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南返還
Retrocession of Liaotung Peninsula
領土處分權歸大清帝國皇帝之清國,依1895年4月17日簽署之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於5月8日生效,第2條(a)規定,將位於大清帝國奉天省南部之遼東半島,永久且全權讓與領土,遼東半島處分權歸大日本帝國天皇之日本國。
奉 天地區對大清帝國而言是「龍興之處(發源之地)」,毫無疑問,是大清帝國神聖不可分割之固有領土。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簽署後,在俄國主導而德法 兩國贊成下,於4月23日採取行動,由德法俄三國駐日公使輪番向日本外務省提出備忘錄,要求日本放棄奉天省南部之遼東半島,「三國干渋」之表面理由是:
「日本による遼東半島所有は、清国の首都北京を脅かすだけでなく、朝鮮の独立を有名無実にし、極東の平和の妨げとなる。従って、半島領有の放棄を勧告し誠実な友好の意を表する」
由日本領有遼東半島,不只威脅清國之首都北京,也讓朝鮮之獨立有名無實,有礙遠東之和平。因此,表示誠實友好之意奉勸放棄領有遼東半島。
明治天皇基 於和平及時勢之大局考量,1895年(明治28年)5月10日頒布「遼東半島歸還詔敕(遼東半島還附ノ詔勅)」,同意將遼東半島歸還大清帝國,並就歸還之 一切手續,特命日本政府與清國政府協商決定。日本國和清國代表於1895年11月8日在北京簽署「遼東協議(Liaotung Convention)」,領土處分權歸大日本帝國天皇之日本國,依該協議第1條規定:「將清國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2條(a)所讓與日本國 之遼東半島,永久且全權交還領土處分權歸大清帝國皇帝之清國。」遼東半島於是重回大清帝國版圖。
根 據萬國公法規定:「神聖固有領土不可分割」,因此,清國固有領土遼東半島如割讓予敵國日本,則具有敵意之日本勢力,在清國固有版圖內之遼東半島,勢必對清 國之首都北京和相鄰之朝鮮半島造成威脅,則清國人民和朝鮮人民將生活在憂患中。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之「遼東半島割讓」衍生日本對中國及朝鮮之潛 在威脅,嚴重違反萬國公法維護國際和平之宗旨。
德法俄雖然 是以維護東洋和平之藉口,要求日本歸還遼東半島給清國,解除日本對中國及朝鮮之威脅。大日本帝國明治天皇之所以將遼東半島歸還大清帝國,確實是國際干涉之 結果,然,表面雖然是德法俄三國干涉,是屬於「國際事件」,當然不能單純考量政治動機,而忽視國際干涉,必須遵循當時國際社會奉為圭臬以維護國際和平之 「萬國公法(Law of Nations)」,才是有法理正當性。
日 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2條(a),無視清國對固有領土遼東半島有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違反萬國公法維護國際和平之「尊重各國主權原則」,其 「為不法(is unlawful)」。因此,就遼東半島之割讓,德法俄三國勸告之內容其實是根據「萬國公法原則」所衍生之「道德勸說」,是以干涉有理,且有正當性。
