策略,一方面將治理權移交予日本,另一 方面卻因對中國有所思考,不願明確承認主權歸屬日本。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10/24

釣魚台的法理地位
釣魚台列嶼 「日稱:尖閣列島」,包括釣魚台、北小島、南小島、黃尾嶼、赤尾嶼、大南小島、大北小 島、飛瀨等8島嶼,位於東經123度30分27秒至124度34分9秒、北緯25度44分25秒至25度56分21秒間,位於太平洋西側之列嶼,距離台灣 東北方基隆港120海里 ,與日本琉球群島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列嶼面積約6.6平方公里。
釣魚台列 嶼,包括五個小島及幾處巖礁,因缺淡水,不宜定居,儘管幾百年前人們就發現了釣魚台,但至今仍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從地質結構看,釣魚台是亞洲版塊架的延 伸,島嶼靠近亞洲版塊的西面和西南面,海水深度平均在兩百米以內,且愈靠近大陸海水愈淺,而其東面與日本琉球群島之間卻隔著一條水深一千米以上、最深處兩 千九百米的沖繩海槽。

按照國際海洋法大陸架的規定,釣魚台應該歸屬中國。中國古籍上也有不少記載。明朝永樂年間(西元一千四百零三~一千四百二十四年)出版的《順風相關》一書 中就有關於釣魚台的記載。明代的《籌海圖編》、《福建海防圖》以及清同治二年(即一八六二年)的《皇朝中外一統興圖》都清楚表明中國對釣魚台的主權。

不少外國學者也持同樣的觀點。如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指出,「從十六世紀到十八世紀,中國人、琉球人和日本人撰寫的關於琉球和釣魚台的最好的文獻,都不約而同的清楚說明,釣魚台等島嶼是中國領土。」

二戰後釣魚台輾轉換主

然而日本政府卻否認了中國提出的「歷史性、地理性以及地質性」三方面的論據。明治二十八年(西元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日本認定釣魚台不但是無人島,而且也沒有中國統治的痕跡。按照「誰先佔有就歸誰」的「先占理論」,日本內閣決定在釣魚台設立標樁,把它納入日本領土。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甲午戰爭爆發,中國戰敗後簽訂《馬關條約》,把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割讓給了日本,被日本劃歸沖繩縣管轄。

一九三一年日本入侵中國。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抗日戰爭結束時,按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條約要求,投降的日本應將釣魚台和台灣一起歸還中 國。然而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日本同美國簽訂《舊金山和約》,將釣魚諸島連同日本沖繩交由美國託管,本應歸還中國的釣魚台成了美軍訓練基地。一九七二年五 月十五日,美國將琉球「歸還」日本,其中包含了釣魚台。

中央社/華盛頓十六日電
 美國國務院今天表示,釣魚台列嶼(尖閣群島)仍在日本行政管轄之下,一九六○年的「美日安保條約」效力及於日本管轄之下的領土,因此安保條約仍及於釣魚台列嶼。
 日本「共同社」發自華府的消息指出,歐巴馬政府決定改變對釣魚台問題的表述方式,不再直接提及釣魚台適用安保條約,以降低對中國的刺激。
 美國之前對釣魚台問題的三段論為:釣魚台列嶼是屬日本行政管轄;一九六○年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效力及於所有日本管轄領土;因此,安保條約及於釣魚台列嶼。
 國務院主管公共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克勞里今天在被問到美國是否改變立場時,先是強調「美國的態度沒有改變」,並強調主張擁有釣魚台列嶼的各方,應該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爭端。
 但克勞里重述釣魚台三段論時,卻刻意跳過最後一句,僅照稿唸出「釣魚台列嶼是屬日本行政管轄,一九六○年美日安保條約效力及於所有日本管轄領土」。
 在媒體持續追問,跳過第三句豈不是改變立場,克勞里最後終於讓步,以間接方式重申三段論。
 克勞里表示,「釣魚台列嶼是屬日本行政管轄,一九六○年美日安保條約效力及於所有日本管轄領土」,「所以,你知道的,如果你今天問我條約是否適用釣魚台,答案會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