同理可推, 已成為日本國土一部份的台灣,如是割讓予中國,一方面,不但是違反美日兩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另一方面,中國勢力將危及琉球列島進而危及日本本 土,有礙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美國和日本基於國家利益考量,再怎麼行使模糊策略,也不應縱容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政權企圖聯手霸佔日本台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25
參考資料:
遼南條約 (遼東半島交還條約)
*『遼東半島還附ノ詔勅』原文(明治28年5月10日)
朕嚮ニ清国皇帝ノ請ニ依リ全権弁理大臣ヲ命シ其ノ簡派スル所ノ使臣ト会商シ両国講和ノ条約ヲ訂結セシメタリ
然ルニ露西亜独逸両帝国及法朗西共和国ノ政府ハ日本帝国カ遼東半島ノ壌地ヲ永久ニ所領トスルヲ以テ東洋永遠ノ平和ニ利アラスト為シ交々朕カ政府ニ慫慂★スルニ其ノ地域ノ保有ヲ永久ニスル勿ラムコトヲ以テシタリ
顧フニ朕カ恒ニ平和ニ眷々タルヲ以テシテ竟ニ清国ト兵ヲ交フルニ至リシモノ洵ニ東洋ノ平和ヲシテ永遠ニ鞏固ナラシメムトスルノ目的ニ外ナラス 而シテ三国政府ノ友誼ヲ以テ切偲スル所其ノ意亦茲ニ存ス
朕平和ノ為ニ計ル素ヨリ之ヲ容ルルニ吝ナラサルノミナラス更ニ事端ヲ滋シ時局ヲ艱シ治平ノ回復ヲ遅滞セシメ以テ民生ノ疾苦ヲ醸シ国運ノ伸張ヲ沮ムハ真ニ朕カ意ニ非ス 且清国ハ講和条約ノ訂結ニ依リ既ニ渝盟ヲ悔ユルノ誠ヲ致シ我カ交戦ノ理由及目的ヲシテ天下ニ炳焉タラシム
今ニ於テ大局ニ顧ミ寛 洪以テ事ヲ処スルモ帝国ノ光栄ト威厳トニ於テ毀損スル所アルヲ見ス 朕乃チ友邦ノ忠言ヲ容レ朕カ政府ニ命シテ三国政府ニ照覆スルニ其ノ意ヲ以テセシメタリ 若シ夫レ半島壌地ノ還附ニ関スル一切ノ措置ハ朕特ニ政府ヲシテ清国政府ト商定スル所アラシメムトス 今ヤ講和条約既ニ批准交換ヲ了シ両国ノ和親旧ニ復シ 局外ノ列国亦斯ニ交誼ノ厚ヲ加フ 百僚臣庶其レ能ク朕カ意ヲ体シ深ク時勢ノ大局ニ視微ヲ慎ミ漸ヲ戒メ邦家ノ大計ヲ誤ルコト勿キヲ期セヨ
(御名御璽)
★:ヨウ。本来は「臾」の下に「心」。漢字辞書変換されないのでやむなく同じ意味の「異体文字:慂」を当てた。
奉 天地區對大清帝國而言是「龍興之處(發源之地)」,毫無疑問,是大清帝國神聖不可分割之固有領土。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簽署後,在俄國主導而德法 兩國贊成下,於4月23日採取行動,由德法俄三國駐日公使輪番向日本外務省提出備忘錄,要求日本放棄奉天省南部之遼東半島,「三國干渋」之表面理由是:
「日本による遼東半島所有は、清国の首都北京を脅かすだけでなく、朝鮮の独立を有名無実にし、極東の平和の妨げとなる。従って、半島領有の放棄を勧告し誠実な友好の意を表する」
由日本領有遼東半島,不只威脅清國之首都北京,也讓朝鮮之獨立有名無實,有礙遠東之和平。因此,表示誠實友好之意奉勸放棄領有遼東半島。
明治天皇基 於和平及時勢之大局考量,1895年(明治28年)5月10日頒布「遼東半島歸還詔敕(遼東半島還附ノ詔勅)」,同意將遼東半島歸還大清帝國,並就歸還之 一切手續,特命日本政府與清國政府協商決定。日本國和清國代表於1895年11月8日在北京簽署「遼東協議(Liaotung Convention)」,領土處分權歸大日本帝國天皇之日本國,依該協議第1條規定:「將清國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2條(a)所讓與日本國 之遼東半島,永久且全權交還領土處分權歸大清帝國皇帝之清國。」遼東半島於是重回大清帝國版圖。
根 據萬國公法規定:「神聖固有領土不可分割」,因此,清國固有領土遼東半島如割讓予敵國日本,則具有敵意之日本勢力,在清國固有版圖內之遼東半島,勢必對清 國之首都北京和相鄰之朝鮮半島造成威脅,則清國人民和朝鮮人民將生活在憂患中。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之「遼東半島割讓」衍生日本對中國及朝鮮之潛 在威脅,嚴重違反萬國公法維護國際和平之宗旨。
德法俄雖然 是以維護東洋和平之藉口,要求日本歸還遼東半島給清國,解除日本對中國及朝鮮之威脅。大日本帝國明治天皇之所以將遼東半島歸還大清帝國,確實是國際干涉之 結果,然,表面雖然是德法俄三國干涉,是屬於「國際事件」,當然不能單純考量政治動機,而忽視國際干涉,必須遵循當時國際社會奉為圭臬以維護國際和平之 「萬國公法(Law of Nations)」,才是有法理正當性。
日 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2條(a),無視清國對固有領土遼東半島有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違反萬國公法維護國際和平之「尊重各國主權原則」,其 「為不法(is unlawful)」。因此,就遼東半島之割讓,德法俄三國勸告之內容其實是根據「萬國公法原則」所衍生之「道德勸說」,是以干涉有理,且有正當性。
同理可推, 已成為日本國土一部份的台灣,如是割讓予中國,一方面,不但是違反美日兩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另一方面,中國勢力將危及琉球列島進而危及日本本 土,有礙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美國和日本基於國家利益考量,再怎麼行使模糊策略,也不應縱容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政權企圖聯手霸佔日本台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04/25
參考資料:
遼南條約 (遼東半島交還條約)
*『遼東半島還附ノ詔勅』原文(明治28年5月10日)
朕嚮ニ清国皇帝ノ請ニ依リ全権弁理大臣ヲ命シ其ノ簡派スル所ノ使臣ト会商シ両国講和ノ条約ヲ訂結セシメタリ
然ルニ露西亜独逸両帝国及法朗西共和国ノ政府ハ日本帝国カ遼東半島ノ壌地ヲ永久ニ所領トスルヲ以テ東洋永遠ノ平和ニ利アラスト為シ交々朕カ政府ニ慫慂★スルニ其ノ地域ノ保有ヲ永久ニスル勿ラムコトヲ以テシタリ
顧フニ朕カ恒ニ平和ニ眷々タルヲ以テシテ竟ニ清国ト兵ヲ交フルニ至リシモノ洵ニ東洋ノ平和ヲシテ永遠ニ鞏固ナラシメムトスルノ目的ニ外ナラス 而シテ三国政府ノ友誼ヲ以テ切偲スル所其ノ意亦茲ニ存ス
朕平和ノ為ニ計ル素ヨリ之ヲ容ルルニ吝ナラサルノミナラス更ニ事端ヲ滋シ時局ヲ艱シ治平ノ回復ヲ遅滞セシメ以テ民生ノ疾苦ヲ醸シ国運ノ伸張ヲ沮ムハ真ニ朕カ意ニ非ス 且清国ハ講和条約ノ訂結ニ依リ既ニ渝盟ヲ悔ユルノ誠ヲ致シ我カ交戦ノ理由及目的ヲシテ天下ニ炳焉タラシム
今ニ於テ大局ニ顧ミ寛 洪以テ事ヲ処スルモ帝国ノ光栄ト威厳トニ於テ毀損スル所アルヲ見ス 朕乃チ友邦ノ忠言ヲ容レ朕カ政府ニ命シテ三国政府ニ照覆スルニ其ノ意ヲ以テセシメタリ 若シ夫レ半島壌地ノ還附ニ関スル一切ノ措置ハ朕特ニ政府ヲシテ清国政府ト商定スル所アラシメムトス 今ヤ講和条約既ニ批准交換ヲ了シ両国ノ和親旧ニ復シ 局外ノ列国亦斯ニ交誼ノ厚ヲ加フ 百僚臣庶其レ能ク朕カ意ヲ体シ深ク時勢ノ大局ニ視微ヲ慎ミ漸ヲ戒メ邦家ノ大計ヲ誤ルコト勿キヲ期セヨ
(御名御璽)
★:ヨウ。本来は「臾」の下に「心」。漢字辞書変換されないのでやむなく同じ意味の「異体文字:慂」を当てた。